许轶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15刑初537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轶超,男,1985年4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暂住上海市宝山区。
辩护人白耀华,北京德和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9]40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轶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俞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轶超及其辩护人白耀华到庭参加诉讼。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需要,致使案件在较长的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裁定中止审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裁定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至2018年7月间,上海浦东金银猫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银猫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某1、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网络、媒体等方式公开宣传,承诺6%-11%的年化收益率并保本付息,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投资“金银猫”网络理财平台。
2017年7月,被告人许轶超入职金银猫公司工作,担任票据研究员,负责研究公司网贷整改备案、合规化等工作。2018年2月至案发,被告人许轶超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运营、技术、产品等部门工作的开展、协调与决策。
经上海公信会计事务所审计,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17日许轶超任职期间,金银猫平台运营定期、活期理财产品交易金额共计8,851,289,013.76元,涉及36,764人。其中,许轶超本人出资(认购)金额为151,401.00元。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17日许轶超担任副总经理期间,金银猫平台运营定期、活期理财产品交易金额共计4,820,054,214.38元,涉及26,063人。被告人许轶超在2017年8月10日至2018年7月10日期间,共计收到工资佣金475,985.05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许轶超,并宣读和出示了集资参与人陈述、证人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担保借款协议、委托协议、借款协议、司法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轶超作为金银猫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位)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轶超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许轶超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同时提出被告人许轶超系自首,其任副经理职务时间较短,主要职务是对公司业务进行合规整改,并无较大实权,且金银猫公司相关理财产品均系其入职前设计,其主观恶性较小,并愿意退赔违法所得,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金银猫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某1、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于2013年9月至2018年7月间,通过网络、媒体等方式公开宣传,承诺6%-11%的年化收益率并保本付息,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投资“金银猫”网络理财平台。
2017年7月,被告人许轶超入职金银猫公司工作,担任票据研究员,负责研究公司网贷整改备案、合规化等工作。2018年2月至案发,被告人许轶超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运营、技术、产品等部门工作的开展、协调与决策。
经上海公信会计事务所审计,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17日许轶超任职期间,金银猫平台运营定期、活期理财产品交易金额共计8,851,289,013.76元,涉及36,764人。其中,许轶超本人出资(认购)金额为151,401.00元。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17日许轶超担任副总经理期间,金银猫平台运营定期、活期理财产品交易金额共计4,820,054,214.38元,涉及26,063人。被告人许轶超在2017年8月10日至2018年7月10日期间,共计收到工资佣金475,985.05元。
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许轶超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许轶超在亲属的帮助下退赔了违法所得475,985.05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集资参与人谢羽霄、周兆红、吴琦、郝毅、崔荣富、张洁楼等人的陈述、证人徐某1、张某某、郑某某、臧某某、许某某、肖某、刘某1、吕某、王某1、马某等人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相关担保借款协议、委托协议、借款协议等书证,证实金银猫公司以投资理财为名,承诺保本付息,向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存款的事实。
2.证人刘2、徐某2、王某2、侯某某、戚某某、余某、钟某某、葛某等人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许轶超先后担任金银猫公司票据研究员及副总经理,并负责网贷整改备案、公司运营的事实。
3.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许轶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许轶超的到案情况。
5.相关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许轶超的基本情况。
6.被告人许轶超的供述,证实其到案后对上述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轶超作为金银猫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位)。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轶超能够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其家属已帮助其退赔了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相关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轶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2022年12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未归还的投资款应予追缴或责令退赔后,按照比例发还各投资参与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于 淼
人民陪审员 戎伟栋
人民陪审员 乔艳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秦慧娴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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