叮叮理财 2020.3.19……叮叮理财平台张美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张美飞的供述与辩解,2017年7月至2018年7、8月,吴某在杭州东阳两头跑,听说是吴某、胡某2、王某1几个人在弄一个融资平台,叫“叮叮理财”,其没有去过。2015年至2017年唯木公司资金出现紧张状况,当时外面欠很多钱。2017年年中,胡某2说可以在杭州做一个融资平台,放到家具公司里面用,当时他们也想从外面弄些钱进来让企业起死回生

张美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03刑初489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美飞,女,汉族,1974年1月28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林行杭,浙江滔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霍方威,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公诉刑诉[2019]547号起诉书及下检公诉刑变诉[2020]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张美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2020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美飞及其辩护人林行杭、霍方威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本案经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胡某1与吴某、王某1(均另案处理)等人经事先预谋,由王某1担任杭州鼎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柱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胡某1招聘邱某、叶某2、俞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共同运营鼎柱公司的线上平台“叮叮理财”,同时由胡某1指使的夏某(另案处理)协助吴某指使的王某1等人以他人身份注册或转让杭州久科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科公司)等“皮包公司”,用这些公司及吴某实际控制的浙江唯木家具有限公司与鼎柱公司签订所谓的借款合同,谎称上述公司是第三方企业需要借款融资,并将借款合同上传至线上平台“叮叮理财”,以年化6.8%-15%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吸引不特定人员投资上述所谓借款标的。随后在胡某1、夏某等人的协助下,吴某将鼎柱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吸收的托管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回流,用于其个人支配。
2018年3月,胡某1及吴某等人经预谋,决定将鼎柱公司及其线上平台“叮叮理财”以人民币6000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王某2平(另案处理),由吴某指使的王某1与王某2平指使的楼俊(另案处理)签订转让协议,转让后由楼俊担任鼎柱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后王某2平从平台抽取了6000万元支付给胡某1及吴某等人。双方另约定以转让时2亿元的平台存量资金为基准,转让后胡某1及吴某方还要抽取后续平台吸收资金的20%,即每吸收资金5000万元,王某2平需支付1000万元给胡某1及吴某等人,直至平台存量资金达到10亿元止,在此之前平台运营仍由胡某1及吴某等人负责,但平台所吸收的资金归王某2平使用。为此,王某2平又从平台吸收的资金中抽取了4000万元支付给胡某1及吴某等人。
王某2平、楼俊等人在接手鼎柱公司之后,使用胡某1及吴某转让的久科公司与楼俊等人以他人身份注册或转让的龙某公司等“皮包公司”,以同样的手段通过线上平台“叮叮理财”非法吸收大量资金后,在胡某1、夏某等人的协助下将鼎柱公司托管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回流,由其个人支配,部分资金被其个人用于购买房地产、投资等。
2018年7月25日,胡某1、王某2平等人指示邱某等人在“叮叮理财”平台发布清盘公告,要求延期兑付投资款,欲与被害人协商以低于投资本金的方式按比例兑付被害人,最终与被害人无法协商一致而案发。
至案发,上述人员共非法集资约17亿元,造成6300余名被害人共计损失约3.3亿元。期间,被告人张美飞(与吴某系夫妻关系)作为浙江唯木家具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在明知“叮叮理财”平台没有金融资质吸收资金、浙江唯木家具有限公司欠有大量外债的情况下,通过“叮叮理财”平台大量吸收公众存款使用,共非法使用资金4.1271亿元,尚未归还6251.47万元。后变更为非法使用资金4.263614亿元,尚未归还2208.92万元。
同年11月27日,被告人张美飞在浙江省东阳市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美飞与他人结伙,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美飞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美飞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意见。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主要负责浙江唯木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木公司)的正常经营,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且初犯、偶犯,积极认罪认罚,其是对社会有贡献的企业家,对其减轻处罚有利于早日恢复企业经营,尽力弥补广大投资者的损失,恳请在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以下量刑,并考虑适用缓刑。庭审中辩护人提供唯木公司实景照片1组。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胡某1(已判决)与吴某(另案处理)、王某1(已判决)等人经事先预谋,由王某1担任鼎柱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胡某1招聘邱某、叶某2、俞某(均已判决)等人共同运营鼎柱公司的线上平台“叮叮理财”,同时由胡某1指使的夏某(已判决)协助吴某指使的王某1等人以他人身份注册或转让久科公司等“皮包公司”,用这些公司及吴某实际控制的唯木公司与鼎柱公司签订所谓的借款合同,谎称上述公司是第三方企业需要借款融资,并将借款合同上传至线上平台“叮叮理财”,以年化6.8%-15%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吸引不特定人员投资上述所谓借款标的。随后在胡某1、夏某等人的协助下,吴某将鼎柱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吸收的托管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回流,用于其个人支配。
2018年3月,胡某1及吴某等人经预谋,决定将鼎柱公司及其线上平台“叮叮理财”以6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2平(已判决),由吴某指使的王某1与王某2平指使的楼俊(已判决)签订转让协议,转让后由楼俊担任鼎柱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后王某2平从平台抽取了6000万元支付给胡某1及吴某等人。双方另约定以转让时2亿元的平台存量资金为基准,转让后胡某1及吴某方还要抽取后续平台吸收资金的20%,即每吸收资金5000万元,王某2平需支付1000万元给胡某1及吴某等人,直至平台存量资金达到10亿元止,在此之前平台运营仍由胡某1及吴某等人负责,但平台所吸收的资金归王某2平使用。为此,王某2平又从平台吸收的资金中抽取了4000万元支付给胡某1及吴某等人。
王某2平、楼俊等人在接手鼎柱公司之后,使用胡某1及吴某转让的久科公司与楼俊等人以他人身份注册或转让的龙某公司等“皮包公司”,以同样的手段通过线上平台“叮叮理财”非法吸收大量资金后,在胡某1、夏某等人的协助下将鼎柱公司托管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回流,由其个人支配,部分资金被其个人用于购买房地产、投资等。
2018年7月25日,胡某1、王某2平等人指示邱某等人在“叮叮理财”平台发布清盘公告,要求延期兑付投资款,欲与被害人协商以低于投资本金的方式按比例兑付被害人,最终与被害人无法协商一致而案发。
至案发,上述人员共非法集资17.06234亿元,造成6346名被害人共计损失3.330527亿元。期间,被告人张美飞作为唯木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在明知“叮叮理财”平台没有金融资质吸收资金、唯木公司欠有大量外债的情况下,通过“叮叮理财”平台吸收公众存款,共非法使用由平台直接转入唯木公司及通过久科公司等“皮包公司”间接转入的资金达4.263614亿元,尚未归还2208.92万元。
同年11月27日,被告人张美飞在东阳市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美飞的供述与辩解,供述其与吴某名下有三家公司:东阳格林磁材有限公司、东阳东清阁红木家具有限公司、唯木公司,地址都在一起。现在吴某不在厂里,是其实际负责唯木公司的日常管理。最后一次跟吴某见面是两个月前(2018年9月)在公司厂区,他交代了一些公司管理的要求,其他方面没有细说,之后他离开了。2017年7月至2018年7、8月,吴某在杭州东阳两头跑,听说是吴某、胡某2、王某1几个人在弄一个融资平台,叫“叮叮理财”,其没有去过。2015年至2017年唯木公司资金出现紧张状况,当时外面欠很多钱。2017年年中,胡某2说可以在杭州做一个融资平台,放到家具公司里面用,当时他们也想从外面弄些钱进来让企业起死回生。后来他们就以唯木公司的名义在叮叮理财平台上向公众募集资金,但具体有多少资金进入唯木其不是很清楚。平台在运行过程中“叮叮理财”在野风现代中心的财务是胡某2控制的,一开始他们几个商量的时候,吴某准备让叶某1到杭州去负责资产流向这块,但叶某1要管东阳红木家具厂实在走不开,后来胡某2说她来解决,就安排马某玉去了杭州。融资平台具体怎么融资、资金从哪里来、唯木的借款合同是谁弄的、公章谁盖的、对公账户弄了多少钱等,其均不清楚,公章被吴某拿去了杭州。唯木公司的对公账户U盾放在杭州,是马某玉在操作;公司需要用钱时,吴某会安排人将资金打入张某的账户。张某有三张卡在唯木公司这边使用,买原材料等,其跟出纳说,要向哪里打钱,通过张某账户再转回马某玉部分钱。2018年3月20日张某4171农行卡向王某16688广发卡转账350万元、向胡某2转账40万元、向久科公司转1580万元是胡某2让其转的。目前其与吴某两个加起来在外欠钱有5、6千万元。
2.同案犯胡某1的供述和辩解,其供述2015年6月至今创建经营浙江万中控股有限公司,主要做股权投资和大宗有色金属贸易。2017年上半年,公司打算拓展行业从事网络技术服务,在市场上购买鼎柱公司,收购前鼎柱公司是没有任何经营的零申报公司。2017年6、7月通过胡某2介绍认识了吴某(当时称吴金橙),胡某2告诉其吴某想要设立一个P2P网络借贷平台,想让其帮他介绍一些人来运营,成功的话会给一定的居间介绍费。其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邱某,告诉他想成立P2P网络借贷平台,需要他来搭建并出任CEO,月薪2万元。邱某同意后,其把情况告诉了胡某2。第二次见面时胡某2与吴某一起来的,吴某对运营说了要求,平台搭建后代收金额达1.5亿元,他会自己来经营,但原先上班的人要继续在这个平台工作,问其达到这个要求需要多少时间和费用。其问了邱某,说需要6个月,总开支大概1500万元。出于想多赚点钱,其让胡某2去摸摸底。后胡某2告诉其吴某能接受的价格是3500万元左右,但她不能出面,如成功她要拿费用。双方谈好运营利润差价部分分成,其80%,她20%。其报价给吴某,同意后签订顾问协议,内容是吴某委托其来组建网络借贷平台,10个月内需要达到代收金额1.5亿元,运营总费用3500万元,如做不到这个代收金额,按约定比例下降运营费用。启动资金800万元,账户由其保管并开支。其找来邱某担任CEO搭建、运营网络借贷平台,平台名字叫叮叮理财。平台具体经营主要靠两块内容,推广平台知名度、企业需借款并愿意承担利息及平台收取的服务费。借款企业需要承担借款金额10%至16%的利息及支付给平台的手续费。王某1是吴某找来的。2018年1月做到代收金额1.5亿元后,其给了胡某2400万元,自己赚1800万元,然后把原先保管的王某1银行卡还给吴某,退出叮叮理财平台,邱某还在,协议约定运营团队要继续留在平台。3月,吴某来与其说要把平台卖掉。其找了甘晓华,甘晓华找来了王某2平,具体谈的结果是转让平台费用是6000万元,运营团队留着,后续代收金额每上涨5000万元,王某2平支付1000万元给吴某,1000万包含运营期间所有的费用。后来王某2平告诉其,平台因大环境不好,来出借的人越来越少,借款企业一下子还不出钱,想要延期兑付。
3.同案犯王某1的供述和辩解,供称叮叮理财APP上线后,吴某让其招聘一个出纳,其找了杨敏打下手。后来胡某2叫马某玉过来做财务,主要职责是向叮叮平台借款的公司回款至第三方平台,看到借款公司的网银都放在她身边。胡某2是财务主管,组建叮叮平台肯定是她与吴某两个人策划的。吴某以6000万的价格将平台卖给王某2平、楼俊时,其听吴某、胡某1说胡某2要抽头1000万,导致胡某2与吴某闹得不愉快。后来其查看银行卡时,发现有350万打到胡某2处,其问吴某,他说这笔钱是给胡某2的散伙费,拿到钱后胡某2、马某玉就不在野风这边干了。公司转让后,野风这边让马玉蓉继续做,目的是归还卖平台前吸收进来的用户资金。注册了40家公司左右,但有钱在走账的公司只有10多家。吴某跟其说过从平台里拿了3000万用来买红木,还有几千万拿来炒股,但亏了500多万。吴某有个姐夫叫叶某1,帮他做账,马某玉每周要跟叶对账。兰致胜平台(杭州兰胜金融外包有限公司),2018年3月底由吴某、胡某1共同出资经营,两人各占股份45%,公司经营地为朝晖路xxxx楼230G,吴某让其做法定代表人。公司做投资理财平台,与叮叮理财差不多,邱某负责运营。胡某1、胡某2、吴某、马某玉、叶某2、夏某、邱某知道叮叮理财平台上有大量的借款合同是假的,当时他们在叮叮备案微信群里说合规要准备的东西,比如要去注册皮包公司,作为资产端的合规化使用等等。后吴某打电话让其把手机里的这个群删除掉。上海莱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胡某1从上海找来的,入股叮叮理财,帮叮叮理财站台。夏某是胡某1的财务经理,其用于叮叮理财的广发卡及用于兰致胜的工行卡都放在夏某处让他使用。叶某2主要负责对外,对接金融办、第三方平台等,俞某负责客户数据核对、客户资金兑付等。
4.同案犯胡某2的供述和辩解,供称2016年下半年,吴某找到其,说有一批红木在缅甸、老挝,但资金紧缺,急需一大笔资金。其想到胡某1做过拆借资金,在草根平台干过,有一定的经验。2017年5、6月其约胡某1与吴某在杭州见面。后来吴某与胡某1谈好准备做一个P2P平台,平台形成后叫叮叮理财。胡某1给了其400万元的好处费。吴某的经济状况不好,当时在外面欠很多钱还不出来,还欠其350万元,后来共给其打了550万元,350万本金、200万利息。马某玉是其弟弟的老婆,2017年下半年其让她来杭州,去吴某公司帮忙做打账、记账,在野风现代城那边。有一次去胡某1的万中公司,看到胡某1在跟一个姓王的聊天(不是王某1),听到姓王的说要收购这个理财平台。认识叶某1、张美飞,张美飞称呼叶某1为姐夫。张美飞丈夫吴某有个红木家具厂,她在公司坐办公室的,具体做什么不清楚。2017年底其带朋友去东清阁红木家具厂看红木,见到张美飞、叶某1。
5.证人叶某1的证言,其陈述是唯木公司的财务总监,公司实际负责人是吴某,现在负责人是张美飞。日常经营进出账款是张美飞负责,平常转账、资金安排是她一个人管理。其负责财务管理和办公室工作,名义是财务总监,实际就是每个月月底看一下公司账本。2017年年中,其、吴新军、胡苗苗、张美飞在东阳的阿里山茶楼碰面,胡某2最先提出来说要在杭州成立一个公司,用来融资。当时他们三个还说要注册几家公司用来走账、融资什么的。其听说唯木公司周转困难,没有钱,想融点资金用来购买原材料,新注册的公司应该没有实际经营好像都是杭州注册的空壳公司,拿空壳公司放在借款平台上进行借款。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7、8月吴某与胡某2在杭州搞P2P理财平台,叫叮叮理财。平台的马某玉经常从杭州拿账来唯木公司跟其对账,一般是在平台借款公司的资金进出情况,收支是否平衡,但基本账都走平了,账单是她们做的,没有凭证,看不出真实情况,表面上是平的。有时候对账时,张美飞如果在场,其看过后会和张美飞讲,账是平的。过来的资金都是张美飞她们自己安排的。其记得唯木公司借有1个亿左右,久科好像也有1个亿上下。唯木有部分钱用来买红木材料,花了2000万左右,从账单上看出来有些钱进来后是拆东墙补西墙,后面进来的钱用来还前面公司在平台的借款,别的不大清楚,因为唯木公司等借款单位对公账户的U盾在马某玉她们手上,杭州野风现代中心那边。2017年10月,其跟张美飞从东阳来杭州,在绿地中央广场胡某1办公室见到过胡某1,胡某2也在。当天接待他们的是胡某1下面的财务总监夏总,主要讲平台融来的资金有点多,唯木这块用不光,要把多融资来的钱转出去,还明确了平台还款的时间点,让杭州这边的马某玉操作。这个过程中张美飞都是在现场的。后面有时候马某玉反馈给其叮叮理财有借款到期了要还,还款资金不够有缺口也会跟其说一下,其就把这些信息反馈给张美飞。后面记得吴某跟其和张美飞讲,他与胡某1商量要将这个平台卖掉,这样有一笔钱可以再做一个平台,之后做了兰致胜平台。这个平台也是吴某与胡某1弄起来的,张美飞知道这件事,有一次兰致胜要还钱,其跟张美飞说起过。叮叮平台转让时其在现场,那天与吴某、马某玉一起去的。平台卖了6000万,转账是夏总下面的人操作的。回东阳后跟张美飞说平台卖掉了,以及唯木还需要还平台多少钱一类的话。
6.证人吕某的证言,其陈述2016年3月至2018年3月在张美飞的公司上班做出纳,张美飞有三家单位:东阳东清阁红木家具、东阳格林磁材、唯木。唯木公司平时日常是张美飞说了算。吴某是张美飞老公,其在上班两年期间,吴某见得非常少。唯木公司成立后,东清阁就不用了,2018年磁材公司也停掉了。听说张美飞、吴某在外面欠银行蛮多的钱。其上班期间使用过张某的尾号4171农行卡、尾号1234工行卡进行划账,卡里的钱转账时都是听张美飞的指令,偶尔吴某也会打电话来让转账。张某卡里的钱,其问过张美飞一次,她说是吴某弄来的,让其不要管。
7.证人张某的证言,其陈述是吴某的婶婶,2016年吴某的老婆张美飞找到其,让其帮忙办几张银行卡,办好后用于她公司正常经营过账用。知道她和吴某有两个公司:东阳格林磁材、东阳东清阁红木家具。具体过什么账不知道,银行卡办出后就交给张美飞了,U盾、密码都给了张美飞,其没有使用过。
8.证人唐某的证言,其陈述吴某、张美飞是东阳格林磁材公司、东阳东清阁家具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委托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为常年法律顾问,其是顾问律师,负责法律服务,知道他们这些年经营状况不好,银行贷款案件比较多。2016年以来涉及银行的诉讼金额总共约1.3422亿元。2018年9月吴某和张美飞一起到事务所找其,他们公司在东阳法院有几个民事、执行案件,需要他们做决策。其对吴某说执行态度要好,不能联系不上。吴某说现在不方便,手机都没带,外地的公安机关找他了解情况,以后案子的事情直接联系张美飞。后来见过张美飞几次,问起吴某现在怎么样,张美飞说吴某不太方便。
9.刑事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查封决定书、查封清单、协助查封通知书,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美飞处扣押iphoneX手机1部,轮候查封其名下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名下相关的房地产。
10.微信聊天截图,证明被告人张美飞与叶某1聊天中提及平台汇款、还款等事宜的情况。
11.审计报告、延伸审计调查报告,证明久科公司等13家其他借款单位转入唯木公司5693.28万元;富某、融宝平台转入唯木公司36942.86万元,转回38818.46万元,净转回1875.6万元;唯木公司转出至鼎柱公司1608.76万元。相抵后,鼎柱公司通过平台或相关借款单位净转入唯木公司2208.92万元。
12.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刑初51号胡某1等集资诈骗、非吸一案刑事判决书,认定的证据中融资服务(框架)协议、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保证函、最高额借款合同等证明唯木公司通过鼎柱公司向社会公众募集生产经营、大宗贸易资金数千万;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记录等证明吴某、张美飞夫妇及其控制的东阳市东清阁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东阳格林磁材有限公司经人民法院判决,欠恒丰银行义乌支行、浦发银行金华分行、工商银行东阳支行等银行借款、担保债务逾1.6亿元,欠他人货款100万元,欠民间借贷4000余万元,吴某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还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在案。上述证据能互为印证,且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相关,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美飞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美飞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张美飞到案后能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意见,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张美飞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美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2021年2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iphoneX手机1部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张美飞向尚有损失的各集资参与人退赔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周 波
人民陪审员 倪 健
人民陪审员 董勤敏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吕伟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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