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信理财(网信普惠) 2020.12.31……行政复议决定书……站在年末的路口,感慨我们如此坚强,在艰难的泥泞中踏过了2020年的河流。四季轮转,初心不换,愿我们始终热爱生活,紧紧相依,对自己永不放弃的心,给你我带来自然治愈的能量。2020,把不好的都留在过去,愿一切美好的都发生在2021的将来

原创 春暖花开 今天

2020年对于很多人来说,
都是生命中最难以磨灭的记忆。
跌宕起伏,喜怒哀乐,
所有的情感都被我们深深记住。

第一部分:证监会的复议决定书
2020即将过去,盘点这一年的成果,我想证监会这份行政复议决定书是个人长期坚持不懈努力的收获之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0]xxx号
申请人:xxx
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被申请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6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证券期货监管信息公开告知书》(京证监信息公开[2020]153号,以下简称《告知书》),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会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不服,被申请人系行政不作为,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予公开信息违法,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理由为: 1.根据《关于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整治办函[2018]29号,以下简称《开展验收工作通知》,被申请人系验收专班成员单位,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被申请人在根据中央政府的统一部署要求下、履行行政管理过程中制作的信息。被申请人不予公开,系行政不作为。2.即使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由谁负责公开。
被申请人称,对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并无不当,建议予以维持。理由为: 1.《开展验收工作通知》系北京市整治办致被申请人的《关于落实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和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验收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落实整治验收通知》)的附件,根据该文件相关精神,被申请人作为北京市互金整治办的成员,加入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领域清理整顿的验收专班。被申请人未参与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联合投资有限公司的验收工作,未制作或获取上述公司相关信息。该两公司也不是经批准的具有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机构,不属于被申请人监管对象,被申请人未发现该两公司存在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情况。因此,上述公司的案涉信息不是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内容。2.根据《开展验收工作通知》内容,验收专班成员包括省金融办(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及银监局、保监局、公安、通信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未就验收工作职责分工进行明确规定,被申请人并不知悉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联合投资有限公司是否属于验收对象机构。由于被申请人无法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因此无法告知申请人相关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经查,2020年10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内容为:“在2018年、2019年对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开展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验收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工作方案、验收进展、验收成果、验收报告)以及对以上两单位从事的金融活动是否涉及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等进一步研判定性文件,和根据定向情况移送处置非法集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等工作机制予以查处的相关情况。”2020年10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内容为: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不属于被申请人监管对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内容。
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联合投资有限公司系网信理财平台的运营机构,该理财平台主要涉及P2P理财等相关业务,上述公司不是经批准的具有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机构,不是被申请人的监管对象,被申请人未发现该平台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被申请人未参与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联合投资有限公司的验收工作,未制作或获取上述公司相关信息。
本会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被申请人未参与案涉两公司的验收,且涉案两公司并非其监管对象,被申请人明确告知不负责公开该信息,并说明了理由,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不知悉案涉两公司是否被验收以及由谁负责验收,不能确定负责公开案涉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未予告知申请人负责公开的行政机关,亦无不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了《告知书》,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已经履行职责。申请人仅以被申请人属于验收专班成员为由,主张被申请人获取了其申请公开的信息,或者应当告知负责公开案涉信息的行政机关,无事实依据,其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会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证监会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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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年末的路口,感慨我们如此坚强,在艰难的泥泞中踏过了2020年的河流。
四季轮转,初心不换,愿这一篇传递着我们始终热爱生活,紧紧相依,对自己永不放弃的心,给你我带来自然治愈的能量。

2020,把不好的都留在过去
愿一切美好的都发生在2021的将来
山河无恙,人间皆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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