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龙刚、孙振涛、高国安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刑终574号
原公诉机关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龙刚,男,1975年5月5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蒙阴县人,住临沂市兰山区。2018年6月20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富民,山东隆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振涛,男,1989年2月28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临沂市罗庄区人,住临沂市罗庄区。2018年3月31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蒙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7日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新华,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国安,男,1979年8月3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沂南县人,住临沂市兰山区。2018年5月3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辩护人顾文轲,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维遥,男,1966年6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2018年6月2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晓敏,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长辉,男,1984年10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涟水县人,住江苏省涟水县。2008年5月16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2013年9月18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7月24日。2018年4月20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密淑苗,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凯(别名陈成),男,1981年11月2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2006年8月24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8年5月31日因犯诈骗罪被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2021年3月13日止。2018年10月15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自山东省邹城监狱解回再审。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公刚,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福峰,男,1985年2月1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定陶县人,住定陶县。2018年4月6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忠信,山东天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孝义,男,1978年9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内蒙古突泉县人,住吉林省白城市洮xx。2018年6月2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夏金艳,山东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孔祥超,男,1991年1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临沂市兰山区人,住临沂市兰山区。2018年4月13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乔印花,山东康桥(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玉鑫,男,1986年12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临沂市河xx人,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2018年6月15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宁宁,山东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真真,女,1990年10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临沂市河xx人,住临沂市河xx。2018年4月20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被逮捕,同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洪寿松,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士伟,男,1973年1月13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临沂市河xx人,无业,住临沂市兰山区。2018年11月12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世祯,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乃臻,男,1964年12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2018年7月30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淑贵,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顾召海,男,1962年4月1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临沂市罗庄区人,住临沂市罗庄区。2018年7月30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辩护人蒋鹏,北京市盈科(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永超,男,1983年9月24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住临沂市兰山区。2018年8月6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飞、相萍,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传泽,男,1988年9月24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莒南县人,租住临沂市河东区。2018年7月31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辩护人韩伟,山东奥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袁召坤,男,1990年7月19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费县人,住临沂市兰山区。2018年5月28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被逮捕,同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徐志伟,男,1985年6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蒙阴县人,务工,住临沂市兰山区。2018年5月27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被逮捕,同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徐兴荣,男,1979年5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沛县人,务工,住江苏省沛县。2018年5月22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被逮捕,同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王兴建,男,1955年10月29日生,汉族,小学肄业,临沂市兰山区人,无业,住临沂市兰山区。2018年6月4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被逮捕,同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龙刚犯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孙振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高国安、杨维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陈凯、孙福峰、徐孝义、孔祥超、李玉鑫、袁召坤、李长辉、王真真、徐志伟、刘士伟、徐兴荣、王兴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胡乃臻、顾召海、于永超、王传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二O二O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2019)鲁1312刑初34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马龙刚、孙振涛、高国安、杨维遥、李长辉、陈凯、孙福峰、徐孝义、孔祥超、李玉鑫、王真真、刘士伟、胡乃臻、顾召海、于永超、王传泽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事实
被告人马龙刚于2015年6月19日注册成立顺和万通,上线运营万通贷服务平台,于2016年10月18日将临沂泯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变更为阿里万家,上线运营阿里万家服务平台,两平台宣称按照P2P模式为借款人及投资人提供融资咨询服务。平台运营期间,马龙刚安排被告人于永超、王传泽在平台发布虚假项目标书,以支付投资人6%的年化利率为诱饵,通过召开大会、印发宣传册、口口相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并以投资额计提佣金等方式发展县区级网点、乡镇级网点、村级理财师,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自2015年9月30日至2018年5月1日,累计向2860人吸收存款144330139.84元,已支付60383703.49元,尚有2064人的83946436.35元无法归还。
平台运营期间,被告人高国安于2017年3月任公司总经理并负责平台全面业务;被告人胡乃臻先后任职市场部经理、公司总经理,分别负责开拓市场及平台全面业务;被告人杨维遥任市场部经理,负责开拓市场;被告人于永超、王传泽任职技术部经理,负责平台技术维护以及上传虚假标书;被告人顾召海协助马龙刚分管顺和万通、阿里万家。
案发后,高国安到公安机关自首,在抓获马龙刚过程中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马龙刚在北京所驾驶车辆和马龙刚变换使用的手机号,为抓获马龙刚起到重要作用,举报王传泽的上班地点,公安机关前往该处将王传泽抓获;胡乃臻、顾召海、于永超系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传唤后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和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于永超退赔20万元。
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事实
2016年6月,由被告人刘士伟提供运营模式,被告人马龙刚指使被告人孙福峰通过山东桥通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搭建美酒名车汇平台,2016年8月24日,马龙刚注册成立大业鼎成,负责运营美酒名车汇平台。平台运营模式为动态模式,在平台内消费1万元购买酒水后成为会员,会员发展下线会员,下一层只能发展两个会员,先放左区,后放右区,再发展其他会员,往下顺延,会员根据发展情况得到不同奖励:见点奖,发展下线会员,放在左区获得150积分,放在右区获得300积分,十五层以内都有见点奖,封顶1万积分;层碰奖,左右区各发展一个会员,获得1万积分,拿无限层,日封顶6万积分;量碰奖,左右区业绩达到1:2或者2:1的时候,获得1200积分,拿无限层,日封顶1.5万积分;互助奖,会员领取了量碰奖,上层推荐人获得互助奖,得到量碰奖的12%即144积分,无封顶;报单奖,报单中心报单1万元,平台给报单中心200积分;趴点奖,报单中心每发展一个会员,平台给报单中心300元现金。所获积分1积分等于1元,40%可以提现,其他积分平台以购物积分、爱心基金、平台维护费、顺和家基金等名义进行控制,并按一定比例返还会员。
2016年9月2日,被告人马龙刚、孙振涛及万雷注册成立迅雷公司,并由孙振涛委托临沂市新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开发顺和惠平台。平台运营模式为静态模式,会员消费并上交平台1万元,平台约三个月返还会员1万积分,三年返还10万积分止,会员通过商家上交平台1万元,平台约三个月返还商家1000积分,三年返还1万积分止;会员本人消费加推荐会员消费达20万元可申请成为顺和惠平台的商家,为其他会员提供服务,每消费1万元,获得平台奖励700积分;会员推荐其他消费会员,获得指定消费金额3%的奖励;消费会员推荐服务中心,可获得服务中心为会员报单金额3%的奖励。所获积分1积分等于1元,其中的30%可以提现,其他积分平台以购物积分、爱心基金、平台维护费、顺和家基金等名义进行控制,并按比例返还会员。
2017年1月份,马龙刚提出动态加静态模式,将美酒名车汇平台、顺和惠平台合并,以顺和生活消费云平台名义继续开展业务,会员必须先投美酒名车汇平台,再投顺和惠平台。2017年9月23日,孙振涛、万雷将顺和惠平台服务器关闭,马龙刚安排孙福峰重新搭建顺和生活消费云平台并继续开展业务。
顺和惠平台、顺和生活消费云平台自2016年11月19日至2018年3月20日,发展会员25320人,累计做单548975756.62元,提现475838078.4元,做单收入与提现支出差额73137678.22元;美酒名车汇平台自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3月16日,累计做单150157780.97元,提现104708865元,做单收入与提现支出差额45448915.97元。
上述平台运营期间,刘士伟作为美酒名车汇平台发起人之一,于2016年8月负责平台全面业务,后获利443948元;孙振涛作为顺和惠平台发起人之一,兼任技术部经理,负责平台开发、维护工作;孙福峰任美酒名车汇平台技术部经理,负责平台开发、维护工作,2017年10月继续负责顺和生活消费云平台开发、维护工作;被告人陈凯任马龙刚助理,协助管理所有平台、参加会议宣传、开发市场等工作;被告人徐孝义负责甘肃和河北等地区市场开发工作;被告人孔祥超任市场部经理,负责临沂等地区市场开发工作;被告人王真真、李玉鑫、李长辉任教育部经理,负责接待参观人员、讲解平台政策等工作;被告人高国安、袁召坤、徐志伟、杨维遥、徐兴荣、王兴建为平台骨干成员,积极发展下线会员。其中在顺和惠平台,高国安发展下线8层195人,本人做单50522元、提现127230元,下线做单4604322元;杨维遥发展下线4层103人,本人做单30559.8元、提现137360元,下线做单949559.8元;李长辉发展下线3层18人,本人做单30000元、提现48060元,下线做单120000元;徐孝义发展下线9层1908人,本人做单90500元、提现364130元,下线做单49881734.1元;孔祥超发展下线10层214人,本人做单770元、提现43142元,下线做单2651495.9元;李玉鑫以其妻子孙振艳名义(本人在孙振艳线下)发展下线7层114人,本人做单133000元、提现145590元,下线做单3458900.9元;袁召坤发展下线4层53人,本人做单173699.9元、提现590040元,下线做单3764249.6元;王真真发展下线6层60人,本人做单56319.9元、提现113990元,下线做单608639.8元;徐志伟发展下线9层166人,本人做单30000元、提现200430元,下线做单1715000元;徐兴荣发展下线4层96人,本人做单20000元、提现43690元,下线做单1407500元;王兴建发展下线6层80人,本人做单40000元、提现80910元,下线做单2014460元。
上述平台运营期间,内蒙古霍林郭勒市会员刘广风因平台未返款,于2018年3月20日到临沂市河东区××街道××索要钱款未果,于2018年3月30日跳楼自杀。
案发后,李长辉、王真真、王兴建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传唤后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和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刘士伟到公安机关自首,举报犯罪嫌疑人魏某行踪,公安机关将魏某抓获。
被告人上缴赃款赃物情况:孙振涛鲁QP07xx别克GL8商务车、高国安4.5万元、杨维遥6万元、袁召坤11万元、刘士伟20万元、徐兴荣6526元,公安机关已扣押;高国安20万元、李玉鑫1.78万元,随案移送至公诉机关;孔祥超4.3912万元、袁召坤65.37399万元、徐志伟23.043万元、徐兴荣5.7164万元,已交至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三、集资诈骗犯罪事实
被告人马龙刚在其个人及经营的顺和酒业存在大量债务无法偿还的情况下,通过夸大经营能力、虚构与阿里巴巴合作、将在香港上市等事实,先后运营万通贷服务平台、阿里万家服务平台、美酒名车汇平台、顺和惠平台、顺和生活消费云平台,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传销等形式诈骗资金共计202533030.54元,除用于支付平台费用外,被马龙刚用于归还个人及顺和酒业借款、借贷给他人、以他人名义购买资产、隐匿。案发后,马龙刚否认控制并参与上述平台运营,隐匿会计账目,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高某1、郭某1、王某1、胡某、徐某1、唐某、张某1、高某2、徐某2、尹某、王某2峰、李某、马某、王某3、魏某、董某1、董某2、王某4、崔关关、赵某1、赵某2、张某2、邵某1、王某2、孟某、王某5、李飞、庄某、张某3、刘某、王某6、石某、包浩言、张某4、郭某2、高某3、高某1、邵某2、黄某、朱某、车帅等人的证言,邢志荣、王亮、杜传峰、李洪建、李彦亭、卢进刚、吴修梅、徐友合、胡尊冲、刘玉香、咸会平、朱建云、陈玉国、梁军、高正堂等1015名存款参与人的陈述,刘淑英、刘春友、张淑梅、张恩秀、包玉荣、李萍、石再义等部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证言,物证,书证,视频资料,综合证据,被告人马龙刚、孙振涛、高国安、杨维遥、李长辉、陈凯、孙福峰、徐孝义、孔祥超、李玉鑫、王真真、刘士伟、胡乃臻、顾召海、于永超、王传泽、袁召坤、徐志伟、徐兴荣、王兴建、万雷、曲志刚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马龙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孙振涛、高国安、杨维遥、李长辉、陈凯、孙福峰、徐孝义、孔祥超、李玉鑫、袁召坤、王真真、徐志伟、刘士伟、徐兴荣、王兴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中孙振涛、高国安、李长辉、陈凯、孙福峰、徐孝义、孔祥超、李玉鑫、袁召坤、王真真、徐志伟、刘士伟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高国安、杨维遥、胡乃臻、顾召海、于永超、王传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的规定,以被告人马龙刚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被告人孙振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十三万元。被告人高国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四十八万元。被告人杨维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被告人李长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八万元。被告人陈凯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十三万元;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十八万元。被告人孙福峰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十七万元。被告人徐孝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十七万元。被告人孔祥超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十三万元。被告人李玉鑫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十三万元。被告人袁召坤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三万元。被告人王真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徐志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三万元。被告人刘士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三万元。被告人徐兴荣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王兴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胡乃臻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被告人顾召海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被告人于永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被告人王传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没收被告人下列数额的赃款,上缴国库:高国安24.5万元,已扣押的4.5万元由公安机关上缴、20万元由公诉机关上缴;杨维遥167919.8元,已扣押的6万元由公安机关上缴;李长辉78060元;徐孝义454630元;孔祥超43912元(存本院);李玉鑫278590元,已扣押的1.78万元由公诉机关上缴;袁召坤763739.9元(存本院653739.9元),已扣押的11万元由公安机关上缴;王真真170309.9元;徐志伟230430元(存本院);刘士伟443948元,已扣押的20万元由公安机关上缴;徐兴荣63690元(存本院57164元),已扣押的6526元由公安机关上缴;王兴建120910元。被告人马龙刚、高国安、杨维遥、胡乃臻、顾召海、于永超、王传泽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退赔万通贷服务平台、阿里万家服务平台的集资参与人83946436.35元。被告人马龙刚、孙振涛、李长辉、陈凯、孙福峰、孔祥超、李玉鑫、王真真、刘士伟的违法所得118586594.19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孙振涛对其中的73137678.22元负责、刘士伟对其中的45448915.97元负责。来源于传销活动的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其余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依法处置后退赔万通贷服务平台、阿里万家服务平台的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继续退赔。
宣判后,上诉人马龙刚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重”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上诉人马龙刚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返还资金的能力,没有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上诉人孙振涛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审法院认定孙振涛系主犯有点偏颇、应属从犯地位,量刑过重;孙振涛在2017年9月离职,属犯罪中止。
上诉人高国安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审法院认定高国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无相关证据证实;一审法院认定高国安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为骨干成员,属于事实错误;具有自首、立功情节。
上诉人杨维遥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杨维遥在犯罪活动中所起作用较小,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应减轻处罚。
上诉人李长辉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李长辉在犯罪活动中所起作用较小,系自首,依法应减轻处罚。
上诉人陈凯以“系自首、立功、从犯,应减轻处罚;撤销追缴违法所得的判决”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了相同的辩护意见。
上诉人孙福峰以“孙福峰没有发展人员,是劳务性的工作,胁从犯”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审法院认定孙福峰参与了平台的经营和管理属认定事实错误;应当认定为立功,量刑畸重。
上诉人徐孝义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徐孝义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小,获利较小,系从犯。
上诉人孔祥超以“系从犯,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上诉人孔祥超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即便构成犯罪,因其存在法定情节,应对其减轻处罚。
上诉人李玉鑫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原审判决认定李玉鑫犯罪情节严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畸重。
上诉人王真真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及罚金过重。
上诉人刘士伟以“量刑过重,不应承担退赔责任”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上诉人胡乃臻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有自首情节,量刑过重。
上诉人顾召海以“一审法院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顾召海所起作用较小,具有自首情节,对涉案款承担连带退赔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上诉人于永超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对于永超依法应当以单位犯罪之工作人员量刑;从犯,自首,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宽处罚。
上诉人王传泽以“一审法院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审法院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观恶性小,系从犯。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龙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上诉人孙振涛、高国安、杨维遥、李长辉、陈凯、孙福峰、徐孝义、孔祥超、李玉鑫、王真真、刘士伟和原审被告人袁召坤、徐志伟、徐兴荣、王兴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中孙振涛、高国安、李长辉、陈凯、孙福峰、徐孝义、孔祥超、李玉鑫、袁召坤、王真真、徐志伟、刘士伟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上诉人高国安、杨维遥、胡乃臻、顾召海、于永超、王传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关于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马龙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传销等形式实施集资诈骗以及其他同案犯参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不仅有内部人员的证言、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证言、存款参与人的陈述与各被告人的供述相一致,并有大量物证、书证、视频资料予以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马龙刚的辩护人所提“上诉人马龙刚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返还资金的能力,没有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马龙刚在其个人及经营的顺和酒业存在大量债务无法偿还的情况下,通过夸大经营能力、虚构与阿里巴巴合作、将在香港上市等事实,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传销等形式骗取数额特别巨大的资金,所骗取资金除用于支付犯罪成本外,被马龙刚用于归还个人及顺和酒业借款、借贷给他人、以他人名义购买资产、隐匿,案发后马龙刚还隐匿会计账目、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其主观上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孙振涛的辩护人所提“一审法院认定孙振涛系主犯有点偏颇、应属从犯地位;孙振涛在2017年9月离职,属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经查,马龙刚、孙振涛及万雷注册成立迅雷公司,并由孙振涛委托临沂市新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开发顺和惠平台,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但与马龙刚相比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一审法院认定其是起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正确;对于中途退出的行为人,因犯罪结果已经发生,其也不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继续发生和损害继续扩大,不是犯罪中止。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高国安的辩护人所提“一审法院认定高国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无相关证据证实;一审法院认定高国安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为骨干成员,属于事实错误;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高国安因参与平台经营、管理,其应对马龙刚通过万通贷服务平台、阿里万家服务平台诈骗的83946436.35元负有责任,应当认定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被告人高国安积极发展下线会员,应认定为平台骨干成员;关于自首、立功情节,一审已作正确评判。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杨维遥的指定辩护人所提“杨维遥在犯罪活动中所起作用较小,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应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一审法院已经认定上诉人杨维遥是从犯,认罪态度较好,上缴赃款6万元,依法对其所犯两罪分别从轻处罚,二审不宜以相同的理由对其重复从轻或减轻处罚。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李长辉的指定辩护人所提“李长辉在犯罪活动中所起作用较小,系自首,依法应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一审法院已经认定上诉人李长辉是从犯,有自首情节,自首,缴纳罚金1万元,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二审不宜以相同的理由对其重复从轻或减轻处罚。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陈凯及其辩护人所提“系自首、立功、从犯,应减轻处罚;撤销追缴违法所得的判决”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关于自首、立功的问题,一审已作正确评判,上诉人陈凯的行为不构成自首、立功;因参与平台经营、管理,亦不能认定从犯,其应对马龙刚通过美酒名车汇平台、顺和惠平台、顺和生活消费云平台诈骗的118586594.19元亦负有退赔责任。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孙福峰所提“没有发展人员,是劳务性的工作,胁从犯”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法院认定孙福峰参与了平台的经营和管理属认定事实错误;应当认定为立功”的辩护意见,经查,2017年9月23日顺和惠平台服务器关闭后,马龙刚安排孙福峰重新搭建顺和生活消费云平台并继续开展业务,其对平台运营模式是知情的,不是一般参与人员,一审认定其系从犯正确,并非胁从犯;其虽向有关部门反映过该平台运行情况,但不符合立功的有关情形。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徐孝义的指定辩护人所提“徐孝义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小,获利较小,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一审法院已经认定上诉人徐孝义是从犯,认罪态度较好,并对其从轻处罚,二审不宜以相同的理由对其重复从轻或减轻处罚。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孔祥超所提“系从犯,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其指定辩护人所提“上诉人孔祥超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即便构成犯罪,因其存在法定情节,应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证据能够证实孔祥超任市场部经理,负责临沂等地区市场开发工作,组织领导实施传销活动;一审法院已经认定上诉人孔祥超是从犯,认罪态度较好,并对其从轻处罚,二审不宜以相同的理由对其重复从轻或减轻处罚。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李玉鑫所提“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的上诉理由及其指定辩护人所提“原审判决认定李玉鑫犯罪情节严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证据能够证实李玉鑫等任教育部经理,负责接待参观人员、讲解平台政策等工作,应当对美酒名车汇平台、顺和惠平台、顺和生活消费云平台诈骗的118586594.19元负有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其犯罪属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王真真所提“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的上诉理由及其指定辩护人所提“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证据能够证实王真真等任教育部经理,负责接待参观人员、讲解平台政策等工作,应当对美酒名车汇平台、顺和惠平台、顺和生活消费云平台诈骗的118586594.19元负有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其犯罪属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刘士伟所提“不应承担退赔责任”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证据能够证实刘士伟提供运营模式,作为美酒名车汇平台发起人之一,应当对美酒名车汇平台、顺和惠平台、顺和生活消费云平台诈骗的118586594.19元负有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胡乃臻所提“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有自首情节,系从犯,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证据能够证实,在平台运营期间,上诉人胡乃臻先后任职市场部经理、公司总经理,分别负责开拓市场及平台全面业务,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法院已经认定上诉人胡乃臻是从犯,有自首情节,并对其从轻处罚,二审不宜以相同的理由对其重复从轻或减轻处罚。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顾召海所提“一审法院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顾召海所起作用较小,具有自首情节,对涉案款承担连带退赔责任缺乏法律依据”的辩护意见,经查,一审法院已经认定上诉人顾召海是从犯,有自首情节,并对其从轻处罚,二审不宜以相同的理由对其重复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诉人顾召海协助马龙刚分管顺和万通、阿里万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作为共同犯罪,其应对马龙刚通过万通贷服务平台、阿里万家服务平台诈骗的83946436.35元负有退赔责任。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于永超所提“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对于永超依法应当以单位犯罪之工作人员量刑;从犯,自首,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证据能够证实,上诉人于永超任职技术部经理,负责平台技术维护以及上传虚假标书,协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马龙刚等人为进行犯罪活动而设立单位并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应当以自然人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一审法院已经认定上诉人于永超是从犯、自首、退赔20万元,并对其从轻处罚,二审不宜以相同的理由对其重复从轻或减轻处罚。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王传泽所提“一审法院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法院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观恶性小,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一审法院已经认定上诉人王传泽是从犯,认罪态度较好,并对其从轻处罚,二审不宜以相同的理由对其重复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证据能够证实,上诉人王传泽任职技术部经理,负责平台技术维护以及上传虚假标书,协助马龙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一审法院根据各上诉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各上诉人的认罪态度等情节,对其所处刑罚适当。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殿基
审判员 汪曙光
审判员 吴洪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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