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泰喜航、钱海创投、久龄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申报公告
深圳宝安法院
被告人王义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由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3月19日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王义等人提出上诉,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重审判决,现判决已生效。
为充分保障投资人权益,宝安区人民法院发布如下公告:
由我院审理的(2019)粤0306刑初1681号被告人王义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现一审判决已生效,公安机关查扣部分涉案财物,需要依法退还相应投资人。因本案投资人众多,为充分保障投资人权益,现就此发布如下公告:
凡涉及深圳泰喜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久龄久集团有限公司、深圳钱海创投有限公司的投资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向本院申报投资事项并提供相关证据,包括:1.投资人损失登记表(该表请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官网下载后,规范填写);2.投资人身份证明(需与相关证明材料一致);3.接受退赔款的银行卡复印件(必须使用本人银行卡,手写签名并标明开户行);4.联系方式(地址与电话);5.其他能够证明实际出资额和返还利息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收款收据、银行流水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能证实投资人被吸收资金的证据)。
本院将依法对涉案投资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请务必按要求提供,并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规范。若虚报金额或伪造材料将影响自身权益,导致少退或无法取得退赔款。
提交地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建安一路3号(材料尽可能以邮寄方式提交)。联系人:王梦莹0755-29997842。
注:1.本案涉及金额较大,人数众多,为避免材料过于分散影响统计汇总,请各投资人尽量多人统一提交;2.案件审理过程中已通过投资人代表向本院提交过材料的投资人(仅指发回重审期间向王梦莹助理提交的)可不重复提交,但需重新提供投资人损失登记表。
逾期提交者视为主动放弃相关权益,将不参与本案涉案财物的分配。
特此公告。
附件:投资人损失登记表(登记表见我院官网公告下方)
https://www.bafy.gov.cn/web/content?gid=53521&lmdm=1205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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