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易贷 2020.6.15……众易贷平台被告人刘朝恩、喻洪强、张立志、姜智慧、侯小强、陈佰启、宋志斌、孙红月、梁战国、王英波、王飞峰、朱永杰、葛亚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裁定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本案中止审理

刘朝恩、喻洪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5刑初2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朝恩,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系河南众易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清丰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2日被逮捕。
辩护人史挥龙、冀铭,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喻洪强,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群众,系河南众易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总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2日被逮捕。
辩护人黄海豹,北京德和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立志,男,199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群众,系河南众易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技术总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6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马林,北京市安博(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姜智慧,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群众,系河南众易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风控总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0日被逮捕。
辩护人郑利昌,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侯小强,化名侯耀林,男,197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系河南众易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日被逮捕。
辩护人岳亚,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佰启,男,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群众,系河南众易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曾因非法获取公民信息,于2014年12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月1日被取保候审。曾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9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十万元,现处于服刑期间。
辩护人雷保军,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志斌,男,195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系中新房河南绿色产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户籍所在地郑州市中原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2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凯,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红月,女,1962年1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系中新房河南绿色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郑州市中原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2日被逮捕。
辩护人常春生,河南沃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战国,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系河南中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郑州威客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6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庞恒杰,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英波,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群众,系河南众易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户籍所在地郑州市金水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6日被逮捕。
辩护人任成宇,河南铭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飞峰,男,198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系河南众易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威客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行政主管,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6日被逮捕。
辩护人杨迎春,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永杰,女,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群众,系河南众易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威客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财务人员、会计,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2日被逮捕。
辩护人苏旭、孙姣姣(实习),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葛亚丹,女,199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群众,系河南众易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威客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鄢陵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5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枫、李明,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0日以郑金检二部刑诉[2019]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朝恩、喻洪强、张立志、姜智慧、侯小强、陈佰启、宋志斌、孙红月、梁战国、王英波、王飞峰、朱永杰、葛亚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 邱 红
审判员 侯二伟
审判员 吴 洋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苏卫红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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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匿名

    就这样不了了之了,还我血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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