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哥悠购 2020.10.28……申请人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被申请人浙江一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涉嫌传销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一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峰佳针织有限公司、浙江四季秀服饰有限公司、上海悦尘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峰、何佳、李敏、任有法的银行存款421132000元予以冻结

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一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1626执保2580号

申请人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被申请人浙江一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峰佳针织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四季秀服饰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悦尘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申请人王峰。
被申请人何佳。
被申请人李敏。
被申请人任有法。
申请人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被申请人浙江一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涉嫌传销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一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峰佳针织有限公司、浙江四季秀服饰有限公司、上海悦尘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峰、何佳、李敏、任有法的银行存款421132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一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峰佳针织有限公司、浙江四季秀服饰有限公司、上海悦尘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峰、何佳、李敏、任有法的银行存款421132000元;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有关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明河
书记员 韩丹

(浙江一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社交电商平台“一哥悠购”的运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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