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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贵宾、周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4刑初576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丛贵宾,男,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暂住本市龙岗区,原系深圳市前海多币宝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辩护人郑志勇,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迁根,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睿,男,199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暂住本市南山区,原系深圳市前海多币宝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焕君,广东华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钟荣惠,广东华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9)6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丛贵宾、周睿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国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丛贵宾及其辩护人郑志勇、吴迁根,被告人周睿及其辩护人黄焕君、钟荣惠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6年2月,被告人丛贵宾通过购买股权的方式取得深圳市前海多币宝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币宝),法定代表人由林某文变更为丛贵宾;2017年6月,多币宝股东变更为丛贵宾实际控制的深圳市东方金鼎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占85%)、深圳市红金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占15%),并由丛贵宾的妻子马某1担任多币宝法定代表人;2017年9月,多币宝股东变更为深圳市东方金鼎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占75%)、海林市北旅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占25%),实际办公地址从原本市福田区中洲大厦1307房迁至福田区泰然七路苍松大厦北座909C。多币宝公司运营期间,内设运营部、风控部、技术部、客户部、渠道部、财务部等部门,由被告人丛贵宾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全面主持公司一切事务;被告人周睿担任副总经理,协助管理公司事务。
2017年7月开始,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被告人丛贵宾、周睿利用线上“悠哉猫”P2P投资平台(网站××)和线下签订借贷合同的方式,通过网络等方式公开宣传,向投资人承诺化收益8%-10%的高额利息及私下再承诺年化收益4%-5%返现为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主要借给关联人员刘某1控制的江苏彭城汇公司使用。悠哉猫平台借款方将还款资金转回多币宝公司账户或者丛贵宾实际控制的个人账户,被告人丛贵宾、周睿利用部分还款资金作为悠哉猫平台的运营费用和向投资人的返现费用,或者通过“发新标、填旧标”的方式,来填补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缺口。
经审计,悠哉猫交易平台旧库共有投资人1975人,投资金额58403770元,收回本金58401690元,未收回本金2080元。悠哉猫交易平台升级后新库投资人共计133名,投资金额28156900元,收回本金10640400元,未收回本金17516500元。
2018年8月30日,被告人丛贵宾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2018年8月31日,被告人周睿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投资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丛贵宾、周睿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丛贵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认罪。
其辩护人郑志勇、吴迁根认为:一、被告人丛贵宾构成自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丛贵宾在办案人员电话传唤通知的情况下,积极配合到天安派出所接受调查,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二、认定平台吸纳资金数额应当以“投资人充值金额”为准,而不能以“借款本金金额”为准,因为部分投资人在可以提现的情况下没有提现,而是继续在平台上投资,故未提现并重复投资的金额应当剥离;应当将旧库与新库进行区别,分别评价,旧库投资人资金基本收回,量刑时应予以考量,即使不进行区分,多币宝公司对投资人的回款金额已超过七成,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三、本案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丛贵宾虽为公司负责人,但P2P业务是通过公司开展的,且投资人也是认可公司才进行投资的。四、丛贵宾认罪悔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告知书,其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五、丛贵宾系初犯、偶犯,且其至始至终都没有逃避责任和调查,说明其主观犯罪故意并不强,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六、被告人丛贵宾表示愿意清理公司资产和对外债权等,尽量弥补投资人的损失。七、被告人丛贵宾平台公司出现兑付问题,一方面是其公司经营不规范,另一方面也与整个行业的大环境息息相关。
被告人周睿当庭认罪,但辩称其2017年10月左右入职悠哉猫时平台已经上线,已发布过项目,那时候公司的借贷协议是丛贵宾签订的。
其辩护人黄焕君、钟荣惠认为:一、周睿认罪认罚,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二、建议本案的犯罪主体确认为单位犯罪。涉案P2P投资平台是多币宝公司控制的线上平台,非吸行为是以公司名义对外推广的,借款协议合作协议等材料是以公司的名义签署的,部分违法所得用于公司经营。三、审计报告书所列的金额不应当采纳。报告不具备合法性,平台收到投资人款项后当天统计返点数额500万元应当扣除,周睿本投资数额10000元应当扣除,周睿的朋友7人投资数额7733200元应当扣除。四、周睿不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管理人,只是根据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丛贵宾的指示和决策对公司的日常运作和平台的日常维护进行管理,不参与分红盈利分配,没有业务提成,不知道“发新标,还旧标”的情形,所起的是次要作用是从犯。综上,鉴于本案犯罪事实确实存在,但周睿是为丛贵宾打工的,是初犯,有自首情节,没有前科,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有悔罪悔改,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对周睿量刑三年以下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被告人丛贵宾通过股权受让的方式成为深圳市前海多币宝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币宝”)的股东,法定代表人由郑某文变更为丛贵宾;2017年6月,多币宝股东变更为丛贵宾实际控制的深圳市东方金鼎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占85%)、深圳市红金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占15%),并由丛贵宾的妻子马某1担任法定代表人;2017年9月,多币宝股东变更为深圳市东方金鼎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占75%)、海林市北旅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占25%),实际办公地址从深圳市福田区中洲大厦1307房迁至福田区泰然七路苍松大厦北座909C。多币宝公司运营期间,内设运营部、风控部、技术部、客户部、渠道部、财务部等部门,被告人丛贵宾负责全面主持公司工作;被告人周睿于2017年10月入职多币宝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负责平台的运营和公司的行政管理工作。
从2017年10月开始,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丛贵宾、周睿将网络贷款(P2P)作为多币宝公司的主要业务,利用线上“悠哉猫”平台(网站××),通过网络等方式公开宣传,向投资人承诺年化收益8%—10%的高额利息及私下再承诺年化收益4%-5%返现为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主要借给关联人员刘某1控制的江苏彭城汇公司使用。“悠哉猫”平台借款方将还款资金转回多币宝公司账户或丛贵宾实际控制的个人账户,丛贵宾、周睿利用部分还款资金作为悠哉猫平台的运营费用和向投资人的返现费用,或者通过“发新标、填旧标”的方式,来填补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缺口。
经审计,悠哉猫交易平台旧库投资人共计1975人,投资人充值金额为44750061元(其中被告人周睿的充值金额为45400元),出借金额合计58403773元,已收回本金58401690元,未收回本金2080元;悠哉猫交易平台升级后新库投资人共计133名,投资人充值金额为23201501.05元(其中被告人周睿的充值金额为111750元),出借本金金额合计28156900元,收回本金金额合计10640400元,未收回本金金额合计17516500元。
2018年8月20日,被告人丛贵宾接传唤后到派出所接受调查;2018年8月31日,被告人周睿接传唤后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示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身份材料、深圳市前海多币宝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工商注册资料、无锡彭城汇汽车贸易公司负责人刘某1提供的书面材料、深圳市前海多币宝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无锡彭城汇汽车贸易公司等签订的借款协议、通知函、收款、还款明细、涉案银行账号的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投资人与深圳市前海多币宝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及借款人签订的悠哉猫借款协议、转账记录、悠哉猫网站截图、天眼查相关查询结果、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和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的复函、深圳市前海多币宝金融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10月16日至2018年8月20日期间资金往来的审计报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2.证人尹某钊、张某、王某、刘某1、陈某、胡某、马某1等人的证言;3.投资人俞某、顾某松、刘某2忠、张某等多名投资人的陈述及报案书;4被告人丛贵宾、周睿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丛贵宾、周睿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针对庭审控辩双方争议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审计报告及涉案金额的认定。深圳联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的委托,根据多币宝公司用户信息电子数据、悠哉猫平台电子数据等,对多币宝公司在2017年10月16日至2018年8月20日期间资金往来进行审计。该审计程序合法、内容真实,足以采信。辩护人提出应以各投资人充值的金额作为本案的犯罪数额,并应该扣减被告人自己向平台投资的金额。经查,本案部分投资人向平台充值后,存在多次出借本金、产生收益后未提现等情况,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以投资人实际向平台充值的金额并扣减被告人自己向平台充值的金额作为本案的涉案金额。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另,本案部分投资金额已在案发前收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款,对此金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二、关于本案是否为单位犯罪。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本案中,被告人丛贵宾通过受让股权的方式成为多币宝公司的股东后,实际控制该公司,被告人周睿担任副总经理,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以此为主营业务,依法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二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丛贵宾系多币宝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负责全面主持公司工作,且悠哉猫平台部分还款资金转回丛贵宾实际控制的个人账户,故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周睿虽是多币宝公司的副总经理,负责平台的运营和公司的行政管理工作,但其系丛贵宾雇佣,且每月领取固定薪水,未有分红,故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周睿属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四、关于自首。案发后,被告人丛贵宾、周睿经公安机关传唤后自行到案,在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明知可能因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仍主动将自己置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应视为自动投案;二人自动投案后基本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均当庭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丛贵宾、周睿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丛贵宾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2022年8月2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后十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周睿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31日起至2021年8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后十五日内缴纳。)
三、冻结的涉案银行账户资金,依法予以扣缴并发还受损失的集资参与人;继续追缴本案违法所得,并依法发还受损失的集资参与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亚飞
人民陪审员  汪礼海
人民陪审员  张青叶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文倩盈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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