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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丽芳、方国儒、刘晴晴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甘0111刑初38号

公诉机关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丽芳,女,生于1985年10月2日,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安徽省蚌埠市人,户籍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2019年3月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文灿,甘肃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冠华,甘肃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方国儒,男,生于1992年9月10日,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安徽省六安市人,户籍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现住址××上。2019年3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苑智,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晴晴,女,生于1992年10月2日,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安徽省颍上县人,户籍地址:安徽省颍上县,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2019年3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砚龙,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益,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苏积福,男,生于1992年2月8日,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甘肃省镇原县人,户籍地址:甘肃省镇原县,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2019年3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王军,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雨生,男,生于1996年8月1日,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安徽省涡阳县人,系安徽云驰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催收员,户籍地址:安徽省涡阳县,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2019年7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郑茂全,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敏,女,生于1993年7月10日,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安徽省枞阳县人,系安徽云驰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催收员,户籍地址:安徽省枞阳县,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2019年3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丁浩,甘肃英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晓,甘肃英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群,男,生于1995年1月26日,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安徽省安庆市人,系安徽云驰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催收员,户籍地址: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2019年7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许珂,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闫凤蝶,女,生于1997年10月14日,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安徽省寿县人,系安徽云驰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催收员,户籍地址:安徽省寿县,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2019年7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常家恺,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凡凡,女,生于1997年4月16日,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安徽省定远县人,户籍地址:安徽省定远县,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2019年3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安小敏,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汪苗,女,生于1995年3月28日,大学文化程度,汉族,安徽省安庆市人,户籍地址: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2019年3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蒲夏煜,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章甜甜,女,生于1995年1月2日,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安徽省安庆市人,户籍地址: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2019年3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何江,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小壮,男,生于1990年4月14日,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安徽省合肥市人,户籍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2019年6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丁得锋,甘肃丁得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江州,男,生于1992年9月4日,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安徽省池州市人,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2019年4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闫永育,甘肃丁得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宗迎潮,男,生于1995年6月2日,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安徽省安庆市人,系安徽云驰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催收员,户籍地址: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2019年7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宁,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健,男,生于1995年8月14日,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安徽省蚌埠市人,系安徽云驰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催收员,户籍地址: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现住址××上。2019年7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白静森,甘肃泽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程玉黄,男,生于1989年10月11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安徽省桐城市人,系安徽云驰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催收员,户籍地址:安徽省桐城市,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2019年7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周利军,甘肃可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钱克勤,男,生于1993年10月2日,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安徽省舒城县人,系安徽云驰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催收员,户籍地址:安徽省舒城县,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2019年7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韩万军,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宇,男,生于1992年8月9日,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安徽省宿州市人,系安徽云驰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催收员,户籍地址: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2019年7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薛伟,兰州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飞跃,兰州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宝玉,曾用名:张让让,男,生于1994年7月18日,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安徽省宿州市人,系安徽云驰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催收员,户籍地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2019年7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吴明明,甘肃泽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程京,男,生于1995年3月11日,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安徽省阜南县人,系安徽云驰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催收员,户籍地址:安徽省阜南县,现住址:安徽省阜南县。2019年3月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郑继红,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夏繁,男,生于1993年12月29日,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安徽省马鞍山市人,系安徽云驰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催收员,户籍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2019年7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冯进萍,甘肃韬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玉清,男,生于1997年5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安徽省肥西县人,系安徽云驰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催收员,户籍地址:安徽省肥西县,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2019年7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陈建军,安徽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会城,男,生于1996年8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安徽省定远县人,系安徽云驰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催收员,户籍地址:安徽省定远县,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2019年7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崔艳,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媛,女,生于1992年4月7日,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安徽省长丰县人,系安徽云驰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催收员,户籍地址: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2019年7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韩喜军,甘肃韩喜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佳佳,女,生于1996年6月6日,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安徽省庐江县人,系安徽云驰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催收员,户籍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2019年7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济,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锐,女,生于1994年12月26日,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安徽省肥东县人,系安徽云驰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催收员,户籍地址:安徽省肥东县,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2019年7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韩晓玲,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红,女,生于1996年8月3日,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安徽省长丰县人,系安徽云驰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催收员,户籍地址:安徽省长丰县,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2019年7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因怀孕未羁押),同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唐中山,兰州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程飞杨,曾用名:程飞扬,男,生于1997年1月12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安徽省肥东县人,系安徽云驰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催收员,户籍地址:安徽省肥东县经济开发区,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2019年7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浩,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术华,男,生于1993年1月15日,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安徽省安庆市人,系安徽云驰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催收员,户籍地址: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现住址: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2019年7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菊红,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一部刑诉〔20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丽芳、方国儒、刘晴晴、苏积福、吴敏、张雨生、黄群、闫凤蝶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杨凡凡、汪苗、章甜甜、程京、宗迎潮、张健、程玉黄、钱克勤、高宇、孙宝玉、夏繁、陈玉清、徐会城、李媛、何佳佳、王锐、程飞杨、陈术华、马小壮、江州、刘红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张磊、检察员索剑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丽芳及其辩护人王文灿、王冠华;被告人方国儒及其辩护人苑智;被告人刘晴晴及其辩护人王砚龙、李益;被告人苏积福及其辩护人王军;被告人张雨生及其辩护人郑茂全;被告人吴敏及其辩护人丁浩、王晓;被告人黄群及其辩护人许珂;被告人闫凤蝶及其辩护人常家恺;被告人杨凡凡及其辩护人安小敏;被告人汪苗及其辩护人蒲夏煜;被告人章甜甜及其辩护人何江;被告人马小壮及其辩护人丁得锋;被告人江州及其辩护人闫永育;被告人宗迎潮及其辩护人李宁;被告人张健及其辩护人白静森;被告人程玉黄及其指定辩护人周利军;被告人钱克勤及其辩护人韩万军;被告人高宇及其辩护人薛伟、王飞跃;被告人孙宝玉及其辩护人吴明明;被告人程京及其辩护人郑继红;被告人夏繁及其辩护人冯进萍;被告人陈玉清及其辩护人陈建军;被告人徐会城及其辩护人崔艳;被告人李媛及其指定辩护人韩喜军;被告人何佳佳及其辩护人王济;被告人王锐及其辩护人韩晓玲;被告人刘红及其指定辩护人唐中山;被告人程飞杨及其辩护人王浩;被告人陈术华及其辩护人李菊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诈骗罪
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王某8(另案处理)等人实际控制的杭州土豆用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灏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东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20余家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网贷公司)上线运营“网牛”、“白菜”、“白鸽”、“雏鹰”、“红番茄”、“花猫”、“机猫”等21个网贷APP软件。由于该公司不具有从事网络贷款金融资质,为了规避监管,通过软件注册,便于网络推广,隐瞒其非法网贷的实质,引诱被害人进入网贷平台,杭州网贷公司故意为每个网贷APP设置了A\B面,A面为“天气”“菜谱”“书法”等与贷款无关的日常生活服务内容,B面为真实的网络贷款内容,并嵌入了身份识别、征信测评等第三方软件链接。为保证每个网贷APP平台表面上独立运营,由商务部门负责注册多个空壳公司并在易宝支付平台分别开设账户与其运营的网贷APP平台一一对应,用于贷款还款的结算。并由商务部门负责与众多网贷超市签订协议推广其网贷APP平台,吸引被害人点击进入该公司运营的网贷APP平台并申请贷款。同时,由客服部门接受咨询、受理投诉、协调减免逾期费等,预防举报、逃避打击,以保障非法贷款业务持续进行。
在被害人登录注册该公司网贷APP平台时必须提供其真实身份、绑定银行卡,允许该平台获取其手机通信录、通话记录等个人信息。被害人进入网贷APP平台后,页面虚假宣传为“7天免息、低利息、低门槛、无抵押、纯信用、快速放贷”等内容,掩盖其高达1303.57%至5214.29%年化利率的实情,引诱被害人与其注册的空壳公司签订虚假的回收电子卡密钥合同、手机租赁典当合同等,一般约定还款期限为7天,并通过易宝支付平台账户向被害人发放贷款,发放贷款时以购买充值卡卡密、租金、手续费等名义先行扣除20-50%(以合同上注明的贷款金额为基数)的“砍头息”,被害人登录易宝支付平台后凭密钥领取电子点卡进行提现。在还款期满前,被害人可以申请展期7天,并再次支付20-50%的展期费(即“砍头息”)。在被害人首次贷款无法按时还款时,该公司的网贷APP平台在被害人不明知的情况下,以弹窗等方式,向被害人推荐其他属于该公司的网贷APP,引诱被害人通过二次贷款甚至多次贷款偿还被害人之前所欠该公司的债务,以此种以贷还贷、虚增债务的非法手段,牟取暴利。被害人无法按期还款时,逾期每天计收10%(以合同上注明的贷款金额为基数)的逾期费。为提升催收成功率,杭州网贷公司按逾期时间长短分为不同等级,将催收业务分配给不同催收公司的催收员,杭州网贷公司在其内部网络平台上为催收公司员工开通账号和查询权限,该催收员即可登录杭州网贷公司网站后台查看被害人身份信息、人脸视频认定、银行卡信息、手机联系人、通话记录、贷款及还款情况等,催收人员以此为据实施非法催收,在被害人无力偿还贷款本金、“砍头息”、“逾期费”时,采取辱骂、恐吓、威胁、短信轰炸、发送PS淫秽或诅咒图片、爆通讯录等“软暴力”非法手段催收逼债。催收过程中,王某8要求高某(系杭州网贷公司商务部负责人,另案处理)与每个催收公司组建催收微信群,并拉王某8入群,王某8明示或默许催收公司分等级进行催收,在采用“爆通讯录”、发骚扰短信、PS侮辱性图片、电话威胁送花圈等“软暴力”时,规避杭州网贷公司所涉及的网贷APP名称及贷款公司名称,逃避打击。同时,杭州网贷公司对催收公司的催收情况进行业绩考核,对考核不达标的予以清退账户、终止合作,对考核达标的按照相关比例向催收公司结算费用,对考核优秀的予以额外奖励。
江某(另案处理)独立出资先后于2017年2月24日、11月14日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东方广场4#1107室、合肥市××路××号××广场××室,均以王某7(另案处理)为法定代表人注册成立安徽云驰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安徽云驰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肥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云驰公司)开展电话催收业务,并以合肥融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催收业务佣金结算的开票公司。
江某负责云驰公司全面工作。王某7、被告人乔丽芳、方国儒、刘晴晴为管理人员,其中王某7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为公司商务总监,负责承接甲方贷款公司的催收业务并签订相关催收业务合同,被告人刘晴晴为人事总监负责公司的人事招聘、面试培训、工资核算、日常开支、离职人员工资发放、员工转正、晋升、收入款项统计、员工的提成、核算、汇总等,被告人乔丽芳、方国儒为公司业务总监负责开展具体催收业务及催收人员的业务培训,下设有被告人苏积福、杨凡凡、汪苗、章甜甜、马小壮、江州等人为组长主管催讨业务,而每个催收组长名下各有若干名不等的具体实施债务催讨的催收人员。
该公司管理人员月薪4500至9000元不等,外加催收业绩提成及加班费;其余公司成员底薪2000至2300元不等,外加催收业绩提成、加班费、奖金。
2018年6月,江某、王某7与杭州网贷公司商务部负责人高某联系,由该商务部助理俞某(另案处理)经办,在明知杭州网贷公司非法放贷,存在“砍头息”、“逾期费”,恶意虚增债务,大肆骗取被害人钱财的情况下,以云驰公司名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与杭州网贷公司签订《催告通知服务合同》,为杭州网贷公司开发的“网牛”、“新网牛”、“白菜”等18个网贷APP平台催收非法债务。由催收人员登陆对应的网贷APP平台,获取被害人信息,进行非法催收。
该公司以催讨债务提成、奖金为其业务收入,以辱骂、威胁、恐吓等电话催收手段进行催收,自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期间为“网牛”、“甜兔”、“白鸽”、“闪电虎”、“节气猫”、“白菜”、“红番茄”等18个非法网络贷款APP催收借款合计金额为414482297元,其中合同金额294884000元,逾期金额119598297元,产生的“砍头息”金额89289390元;该公司共催收成功借款合计金额为313624617元,其中合同金额272162600元,逾期金额41462017元,产生的“砍头息”金额82323330元。催收成功后,由王某8等人实际控制的20余家放贷公司对催收成功的借款向该催收公司结算催收报酬,自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云驰公司共收到王某8等人实际控制的20余家公司结算的催收报酬金额为3131000元。目前从安徽云驰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合肥分行对公账户上冻结1591982.03元;从王某7在中信银行合肥分行的法人银行卡上冻结439412.39元。
经依法审计,各催收人员的具体催收情况如下:
被告人章甜甜催收297人次,催收成功金额为499130元,非法获利77985.32元;被告人杨凡凡催收51人次,催收成功金额为238510元,非法获利48998.14元;被告人汪苗催收63人次,催收成功金额为126300元,非法获利57720.65元;被告人苏积福催收2057人次,催收成功金额为5179108元,非法获利44589.76元;被告人程京催收2488人次,催收成功金额为5949142元,非法获利51746.85元;被告人江州多次催收,非法获利55771.18元;被告人马小壮催收41人次,催收成功金额为71270元,非法获利40169元;被告人高宇催收2468人次,催收成功金额为6103434元,非法获利45973.07元;被告人孙宝玉催收1928人次,催收成功金额为5969753元,非法获利46302.93元;被告人夏繁催收1524人次,催收成功金额为5142100元,非法获利28614.55元;被告人徐会城催收1578人次,催收成功金额为4557266元,非法获利21873.70元;被告人李媛催收1837人次,催收成功金额为4537205元,非法获利39249.60元;被告人何佳佳催收1486人次,催收成功金额为4290150元,非法获利23038.03元;被告人宗迎潮催收3296人次,催收成功金额为9797818元,非法获利50723.64元;被告人王锐催收1431人次,催收成功金额为4249727元,非法获利21287.84元;被告人张雨生催收2850人次,催收成功金额为8509895元,非法获利43811.97元;被告人刘红催收1732人次,催收成功金额为3864381元,非法获利24033.48元;被告人吴敏催收2365人次,催收成功金额为6376410元,非法获利35965.45元;被告人程飞杨催收1262人次,催收成功金额为3772845元,非法获利23122.69元;被告人张健催收2295人次,催收成功金额为7100880元,非法获利13734.32元;被告人黄群催收1018人次,催收成功金额为3630250元,非法获利18959.10元;被告人程玉黄催收2252人次,催收成功金额为6938620元,非法获利36618.35元;被告人闫凤蝶催收1130人次,催收成功金额为3529130元,非法获利17757.41元;被告人钱克勤催收2356人次,催收成功金额为6429375元,非法获利48149.16元;被告人陈术华催收1037人次,催收成功金额为3100150元,非法获利19396.63元;被告人陈玉清催收1644人次,催收成功金额为4686220元,非法获利29456.17元。
(二)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乔丽芳对其领导的催债小组传授催收方法,并购买下载“呼死你”等骚扰软件供催收人员使用;被告人方国儒、刘晴晴放任催收人员使用“软暴力”的非法手段对被害人进行催收。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24日,被告人张雨生通过微信向被害人王某1发送其通话记录截图1张、文字1段,声称将对其手机联系人进行滋扰,威胁其还款。
2.2018年11月11日,被告人黄群通过微信向被害人刘某1发送PS图片1张,附“刘某1涉嫌贷款诈骗,将2小时内全面曝光身份信息并24小时不间断推送所有家人朋友同事”文字一段,威胁其还款。
3.2019年1月12日,被告人苏积福通过微信向被害人徐某2前夫杨素华发送PS淫秽图片1张,威胁其还款。
4.2019年1月26日,被告人吴敏向被害人沈某1发送内容为“24小时拨打通讯录并群发贷款资料,告知亲友借钱不还”的彩信,威胁其还款。
5.2019年3月9日,被告人吴敏通过微信向被害人邵某1发送文字1段,声称将对其手机联系人进行滋扰,威胁其还款。
6.2019年3月9日,被告人吴敏通过微信向被害人肖某发送文字1段,声称将对其手机联系人进行滋扰,威胁其还款。
7.2019年3月4日,被告人吴敏通过微信向被害人李某1发送文字1段,声称将对其手机联系人进行滋扰,威胁其还款。
8.2019年1月26日,被告人闫凤蝶通过微信对被害人刘某2进行辱骂,并以“炸了通讯录”威胁其还款。
被告人乔丽芳于2019年3月1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张雨生于2019年7月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规劝本案被告人钱克勤、徐姣姣(因罪行轻微,本院决定不起诉)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张健于2019年7月1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钱克勤于2019年7月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规劝本案被告人孙宝玉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高宇于2019年7月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何佳佳于2019年7月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规劝本案被告人高宇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陈术华于2019年7月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马小壮于2019年6月2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江州于2019年4月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案发后,被告人刘晴晴、章甜甜、程京、吴敏、宗迎潮、张雨生、张健、高宇、夏繁、陈玉清、徐会城、何佳佳、王锐、程飞杨、黄群、闫凤蝶、马小壮、江州、刘红已退清全部赃款;被告人乔丽芳、方国儒、汪苗、孙宝玉已退部分赃款。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以支持指控的罪名成立: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电子合同等书证;佣金结算单等物证;被害人报案、陈述及相关证据;证人江某、王某7等人证言;被告人乔丽芳、方国儒等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及其他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乔丽芳、方国儒、刘晴晴身为云驰公司管理人员,在明知杭州放贷公司以虚假的网络APP诱使被害人签订高利率、虚增债务的虚假合同,为牟取个人私利,迫使被害人还款,通过对下属催收人员进行话术培训,组织或者放任其通过电话辱骂、恐吓、威胁、电话轰炸、发送PS淫秽或者诅咒图片等软暴力催收行为。被告人苏积福、吴敏、张雨生、黄群、闫凤蝶身为云驰公司从事具体催收业务的催收员,明知其所从事的催收业务不合法,为了获取个人利益,采用电话威胁、以发送短信、微信、彩信、PS淫秽图片给不特定的人等软暴力手段迫使被害人还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凡凡、汪苗、章甜甜、程京、宗迎潮、张健、程玉黄、钱克勤、高宇、孙宝玉、夏繁、陈玉清、徐会城、李媛、何佳佳、王锐、程飞杨、陈术华、马小壮、江州、刘红在明知或者应当明知其所从事的催收业务属非法网贷债务,仍积极采用给被害人及其被害人有联系的人打电话等“软暴力”手段进行催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被告人均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乔丽芳、张雨生、张健、钱克勤、高宇、何佳佳、宋宝玉、陈术华、马小壮、江州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晴晴、章甜甜、程京、吴敏、宗迎潮、张雨生、张健、高宇、夏繁、陈玉清、徐会城、何佳佳、王锐、程飞杨、黄群、闫凤蝶、马小壮、江州、刘红已退清全部赃款;被告人乔丽芳、方国儒、汪苗已退部分赃款,并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被告人乔丽芳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表示认罪认罚。
辩护人王文灿、王冠华辩护意见:1、云驰公司催收人员与杭州放贷公司没有诈骗共谋,被告人乔丽芳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乔丽芳的行为仅构成寻衅滋事罪,对于起诉书指控的八起寻衅滋事,其中有七起达不到寻衅滋事罪的入罪标准,第三起犯罪情节轻微,应当从轻处罚。2、类似云驰公司催收行为,其他法院均按照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3、被告人乔丽芳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法定从轻、从宽的量刑情节,建议法庭充分考虑以上法定量刑情节并从轻处罚。
被告人方国儒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表示认罪认罚。
辩护人苑智辩护意见:1、被告人方国儒的行为只构成诈骗罪,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方国儒对其管理的员工既没有传授或要求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也没有明知并放任其员工实施“软暴力”催收行为,指控其构成寻衅滋事罪证据不足。2、被告人方国儒明知公安人员在云驰公司办案主动到公司投案,应认定为自首。3、被告人方国儒还具有从犯、全部退赃、认罪认罚、初犯、偶犯且主观恶性小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方国儒在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晴晴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表示认罪认罚。
辩护人王砚龙、李益辩护意见:1、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晴晴构成诈骗罪无异议,但认为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晴晴担任人事经理,不参与也不管理催收业务,不应对催收人员的寻衅滋事犯罪承担责任。2、被告人刘晴晴系本案从犯,有立功,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社会危险性小,全额退赃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刘晴晴在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苏积福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表示认罪认罚。
辩护人王军辩护意见:1、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苏积福不构成诈骗罪,其催收行为虽客观上帮助杭州放贷公司从被害人处获取利益,但主观上无任何诈骗的犯罪故意,且与杭州放贷公司无犯意联络,不能构成诈骗共犯。苏积福本身也未实施任何诈骗行为。2、被告人苏积福与汪苗、杨凡凡等人明知被追逃而协商前往公司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在前往公司路上收到公安人员利用刘晴晴账号所发微信,到公司如实说明身份及来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依法认定为自首并对其从轻、减轻处罚。3、被告人苏积福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从犯,且共犯中所起作用较小;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小;催收成功金额应考虑其参与催收实际情况予以核减,寻衅滋事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苏积福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雨生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表示认罪认罚。
辩护人郑茂全辩护意见: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雨生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使构成犯罪,也不应当数罪并罚。1、被告人张雨生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从犯的认定,且本案被害人明知高息而做出财产处分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中基于错误认识作出财产处分的要求。2、被告人张雨生的催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并非“软暴力”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3、被告人张雨生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系从犯、初犯、偶犯等量刑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苏积福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吴敏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表示认罪认罚。
辩护人丁浩、王晓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敏犯诈骗罪无异议,但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1、被告人吴敏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证据不足;其催收行为是诈骗犯罪的手段或方式,应只以诈骗罪定罪处罚。2、被告人吴敏有以下量刑情节:从犯,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全部退赃,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小。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吴敏从轻或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被告人黄群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表示认罪认罚。
辩护人许珂辩护意见:被告人黄群的行为既不构成诈骗罪,也不构成寻衅滋事罪。1、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黄群主观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不是“套路贷”型诈骗犯罪继承的共犯;本案高利借贷行为本身并非犯罪行为,应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围。2、黄群仅向借款人本人发送催款文字及未进行侮辱性编辑的身份证图片,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闫凤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表示认罪认罚。
辩护人常家恺辩护意见:1、本案存在“砍头息”、“高利贷”,但不等同于诈骗犯罪,被害人均是在明知的情况下与杭州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不存在任何错误认识。闫凤蝶仅知道其为存在高利贷的公司进行催债,对放贷公司可能存在的恶意制造违约、垒高债务的问题客观上不可能知晓,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2、被告人闫凤蝶仅向借款人本人发送一次催款通知,应属违法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3、被告人闫凤蝶有主观恶性小、立功、犯罪中止等量刑情节。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凡凡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表示认罪认罚。
辩护人安小敏辩护意见:被告人杨凡凡具有以下量刑情节:从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明知公司出事有公安人员在现场,主动去公司向公安人员表明身份、配合调查,应认定为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系初犯、偶犯。请法庭考量上述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汪苗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表示认罪认罚。
辩护人蒲夏煜辩护意见:1、被告人汪苗主观上没有“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而予以帮助的犯意,不构成诈骗罪的共犯。2、起诉书指控汪苗的催收人次、催收成功金额、非法获利缺乏证据印证。3、被告人汪苗在明知公司有公安人员的情况下与其他三名被告人一同前往公司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
被告人章甜甜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表示认罪认罚。
辩护人何江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甜甜构成诈骗罪无异议。1、章甜甜在明知云驰公司已经出事的情况下,和汪苗、杨凡凡、苏积福三人主动到公司向公安人员交代问题,应认定为自首,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同时不应以催收金额和其组长身份作为加重其量刑的依据。2、章甜甜具有以下量刑情节: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偶犯,系从犯,悔罪表现好,全部退赃。建议对被告人章甜甜在两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马小壮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表示认罪认罚。
辩护人丁得锋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小壮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自首,从犯,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全部退赃。建议法庭考量上述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江州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表示认罪认罚。
辩护人闫永育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州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自首,从犯,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全部退赃。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宗迎潮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表示认罪认罚。
辩护人李宁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宗迎潮犯诈骗罪无异议。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主观恶性小,系从犯、初犯、偶犯,全额退赃,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宗迎潮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健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表示认罪认罚。
辩护人白静森辩解意见: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健犯诈骗罪无异议。其具有以下从轻量刑情节:自首,全部退赃,从犯。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张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程玉黄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表示认罪认罚。
指定辩护人周利军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玉黄犯诈骗罪无异议。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从犯、偶犯、初犯、主观恶性小,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钱克勤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表示认罪认罚。
辩护人韩万军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克勤犯诈骗罪无异议。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规劝孙宝玉投案自首,应认定为立功;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全部退赃,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系从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小。建议法庭考量上述情节,以犯罪情节轻微,对被告人钱克勤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高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表示认罪认罚。
辩护人薛伟、王飞跃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宇犯诈骗罪无异议。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从犯、自首、初犯、偶犯、全额退赃。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宝玉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表示认罪认罚。
辩护人吴明明辩护意见:1、被告人孙宝玉没有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不具备诈骗罪所要求的主客观要件,不构成诈骗罪。2、被告人孙宝玉的催收行为发生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之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符合免除刑事处罚的条件。3、被告人孙宝玉有自首、从犯、偶犯、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法庭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
被告人程京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表示认罪认罚。
辩护人郑继红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京犯诈骗罪无异议。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从犯、自愿认罪认罚、全部退赃、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程京是在协助公安机关调查个人身份信息被盗用案件过程中被发现是追逃人员,后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建议法庭对其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夏繁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表示认罪认罚。
辩护人冯进萍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繁犯诈骗罪无异议。其具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主观恶性小、无犯罪故意,从犯、初犯、偶犯,全部退赃,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庭对其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玉清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表示认罪认罚。
辩护人陈建军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玉清犯诈骗罪无异议。其具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从犯,全部退赃,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其判处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减免罚金刑。
被告人徐会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表示认罪认罚。
辩护人崔艳辩护意见:1、被告人徐会城仅对借款利息的违法性有认知,对催收的网贷平台是否属于“套路贷”并不知情,其犯罪情节轻微,应免予刑事处罚。2、应当以工资收入作为量刑的依据,实现罪责刑相适应。3、被告人徐会城有以下量刑情节:从犯、初犯、偶犯、积极退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庭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李媛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表示认罪认罚。
指定辩护人韩喜军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媛犯诈骗罪无异议。被告人李媛具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从犯、全部退赃、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其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何佳佳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表示认罪认罚。
辩护人王济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佳佳犯诈骗罪无异议。1、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自首、立功、从犯、全部退赃、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2、被告人何佳佳催收人次、催收金额及工作时间均少于徐娇娇(决定不起诉犯罪嫌疑人),建议法庭比照该情况对被告人何佳佳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王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表示认罪认罚。
辩护人韩晓玲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锐犯诈骗罪无异议,其具有以下从轻情节:主观恶性小,有坦白情节;有立功表现;自愿认罪认罚,且全部退赃;从犯、初犯、偶犯。建议法庭比照被决定不予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徐娇娇的情况对被告人王锐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刘红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表示认罪认罚。
指定辩护人唐中山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红犯诈骗罪无异议。其具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从犯、全部退赃、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被告人刘红于2018年12月已从云驰公司离职,现育有一女尚在哺乳期,建议法庭对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程飞杨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表示认罪认罚。
辩护人王浩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飞杨犯诈骗罪无异议,其主观恶意和社会危害程度较轻,请法庭充分考虑公诉机关认定的程飞杨具有的法定量刑情节,对其判处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术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表示认罪认罚。
辩护人李菊红辩护意见: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术华犯诈骗罪,证据不足,即使本案催收行为构成诈骗罪,也应当为单位犯罪。2、同为云驰公司催收人员,部分人员另案处理或取保候审,部分人员不起诉,对本案被告人不公。3、陈术华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自首、从犯、偶犯。被告人被关押已实际受到了惩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陈术华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诈骗罪
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王某8(另案处理)等人实际控制的杭州土豆用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灏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东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20余家公司(以下统称杭州网贷公司)上线运营“网牛”、“白菜”、“白鸽”、“雏鹰”、“红番茄”、“花猫”、“机猫”等21个网贷APP软件,由于该公司不具有从事网络贷款金融资质,为了规避监管,通过软件注册,便于网络推广,隐瞒其非法网贷的实质,引诱被害人进入网贷平台。杭州网贷公司故意为每个网贷APP设置了A\B面,A面为“天气”“菜谱”“书法”等与贷款无关的日常生活服务内容,B面为真实的网络贷款内容,并嵌入了身份识别、征信测评等第三方软件链接。为保证每个网贷APP平台表面上独立运营,由该公司商务部门负责注册多个空壳公司并在易宝支付平台分别开设账户与其运营的网贷APP平台一一对应,用于贷款还款的结算。该公司商务部门负责与众多网贷超市签订协议推广其网贷APP平台,吸引被害人点击进入该公司运营的网贷APP平台并申请贷款;该公司客服部门接受咨询、受理投诉、协调减免逾期费等,预防举报、逃避打击,以保障非法贷款业务持续进行。
在被害人登录注册该公司网贷APP平台时,必须提供其真实身份绑定银行卡,允许该平台获取被害人手机通信录、通话记录等个人信息。被害人进入网贷APP平台后,页面虚假宣传为“7天免息、低利息、低门槛、无抵押、纯信用、快速放贷”等内容,掩盖其高达1303.57%至5214.29%年化利率的实情,引诱被害人与其注册的空壳公司签订虚假的回收电子卡密钥合同、手机租赁典当合同等,一般约定还款期限为7天,并通过易宝支付平台账户向被害人发放贷款,发放贷款时以购买充值卡卡密、租金、手续费等名义先行扣除20-50%(以合同上注明的贷款金额为基数)的“砍头息”,被害人登录易宝支付平台后凭密钥领取电子点卡进行提现。在还款期满前,被害人可以申请展期7天,并再次支付20-50%的展期费。当被害人首次贷款无法按时还款时,该公司的网贷APP平台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弹窗等方式,向被害人推荐其他属于该公司的网贷APP,引诱被害人通过二次贷款甚至多次贷款偿还被害人之前所欠该公司的债务,以此种以贷还贷、虚增债务的非法手段,牟取暴利,同时每天计收10%(以合同上注明的贷款金额为基数)的逾期费。为提升催收成功率,杭州网贷公司按逾期时间长短分为不同等级,将催收业务外包给不同催收公司的催收员,杭州网贷公司在其内部网络平台上为催收公司员工开通账号和查询权限,催收员即可登录杭州网贷公司网站后台查看被害人身份信息、人脸视频认定、银行卡信息、手机联系人、通话记录、贷款及还款情况等,催收人员以此为据实施非法催收。催收过程中,王某8要求高某(另案处理)与每个催收公司组建催收微信群,并拉王某8入群,王某8明示或默许催收公司分等级进行催收,采取“爆通讯录”、发骚扰短信、PS侮辱性图片、电话威胁等“软暴力”手段时,规避杭州网贷公司所涉及的网贷APP名称及贷款公司名称,逃避打击。杭州网贷公司对催收公司的催收情况进行业绩考核,对考核不达标的予以清退账户、终止合作;对考核达标的按照相关比例向催收公司结算费用;对考核优秀的予以额外奖励。
江某(另案处理)先后于2017年2月24日、11月14日独立出资分别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东方广场4#1107室、合肥市××路××号××广场××室以王某7(另案处理)为法定代表人注册成立了安徽云驰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安徽云驰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肥第一分公司(以下统称云驰公司)开展电话催收业务,并以合肥融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催收业务佣金结算的开票公司。
江某负责云驰公司全面工作。王某7及本案被告人乔丽芳、方国儒、刘晴晴为管理人员,其中被告人刘晴晴为人事总监负责公司的人事招聘、面试培训、工资核算、日常开支、离职人员工资发放、员工转正、晋升、收入款项统计、员工的提成、核算、汇总等;被告人乔丽芳、方国儒为公司业务总监负责开展具体催收业务及催收人员的业务培训,下设由被告人苏积福、杨凡凡、汪苗、章甜甜、马小壮、江州为组长的催收小组,而每个催收小组名下各有若干名人数不等的催收人员。
2018年6月,江某、王某7与杭网贷公司商务部负责人高某联系,由该商务部助理俞某(另案处理)经办,在明知杭州网贷公司非法放贷,存在“砍头息”、“逾期费”,恶意虚增债务,大肆骗取被害人钱财的情况下,以云驰公司名义与杭州网贷公司签订《催告通知服务合同》,为杭州网贷公司开发的“网牛”、“新网牛”、“白菜”等18个网贷APP平台催收非法债务,并由催收人员登陆对应的网贷APP平台,获取被害人信息,进行非法催收。
其公司以催讨债务提成、奖金为其业务收入,公司管理人员月薪4500-9000元不等,其余公司员工底薪2000-2300元不等,外加催收业绩提成、加班费、奖金。
云驰公司催收人员在具体催讨债务过程中,采取“爆通讯录”、发骚扰短信、PS侮辱性图片、电话威胁等“软暴力”手段进行催收。自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期间云驰公司为“网牛”、“甜兔”、“白鸽”、“闪电虎”、“节气猫”、“白菜”、“红番茄”等18个杭州网络贷款APP催收成功金额合计313624617元,其中合同金额272162600元,逾期金额41462017元。催收成功金额中“砍头息”为82323330元,“砍头息”加逾期费合计金额为123785347元。催收成功后,杭州网贷公司向云驰公司结算催收报酬。自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云驰公司共收到杭州网贷公司的催收报酬为3131000元。
各被告人催收情况经依法审计,结果如下:被告人章甜甜催收成功金额为499130元,非法获利77985.32元;被告人杨凡凡催收成功金额为238510元,非法获利48998.14元;被告人汪苗催收成功金额为126300元,非法获利57720.65元;被告人苏积福催收成功金额为5179108元,非法获利44589.76元;被告人程京催收成功金额为5949142元,非法获利51746.85元;被告人江州多次催收,非法获利55771.18元;被告人马小壮催收成功金额为71270元,非法获利40169元;被告人高宇催收成功金额为6103434元,非法获利45973.07元;被告人孙宝玉催收成功金额为5969753元,非法获利46302.93元;被告人夏繁,催收成功金额为5142100元,非法获利28614.55元;被告人徐会城催收成功金额为4557266元,非法获利21873.70元;被告人李媛催收成功金额为4537205元,非法获利39249.60元;被告人催收成功金额为4290150元,非法获利23038.03元;被告人宗迎潮催收成功金额为9797818元,非法获利50723.64元;被告人王锐催收成功金额为4249727元,非法获利21287.84元;被告人张雨生催收成功金额为8509895元,非法获利43811.97元;被告人刘红催收成功金额为3864381元,非法获利24033.48元;被告人吴敏催收成功金额为6376410元,非法获利35965.45元;被告人程飞杨催收成功金额为3772845元,非法获利23122.69元;被告人张健催收成功金额为7100880元,非法获利13734.32元;被告人黄群催收成功金额为3630250元,非法获利18959.10元;被告人程玉黄催收成功金额为6938620元,非法获利36618.35元;被告人闫凤蝶催收成功金额为3529130元,非法获利17757.41元;被告人钱克勤催收成功金额为6429375元,非法获利48149.16元;被告人陈术华催收成功金额为3100150元,非法获利19396.63元;被告人陈玉清催收成功金额为4686220元,非法获利29456.17元。
另查明,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刘晴晴协助公安机关发送微信抓捕被告人;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乔丽芳、苏积福、杨凡凡、汪苗、章甜甜主动投案;2019年4月8日,被告人江州主动投案;2019年7月8日被告人张雨生主动投案,并规劝钱克勤主动投案;2019年7月8日,被告人钱克勤主动投案后,规劝被告人孙宝玉于2019年7月8日主动投案;2019年7月9日,被告人何佳佳主动投案,并规劝被告人高宇于同日主动投案;2019年7月8日,被告人闫凤蝶被抓获归案,后协助配合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锐、刘红;被告人王锐被抓获归案后,规劝陈术华于2019年7月9日主动投案;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张健主动投案;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马小壮主动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乔丽芳、方国儒、刘晴晴、张雨生、吴敏、黄群、闫凤蝶、汪苗、章甜甜、马小壮、江州、宗迎潮、张健、钱克勤、高宇、程京、夏繁、陈玉清、徐会城、李媛、何佳佳、王锐、刘红、陈飞杨已退回全部违法所得;被告人苏积福(退10000元)、杨凡凡(退30000元)、孙宝玉(退14000元)退回部分违法所得;被告人程玉黄、陈术华未退还。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案件来源:兰州市公安局在侦办“2.12特大套路贷案件”期间,红古分局于2019.3.16在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东方广场××座的涉案公司安徽云驰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抓捕,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7人,后通过上网追逃抓捕14人;案件经过进一步核实后又于2019年7月通过上网追逃抓捕云驰公司涉案犯罪嫌疑人19人。
2、兰州市公安局批复:兰州市公安局指定红古分局管辖2.12专案涉案公司安徽云驰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涉及网络套路贷案件。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
(1)部分被害人被诈骗的中心现场分别位于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2)云驰公司现场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东方广场××座,该楼共26层。中心现场位于B座11层北侧安徽云驰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该公司大门为双扇玻璃门,进门正中为前台,前台东侧是业务部办公室和业务总监办公司,前台西侧是行政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和会议室,前台北侧是商务部。在行政办公室地面可见一台碎纸机和1*1.2米范围的纸屑堆,纸屑堆内可见带有文字的纸张。
4、在云驰公司内提取相关材料证实:
(1)在行政办公室提取:安徽云驰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原件2页、公司印章4枚、开户许可证1页、增值费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1页;安徽云驰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肥第一分公司营业执照原件2页、公司印章4枚、开户许可证1页;合肥融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原件2页、公司印章4枚、开户许可证1页;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特别规定事项各1页(经营许可证号:B2-20181444);安徽云驰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肥第一分公司股权激励协议书2份、股权激励方案确认书2份(接收方:陆苏皖);房屋租赁合同4页(租赁地址为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东方广场××#楼××室);“话术”材料67页。
(2)在商务办公室提取:委外催告外包服务合同1份(杭州土豆用钱与安徽云驰合肥第一分公司);催告通知服务合同2份(杭州灏懿与安徽云驰合肥第一分公司);催告通知服务合同1份(杭州甲乔与合肥融尚);“新网牛”催告通知服务合同1份(杭州东燿与合肥融尚);“闪电狼”催告通知服务合同1份(杭州炙燚与合肥融尚);催告通知服务合同1份(杭州昌燿与合肥融尚);佣金结算表161页。
(3)云驰公司内提取的佣金结算单证实:2018年4月结算单:先花花、有品钱包;5月结算单:先花花、短贷王、贷上钱、和信;6月结算单:有机转转、51信用卡、机猫、网牛;7月结算单:网牛、闪电虎、机猫、有品钱包、先花花、快乐达、买单侠;8月结算单:桔子分期、机猫、网牛、先花花、信用钱包、和信、有品钱包、花鹿、闪电虎、还呗、51信用卡、随心花、花栗鼠、乐帮购、灵通钱包、山东双越;9月结算表:闪银、贷上钱、麦芽、先花花、灵通钱包、一周钱包、加油花、和信贷、随心花、弹个花、花鹿、一点借款、甜兔、闪电虎、萝卜;10月结算表:弹个花、每期分期、一点借款、机机熊、网牛、闪电虎、节气猫、萝卜、甜兔、一周钱包、随心花、闪电周转、壹钱包、带上钱、加油花、灵通钱包、和信贷、先花花、畅易花、闪银;11月结算表:一点借款、信用钱包M3、现金树、闪银、先花花、信用钱包M2、萝卜、涂开心、开心虎、节气猫、闪电狼、新网牛、甜兔、随心花、闪电虎、名片大全、天天速贷、酷要贷、灵通钱包、天天速贷、火花花、袋鼠、闪电周转;12月结算表:新网牛、闪电狼、萝卜、节气猫、搜狗、贷上钱、信用钱包M3、信用钱包M2、随心花、现金树、闪电周转、酷要贷、大头钱包、先花花、和信、天天速贷、闪电虎、名片大全、开心虎、白鸽、涂开心、甜兔、闪猫;2019年1月份结算表:节气猫、闪电狼、新网牛、搜狗、机机熊、有品钱包、大头钱包、闪电周转、信用有钱、贷上钱、先花花、天天速贷、酷要贷、金融码头、开心虎、涂开心、甜兔、名片大全、闪电虎、闪猫、白菜、花猫、萝卜、白鸽;2月结算单:有品钱包、金融码头、贷上钱、机机熊、先花花、大头钱包。涂开心、甜兔、节气猫、萝卜、闪电虎、闪电狼、开心虎、名片大全、网牛系11月份公关费明细表;甜兔、节气猫、萝卜、闪电虎、网牛系10月份公关费明细表;先花花2018年公关费明细表。
(4)云驰公司内提取的“话术”材料(有销毁痕迹):内容包含如何找到压力点、找到还款来源、催收是心理战、催款电话沟通技巧;针对不同人员(朋友、家人、亲戚)不同催收话语及短信内容,有明确的“法催”模板;针对不同客户类型、反馈态度有不同应对方式;前端电话催收流程、D0案件拨打话术及顺序、基本拨打话术、爽约客户跟进;法催话术培训、本人催收话术等。
5、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材料、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证实:安徽云驰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7年2月24日,法定代表人为王某7。许可经营范围包括企业信用管理服务,接受银行、金融机构、电信部门从事商业账款催收服务咨询,接受银行、金融机构、电信部门委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供逾期账户的提醒通知服务;受银行委托对信用卡推广及欠款进行提醒、通知和宣传提供法律咨询等。
6、网上征集情况说明、平台截图、平台受害人名单、兰某被催收人员名单、兰州市红古区受害人名单及资料证实:2019年5月20日,兰州市公安局发布“2.12”特大套路贷案件线索征集公告,征集到有效受害人信息为2454人。
7、杭州公司下属公司列表、云驰公司催收汇总表、工资表、催收员业绩提成汇总表证实:杭州公司实际操控的公司共25家,云驰公司催收情况及该公司工资发放情况。
8、安徽云驰公司相关文件证实:云驰公司有明确考勤制度、新员工入职制度、薪资及福利待遇制度、晋升机制、后勤制度以及员工日常行为规范、内部晋升公告、晋升标准。
9、办案说明、思维导图、鉴定聘请书证实:卷宗内附有“受害人借还款明细”、“受害人被催收情况”、“受害人被催收记录”表格,其中“受害人借还款明细”、“受害人被催收情况”表格内数据来自杭州贷款公司数据库,“受害人被催收记录”表格内数据来自云驰公司人事经理统计所得。根据云驰公司组织架构与对应被催收受害人制作思维导图。通过对杭州网贷公司易宝支付账户进行审计,存在少量被害人通过支付宝还款,该部分还款数据不在审计结果之内。2019年6月20日,兰州市公安局聘请甘肃嘉益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案全部涉案资金进行司法审计。
10、甘肃嘉益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证实:经兰州市公安局委托,甘肃嘉益会计师事务所对安徽云驰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在“白菜”、“白鸽”等21个贷款平台催收成功金额、逾期费、“砍头息”及各被告人催收成功金额、非法获利等情况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起诉书指控及本院查明认定数额一致。
11、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证实:
(1)兰公(网)勘[2019]180、70、110、111、113、115、116、117、474、475、476、477、478、479、480、481、482号《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分别证实,从检材硬盘中分别提取文档文件265个、4672个、1156个、334个、1019个、2458个、398个、5158个、7091个、8277个、1337个、2969个、14520个、8749个、2150个、7137个、1367个。
(2)兰公(网)勘[2019]19号《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证实,从阿里云服务器提取的数据中发现24个催收公司、8个数据平台,在8个数据平台中发现注册人员信息4825765条,其中甘肃籍注册信息44197条,甘肃籍签订电子消费合同44370条,兰某注册信息2382条;8平台累计放款1137737次,放款金额1945871342.9元、回款3025480872元、获利1079609529.1元;发现涉案手机APP软件1307个。
(3)兰公(网)勘[2019]701号《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证实,从检材中提取出“2019年1月份网牛系回款表”等38个表格文件、“2019.2工资审核版”等63个表格文件、“催告合同萝卜”等18个文档文件、“云驰员工名单”等22个文档文件、“2018年12月催收佣金提成明细”等26个表格文件。
12、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2019年3月16日抓获被告人刘晴晴;2019年3月18日抓获被告人方国儒;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乔丽芳主动投案;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程京被抓获归案;2019年4月8日被告人江州主动投案;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吴敏被抓获归案;2019年7月8日被告人宗迎潮、李媛被抓获归案;2019年7月8日被告人张雨生主动投案,并规劝钱克勤、徐娇娇于同日投案,钱克勤主动投案后规劝被告人孙宝玉于2019年7月8日主动投案;2019年7月9日被告人何佳佳主动投案,并规劝被告人高宇于同日投案;2019年7月8日被告人闫凤蝶被抓获归案,后协助配合公安机关于同日抓获被告人王锐、刘红,被告人王锐被抓获归案后规劝被告人陈术华于2019年7月9日主动投案;2019年7月9日被告人程玉黄被抓获归案;2019年7月8日,被告人黄群、徐会城、陈玉清、夏繁被抓获归案;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陈飞杨被抓获归案;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张健主动投案;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马小壮主动投案。
13、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实:本案29名被告人基本身份信息与本院查明一致,均无违法犯罪记录且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14、电子合同证实:被害人王某2、沈某2、卫某、王某3、王某4、白某、曹某、崔某1、邓某1、董某1、董某2、段某、樊某、冯某1、冯某2、付某、顾某、侯某、黄某1、姬某、巨某、李某2、唐某1、王某5、梁某、刘某3、汤某、刘某4、马某1、孙某、马某2、马某3、马某4、马某5、苏某、瞿某、毛某1、阮某、宋某、邵某2、朱某、赵某1、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杨某1、杨某2、杨某3、杨某4、徐某1、谢某、吴某1、魏某1、魏某2、魏某3、魏某4、唐某1等人与杭州网贷公司“网牛”、“甜兔”、“白鸽”、“闪电虎”、“节气猫”、“白菜”、“红番茄”等签订电子合同借款情况。
15、微信催收截图证实:经提取被告人手机中相关信息,被告人张雨生、吴敏、孙宝玉、苏积福、钱克勤、李媛、黄群、高宇在催收过程中,存在以通知受害人亲友或爆通讯录、联系亲友群发身份和借款信息等威胁方式催收的情况。
16、被害人退赃票据、银行交易凭证等证实:案发后,被告人乔丽芳、方国儒、刘晴晴、张雨生、吴敏、黄群、闫凤蝶、汪苗、章甜甜、马小壮、江州、宗迎潮、张健、钱克勤、高宇、程京、夏繁、陈玉清、徐会城、李媛、何佳佳、王锐、刘红、陈飞杨已退回全部退赃;被告人苏积福退赃10000元、杨凡凡退赃30000元、孙宝玉退赃14000元。
被害人报案及陈述材料、书证
1、被害人谢某报案及陈述材料、短信、微信截图、支付利息明细单、借还款明细、被催收记录证实:我因为资金周转不开陆续在网贷平台上注册后借款,先后下载了“萝卜”、“闪电虎”、“甜兔”、“雏鹰”、“网牛”、“现金白条”、“扎堆儿”、“立即贷”、“租来用”等网络借款平台APP。这些网络平台都有砍头息、展期息、逾期费,是以贷款的30%收取的。注册这些手机APP会让我绑定身份证和银行卡,工作和工作单位信息,还要进行人脸识别,强行获取我的手机通讯录,通话记录,支付宝账号,淘宝账号的权限,否则就无法借款。我无法按期还款时自称网贷平台的客服会给我和通讯录里的联系人不断打电话逼我还款,在电话进行辱骂、恐吓,还用短信轰炸我的朋友导致手机无法使用,他们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我、我的家人、朋友的工作和生活在“萝卜”、“闪电虎”、“甜兔”、“雏鹰”、“网牛”上的借款都是通过易宝支付打到我绑定的银行卡上的,还款或交展期费、逾期费时将钱存入绑定的银行卡由易宝支付进行扣款。通过查看银行卡交易流水,我在“萝卜”、“闪电虎”、“甜兔”、“雏鹰”、“网牛”上借款,还款本金及展期费、逾期费总共81450元左右,损失32930元。
2、被害人刘某3陈述材料、招商银行卡流水67张、中国工商银行卡号流水165张、借还款明细、被催收记录证实:2018年8月份,我在手机上下载了“借贷宝”APP,输入了我及父母老公的电话、身份证号码、详细地址及支付宝账号后借款1万元,借款期限为7天、年利率为24%,实际到账7000元钱。七天后我申请展期一次,对方收取3000元展期费,至该款还清对方多收取6000元。之后我手机上经常收到很多借款平台上推荐借款平台的短信。我又陆续从“借贷宝”、“去哪借”、“甜兔”、“网牛”、“花无尽”、“萝卜”、“趣无忧”、“速来借”、“闪电借款”、“闪银”、“雏鹰”这些借款平台上借款,从这些平台上借的借款数额和总共的还款数额我记不清了。这些借款平台在放款的时候收取“砍头息”,展期收取高额利息,催收时曝我通讯录并且态度恶劣,有辱骂行为,我迫于压力就尽量按照对方的要求还款。
3、被害人魏某4报案及陈述材料、借还款明细、被催收记录证实:2018年我因生意亏损,先后下载“雏鹰”、“闪电虎”、“机猫”等网贷APP注册后借款,我在“闪电虎”、“机猫”上借款一次性还清了,其他的都是在“雏鹰”APP上借的,借款24万元左右,砍头息后实际到手16万元左右,我还款较及时没有产生过逾期费。这几个APP是相互关联的,“雏鹰”里面推荐的APP包括“闪电虎”、“机猫”。我被“雏鹰”的工作人员催收过,他们不停打电话发微信,还联系我的亲朋好友。
4、被害人陈某1陈述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短信截图、银行卡流水、借还款明细、被催收记录证实:2018年5月至2018年12月,我下载十几个网贷平台贷款3万余元,还款8万多元,实际损失近6万元。网贷平台放贷收取了高额服务费,还有高额逾期费,到还款期限时客服会短信通知我还款,或者推送其他贷款APP,我为还贷款多次循环贷款。催收人员经常打电话发短信恐吓,也有短信轰炸、发送PS淫秽图片,还打电话骚扰我的亲朋好友,给我造成的不仅是经济损失,还有信用及精神损失,给我亲朋好友的生活带来极大影响。
5、被害人刘某5报案及陈述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我妻子陈艳于2019年1月11日喝农药自杀,她生前到处借钱、向我要钱称有急用,她死后我们从她手机上发现大量贷款APP、催款短信、陌生电话记录,并且很多亲朋好友接到网贷平台的催收电话,才知道陈艳在网贷平台上借了钱,她为了还钱四处借钱,后承受不了经济压力和精神压力后选择喝农药自杀。
6、被害人付某陈述材料、中国农业银行卡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借还款明细、被催收记录证实:2018年4月份,我注册“闪电虎”网络贷款APP循环贷款几次。贷款36400元,实际到账23840元,后实际还款59012元,其中展期费20000元,实际损失了35172元。我收到过很多催收电话和短信,他们威胁我再不还钱就给我父母朋友打电话,还说要去法院起诉我、将我的征信拉黑,他们添加了我的微信,告诉我截止某日之前还款,甚至拨打我紧急联系人电话和通讯录上所有人的电话,或发短信,对我进行骚扰、辱骂和威胁,严重影响了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7、被害人马某1陈述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银行卡流水、借还款明细、被催收记录证实:2018年6月至2019年2月,我在“闪电虎”、“网牛”、“雏鹰”、“甜兔”、“节气猫”、“白鸽”、“涂开心”等网络贷款平台进行借款,借款总共十万元左右,实际到手只有六七万,最后连本金、展期费还了二十万元左右。我还款过程中“闪电虎”APP弹窗推荐了“网牛”、“雏鹰”、“甜兔”等APP,也有工作人员打电话推荐这些APP,我下载了其他APP贷款还前面的借款。我逾期过一次,我和家人、朋友就接到了催收电话。这些网贷APP会强行获取我的电话号码、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信息、通话信息、身份证信息、人脸认证视频信息、支付宝账号信息、淘宝账号信息、QQ邮箱信息、银行卡信息。
8、被害人汤某陈述材料、中国建设银行卡流水、借还款明细、被催收记录证实:2018年7月份,我因装修房子手头资金周转不开,经别人推荐接触到了“雏鹰”APP,之后我通过“雏鹰”APP的推荐又下载了“网牛”、“闪电虎”、“甜兔”、“花猫”、“节气猫”、“开心虎”、“名片大全”、“闪电狼”、“涂开心”、“山猫”、“白鸽”、“萝卜”网络贷款APP,并进行注册,然后了陆续循环贷了238634元,实际到账167044元,我一共还款450896元,损失共283852元。我接到了很多催收人员的电话、短信息骚扰,对我进行谩骂、威胁、骚扰、恐吓,他们还威胁不还钱就给我的家人、朋友、同事打电话,催收员的朋友圈会发一些PS别人头像的淫秽照片并配有文字。
9、被害人曾某陈述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短信及微信截屏图片、借还款明细、被催收记录证实:2018年5、6月份至2019年3月,我在网贷平台上借款1万元,后为还款我在该平台的推荐下下载了“网牛”、“机猫”、“闪电虎”、“甜兔”、“雏鹰”等APP借款,这些网贷平台都收取高额的“砍头息”、“展期费”,我在这些网贷平台上循环借款,每个平台具体借了多少钱、还了多少钱我记不清了,大约多还了50多万元钱。催收人员在我还款日的前一天、还款日当天给我及亲友同事打电话,对我进行人身攻击、辱骂、威胁我,还发有我身份证照片及妻子照片的PS图片催收,还以“法催”形式催款。
10、被害人魏某3陈述、接受证据材料及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借还款明细、被催收记录证实:2018年6月,我下载了“花猫”贷款APP借款,又在“花猫”APP的推荐下下载了“闪电虎”、“名片大全”、“涂开心”贷款APP,之后我陆续在这些APP上循环贷了110621元钱,实际到账77435元,还款149644元,损失72209元。催收人员会打电话、发短信、发微信催我还款,还发PS图片对我进行谩骂、威胁、骚扰、恐吓,严重影响了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11、被害人顾某陈述材料、借还款明细、被催收记录证实:2018年8月,我下载并注册了“雏鹰”网络贷款平台APP借款。后为还钱从其他平台借款还“雏鹰”的欠款。我先后在6个借贷平台上借过款,分别是“雏鹰”、“节气猫”、“萝卜”、“闪电虎”、“花猫乐租”、“甜兔”。我一共借款了7万元左右,到手3万元左右,实际还了21万元。催收人员会给我的通讯录里的家人和同事进行电话骚扰并对我进行威胁辱骂,威胁曝光我的通讯录,还加了我的微信发消息威胁我。
12、被害人程某报案材料及陈述、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通话详单证实:2018年8月份,我下载了“涂开心”网络贷款APP并注册贷款,之后“涂开心”给我推荐了“白鸽”,我又下载注册贷款了。后来我贷的“大圣管家”、“小白来花”、“立即贷”、“闪到”、“欢乐豆”、“黄豆豆”等贷款APP都是通过这种推荐方式下载的。我在这些APP上共贷了不到20万元,实际到账13万左右,实际损失了7万多元。我收到过很多催收电话和短信,他们威胁我不还钱就给我的父母和某打电话,还说要去法院起诉我。大概每半个小时一次的高频催收电话,导致我的手机无法正常使用。他们还PS了图片给我,图片是我当时注册APP时手持身份证的自拍照以及法院传单一类的字眼。他们给我紧急联系人和通讯录所有人打电话,对我的同事、朋友进行骚扰、辱骂和威胁。
13、被害人瞿某报案及陈述材料、工商银行卡流水、通话记录、借还款明细、被催收记录证实:2018年8月份左右,通过短信链接下载了“猫花花”借款APP,我在“猫花花”上先后借款2万元左右。后我在“甜兔”、“新网牛”、“白鸽”、“红番茄”、“老网牛”、“开心龙”、“萝卜”、“雏鹰”、“惠花花”、“秒白条”、等多个网贷APP上借过钱。我最初借款是因为急需用钱,后来则是为了还网贷APP的借款,陷入了一个无限循环的套路之中。催收人员打电话对我和我的家人、朋友进行骚扰、辱骂、威胁,逼迫我还款;有些威胁把我借钱不还的事情告诉所有认识我的人;有些直接发我女儿的照片和我朋友圈里的照片威胁我;有些威胁我走司法程序、上老赖黑名单、还发带有印章的律师函;还有些短信轰炸骚扰我和我的家人。我所有的信息及隐私被泄露了,这些人对我和我的家人、朋友的日常生活造成了重大影响,我背负了很大的精神和经济压力。
14、被害人邓某2报案材料及陈述、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截图、银行卡流水、借还款明细、被催收记录证实: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我下载了“萝卜”贷款APP,后又在“萝卜”贷款APP的推荐下下载了“机猫”、“网牛”、“花猫”、“涂开心”、“甜兔”、“闪电虎”、“节气猫”、“名片大全”等网络贷款APP贷款,之后为还之前网贷平台的借款而在新的网贷平台上借款,越套越大直至无力偿还网贷平台的借款和高额的费用,我一共贷款约10万元,实际到账7万元左右,还款17万元左右。催收人员打电话对我和家人进行人身攻击、辱骂、威胁,严重影响我和家人正常生活。
15、被害人崔某1会报案及陈述材料微信截图、银行卡流水、借条复印件、病历复印件、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物清单、存量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借还款明细、被催收记录证实:2018年10月份我下载了“网牛”APP贷款。下载APP后会弹出一个对话框,对话框有他们其他的贷款APP并附有下载链接,有时会有短信推荐贷款APP,逾期后催收人员会让我下载别的APP借款还钱。我在“网牛”、“甜兔”、“花猫乐组”、“节气猫”、“菠萝”、“雏鹰”、“名片大全”、“白鸽”、“萝卜”、“闪电狼”、“闪电虎”、“涂开心”、“开心虎”、“闪猫”上借过钱。我从“网牛”上借了56.8万元,实际到账39.2元,还了71万元,实际损失31,8万元。这些平台放款是通过买充值卡卡密的形式(我贷款的钱变成了购买他们充值卡,他们给我放下来的款就是我买充值卡的额度)、手机回租的形式(将手机抵押给他们,他们付给我的回租款就是我贷款的金额,也是一种贷款方式,手机实际还是我在使用),都是虚假的交易。还款都是通过登录APP线上操作的,钱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被他们划走的。逾期后他们先是打电话、发短信威胁我,给我提供具体的时间点进行还款,否则他们就会爆我的通讯录,对我的父母、亲戚、朋友、同事进行电话短信轰炸。
16、被害人杨某4陈述材料、银行卡流水、手机通话截图、微信截图、借还款明细、被催收记录证实:自2018年9月份,我在“蛋花花”、“聚宝钱包”等40多个网站上贷过款。一开始是接收到短信推荐贷款APP链接,之后无法还款就下载前面贷款APP推荐的其他APP继续贷款。逾期后我被电话、短信催收过。我在这些贷款APP中总共贷款将近2万元,还款7万元。
17、被害人马某2报案及陈述材料、借还款明细、被催收记录证实:2017年8月份左右,我通过其他APP了解到一系列套路贷APP并贷款,有“熊猫掌柜”、“无限花”、“闪电虎”、“雏鹰”、“甜兔”、“网牛”等。网贷平台暴力催收严重影响了我家人和某的正常生活。
18、被害人王某6报案及陈述材料、接受证据材料及清单、借还款明细、被催收记录证实:2018年10月至2018年11月底,我通过点开短信链接并下载了“萝卜”APP。之后我通过“萝卜”APP推荐下载了“节气猫”、“甜兔”、“白菜”等网络借款APP。我上述四个APP平台上总共贷了28000元,实际到账19600多元,还了34750元、实际损失15150元。逾期时催收人员以打骚扰电话、短信骚扰的方式对我的同事、家人进行谩骂、威胁、骚扰、恐吓,同时他们还将辱骂、威胁我的PS图片发给我爸。
19、被害人冯某1陈述材料、接受证据材料及清单、借还款明细、被催收记录证实:我一共在几十个借贷APP上贷过款,有“雏鹰”、“闪电虎”、“甜兔”、“花猫”、“萝卜”、“开心虎”、“闪电狼”等。最早下载的是“雏鹰”APP,还不上款时,“雏鹰”平台就会推荐“闪电虎”、“甜兔”、“花猫”等借款平台,我就这样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进行借款、还款。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底,我一共从这些APP平台借款16万元左右,实际到账11万元,已经还了16万元,支付了砍头息约5万元。
20、被害人樊某报案及陈述材料、接受证据材料及清单、借还款明细、被催收记录证实:从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我先后下载了“闪电虎”、“甜兔”、“雏鹰”、“萝卜”、“花猫”、“节气猫”等网络借款APP,这些平台都有砍头息、展期费、逾期费。我无法按期还款时,自称网络平台的客服就会给我和我手机通讯录里的联系人不断打电话,并让我的联系人给我凑钱还款,还会介绍其他网贷APP让我借款。我在这些网贷平台上借贷128500元,实际到手80850元,共损失75950元。
21、张某5、张某1、段某、梁世成、刘炅泱、冯某2、朱某、王某3、曹某、刘伟、宋某、杨筱、王嘉祺、魏雅琴等56名被害人陈述材料、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被催收记录证实:其借款经过、借款后被催收过程等与上述被害人陈述一致,但借款数额、收取的逾期费、展期费各不相同。
证人证言
1、证人江某证言证实:云驰公司是2017年3月由我出资成立的,我是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为方便开展业务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是王某7。公司还设有一个分公司叫安徽云驰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肥第一分公司。公司总部下面分为人事行政部门、业务部、商务部。人事行政部门由刘晴晴负责,主要工作为招聘员工、后勤保障;业务部由乔丽芳、方国儒负责,主要是干催收;商务部由王某7负责,主要是找合作的甲方,即找合作的网贷公司、消费贷公司、P2P公司,由我们公司给他们做催收借款或逾期提醒业务。分公司业务由陆苏皖负责,人事行政由郑亚兰负责。公司总部及分公司总共催收业务员有一百人左右,只做催收业务,公司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中有给银行、电信部门或持牌的商业公司的债务提醒或催收业务。我公司催收的网贷公司有些是持牌的,属于正常催收业务,有些没有持牌就属于不正常的催收业务,如“网牛”、“甜兔”、“闪电虎”等公司,我们称之为“甲方”。这些没有持牌的公司让我们催收的钱是不正常的借款,他们发放贷款时会变相收取一部分高额服务费(俗称“砍头息”),放贷后会收取高额的利息、高额逾期金,利息、逾期费用远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因为这些借款不正常才会将催收业务外包给我们,我们催收是为了赚钱。催收业务分为到期提醒和逾期提醒,我们和合作的贷款公司都签有合同。公司业务总监或老员工会开展催收业务培训,交流或传授催收的沟通技巧。公司成立到2018年9月所接催收业务都是一些有牌照正规公司,2018年10月开始接了很多没有牌照贷款公司的业务,业务量才有很大起色。
我公司商务部王某7和相关网贷、消费贷、P2P、分期贷公司洽谈好催收业务,公司接单后交给业务总监,业务总监根据催收数量具体分配给业务团队和业务员,之后具体业务员打电话进行催收。甲方会提供网址、账号、密码,催收业务员登陆后就会看到债务人、贷款人紧急联系人、通讯录好友等信息及贷款人贷款信息,之后开始打电话,到期提醒只给债务人本人打电话提醒他及时还款,逾期提醒如债务人联系不上或不还钱,还会打给债务人的紧急联系人。2017年公司成立初期有一个姓“梅”的培训经理给催收员工教了律师“话术”,后来方国儒也带来一些催收话术,具体就是在逾期提醒时会冒充律师催收欠款,称如不还款就起诉或到公安机关报案,以律师身份给债务人造成压力和恐慌,使他们及时还款,我们也能顺利拿到佣金。催收业务员会频繁打电话骚扰债务人,还存在辱骂债务人及其紧急联系人的情况。逾期时间长、催收难度大的催收业务,部分业务员会通过发短信、发微信、P图等方式侮辱、恐吓、欺骗等方式给贷款人施压逼迫其还钱。催收业务员知道催收的钱是网贷、消费贷公司等不正常的钱。甲方取费到期、逾期提醒,根据一个周期债务人还款的百分比付给我们佣金,债务人还款百分比越低,相应佣金也越少。佣金的一部分给催收团队或业务员绩效工资,大部分作为公司正常运转费用,用于公司基本支出、员工基本工资加班费发放。
“网牛系”是公司内部叫法,因为公司最先接触的就是这个平台,“网牛”APP的业务也是同一个人介绍的,后来这个贷款平台的APP我们称之为“网牛系”,下面有“网牛”、“机猫”、“甜兔”、“闪电虎”、“白菜”、“红番茄”、“闪电狼”、“开心虎”、“雏鹰”、“萝卜”、“花猫”等十几个APP,该平台是一家杭州公司的。
2、证人王某7证言证实:关于云驰公司基本情况、架构及业务来源、“网牛系”贷款平台信息等供述与江某供述一致。云驰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出资人是江某,我是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所有经营业务的联系、接洽。我经朋友介绍了解到催收行业经营流程,并得知该行业利润可观,就和江某、乔丽芳、胡某1商量合伙成立一家公司经营银行贷后外包催收业务,因相关规定外包催收公司必须是独资法人,且只有我懂催收业务,所以我做了云驰公司法定代表人。云驰公司是给没有金融资质的套路贷网上贷款平台进行催收业务,这些平台给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利息远远超过国家法律规定的贷款利息范围,我们公司负责催收贷款平台发放给客户的本金及时回笼,催交借款人因无法按时还款后产生的高额逾期费用、延期费用,贷款平台每月按照我们的催收业绩排名给我们公司一定的服务费。
公司的催收业务都是我一个人找来的,“网牛系”是我从一名叫俞某的女子手中拿到的催收业务,她以杭州、武汉等地的一些公司名义与我在网上签订催收协议,并给我们公司分配催收业务的席位账号,催收业务员登录账号后就能看到贷款平台的催收任务,包括借款人在平台签订的借款合同、身份信息、通讯录信息等,在完成催收任务后她会给我们公司支付催收佣金。
我们公司会对所招聘的催收员进行业务培训,告知催收员公司的业务只有一项就是给贷款平台进行催收,工资与催收业绩直接挂钩,并对催收人员进行话术培训以提高业绩。催收人员登陆贷款平台账号后确能看到贷款平台是套路贷,借款人要支付高额的借款利息和各类费用。催收人员除打电话、发短信给借款人本人及其通讯录人员进行催收外,有通过辱骂、威胁、恐吓手段进行催收。
3、证人胡某1证言证实:2017年6月至2018年2、3月份,我在云驰公司负责催收业务,后江某派我去做91信用卡和美诺美容整形的工作。我在公司从事催收工作期间,帮“闪银”、“快乐达”、“用钱包”这三家网贷平台催收。公司的贷款催收业务都是王某7去各地找网贷公司洽谈、承揽的。
4、证人张某6(安徽合肥云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证言证实:我和江某私交好,为其提供电子设备、网络运维、办公耗材、办公用品及网络监控等服务。我将法人为我的合肥美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安徽驰金号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并将这家公司给了江某。关于云驰公司基本情况与江某供述一致。
5、证人沈某3(云驰公司会计)证言证实:我给公司开票、买某、做账、报税、工资发放,账分内外两套,一套给江某看,一套给对公部门审计查账。公司周某、马文惠负责和甲方公司对接,催收员给债务人本人或亲朋好友打电话催收,有时候会辱骂对方。公司有三个对公账号,一个是安徽云驰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一个是安徽云驰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肥第一分公司;另外一个叫合肥融尚公司,公司的入账就是甲方公司给我们公司的佣金,公司的日常开支,如水电费、员工社保、员工个税、外呼系统费用都从对公账户支出,员工工资也从王某7法人卡上支出,我按照江某和王某7安排处理公司账目。我在公司工作两个月,于2019年3月6日提出辞职,3月15日离职,离职前把公司相关账目等交给了刘晴晴。
6、证人陆某(云驰公司行政人事)证言证实:我负责员工的招聘、面试、培训和后勤卫生,还有人力资源对接,帮业务员打印话术和所有的文件。催收员催收时会打电话、发短信、发不雅照片、威胁恐吓借款人,还会辱骂。2019年3月16日,刘晴晴对我和周某说,3.15过后我们公司要更加谨慎一点,让我把所有的话术粉碎掉,并且要把催收员桌子上的催收单收掉,让周某把电脑里的业务数据全部清空。
7、证人杨某5(云驰公司人事专员)证言证实:我负责花名册的更新、员工的入职办理、招聘、每月的考勤、电话的监听,我从3月11日开始做电话监听,听到过催收员在电话当中辱骂客户。
8、证人周某(云驰公司前台)证言证实:我主要负责业务部催收业绩的汇总统计、回款金额比例、我们公司和甲方对接数据、通过月底甲方给我们的分案表给催收员做业绩数据、还有为公司发快递等杂事。公司业务员一般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发微信的方式进行催收,存在辱骂、以P图不雅照威胁、给相关第三方打电话、发轰炸短信、冒充司法人员等现象。2019年3月16日我按照刘晴晴安排将我电脑上之前所有的汇总表以及其他文件等全部备份后删除了。
9、证人马某6(云驰公司前台)证言证实:我主要负责和甲方的数据对接,对接平台包括“金融码头”、“白鸽”等,和周云共同使用微信名为“陆复一生”的微信号进行数据对接工作。具体对接方式和周云陈述一致。
10、证人王某8(又名王淑焘)证言证实:我是杭州土豆用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东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昌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二十四家公司的日常管理人。这些公司主要通过手机回租APP业务非法放贷,公司名下的贷款平台有“网牛”、“甜兔”、“雏鹰”、“红番茄”、“节气猫”、“闪电虎”、“涂开心”、“萝卜快租”、“机猫”、“开心龙”、“白菜”等。我们公司做非法网贷业务擅长产品开发、数据风控、产品推广等方面,催收工作外包给专门的催收公司。我们公司主要和云驰、快乐共享等二十余个催收公司有业务联系。和我们联系的每个催收公司在催收程序管理系统中都有“坐席”,每个“坐席”中都有账号可以进入系统查看自己公司相对应的网贷APP的逾期人员订单,然后催收公司根据订单中逾期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通讯录、人像等开展催收工作。催收公司和网贷APP产品是交叉的,有可能一个APP产品对应几个催收公司,一个催收公司也可能对应几个网贷APP产品,当有逾期人员出现时,催收程序管理系统会随机将“订单”派到相应的催收公司。我们公司和催收公司业务对接主要由商务部的高某负责,她的助理俞某也可以做这件事。我们的网贷APP产品对应一个催收公司时,一般由高某建个微信群,成员有俞某、我、还有催收公司的一些人。这个群主要在催收过程中出现异常或需要减免时用。根据微信群可以确定云驰公司对应的网贷APP产品有闪电虎和甜兔。催收公司一般都是给客户打电话或者给他通讯录好友打电话,但据了解,催收公司会使用威胁、辱骂、P黄色图片、“呼死你”软件爆通讯录等方式进行催收。
11、证人黄某2(杭州东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技术部负责人)证言证实:杭州东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6月,由王某8负责,公司没有国家发放的金融贷款资质。公司主要是利用手机APP贷款软件给他人贷款,以服务费、利息、逾期费等名目收取高额利息挣钱,2017年11月份国家出台规定不允许开展网贷业务,公司又利用上网充值卡回收和手机回租的方式打擦边球,实际就是给人放贷。公司由技术、财务、客服、商务、风控五部分组成,我负责技术部,主要负责平台和手机APP软件研发、代码编写、平台维护等。技术部开发的手机APP软件的贷款、提交审核、还款功能等在线上运行,客户在APP上自主完成贷款申请、还款操作。我们开发的APP报审核用的是AB面方式,如“甜兔”A面是菜谱,客户登陆时显示B面即贷款界面,这样可以通过应用市场审核。客户贷款逾期后,风控部门将信息转给催收公司,催收公司打电话给客户催收,如果客户不还钱就给客户亲属、朋友打电话催收。
12、证人李某3(杭州东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风控部负责人)证言证实:2017年8月,我在王某8所在的“土豆用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班,负责风控,陆续开发了“土豆用钱”、“黄瓜头条”、“网牛”、“甜兔”、“节气猫”、“名片大全”等APP从事网络贷款。2018年10月份该公司变更为杭州东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我继续负责风控和数据支撑,主要是风控模型的调整和优化、临时数据查询。通过风控逻辑公式对用户打分,通过分数可以基本掌握客户有无还款能力。如用户分数超过70分,后台就审核通过他的贷款申请通过“易宝”放款;如果客户分数在60到70分之间,后台就不通过贷款申请不作处理;如果客户分数低于60分,后台也不通过贷款申请,但会展示广告,引导客户到其他公司贷款平台。公司放款分为两种,一是卡密获取及折旧费方式放款,二是按照手机租赁方式放款。
13、证人高某(杭州东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务部主管)证言证实:我负责和催收公司对接,催收公司一般是打电话给本人和联系人催收,也会P图等。催收公司佣金与客户还款金额及逾期时间长短有关。
14、证人俞某(杭州东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证言证实:我是杭州市东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该公司的业务就是网络小额贷款,贷款放款和还款都是在贷款APP上进行的,贷款催收都是外包给其他催收公司进行。我主要负责公司易宝账号的申请以及催收公司的对接,对接的催收公司有西安快乐共享公司、安徽云驰公司、安徽建元公司,还有一家公司名字叫恒乾公司。我和安徽云驰公司一个姓王的通过微信对接联系催收业务。安徽云驰公司主要负责我们公司“网牛”、“节气猫”、“白鸽”、“甜兔”、“白菜”、“机猫”、“涂开心”、“闪电虎”等APP的催收业务。每一个贷款APP对应一家公司,但这些公司都是老板王某8的。
15、证人王飞、陈某2、陈某3、方某、胡某2、魏某5、魏某6、梅某、崔某2、王某9、屈某、刘某6、王某10、刘某7、唐某2、毛某2、杨某6、姚某、沈某4、万某、许某、陈某4、王某11、王某12、焦某、赵某2、黄某3、潘某1、潘某2、舒某、吴某2、郑某、薛某、陈灼鹏、张某7、崔某3、李某4、陈某5、李某5、李某6、赖某、徐某3、齐某、何某、徐某4、胡某3、陈某6等人证言证实:陈艳、沈某2、王少昊、石莹、黄怡、陈泳濠、李冬时、李文学、徐涛、齐登科、许超因借网贷等原因而选择自杀。催收人员打电话给网贷借款人的亲属、朋友、同事等人,采用辱骂、威胁、恐吓、P图、短信轰炸等手段催收借款情况。
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乔丽芳供述材料证实:云驰公司基本情况、公司架构和业务以及被害人信息来源等内容与江某、王某7等供述基本一致。
我是公司业务总监,负责业务小组日常管理。商务总监王某7将承接来的催收项目分别交给我和方国儒,并告诉我们项目具体要求。我将项目交给小组长,再由小组长交给具体催收业务员开展催收工作,我负责督促催收进度和客户回款率情况,有时会对新员工进行催收业务培训。2017年初我只带领一个小组,到2018年年底带六个小组,分别是章甜甜组(齐心队)、汪苗组(梦之队)、杨凡凡组(跃众队)、苏积福组(雄心队)、江州组(火狼队)、马小壮组(野狼队)。江州组、马小壮组基本上一直负责后端业务的催收,章甜甜组、杨凡凡组,汪苗组、苏积福组前端、后端业务都有催收。2019年3月12日左右,方国儒离职后公司将他带领的两个小组也交给我管理,这八个组的业务员总共有六、七十个人,每个组的组员不等。业务部通过电催方式(打电话、发短信、发微信)进行催收,在电催的过程中我们公司会对贷款人本人、第三方(本人通讯录)进行施压,为增加业绩会对贷款人本人及第三方采用辱骂、威胁、恐吓、P图、短信轰炸等手段。我们公司主要做杭州一家公司的网贷平台催收业务,该平台下面有很多个贷款APP,我们统称为网牛系,网牛系APP有“网牛”、“机猫”、“甜兔”、“闪电虎”、“白菜”、“红番茄”、“闪电狼”、“开心虎”、“萝卜”、“花猫”等。我们平时一般都通过微信或QQ交接或交流工作,主要是建立微信内部交流群方式联系,针对工作安排建立不同的群,工作结束后就解散。我的微信名是平常心,QQ号是30317××××。2017年2或3月份入职至今,我总共挣了十二、三万左右。
网牛系放贷方式:贷款人在网牛系的APP贷款分为两种,一种贷款周期为七天,一种贷款周期为十四天,贷款额度都不是很高,少的1000元,多的在6000元到8000元之间。贷款人下载并注册网牛系的APP的时候,其的相关信息就会被网贷平台强行读取,在放贷时平台会以“管理服务费”收取了百分之三十左右费用,业内都叫“砍头息”,逾期一天的费用为贷款本金百分之十,之后的逾期费用就会依次叠加,这部分逾期费用收费挺高的。这都是我们在催收过程中了解的。这样放贷不合法,给这些平台做催收是为了挣钱。我们公司根据逾期客户的贷款逾期时间,到还款日的客户我们叫D0,我们只是给贷款人本人打电话提醒还款。逾期客户一般分为M1、M2、M3、M3+、M6+、M12+六个档,其中M1是逾期时间在1-30天,M1下面又分为S1(1-10天)、S2(11-30天)M2是逾期时间在31-60天,M3是逾期时间在61-90天,M3+是逾期时间在90天至180天,M6+是逾期时间181天以上的,M12+是逾期时间一年以上的。对于M1档的客户,我们打电话、发短信、加微信给贷款人本人让他还款。但M2、M3、M3+、M6+、M12+档的客户比较难催,我们会先给他本人打电话催款,如果他本人愿意还款,就和他约定还款时间,让他在约定的时间内还款。如果他本人联系不上或本人拒绝还款,我们就会给他的第三方(紧急联系人、亲友、同事等)打电话、发信息,让他们提醒贷款人还款,有时候在沟通的时候还会出现辱骂,我听见的比较多的像“不要脸”、“贱人”、“装比”、“你家人是不是死人了”、“是不是拿这钱给你家买药了”等难听的脏话。如果贷款人还是不还款,我们在贷款人微信、支付宝、贷款平台后台等处找到贷款人的身份证照片或生活照复制后,在图片上加上“某某某不求上进、好吃懒做、四处骗贷,亲友远离、人人伸出一只手捐他十块、二十、”“某某某恶意躲避,家人包庇,上梁不正下梁歪,多次沟通未果,拒绝还款,远离老赖从我做起”等字样发给贷款人,并告诉贷款人如不还款,我们还会将图片发给他所有认识的人,逼迫他尽快还款。还有员工用短信轰炸机软件去短信骚扰、轰炸贷款人或贷款人的亲朋好友,一分钟收到十几条垃圾短信,恶意骚扰他,影响他正常使用手机,逼迫他赶紧还款。还会通过抖音平台,在贷款人发的抖音作品下发催款信息,让更多的人看到他借钱不还的事情。针对不同账龄的客户有不同的话术,最早的话术是方国儒带来的,之后我根据催收项目的不同,也总结制作了一部分话术发给催收员,催收员按实际催收情况自行运用。方国儒给大家教了“法催”的话术,即冒充律师事务所律师或平台的信誉审批组人员给贷款人的亲朋好友打电话,告知他们贷款人借钱不还会走法律途径,比如“你是某某的家人,我是某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某某借钱不还,我们多次沟通未果,就会去起诉,去告他,如果起诉了可能比现在还的钱更多”、“我们是某某APP公司的信誉审批组的工作人员要是不还款就把你弄成网黑,以后在网上再也贷不了贷款了”等话术。我们一般会胡乱编造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名字,目的是给贷款人的家人施压,让他们知道事情的严重性,让贷款人的家人督促贷款人赶紧还款。实际网牛系平台只可以做到把贷款人从网牛系内部拉黑不再给他贷款。短信轰炸机是员工自己买的,短信轰炸催收效果很好,所以我当时没有管,后来公司出了合规文件就不用了。
2、被告人方国儒供述材料证实:其供述公司机构、公司业务、催收方式等与乔丽芳供述基本一致。
2018年6、7月份,云驰公司开始承接套路贷公司的催收业务,有“网牛”、“甜兔”、“机猫”、“开心虎”、“萝卜”、“图开心”、“白鸽”、“开心龙”“闪电虎”、“节气猫”、“雏鹰”,这些都是杭州土豆用钱公司一个平台的。公司成立后负责催收业务的人是乔丽芳和胡某1,江某找了一个叫梅金刚(音)的人进行催收培训,教他们“话术”。我是公司的业务总监,负责管理自己团队的催收专员,江某给我分派任务及“坐席”,我下放到团队指定专员进行催收,我本人不催收。“话术”是催收的时候跟被催收人员讲的话,我到公司时公司使用的“话术”是一个叫“梅金刚”的人编写好的,后来我把“梅金刚”的“话术”更改了一下给催收专员使用。“坐席”就是放款公司给我们的业务账户,一个账户代表一个“坐席”,我们按照“坐席”中的人员名单开始催收。催收业绩好,放款公司会给我们公司更多的“坐席”,如果催收业绩差,公司就再拿不到放款公司的“坐席”。采用何种手段进行催收主要取决于被催收人员的态度和催收人员自己。比如接到的正规的平台信用钱包催收业务,我们就不会使用电话轰炸,辱骂、色情P图这些手段。对于不正规的套路贷平台催收业务,有的业务员为了业绩就会用电话轰炸,辱骂、色情P图这些手段。“色情P图”就是催收人员利用修图软件将贷款人的照片与色情照片合成为一张照片,并配以文字说明发给贷款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文字说明一般是贷款人信息及贷款人借钱不还、老赖等文字。我的业务团队我是严禁色情P图的,乔丽芳的团队色情P图使用的比较多。P图有没有人教我不知道,但电话轰炸,辱骂这些都是催收专员为了业绩自己在网上查找学习到的。催收人员以影响个人征信、子女上学、将贷款人借款的事情告知其亲友、冒充律师进行“法催”、辱骂贷款人及相关人员、发送色情P图的方式向贷款人催收贷款,目的就是为了给贷款人施加压力,迫使贷款人尽快还款。
商务总监王某7承接业务后,网贷平台就会给我们注册“坐席”账户,我们登录贷款平台后台就有贷款人信息及通讯录信息,贷款金额、贷款天数、逾期罚息、贷款周期、借款时间、到期时间等信息。我没有“坐席”账号,主管账号是开给王某7的,一般由王某7和乔丽芳使用,上面可以查看回款情况。每个贷款平台给催收人员注册的“坐席”账户都不一样,一般都是“yunchi”加几个数字,这些账户由王某7发给业务总监,再由业务总监分配给催收人员,催收能力强的催收员会多分几个,能力不好的就只分一个。而且这些账户并非固定使用的,如果催收效果不好,业务总监会将账户收回交由别人催收,新催收人员只需更改电话号码接受短信验证码就可以重新登录进行催收。
3、被告人刘晴晴供述材料证实:其供述公司机构、公司业务、催收方式等与江某、王某7所说基本一致。
我是云驰公司人事经理,2017年4月4日进入公司。负责人事招聘、面试、培训、工资核算、日常开支管理、离职人员工资发放、员工转正、晋升、收入款项统计、员工的提成核算汇总以及其他日常杂务工作。培训内容包括公司的介绍、公司的经营范围、企业文化、组织架构、公司的工作环境、公司的薪资情况、公司的团队氛围、公司员工的晋升条件、总监的介绍、考勤、福利、催收的方式介绍、公司的制度、现金贷及信用卡的发展、合规文件等等。企业文化的PPT是我自己制作的,制度是由王某7给我提供相关的内容由我修改后经江某同意制定的,还有些内容是我从百度上搜索来的。培训催收方式的内容是:第一条关于不允许冒充国家机构(法院、公安局、银监会、检察院)进行催收;第二条催收中对客户不能进行辱骂、恐吓、P图等行为;第三条借款人在有沟通意愿的情况下不得拨打通讯录;第四条不得有虚假催收(包括赌博、吸毒等行为);第五条不得泄露客户资料并进行过度承诺;第六条不得收受客户微信、支付宝红包给客户代替还款等内容。培训内容是由业务总监方国儒制作的。新员工经过培训基本按照规定进行操作,但有的员工在催收工作当中会使用辱骂、威胁、P图、短信轰炸、假借律师事务所的名义等方式进行催收。
公司收入来源于公司给甲方催收后所得佣金,产品(甲方公司名下贷款平台的名称)不同,所付佣金不同,贷款逾期越长,点数越高,最高的可以达到产品金额的50%。公司所得佣金一部分用于员工工资发放、年度奖、公司的部分日常开支,其余的去向不清楚,江某、王某7及财务沈某3清楚公司财务情况。
2019年3月16日,我早上安排陆某把一台电脑上有关公司员工的花名册、催收话术删除了;安排周某把电脑上的业绩回款明细表备份到了她的QQ上,并把文件命名为“牛奶”及一个我不记得的文件名下,备份好后就把电脑上的删了;我把我电脑上的催收话术、催收员的培训资料删了,其他的文件备份到优盘上,然后把电脑上的东西全部清空,并重新做了系统。还安排陆某把一些员工档案、报销票据、合同书、催收话术等东西全部粉碎了。王某7安排我把手机上有关甲方的相关微信全部删除,乔丽芳安排我把甜兔的微信群解散,还将我是群主的一个散猫群转到了乔丽芳的名下。和网络贷款平台签订的合同王某7每次会交给我保管,但在2019年3月16日被抓获前,王某7拿走了所有合同。
4、被告人苏积福供述材料证实:2017年8月15日,我进入云驰公司在业务总监乔丽芳下设团队齐心队当催收专员,2018年5、6月份担任雄心队的见习组长,我不是正式组长,同时也干催收专员的工作,催收专员每天将催收钱款的数据统计给我,由我在微信上反馈给人事部的前台。我在公司工作期间总共获利6万元左右。刚进公司刘晴晴先给我讲了公司的制度,业务总监乔丽芳给过我纸质的和电子档的“话术”。公司编制“话术”让员工操作是为了给当事人造成压力和恐慌,让借款人还钱。2017年8月15日我进公司的时候,公司已经开始承接带“砍头息”的催收业务了,“网牛”、“甜兔”等是公司在2018年8、9月份接到的业务。
催收业务流程及详细催收过程:我们第一步会按照公司制定的话术给借款本人打电话催收,并主动要求加贷款人的微信,方便催收贷款,话术有好几种,我们一般用“喂,您好,你在某某平台的欠款已经逾期,你在某某时间把欠款处理一下”等话术;第二步会给借款人紧急联系人打电话催收,我们一般用“喂,您好,你是某某的亲友,麻烦你转告一下某某在某某平台上借钱了,你叫他赶紧还款”等话术催收,还会给贷款人的亲朋好友发送带有借款人的欠款基本情况图片的短信;第三步会给贷款人通讯录的亲朋好友打电话,也会给紧急联系人再次打电话,还会根据接电话的情况给借款人或他的亲朋好友发送短信或P图等方式催收,有时候还会制作带有借款人的欠款基本情况、贷款人本人照片和身份证照片的图片发送给他本人或亲朋好友,还会冒充贷款平台法务部工作人员或律师去拨打电话给贷款人本人或亲朋好友等去催收,比如“喂,您好,我们某某贷款平台的法务部工作人员,赶紧将逾期的贷款还清,否则后果自负”,给贷款人通讯录打电话说“我是某某律师事务所的,现在正在调查某某(贷款人)贷款诈骗的案件,他现在被起诉了,叫他赶紧去法院或公安机关自首”等话术去催收。多次催收不还的时候,我们会打电话骂对方,有时骂的特别难听。除此之外,我们还会使用轰炸机,就是短信轰炸;还会使用P图。图上有辱骂贷款人及其家人的脏话。比如“某某借钱买棺材去了”等一类的话,我们公司的员工的部分在使用,我没有用过。
催收账户和催收人员不具备唯一对应性。被催收人员名单上显示的yunchi001等是账户名,因为有些人有多个账户,为了划分案件方便会用名字或账户编号+电话号码组成,不一定是账户上的名称上的人完成这个案件。贷款平台会提供完成人员信息,最终以我们公司制作的业绩表来统计业绩。公司会把我们的名字或编号以及电话号码提供给贷款平台,乔丽芳会在我们的“乔部内部交流群”分配每个人需要催收的贷款平台的进入链接和账户,在登录的过程中催收员会对应收到一个验证码,即登录密码,登录进入贷款平台后台之后就会获取贷款人一系列资料供我们开展催收工作。
因为3.15晚会曝光查处了像我们公司一样办理催收业务的公司,王某7通知我们放假,还说不要再做催收了。之后我和汪苗、杨凡凡在一起时,章甜甜给汪苗打来电话说她接到了当地派出所电话要她去公司接受调查。我们想公安机关应该是来调查甲方放贷公司的,就想着自己过去主动把事情跟公安机关民警反映一下,我们抱着这样的心态去了公司,然后被公安人员抓获了。
5、被告人吴敏供述材料证实:我于2018年6月进入云驰公司做催收员,我所在的组打前端催收业务,我经常打逾期一至七天,通过给客户家人打电话、发短信,多次打电话骚扰、辱骂客户、用短信轰炸机等方式催收。我从章甜甜手中购买了“短信轰炸机”软件,使用短信轰炸机是乔丽芳教我们的。我的收入是基本工资加业务提成,业务提成按照催款成功的数量和金额来算。
6、被告人张雨生供述材料证实:我2018年8月份到云驰公司应聘上班,担任催收客服,是苏积福“雄心队”的组员。我在云驰公司工作是为了挣钱,之前我做过银行贷款和信用卡的催收,所以知道网牛系的网贷平台存在“砍头息”等高额息费,远远超过银行的贷款利息,是不合法的。我用过短信轰炸软件给贷款人本人发短信,迫使其还款,短信轰炸软件是从章甜甜手里买来的。催收人员进入公司都要进行催收培训,培训由刘晴晴负责,主要是介绍企业文化和给我们看一些简单的话术剧本,在培训中会明确告诉我们工资与催收业绩挂钩,催收业绩越高工资就越高。之后催收人员被分组,组长会教我们具体如何进行施压催收,比如进行法催和给紧急联系人打电话进行催收及教我们如何登陆催收平台进行催收。我所催收过的贷款人信息都是甲方贷款公司提供的,我们没有将这些人的信息转卖或提供给其他人。
7、被告人黄群供述材料证实:我自2018年9月15日进入云驰公司一直从事催收工作,到2019年1月31日我觉得从事的工作不正规就辞职了。我所在的汪苗催收组共有11人,汪苗平要求我们每天至少拨打200次催款电话,如果回款情况不好,她会让同组的人协助我给贷款人及其亲友、同事继续拨打电话催款。如果贷款人及其亲友、同事被我们催烦了,态度不好不还款,我们就会使用“短信轰炸”软件对贷款人及其亲友、同事进行短信轰炸。我们还会用贷款人的身份证照片及人脸识别时的照片进行P图,发送给贷款人,以此来迫使贷款人尽快还款。我用向贷款人本人及其亲友、同事打电话、“短信轰炸”、发P图彩信的方式进行过催收。我们催要的网贷平台或公司给贷款人的贷款不合法,我们催收方式也不合法,我就是为了挣钱。
8、被告人闫凤蝶供述材料证实: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2月我在云驰公司上班,公司只有网络贷款催收业务,我是催收业务员,我在公司所催收的“网牛系”网络贷款平台都是不合法的网贷平台,当时只为了上班挣钱就按公司领导安排进行了催收。我只负责打逾期一到七天的,一般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加微信、打通讯录好友、紧急联系人电话等方式进行催收,同时我们使用公司事先制作好的话术或催收员自行搜集的话术去通知、督促借款人或借款人的亲朋好友让其还款,公司后端经常还会使用“法催”的话术。公司乔丽芳一方的催收员还会发辱骂短信和PS图片进行催收。
9、被告人杨凡凡供述材料证实:我是越众队组长,平时负责统计数据及每个组员的催收业绩、和前台对接催收业绩数据、传达和安排催收具体工作、指导组员开展催收工作等。我带领的越众队成员有13名,分别是罗松、马晴晴、宋翔忆、孙宝玉、李媛、杨姚姚及7名新组员(没有记住名字),他们打电话催收贷款,然后统计自己的业绩给我。我做过逾期和到期催收工作,做逾期催收工作时,只是多次给贷款本人及其紧急联系人、通讯录好友打电话、发短信、发微信逼迫贷款人还钱。催收分逾期和到期,区别是到期不能拨打通讯录好友电话。我听到公司出事了,就和章甜甜、汪苗、苏积福去了公司,之后在公司被公安人员抓获。
10、被告人汪苗供述材料证实:我于2017年6月进入云驰公司,2017年10月任乔丽芳管理的“梦之队”组组长,钱克勤是该组组员,我要求组员每天至少拨打200次催款电话。网牛系列的网络贷款平台主要有“红番茄”、“开心龙”、“开心虎”、“闪猫”、“花猫”、“闪电虎”、“闪电狼”、“雏鹰”、“甜兔”、“节气猫”、“网牛”、“白鸽”、“白菜”、“涂开心”等网络贷款APP,我们组打过里面的几个APP。我是2019年3月18日下午4点左右在云驰公司被抓获的。
11、被告人章甜甜供述材料证实:我由乔丽芳管理,是齐心队组长,组员有9个,程玉黄是老组员。我负责给催收员传达任务、统计业绩表、干具体的催收工作。员工在进入公司后人事部会给他讲公司的业务性质及流程和章程等,业务部在培训时总监也会教具体的催收技巧、要求等。催收贷款所用的话术是乔丽芳自己总结制作的,方国儒来公司后制作过法务催收的话术。制作及发放话术是因为有新员工不会沟通,需要照着上面的内容去沟通催收贷款,最终目的是更高效的完成催收工作。乔丽芳曾让我们主动去买短信轰炸机软件来提高催收业绩。我每天在公司配备的电脑上通过外呼系统进行拨打电话等开展具体工作,同时把组员们的业绩统计汇总后通过微信发给前台进行对接数据。我从2018年11或12月开始至2019年3月初打网牛系列的“白菜”、“闪电虎”、“白鸽”、“开心龙”等,每天打十个客户,有时还帮组员打一两个催收电话,大概打了一千多个客户,催收成功客户数和金额我不清楚。我接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电话让我去一趟派出所,汪苗也打电话说公司出事了,在去公司的路上我收到了刘晴晴微信号发出的“请各组组长下午5点到公司会议室开会”的通知,因当时我们无法联系刘晴晴、乔丽芳等人,我怀疑是警察拿刘晴晴手机发的通知,就想去主动交代公司违法催收贷款的事情。等到公司后我就被警察控制了,我积极配合警察交代了自己和公司的问题。
12、被告人程京供述材料证实:我于2017年12月底入职云驰公司,从事贷款催收业务,2019年3月13日乔丽芳让我代管一个催收业务组。我从事贷款催收业务时在雄心队,雄心队是由业务总监乔丽芳管理领导的,组长是苏积福。吴敏、程飞杨、王锐、陈玉清是该组组员。2018年10月份左右,由于催收业绩不好,乔丽芳要求我们组的催收员自己购买短信轰炸软件用于轰炸贷款人的手机号码。苏积福买了短信轰炸软件,还在我的手机上安装了,我们对一些贷款人手机号码进行了短信轰炸,后来公司要求删除该软件,我删除了。
13、被告人宗迎潮供述材料证实:我于2018年6月份通过招聘到云驰公司上班的。我在这家公司担任催收员,苏积福是我的组长。公司催收的网络贷款平台APP有“网牛”、“机猫”、“闪电虎”、“萝卜”、“甜兔”、“涂开心”、“有机转转”、“闪电狼”、“白菜”、“贷上钱”等。我主要打前端催收,我打过的有“网牛”、“机猫”、“闪电虎”、“萝卜”、“甜兔”、“涂开心”、“闪电狼”、“有机转转”。公司内部有好多工作微信群,一般都是在这些群里交流或交接工作。平时公司对我们管理比较严格,领导对我们的业务催得很紧。
公司所催收贷款平台基本上都是不合法的网贷平台,好多都是以收取特别高的服务费的形式扣取砍头息,逾期费也特别高,还有高额展期费等。这些网络贷款平台都叫“网牛系”。网贷公司首先是让借款人下载APP,用自己的手机号码注册,登陆后上传身份证正反面及本人人脸照片,绑定银行卡,填写个人相关信息,审核成功后所贷款项就放款到借款人绑定该网贷APP的银行卡里了。一般借款人借一千元钱,周期有7天,但到手只有700元钱,300元钱就被扣除了,之后逾期一天就会产生借款本金百分之十的逾期费用,再逾期就会按这个比例叠加,借款到还款期限之后借款人还可以申请展期,展期就是支付一定的费用再申请一个七天的还款周期,具体的展期费用我不清楚。
业务总监乔丽芳将催收业务按照催收项目分配给催收组长,再由催收组长分配给各组组员。网络贷款平台根据逾期客户的贷款逾期时间(也就是账龄)分为前端和后端,我所在的一组就是打前端(指逾期8天以内的贷款客户)催收业务的。催收人员一般采用打本人电话、发短信、加微信、打通讯录好友、紧急联系人电话等方式进行催收,具体来讲,我们在打本人的电话时,我们一般都会叫他在规定的时间内还款,如果多次打电话不通或其本人不还款,我们就会多次给他的所有紧急联系人打电话,告诉借款人借钱不还的事情,并叫其紧急联系人转告其赶紧还钱,如果还不还钱,我们就会给他的所有通讯录好友打电话,把借款人借钱不还的事情都告诉他们,并让他们转告借款人赶紧还钱。我们有时也会在电话里用“法催”的方式去催收贷款,也就是冒充法务部工作人员用“话术”去配合催收,具体就是使用乔丽芳事先制作好的话术或催收员自行搜集的话术去欺骗、吓唬借款人让其还款。我们还通过发短信、微信进行催收。催收人员还会通过发借款人贷款截图的形式把制作的借款人的欠款资料图片发给借款人,这些图片有借款人的自拍人脸照图片,我们还会给借款人施压,威胁、吓唬他本人赶紧还款;我在催收的时候每天会给借款人多次打电话、发短信让其还款。总之,我们使用这些催收手段就是为了骚扰、威胁、吓唬借款人本人,给借款人施压,逼迫其赶紧还款。
我们催收贷款具体包含借款本金、利息、逾期费用、展期费。甲方公司按照云驰公司的催款成功率的高低结算,具体结算佣金我不知道。我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加班费、提成组成。我使用过手机和公司安装的外呼系统进行催收。我催收网牛系平台大概有四个月,催收过什么人我不记得了。催收人员不会和贷款网络平台有联系。我们公司接受甲方项目时,领导会将我们的手机号码告诉甲方公司,甲方公司就会将相应的验证码发送到我们的手机上,我用验证码去登录甲方给的账户,账户是我们催收员名字的小写字母全拼,有时候账号是yunchi001等账号,有时候是简单的数字,这样我的名字和电话号码就会出现在甲方网贷平台上的。
贷款人信息都是甲方贷款公司提供的,甲方提供进入APP的链接、登录账户及密码给我们,我们进入APP后台就会看到贷款人的借款金额、借款服务费、还款金额、逾期天数、逾期费、贷款人身份证号、贷款人身份证正反面照片、人脸识别照片,紧急联系人信息、通话记录、手机通讯录等信息。催收成功后,我们会将还款的客户的相关还款信息暂时保存,并制作成业绩表交给组长。
14、被告人张健供述材料证实:我2018年8月中旬开始在云驰公司上班,是催收业务员,我催收过的网贷平台有“闪电虎”、“闪猫”、“网牛”。具体催收情况供述与上述被告人供述基本一致。
15、被告人程玉黄供述材料证实:我于2018年9月底到云驰公司上班,担任催收客服,我给“闪电虎”、“甜兔”、“白鸽”、“萝卜”、“节气猫”、“白菜”、“名片大全”进行过电话催收。具体催收情况供述与上述被告人供述基本一致。
16、被告人钱克勤供述材料证实:我是投案自首的,还联系劝说了孙宝玉前来自首。2017年10月初,我通过云驰公司人事主管刘晴晴面试到云驰公司担任催收客服,给网贷平台的贷款逾期客户打电话催收贷款。具体催收情况供述与上述被告人供述基本一致。
17、被告人高宇供述材料证实:我于2018年7、8月份进入云驰公司担任催收员,我是何佳佳发微信规劝后主动投案的。具体催收情况供述与上述被告人供述基本一致。
18、被告人孙宝玉供述材料证实:我是2017年9月份进入云驰公司的,之后一直从事催收工作至2019年3月份。具体催收情况供述与上述被告人供述基本一致。
19、被告人夏繁供述材料证实:我是2018年10月份应聘到云驰公司上班,具体催收情况供述与上述被告人供述基本一致。
20、被告人陈玉清供述材料证实:2018年10月份左右至2019年3月初我在云驰公司担任催收客服。具体催收情况供述与上述被告人供述基本一致。
21、被告人徐会城供述材料证实:我是2018年7月份通过网络招聘平台到云驰公司应聘上班的,具体催收情况供述与上述被告人供述基本一致。
22、被告人李媛供述材料证实:我是2018年6月份通过网上招聘到云驰公司工作的,担任催收员,具体催收情况供述与上述被告人供述基本一致。
23、被告人何佳佳供述材料证实:我是经徐娇娇规劝后主动投案的。2018年8月份我进入云驰公司从事催收工作,直至2019年1月份,具体催收情况供述与上述被告人供述基本一致。
24、被告人王锐供述材料证实:我2018年8月份进入云驰公司,一直从事催收工作至2019年3月份,具体催收供述与被告人宗迎潮基本一致。
25、被告人程飞杨供述材料证实:我是2019年7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的。2018年9月份我进入云驰公司一直从事催收工作,直到2019年3月15日,具体催收情况供述与上述被告人供述基本一致。
26、被告人陈术华证言证实:我是王锐劝说后主动投案的。2018年7、8月份我到云驰公司应聘上班担任催收业务员,具体催收情况供述与上述被告人供述基本一致。
27、被告人马小壮供述材料证实:我是2017年9月份进入云驰公司上班的,2018年8月开始担任催收见习小组长,组员为张祝、涂海军、张海舟。具体催收情况供述与上述被告人供述基本一致。
28、被告人江州供述材料证实:我于2017年5月进入云驰公司,任“火狼队”催收见习组长,具体催收情况供述与上述被告人供述基本一致。
29、被告人刘红供述材料证实:我于2018年7月1日到云驰公司上班,2018年12月辞职。具体催收情况供述与上述被告人供述基本一致。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寻衅滋事罪
杭州网贷公司王某8等人与江某、王某7及本案二十九名被告人诈骗犯罪中,为使诈骗犯罪得逞,被告人乔丽芳、方国儒、刘晴晴纵容、放任被告人苏积福、吴敏、张雨生、黄群、闫凤蝶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24日,被告人张雨生通过微信向被害人王某1发送其通话记录截图1张、文字1段,声称将对其手机联系人进行滋扰,威胁其还款。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就被害人王某1被网贷平台催收人员辱骂、威胁、骚扰一案进行立案。
(2)被害人王某1陈述证实:我从2017年8月份至2019年2月份期间在网贷平台上借网贷,因“砍头息”、“展期费”过高,无法偿还,陷入循环贷中。逾期后我不断接到催收人员的催收电话、短信,家人、朋友、单位领导、同事均接到电话骚扰,我被迫辞职,我遭受生活和精神双重压力。我在闪电虎平台上贷款实际到账22120元,还款39370元。
(3)证人李某7(被害人王某1之妻)证言证实: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份开始我就接到网贷平台电话,要求丈夫王某1还钱,后因骚扰遭受精神压力,丈夫被迫辞职。催收人员催收影响了我们的正常生活。
(4)证人张某8(被害人王某1朋友)证言证实:2018年9、10月我接到一些催款电话,要求我通知王某1还款,后来电话越来越多,影响了我的正常生活。王某1也因此辞职。
(5)接受证据清单、王某1借款流水清单、借还款记录、被催收记录证实内容同被害人陈述。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2、2018年11月11日,被告人黄群通过微信向被害人刘某1发送PS图片1张,附“刘某1涉嫌贷款诈骗,将2小时内全面曝光身份信息并24小时不间断推送所有家人朋友同事”文字一段,威胁其还款。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就被害人刘某1及其家人、朋友等人被网贷平台催收人员辱骂、恐吓、威胁、骚扰一案进行立案。
(2)被害人刘某1陈述证实:从2018年前半年至2018年年底,因当时想在网上买东西需要钱,我通过短信推荐方式下载网贷平台贷款,损失2万元左右,这些平台的利息、逾期费、展期费都是利滚利的形式。逾期后我不断接到催收人员电话,催收短信和PS图片,因此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
(3)扣押决定书、PS照片及言语威胁截图证实:扣押黄群HUAWEI牌银白色手机一部,从中提取微信聊天内容并截图。被告人黄群向被害人刘某1发送带有被害人头像及身份信息、配有威胁话语的PS图片。
(4)被告人黄群供述证实:我们公司催收时都存在辱骂、威胁、短信和电话轰炸、PS图等行为,模板是业务总监乔丽芳给我们的。刘某1的PS图是我发的。
(5)被害人刘某1借还款记录、被催收记录证实内容同被害人陈述。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3、2019年1月12日,被告人苏积福通过微信向被害人徐某2前夫杨素华发送PS淫秽图片1张,威胁其还款。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就被害人徐某2及其家人、朋友、同事等人被网贷平台催收人员辱骂、恐吓、威胁、骚扰一案进行立案。
(2)被害人徐某2陈述证实:从2018年9月到2019年3月份,因需用钱,我通过短信推荐方式下载网贷平台贷款,一共损失大概十几万,借款的服务费和利息大概是借款数额的30%左右,逾期费每天大概10%,展期金额30%。后拆东墙补西墙,因逾期我接到催收人员电话、短信和有淫秽言语的PS图片,家人朋友也受到了电话骚扰、收到了淫秽PS照片,我蒙受了巨大的经济、精神压力,无法正常生活工作,最后我卖了房子还款。
(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徐某2建设、农业、工商三张银行卡流水证实内容同被害人陈述。
(4)扣押决定书、PS照片微信截图证实:扣押苏积福VIVO牌白色手机一部,从中提取微信聊天内容并截图。被告人苏积福回复被害人徐某2带有被害人头像及身份信息、配有淫秽文字的图片可以撤回。
(5)被告人苏积福供述证实:淫秽PS图片是其他催收员使用其手机发送给被害人的。
(6)被害人徐某2借还款记录、被催收记录证实内容同被害人陈述。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4、2019年1月26日,被告人吴敏向被害人沈某1发送内容为“24小时拨打通讯录并群发贷款资料,告知亲友借钱不还”的彩信,威胁其还款。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就被害人沈某1及其家人、朋友、同事等人被网贷平台催收人员辱骂、恐吓、威胁、骚扰一案进行立案。
(2)被害人沈某1陈述证实:从2018年10月份到2019年3月份,我因资金紧张,通过短信推荐方式下载网贷平台贷款,一共借款14400元,还款33000元,损失18600元。借款的服务费和利息大概是借款数额的30%左右,产生逾期费大概是10%-20%,展期金额30%。我无力偿还后接到催款电话和短信,对方威胁我,我精神和经济压力很大,家人、亲戚、同事、朋友也接到催收电话,慢慢疏远了我。
(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工商银行交易流水证实内容同被害人陈述。
(4)扣押决定书、言语威胁彩信截图证实:扣押吴敏的OPPO牌玫瑰金色手机一部,从中提取彩信截图。被告人吴敏称再不处理逾期贷款,将会24小时拨打通讯录,并将所有贷款资料群发通讯录,告知沈某1亲友其借钱不还的事实,直到还款为止。
(5)被告人吴敏供述证实:这张截图是我催收他人时所发,是为了提醒他还款。
(6)被害人沈某1借还款记录、被催收记录证实内容同被害人陈述。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5、2019年3月9日,被告人吴敏通过微信向被害人邵某1发送文字1段,声称将对其手机联系人进行滋扰,威胁其还款。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就被害人邵某1及其家人、朋友、同事等人被网贷平台催收人员辱骂、恐吓、威胁、骚扰一案进行立案。
(2)被害人邵某1陈述证实:从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我因需贷款做生意,通过网络接触到网贷,借了多少忘记了,还了有6、7万左右,一共损失2万元左右,借款的服务费和利息大概是借款数额的30%左右,逾期费大概是10%-20%,展期费时30%。2019年2月底没还上借款,对方给我的通讯录5、6个人打电话、发短信,我自己接到70到80个催收电话,被辱骂,短信威胁。我蒙受了巨大经济和精神压力。
(3)扣押决定书、言语威胁短信截图证实:扣押吴敏的OPPO牌玫瑰金色手机一部,从中提取短信截图。被告人吴敏发短信称将全面通知邵某1借款逾期情况。
(4)被告人吴敏供述证实:我没有存在辱骂、威胁、短信和电话轰炸、PS图片行为,这张截图是我催收他人时所发,是为了提醒他还款。
(5)被害人邵某1借还款记录、被催收记录证实内容同被害人陈述。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6、2019年3月9日,被告人吴敏通过微信向被害人肖某发送文字1段,声称将对其手机联系人进行滋扰,威胁其还款。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就被害人肖某及其家人、朋友、同事等人被网贷平台催收人员辱骂、恐吓、威胁、骚扰一案进行立案。
(2)被害人肖某陈述证实:从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期间,为借钱临时周转信用卡,通过短信推荐方式下载网贷平台贷款,借还了多少不记得,损失了30万左右。借款的服务费和利息大概是借款数额的30%左右,逾期费大概是10%-20%,展期费时30%,利滚利还不清了。我每天接到十几个催收电话和短信,催收人员还给我的紧急联系人和通讯录里所有人打电话,言语威胁,态度恶劣。我的经济、精神压力巨大。
(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建设及浦发银行交易流水证实内容同被害人陈述。
(4)扣押决定书、言语威胁短信截图证实:扣押吴敏的OPPO牌玫瑰金色手机一部,从中提取短信截图。被告人吴敏发短信称将全面通知肖某借款逾期情况。
(5)肖某父亲忏悔信及举报信证实:催收人员利用各种手段威胁、恐吓、骚扰我家人及亲朋好友。
(6)被告人吴敏供述证实:我没有存在辱骂、威胁、短信和电话轰炸、PS图片行为,这张截图是我催收他人时所发,是为了提醒他还款。
(7)被害人肖某借还款记录、被催收记录证实内容同被害人陈述。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7、2019年3月4日,被告人吴敏通过微信向被害人李某1发送文字1段,声称将对其手机联系人进行滋扰,威胁其还款。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就被害人李某1及其家人、朋友、同事等人被网贷平台催收人员辱骂、恐吓、威胁、骚扰一案进行立案。
(2)被害人李某1陈述材料证实:我从2018年6、7月份到2019年3月份期间,因和某合伙做智能机器人需钱周转,通过短信推荐方式下载网贷平台贷款,借还多少钱记不清,损失20万左右,借款的服务费和利息大概是借款数额的30%左右,逾期费大概是10%-20%,展期费时30%。后来只能拆东墙补西墙,每天接到好多催收电话,对方骂脏话,言语威胁,还发短信威胁,并给家人、朋友拨打电话。我经济和精神压力巨大。
(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招商及建设银行交易流水证实内容同被害人陈述。
(4)扣押决定书、言语威胁微信截图证实:扣押吴敏的OPPO牌玫瑰金色手机一部,从中提取微信记录截图。被告人吴敏发微信称将全面通知李某1借款逾期情况。
(5)被告人吴敏供述证实:公安人员给看的微信截图是我催收他人时发的,是为了提醒他还款。
(6)被害人李某1借还款记录、被催收记录证实: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被害人李某1多次向网络平台还款,被多次催收。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8、2019年1月26日,被告人闫凤蝶通过微信对被害人刘某2进行辱骂,并以“炸了通讯录”威胁其还款。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就被害人刘某2及其家人、朋友、同事等人被网贷平台催收人员辱骂、恐吓、威胁、骚扰一案进行立案。
(2)被害人刘某2陈述材料证实:从2016年开始,因买东西在网贷平台贷了8000元,后还不上,到2018年8、9月,开始下载白鸽、花猫、网牛、名片大全、开心虎、涂开心等网贷平台还之前的贷款,陷入了拆东墙补西墙的无限循环中。借还了多少不记得,实际损失多少也不记得,贷款要扣除30%购物费和手续费,才能拿到手,利息30%左右,逾期费每天10%,展期费30%。逾期后他们打电话骂人、威胁,还发过有我本人图片的一些淫秽PS图片,家人、朋友也收到了催款电话和PS图片。后来为还网络贷款我卖了房子,但仍没有还清。我承受的经济、精神压力巨大,根本无法正常工作、生活。
(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工商及农业银行交易流水、卖房手续证实内容同被害人陈述。
(4)扣押决定书、言语威胁微信截图证实:扣押闫凤蝶的OPPO牌深蓝色手机一部,从中提取微信记录截图。被告人闫凤蝶发微信威胁要炸了刘某2通讯录。
(5)被告人闫凤蝶供述证实:我们公司催收员催收时都存在辱骂、威胁的情况。截图是我催收他人时发的,为了让他尽快还款。
(6)刘某2借还款记录、被催收记录证实: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被害人多次向网络平台还款,被多次催收。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本案控辩双方争议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本案罪名问题
本案部分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乔丽芳等人作为“套路贷”外包催收公司的员工,其威胁、恐吓、滋扰被害人、被害人家庭成员、亲朋好友及其他社会关系的目的是对被害人实施心理压迫,形成心理强制,迫使被害人偿还高额借款,其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和寻衅滋事罪,是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了两种犯罪行为,两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丽芳等八人在实施诈骗的过程中威胁、恐吓、滋扰被害人的情节,应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针对以上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杭州网贷公司王某8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等相关协议,收取“砍头息”、逾期费等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后将所谓“债务”外包给云驰公司等。而云驰公司负责人江某、法人代表王某7承接杭州网贷公司催收业务后,明知所承接的催讨债务系“套路贷”诈骗犯罪的非法债务,仍会同云驰公司管理人员的被告人乔丽芳、方国儒、刘晴晴对下属催收人员进行“话术”培训,放任催收人员采用电话辱骂、恐吓、威胁、短信轰炸被害人、发送PS淫秽或者诅咒图片给被害人及其相关联系人,逼迫被害人偿还虚高的“借款”,其行为为杭州网贷公司王某8等人实施诈骗犯罪得逞起了辅助作用,本案二十九名被告人与杭州网贷公司王某8等人、云驰公司负责人江某、法人代表王某7系“套路贷”诈骗犯罪的共犯,其行为均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分别构成诈骗罪。在具体催收过程中,被告人苏积福、吴敏、张雨生、黄群、闫凤蝶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被告人乔丽芳、方国儒、刘晴晴、苏积福、吴敏、张雨生、黄群、闫凤蝶的行为又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寻衅滋事罪。故部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二)本案犯罪金额及主从犯问题
本案中,云驰公司共催收成功金额中产生的“砍头息”加逾期费合计为123785347元。被告人乔丽芳、方国儒、刘晴晴属云驰公司管理人员,认定其犯罪金额为其所管理全部催收人员所催收成功金额的“砍头息”加逾期费,计123785347元;其余二十六名被告人为催收组长或催收人员,其犯罪数额在认定“砍头息”加逾期费的前提下,以催收成功数额、非法获利等综合认定。本案二十九名被告人与杭州网贷公司王某8等人、云驰公司负责人江某、法人代表王某7均系“套路贷”诈骗犯罪的共犯,但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从犯。
本院认为,杭州网贷公司王某8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隐瞒真相,诱使被害人签订“借贷”等相关协议,收取“砍头息”、逾期费等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后将所谓“债务”外包给云驰公司。云驰公司负责人江某、法定代表人王某7承接杭州网贷公司催收业务后,明知所承接的催讨债务系“套路贷”诈骗犯罪的非法债务,仍会同云驰公司管理人员即本案被告人乔丽芳、方国儒、刘晴晴对催收人员进行“话术”培训,纵容、放任催收人员采用电话辱骂、恐吓、威胁、短信轰炸、发送PS淫秽图片等手段逼迫被害人偿还虚高的“借款”。被告人乔丽芳、方国儒、刘晴晴等二十九名被告人的行为为杭州网贷公司王某8等人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得逞起了辅助作用,故本案二十九名被告人与杭州网贷公司王某8等人、云驰公司负责人江某、法人代表王某7系“套路贷”诈骗犯罪的共犯,均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分别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本案二十九名被告人犯诈骗罪罪名均成立。在具体催收过程中,被告人乔丽芳、方国儒、刘晴晴纵容、放任被告人苏积福、吴敏、张雨生、黄群、闫凤蝶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被告人乔丽芳、方国儒、刘晴晴、苏积福、吴敏、张雨生、黄群、闫凤蝶等八人的行为又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上述八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
王某8、江某、王某7等人与本案二十九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中,本案二十九名被告人均起辅助作用,均系从犯。诈骗犯罪中,被告人乔丽芳、方国儒、刘晴晴作用大于催收组长,催收组长作用大于催收人员;寻衅滋事犯罪中,被告人乔丽芳、方国儒、刘晴晴作用大于具体实施寻衅滋事的五名被告人。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院决定均减轻处罚。
被告人乔丽芳、张雨生、张健、钱克勤、高宇、何佳佳、宋宝玉、陈术华、马小壮、江州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被告人苏积福、杨凡凡、汪苗、章甜甜明知云驰公司被公安机关查控,仍前往公司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到公司后如实向公安人员说明身份及来意,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决定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时认定被告人刘晴晴、闫凤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被告人;被告人张雨生、钱克勤、何佳佳、王锐规劝同案犯主动投案,但指控时对被告人刘晴晴、闫凤蝶、张雨生、钱克勤、何佳佳、王锐的行为未认定立功。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晴晴、闫凤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被告人的行为依法应认定为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决定减轻处罚。被告人张雨生、钱克勤、何佳佳、王锐规劝同案犯主动投案的行为认定为立功于法无据,但本院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乔丽芳、方国儒、刘晴晴、张雨生、吴敏、黄群、闫凤蝶、汪苗、章甜甜、马小壮、江州、宗迎潮、张健、钱克勤、高宇、程京、夏繁、陈玉清、徐会城、李媛、何佳佳、王锐、刘红、陈飞杨已全部退赃;被告人苏积福、杨凡凡、孙宝玉部分退赃,本院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乔丽芳等二十九名被告人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乔丽芳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乔丽芳与杭州网贷公司无诈骗共谋,不构成诈骗罪,仅寻衅滋事犯罪一起;被告人方国儒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方国儒的行为只构成诈骗罪,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以及被告人方国儒得知公安机关在云驰公司办案后主动到公司投案,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刘晴晴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晴晴不构成寻衅滋事;被告人苏积福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苏积福不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雨生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雨生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吴敏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吴敏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黄群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黄群的行为既不构成诈骗罪,也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闫凤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闫凤蝶不构成诈骗罪及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汪苗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汪苗不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及起诉书指控汪苗的催收人次、催收成功金额、非法获利缺乏证据印证;被告人章甜甜辩护人关于不应以章甜甜组长身份作为加重其量刑依据;被告人孙宝玉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孙宝玉不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程京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程京是在协助公安机关调查个人身份信息被盗用过程中被发现是追逃人员,后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徐会城辩护人关于以工资收入作为诈骗罪量刑的依据,实现罪责刑相适应。以上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本院均不予支持。被告人苏积福、杨凡凡、汪苗、章甜甜的辩护人关于四被告人属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术华的辩护人关于指控被告人陈术华犯诈骗罪证据不足,即使构成诈骗罪也应当为单位犯罪。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犯诈骗罪,而诈骗犯罪中法律没有规定单位犯罪,故对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各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各被告人系从犯,全部被告人均认罪认罚,部分被告人有自首、立功,大部分被告人积极退赃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建议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决定对本案全部被告人减轻处罚。大部分辩护人关于对其所辩护的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云驰公司负责人江某、法定代表人王某7催收成功借款金额中产生的“砍头息”加逾期费合计为123785347元,数额特别巨大,由于本案被告人乔丽芳、方国儒、刘晴晴及其他二十六名被告人均系诈骗犯罪的共犯,故本案二十九名被告人犯诈骗罪的行为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乔丽芳、方国儒、刘晴晴两年内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其行为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被告人苏积福、吴敏、张雨生、黄群、闫凤蝶犯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综上,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不予采纳。综合本案案情及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认罪、悔罪、退赃等情况,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被告人乔丽芳、方国儒等八名被告人以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其余二十一名被告人均以犯诈骗罪定罪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乔丽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8日起至2025年9月17日止)
被告人方国儒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2026年3月18日止)
被告人刘晴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7日起至2025年3月16日止)
被告人吴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2024年9月27日止)
被告人苏积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2024年3月18日止)
被告人张雨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8日起至2023年7月7日止)
被告人黄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8日起至2023年7月7日止)
被告人闫凤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8日起至2023年7月7日止)
被告人杨凡凡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2023年9月18日止)
被告人汪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2023年3月18日止)
被告人章甜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2023年3月18日止)
被告人程玉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9日起至2024年7月8日止)
被告人宗迎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8日起至2024年1月7日止)
被告人程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8日起至2023年9月17日止)
被告人夏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8日起至2024年1月7日止)
被告人陈玉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8日起至2024年1月7日止)
被告人徐会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8日起至2024年1月7日止)
被告人李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8日起至2024年1月7日止)
被告人程飞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2024年1月9日止)
被告人陈术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9日起至2024年1月8日止)
被告人孙宝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8日起至2023年7月7日止)
被告人张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2023年1月9日止)
被告人高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9日起至2023年1月8日止)
被告人王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8日起至2023年1月7日止)
被告人钱克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8日起至2022年7月7日止)
被告人何佳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9日起至2022年7月8日止)
被告人马小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江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刘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违法所得共计1131816.35元,已追缴989910.54元;未追缴141905.81元(苏积福34589.76元,杨凡凡18998.14元,孙宝玉32302.93元,程玉黄36618.35元,陈术华19396.63元)继续追缴。上述追缴款纳入王某8诈骗案一并发还被害人。
三、扣押在案的手机、硬盘、优盘、内存卡等作案工具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鲁长来
审 判 员  王 军
人民陪审员  王丽慧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宋丽娟
书 记 员  张彦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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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网贷平台 2020.9.27……杭州套路贷团伙被告人乔丽芳、方国儒、刘晴晴、苏积福、吴敏、张雨生、黄群、闫凤蝶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杨凡凡、汪苗、章甜甜、程京、宗迎潮、张健、程玉黄、钱克勤、高宇、孙宝玉、夏繁、陈玉清、徐会城、李媛、何佳佳、王锐、程飞杨、陈术华、马小壮、江州、刘红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杭州土豆用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灏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东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20余家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网贷公司)上线运营“网牛”、“白菜”、“白鸽”、“雏鹰”、“红番茄”、“花猫”、“机猫”等21个网贷APP软件”》 有 1 条评论

  1. 匿名

    事实证明,坏人不会改好的,即使是坐牢出狱,比如钱克勤,出狱第一件事就是欺骗我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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