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五刑诉〔2020〕Z26号
被告单位**管理(海南)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5T5****,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大道**号**大厦**层**房,法定代表人苏某某。
诉讼代表人苏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管理(海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吴晓飞,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22197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管理(海南)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苏省南京市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区,现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小区**座**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辩护人任金波,海南国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蓉,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11966********,汉族,大学本科,案发前系海口**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五指山市,现住海口市龙华区**路**宿舍**栋**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辩护人钟淑娴,海南昌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晓飞、周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3日,**管理(海南)有限公司在海口市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法定住所位于海口市龙华区**大道**号**大厦**层**房。2018年10月19日,被告人吴晓飞出任**管理(海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后,宣称以通过一两年的时间,在全国主要城市打造50至100家T享智能旗舰餐厅,力争三年挂牌上市。为规避法律责任,2018年11月9日,吴晓飞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苏某某,并让苏某某、吴晓飞代其持有公司的股份,其作为实际控制人。**管理(海南)有限公司未经金融管理机构批准,采取面向全国招募10000名天使合伙人的方式吸收公众资金。**管理(海南)有限公司采取吸引被害人的规则为,消费者通过推广链接免费注册,以手机号为账号,拥有公司准合伙人资格,15天内有任意投资,成为天使合伙人,享受消费权、投资权利、预先分红权、并赠送投资额千分之一期权(即公司原始股);投资5000元以上任意投资,缴纳品牌使用费1000+成为VIP天使合伙人,除享受天使合伙人的权益外,还享有市场分享推荐奖励的权益,拥有招募奖励,每招募一名合伙人投资奖励投资额等额T享贝,每招募一名VIP天使合伙人,奖励200元现金直接到余额钱包。公司在某某APP给投资者投资额5倍的T享贝,每日可获得预先分红释放千分之二的T享贝,其中80%转化为余额钱包,20%转化为消费券,余额钱包为个人总资产,可提现,可互转,可追加投资,消费券可在APP购物使用。之后又采取了面向全国遴选100个合伙人招募市场推广原创团队,组建**区域运营中心、新增城市合伙人、“大干六十天,争获百万奖”、成立区域服务中心和开设T享智能餐厅相关推荐奖励等政策,刺激合伙人推荐新合伙人投资加入。
2018年12份,被告人周蓉投资20000元成为**管理(海南)有限公司VIP天使合伙人、团队长后,积极协助**管理(海南)有限公司吸收公众存款。2019年6月30日,被告人周蓉通过其微信群及朋友圈,直接推荐38人合伙人投资**管理(海南)有限公司,并组建出一个由9名核心股东,40名普通股东的团队,申请成立**管理(海南)有限公司海口区域服务中心,出任海口区域服务中心负责人。2019年8月23日,周蓉注册成立海口**服务有限公司。同年9月30日,海口**服务有限公司与**管理(海南)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积极通过其微信群、朋友圈进行宣传,并利用海口区域服务中心其它合伙人推荐招募合伙人,协助**管理(海南)有限公司吸收合伙人资金。
经司法会计鉴定,2018年1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管理(海南)有限公司收取公众投资款共人民币58340338.74元,其中,周蓉负责的海口区域投资者1739人的投资款共人民币8035425.59元。2018年1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管理(海南)有限公司支付投资人提现分红人民币32873768.71元。尚有人民币25464870.03元未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银保监海南监管局复函、腾米运营说明、腾米协议样本、合作经营协议、**管理(海南)有限公司宣传材料、公司材料、被害人张某甲、刘某丙、报黄某某等人的报案书等书证材料;
2.证人龙某某、曹某某、苏某某、陈某甲、刘某甲、陈某乙、林某某、刘某乙、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丙、黄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冼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晓飞、周蓉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会计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管理(海南)有限公司、被告人吴晓飞、周蓉以招募合伙人的方式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中,被告单位**管理(海南)有限公司、被告人吴晓飞犯罪数额为人民币58340338.74元,被告人周蓉犯罪数额为人民币8035425.3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枫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吴晓飞、周蓉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诉讼代表人苏某某联系电话1512096****;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有关涉案物品现扣押于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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