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敦促“深圳兴金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集资行为人退缴赃款的通告
长沙市公安局立案侦办的深圳兴金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刑事裁定,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该公司直接负责人郭金贵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郭巍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七十五万元。为严厉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经济犯罪活动,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贯彻落实宽严相济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法律规定,特此通告如下:
一、在兴金都公司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违法犯罪人员(包括业务员、业务经理、业务部长、业务总监、市场分部负责人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月30日前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还非法所得,争取宽大处理。
二、兴金都公司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或者帮助兴金都公司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人员,所得工资、业务提成均来自于兴金都公司非吸资金,属于非吸所得,各涉案人员应主动退缴全部非法所得,非法所得退至长沙市公安局专款账户(开户户名:长沙市公安局,开户账户:810000151850000001,账号开户行:长沙银行五一支行)。退缴非法所得前需前往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经侦大队进行登记并核实涉案金额。(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经侦大队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南路黑石铺大桥南约5公里,联系人:杨警官,联系电话:0731-85895105 )
三、主动及时退还非法所得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凡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拒不退缴赃款或者归还上述款项的,公安机关将严肃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广大集资参与者应依法维权,合理反映诉求,不信谣、不传谣,不得组织或者参与各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长沙市公安局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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