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兵道”网络传销平台 2019.11.5……兵道网络传销集团被告人赵士伟、梁斌、李翠平、赖桂红、李容仙、丁峰、张吉民、王庆光、柴亚荣、苏国、万和长、夏治亮、闫敏凤、孔某某、蔚某、张某某、夏腊梅、韦振锋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赵士伟上诉称:其主观恶性小,没有骗取平台会员的财物,当时没有意识到犯罪;所收投资款均用于会员返利和平台经营,个人没有挥霍;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初犯、偶犯,本人是退伍军人,请求减轻处罚

万和长、苏国、孔祥达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刑终621号

原公诉机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士伟,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户籍地河南省柘城县。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徐睿,广西桂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斌,男,195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翠平,女,198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普安县。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赖桂红,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寻乌县。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蓝福林,江西寻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容仙,女,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四川省汉源县。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峰(曾用名丁锋、丁学军),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吉民,男,197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济阳县。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庆光,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巴彦县。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4月9日被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柴亚荣,女,197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国,男,198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肇东市。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4月16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万和长,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曾诚,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闫敏凤,女,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陕西省陇县。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孔祥达,男,196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蔚真,男,1990年2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山西省五台县。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闫宏伟,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俊良,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青冈县。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腊梅,女,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苏省。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韦振锋,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7月1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夏治亮,男,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士伟、梁斌、李翠平、赖桂红、李容仙、丁峰、张吉民、王庆光、柴亚荣、苏国、万和长、夏治亮、闫敏凤、孔祥达、蔚真、张俊良、夏腊梅、韦振锋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2019)桂0102刑初6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士伟、梁斌、李翠平、赖桂红、李容仙、丁峰、张吉民、王庆光、柴亚荣、苏国、万和长、闫敏凤、孔祥达、蔚真、张俊良、夏腊梅、韦振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广西兵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法定代表人为赵士伟,于2017年11月21日变更企业名称为广西兵道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兵道集团),赵士伟为兵道集团的法定代表人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华某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法定代表人为李翠平,华某信公司的股权情况为:兵道集团占股60%、李翠平占股40%。兵道集团公司成立后,被告人赵士伟通过网络公司搭建了“中国·兵道”网络平台,其奖励规则如下:(1)会员注册充值投资100至10000元,按双倍计入投资额。(2)每天从剩余投资额的2%分红至股金账户,分红股金可提现也可以复投。(3)通过发展下线获得下线投资的奖励(推荐奖),一代奖励8%,二代奖励10%,奖励自动复投。(4)满足直推业绩和团队业绩条件后升级会员,获得团队新增业绩奖励(业绩奖),升级条件和各级会员奖励比例见表5,其中:升级乡级代理直推业绩:50000;升级乡级代理团队业绩:200000;升级县级代理直推业绩:60000;升级县级代理团队业绩:600000;升级市级代理直推业绩:100000;升级市级代理团队业绩:1000000;升级区域代理直推业绩:120000;升级区域代理团队业绩:1500000;升级省级代理直推业绩:140000,升级省级代理团队业绩:5000000;升级市场总监直推业绩:200000,升级市场总监团队业绩:10000000。(5)提现股金时扣除10%手续费,5%转为重消积分,实付85%。(6)股金或重消积分可以购买产品。
搭建“中国·兵道”网络平台后,被告人赵士伟、梁斌、李翠平、赖桂红、李容仙、丁峰、张吉民、蔚真、张俊良、夏腊梅、王庆光、柴亚荣、苏国、万和长、夏治亮、闫敏凤、孔祥达、韦振锋等人,积极宣传和推广“中国·兵道”网络平台,积极实施发展和引诱他人发展下线等传销活动。
经鉴定,“中国·兵道”网站共有166213个会员,其中包括:普通会员165407个,乡代理563个,县代理154个,市代理46个,区域经理22个,省代理13个,市场总监8个。有推荐关系网构成的会员网络共有56层。从2017年11月23日至2018年4月10日期间,兵道集团、华某信公司收取入会会员39417人,共179804人/次转入的资金共296457300元。兵道集团、华某信公司共返还会员入门费、支付分红资金共145794230.60元,收取与支付会员资金的差额为150663069.40元。
被告人梁斌在“中国·兵道”网站系统共有会员账号3个,其中一个会员账号级别为省代理,累计下线会员11850个,累计总投资额2077294.46元,累计充值金额500元,累计提现金额130475元。
被告人李翠平在“中国·兵道”网站系统中共有会员账号2个,其中一个会员账号级别为市场总监,累计下线会员27799,累计总投资额9091024.96元,累计充值金额2000元,累计提现金额357060元。
被告人李容仙在“中国·兵道”网站系统中共有会员账号2个,其中一个会员账号级别为市场总监,一个为乡代理,累计下线会员180478个,累计总投资额3564027.58元,累计充值金额0元,累计提现金额868345元。其中账号为888的会员账号由被告人李容仙、赖桂红、夏蜡梅、张俊良四个人共享,该账号提现金额为787605元。
被告人丁峰在“中国·兵道”网站系统共有会员账号3个,其中两个会员账号级别为乡代理,累计下线会员3205个,累计总投资额305557,累计充值金额15900元,累计提现金额26095元
被告人张吉民在“中国·兵道”网站系统中会员账号为:518,级别为普通会员,该会员在整个会员层级结构的第7层,下线会员总数65个(其中直接下线会员7个),下线会员共有6层。该会员账号总投资额6072.66元,累计充值金额156元,实际提现金额2975元。
被告人王庆光在“中国·兵道”网站系统中会员账号为:wqg888,级别为乡代理,该会员在整个会员层级结构的第7层,下线会员总数1453个(其中直接下线会员19个),下线会员共有12层。该会员总投资额83671元,累计充值金额2200元,实际提现金额13260元。
被告人柴亚荣在“中国·兵道”网站系统中会员账号为:cyr8888,级别为县代理,该会员在整个会员层级结构的第8层,下线会员总数1252个(其中直接下线会员52个),下线会员共有11层。该会员总投资额143012.40元,累计充值金额9800元,实际提现金额23375元。
被告人苏国在“中国·兵道”网站系统中会员账号为:sushao888,级别为乡代理,该会员在整个会员层级结构的第19层,下线会员总数305个(其中直接下线会员41个),下线会员共有9层。该会员账号总投资额70122.20元,累计充值金额10000元,实际提现金额12070元。
被告人万和长在“中国·兵道”网站系统中会员账号为:13×××66,级别为县代理,该会员在整个会员层级结构的第11层,下线会员总数5621个(其中直接下线会员7个),下线会员共有24层。该会员账号总投资额507622.76元,累计充值金额0元,实际提现金额56440元。
被告人夏治亮在“中国·兵道”网站系统中有2个账户,其中会员账号级别为县代理,累计下线会员2135个(其中直接下线会员89个),累计总投资额132401.40元,累计充值金额5100元,累计提现金额12920元。
被告人闫敏凤在“中国·兵道”网站系统中会员账号为:ymf8019,级别为乡代理,该会员在整个会员层级结构的第7层,下线会员总数346个(其中直接下线会员25个),下线会员共有9层。该会员账号总投资额147658.80元,累计充值金额5000元,实际提现金额41650元。
被告人孔祥达在“中国·兵道”网站系统中会员账号为:kxd888,级别为普通会员,该会员在整个会员层级结构的第10层,下线会员总数116个(其中直接下线会员1个),下线会员共有13层。该会员账号总投资额218015.76元,累计充值金额0元,实际提现金额45135元。
被告人蔚真在“中国·兵道”网站系统中会员账号共有2个,累计下线会员23857个,下线会员共有33层。累计总投资额378827.44元,累计充值金额0元,累计提现金额49215元。
被告人张俊良在“中国·兵道”网站系统中会员账号共有2个,其中一个账号级别为市场总监,累计下线会员155715个,累计总投资额3006289.48元,累计充值金额0元,累计提现金额787605元,该款全部提现至李容仙名下账户。
被告人夏蜡梅在“中国·兵道”网站系统中会员账号共有2个,其中一个账号级别为市场总监,累计下线会员155716个,累计总投资额3042833.12元,累计充值金额0元,累计提现金额808250元,其中787605元提现至李容仙名下账户,其中20645元提现至夏蜡梅账户。
被告人韦振锋在“中国·兵道”网站系统中有2个会员账号,两个会员账号级别均为乡代理,累计下线会员197个,累计总投资额185406.84元,累计充值金额18000元,累计提现金额45475元。
另查明,被告人赵士伟、梁斌、李翠平、李容仙、赖桂红、丁峰、张吉民、王庆光、柴亚荣、苏国、万和长、夏治亮、闫敏凤、孔祥达、蔚真、夏腊梅、韦振锋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俊良于2018年6月1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兵道集团入股合同书、项目开发协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士伟、梁斌、李翠平、赖桂红、李容仙、丁峰、张吉民、王庆光、柴亚荣、苏国、万和长、夏治亮、闫敏凤、孔祥达、蔚真、张俊良、夏腊梅、韦振锋共同组织、领导以“中国·兵道”网络平台开展的传销活动,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参加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十八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赵士伟、梁斌、李翠平、赖桂红、李容仙、丁峰、张吉民、王庆光、柴亚荣、苏国、万和长、夏治亮、闫敏凤、孔祥达、蔚真、夏腊梅、韦振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俊良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士伟、梁斌、李翠平、赖桂红、李容仙、丁峰作为“中国、兵道”网络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王庆光、柴亚荣、苏国、万和长、夏治亮、闫敏凤、蔚真、韦振锋作为“中国、兵道”网络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发展会员的人数均超过120人,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张吉民、孔祥达、夏腊梅、张俊良发展的会员人数不足120人,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未达二百五十万元,尚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被告人赵士伟、梁斌、李翠平、赖桂红、李容仙、丁峰作为“中国、兵道”网络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王庆光、柴亚荣、苏国、万和长、夏治亮、闫敏凤、韦振锋、张吉民、孔祥达、蔚真、夏腊梅、张俊良积极参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但各被告人的会员级别多为“乡代理”和“县代理”,其名下会员账号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较少,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是从犯,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赵士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二、被告人梁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三、被告人李翠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四、被告人赖桂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五、被告人李容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六、被告人丁峰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七、被告人张吉民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八、被告人王庆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九、被告人柴亚荣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十、被告人苏国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十一、被告人万和长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十二、被告人夏治亮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十三、被告人闫敏凤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十四、被告人韦振锋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十五、被告人孔祥达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十六、被告人蔚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十七、被告人夏蜡梅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十八、被告人张俊良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十九、追缴被告人赵士伟、梁斌、李翠平、赖桂红、李容仙、丁峰、张吉民、王庆光、柴亚荣、苏国、万和长、夏治亮、闫敏凤、孔祥达、蔚真、张俊良、夏腊梅、韦振锋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二十、涉案财产,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赵士伟上诉称:其主观恶性小,没有骗取平台会员的财物,当时没有意识到犯罪;所收投资款均用于会员返利和平台经营,个人没有挥霍;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初犯、偶犯,本人是退伍军人,请求减轻处罚。
赵士伟的辩护人提出:1、赵士伟主观恶性小,对平台是传销行为的违法性认识错误才犯罪,其没有骗取平台会员财物的主观恶意,所收钱款大多用于投资和返还会员,没有用来个人挥霍;2、客观上没有给会员造成损失,至案发时平台都没有拖欠会员的返利费用,很多会员因此自愿加入,没有造成严重后果;3、赵士伟是退伍军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4、起诉书中并未指控其犯罪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庭审中对此也没有明示,一审程序有误。综上,请求发回重审或改判赵士伟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梁斌上诉称:其虽然被任命为公司执行总裁,但是其职责是负责实体企业落地及老兵就业,不参与兵道平台的管理,注册的账号是赵士伟安排他人操作,一审认定其是主犯错误,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李翠平上诉称:赵士伟供述等证据证明其只是服从赵士伟的指挥安排,对兵道公司没有控制权,也没有参与策划管理,一审认定其名下投资数额错误,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赖桂红上诉称:其和赵士伟不存在合作或隶属关系,相关账户是由他人管控,其没发展会员,一审认定其行为系情节严重和主犯错误,请求二审查明事实,减轻处罚。
赖桂红的辩护人提交以下书面辩护意见:1、赖桂红不是兵道公司的股东和高管,也未参与组建公司,公司经营管理、财务支配、宣传培训均不是其掌控,其并非组织者和领导者;2、888会员账号是其代李某、陈菲菲领取赵士伟给的欠款,之后没有再使用过该账户,也没有从中获利;3、一审认定赖桂红利用人脉资源帮助赵士伟发展传销活动缺乏证据佐证,即使其构成犯罪也是起次要作用,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赖桂红是主犯。因此,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量刑畸重,请求二审查明事实,公正判决。
李容仙上诉称:一审认定的888账号是其和赖桂红等四人共享,并重复累加了889账号会员数,888账号会员数应为155716人,金额其只占四分之一,且其没有参与组织策划,不是主犯,因此,一审认定下线人数、金额及作用均有错误,量刑畸重,请求二审公正判决。
丁峰上诉称:其是老兵公益实体店的管理者,与兵道集团没有关联,其没有在兵道集团账户账户提现,一审对其账号上会员统计错误,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处罚。
张吉民上诉称:其是南宁分公司负责人,但赵士伟不提供办公房租后,其在2017年12月已脱离兵道公司,实际发展人数是60多人,且很多账号是空号,也不知道兵道平台是违法的,请求二审从轻处罚。
王庆光上诉称:其是受他人误导参与,属受害者,并非组织领导者,其是传唤到案应构成自首,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改判或适用缓刑。
苏国上诉称:其不是兵道平台的发起人和策划者,会员和乡级代理都是其自己投钱买的,层级和人数均未达到情节严重,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改判。
万和长上诉称:本案是由赵士伟等人策划、发起,其没有和同案人相互通讯,不在公司担任职责及参与公司管理,其也有自身合法工作,主观上不明知这是违法活动,一审量刑过重,请求减轻处罚。
万和长的辩护人提交以下书面辩护意见:一审认定万和长是从犯,但万和长在本案中只是按照公司网络宣传发展下线,会员层级仅为县代理,相较于层级更高的同案人,一审量刑和罚金偏重,其未获取非法利益,甚至连投资都没有收回,请求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上述情节,依法改判。
闫敏凤上诉称:其不是公司员工和管理者,参与时间短,没有积极发展他人,实际发展人数少于鉴定,很多也都是空号,作用上是从犯,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处罚。
柴亚荣上诉称:一审认定其数据不准确,其只是县级代理,系初犯、从犯,与同案犯相比,量刑偏重,请求二审从轻处罚。
孔祥达上诉称:购买兵道股权系其爱人和梁斌操作,其没有发展下线会员,连从犯都不构成,一审认定其犯罪事实不清,请求二审对其作出无罪判决。
蔚真上诉称:兵道平台是赵士伟开发,其不知情也没有参与,其会员账号是赵士伟安排他人注册,其没有实际操作,更没有主动宣传或发展过会员,而且其在2017年9月底10月初即兵道平台开始测试就离职了,之后发展情况与其无关,一审量刑过重,其行为不构成传销犯罪。
蔚真的辩护人提交以下书面辩护意见:蔚真加入传销组织不到一个月,没有发展任何下线或参与宣传、培训活动,仅根据赵士伟安排做一些开车、打印等事务性工作;蔚真九月份加入到十月初主动退出,期间旁听了发起人会议但没有发言,对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没有起到关键作用,该出行为表明了拒绝传销的态度,也对周围人员退出该组织产生了一定积极影响。因此,一审认定蔚真宣传和推广兵道平台及积极发展下线的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蔚真无罪。
张俊良上诉称:在其加入兵道公司之前,赵士伟已经注册兵道平台,其没有参与策划制作,2017年9月份在夏腊梅下面注册的账号其没有操作过,也没有发展会员,月底其就离开兵道公司,赵士伟称其退出后仍在平台领钱没有证据支持。因此,其被赵士伟欺骗,只是一名受害者,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公正判决。
夏腊梅上诉称:其没有和赵士伟组织策划兵道公司,只是一名普通员工,相关账户其没有使用,也没从中取过钱款,在桂林期间没有发展过会员,归案后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韦振锋上诉称:一审认定其线下人数达到情节严重的证据不足,其没有发展会员,只是一名普通投资者,一审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公正判决。
南宁市人民检察院书面意见认为:1、在案证据包括各上诉人的供述能够证实本案涉案人员对于兵道平台是以按照层级和发展人员为返利依据这一模式是明知的,客观上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上诉人的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2、一审法院根据人员级别、会员账号数、吸收金额及各人行为进行充分评价和区别,认定主从犯有事实依据;3、上诉人所提部分账号重复或是空号,没有实际投资,但是这部分空号也算人数作为上级返利的依据,相关账户数据已经过专业的鉴定,这些账号数据均应采信;4、一审量刑已充分考虑各上诉人的情节,而罚金是根据其涉及的投资金额来确定,也符合经济犯罪的处罚规则,因此,原判对各上诉人的刑罚适当。综上,一审认定的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明体系,足以证实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原判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赵士伟辩护人提出一审未指控情节严重,判决程序错误的意见。经查,一审公诉机关已经在指控事实及庭审上就赵士伟等人的行为是否为情节严重予以区分,并在发表量刑意见时按照各自的情节标准分别进行建议,其中对赵士伟的量刑建议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一审根据指控的数额及量刑建议对赵士伟科处的刑罚并无错误。故对相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是被蒙骗进入公司,不知道是传销组织,所起作用较小,应是从犯的意见,经查,兵道平台成立后是按照一定层级以人头计数收取报酬,传销活动特征明显,相关上诉人在其中参与发展管理人员、宣传培训等活动,并获取提成,涉及的人数与层级均已达到追诉标准,各人的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上诉人是否明知参与的是传销活动系违法性认识不足,不影响行为定罪,原判亦根据各人参与传销活动的资金数额、人员层级等查明事实对其作用进行了区分,所认定的主从犯正确。因此,相关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3、关于部分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账户由他人操作、部分系空号、有重复计算及加入时间较短等数额方面的意见。经查,(1)本案鉴定意见经有资质的司法鉴定部门根据兵道平台网站数据、账户资金记录等客观证据依法作出,一审依照涉案交易规则、计酬方法及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其他证据综合判定后,采信了相关鉴定意见作为定案数额,合法有据。(2)本案部分存在由他人操作或借用他人身份证作为空号的情形,但是这些相关账号或人员是其发展下线和组成网络,以获取工资提成,成为晋升上一级的重要依据,在传销体系中起到承接上下、连接左右的作用,因此,这些账号或人员不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3)蔚真等人尽管加入时间较短,但是与前述账号或人员的情形相同,其仍可以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即前期行为导致的犯罪后果仍在持续,因此,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和人数依法亦不应扣除,一审对此认定准确。相关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4、关于量刑和罚金是否畸重的问题。本案涉案金额过亿元,人数众多,一审根据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自首、坦白等情节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均在法定幅度内,量刑及罚金并无不当。至于王庆光提出其具有自首的意见,经查与在案证据不符,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证明其是被抓获归案。故相关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士伟、梁斌、李翠平、赖桂红、李容仙、丁峰、张吉民、王庆光、柴亚荣、苏国、万和长、闫敏凤、孔祥达、蔚真、张俊良、夏腊梅、韦振锋及原审被告人夏治亮以“中国·兵道”网络平台开展传销活动,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参加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中,赵士伟、梁斌、李翠平、赖桂红、李容仙、丁峰、王庆光、柴亚荣、苏国、万和长、闫敏凤、蔚真、韦振锋、夏治亮发展人数超过120人,属犯罪情节严重。南宁市人民检察院书面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丘 毅
审 判 员  樊海金
审 判 员  谢李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梁巍译
书 记 员  陈桂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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