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依淼与上海浙鼎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沪0104执6510号
申请执行人:夏依淼,女,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
被执行人:龚斌斌;上海浙鼎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男,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玉环县。
被执行人:上海浙鼎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义,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夏依淼与被执行人龚斌斌、上海浙鼎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沪0104民初19569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夏依淼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龚斌斌;上海浙鼎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共计人民币XXXXXXX元。
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上海浙鼎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执行,并申请解除对上海浙鼎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采取的所有强制措施。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经查并向申请人核实,被执行人龚斌斌去向不明,在本市无实际居住地。本院已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调查其社保、公积金情况,现尚未收到调查回执。申请执行人已于诉讼中依法保全被执行人龚斌斌名下龙茗路XXX弄XXX号XXX室不动产。因上述不动产有共有人且有两项抵押权,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已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龚斌斌名下农业银行XXXXXXXXXXXXXXXXXXX、冻结民生银行XXXXXXXXXXXXXXXX账户,冻结期限均自2019年9月29日至2020年9月28日止。本院执行中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网上曝光、网上追查、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除此之外,被执行人龚斌斌;上海浙鼎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怡明
审判员 陈 曦
审判员 武 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智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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