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谷财富 2020.9.23……亿谷财富平台姜国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至2015年2月,因资金链断裂,姜国华将平台关闭。被告人姜国华,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6月6日、2017年12月14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5日被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抓获归案。2019年4月1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4日被依法逮捕。2019年12月25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2022年4月11日止)。2020年9月18日被解回再审

姜国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802刑初25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国华,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于浙江省常山县,汉族,大专文化,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6月6日、2017年12月14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5日被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抓获归案。2019年4月1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4日被依法逮捕。2019年12月25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2022年4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20年9月18日被解回再审。现羁押于浙江省衢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美双,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衢州市柯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衢柯检刑诉(2018)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国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需要转换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因被告人姜国华不能到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裁定中止审理本案。2020年9月18日本院裁定恢复审理本案。并于2020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裴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国华及辩护人刘美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被告人姜国华为开展P2P借贷业务,从温汉军处接手衢州亿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年5月,被告人姜国华聘请上海冷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其开发网络借贷平台“亿谷财富”。同年6月18日,该平台正式上线运行,通过互联网络QQ投资群、网贷之家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不断吸收公众存款。经审计,“亿谷财富”平台及姜国华在涉案的2014年6月至2015年11月期间共吸收集资金额21750706.42元,待偿还金额8174969.61元。
2016年6月6日被告人姜国华主动至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投案。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国华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未经批准,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国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姜国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姜国华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自愿认罪,请求对被告人姜国华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被告人姜国华为开展P2P借贷业务,从温汉军处接手衢州亿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人责任有限公司),由员工詹某挂名法人代表,姜国华为实际负责人。同年5月,被告人姜国华聘请上海冷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其开发网络借贷平台“亿谷财富”。同年6月18日,该平台正式上线运行,通过互联网络QQ投资群、网贷之家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不断吸收公众存款。直至2015年2月,因资金链断裂,姜国华将平台关闭。
2018年11月11日,经浙江广泽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亿谷财富”平台及姜国华在涉案的2014年6月至2015年11月期间共吸收集资金额21750706.42元,待偿还金额8174969.61元。
2016年5月30日,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对被告人姜国华进行传唤,要求其于同年6月6日到柯城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接受传唤,后姜国华于6月6日到达该局投案,并如实供述。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姜国华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拘留证、拘留通知书;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决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银行卡历史交易明细表、系统开发合同、企业借款合同、借款合同、股东会担保决议、车辆质押合同、房产抵押合同、设备抵押合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合作协议、公司运营费用、借条、收条、合伙协议、还款计划、公证书、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房产记载信息查询记录、借款人信息;店面租赁合同;常山法院判决书等清单;公司基本情况、变更登记情况;调取证据清单及调取的数据光盘;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银行交易流水账单;集资参与人张佩丽、郑丹、杨洪森、孙镇华、陆忠君、任欣、鲍祝新、姚丽芳等人的证言及提供的衢州亿谷公司平台网站截图、亿谷财富提现金额、银行交易记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情况说明、收条、保证书、担保函;证人曾某、詹某、聂某、刘某、彭某等人的证言;浙江广泽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浙广泽审字[2017]1279号、[2018]0939号关于衢州亿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姜国华集资额专项审计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姜国华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国华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未经批准,以高额利息等方式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姜国华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辩护人所提相一致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不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实行并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姜国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罚金5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2023年12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罚金款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姜国华退赔各集资参与人损失(详见附件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波
人民陪审员  毛益民
人民陪审员  胡英姿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师浩

附件一:
序号 集资参与人 审计认定 投资金额 审计认定待偿还余额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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