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信托 2021.1.7……1月6日下午,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四川信托与泰禾集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原告四川信托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签订《信托贷款合同》,以信托资金向泰禾集团发放贷款人民币40亿元。上述合同签订后,泰禾集团未能按约支付利息。原告起诉至上海金融法院,请求判令泰禾集团偿还本金39.95亿元、截至2019年9月20日应付未付利息以及以上述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的利息、罚息及复利等,以上诉请合计47.97亿余元

47亿!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四川信托与泰禾集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1-01-07

1月6日下午,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标的额为人民币47亿余元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该案是上海金融法院建院以来受理的最大标的额案件。

原告四川信托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禾集团)于2017年12月20日签订《信托贷款合同》,以信托资金向泰禾集团发放贷款人民币40亿元。为担保泰禾集团履行该合同项下义务,泰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禾投资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南京恒祥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恒祥公司)与原告签订《抵押合同》,约定以其42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振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龙润投资有限公司分别与原告签订《质押合同》,约定以两者持有的南京恒祥公司合计8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上述合同签订后,泰禾集团未能按约支付利息。原告起诉至上海金融法院,请求判令泰禾集团偿还本金39.95亿元、截至2019年9月20日应付未付利息以及以上述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的利息、罚息及复利等,以上诉请合计47.97亿余元,原告同时请求判令泰禾投资公司等承担担保责任。

被告泰禾集团、泰禾投资公司、南京恒祥公司共同辩称,对贷款本金及利息计算均有异议,泰禾集团在贷款发放后10日内即需按年利率0.21%支付利息,性质上属于“砍头息”,贷款并未足额发放,且泰禾集团交纳信托保障基金共计4000万元,亦应抵扣相应本金;泰禾投资公司、南京恒祥公司对外担保未经公司有效决议程序,担保不发生效力;原告主张的利息、罚息及复利过高,请求法院以不高于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予以调减。

由于案件标的巨大,社会关注度高,上海金融法院高度重视,由院长赵红担任审判长,与综合审判一庭庭长单素华和人民陪审员匡丽英组成合议庭。

庭审中,合议庭充分听取原、被告诉辩主张,并围绕信托保障基金及以年利率0.21%支付的利息是否应当在本金中扣除、原告主张的违约利息是否过高、贷款逾期起算时点如何确定以及泰禾投资公司、南京恒祥公司提供的担保是否有效等争议焦点进行审理。合议庭通过释明权的行使,促使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展开充分辩论。案件审理过程中还使用了“AI智审传译系统”“电子举、质证系统”,并全程进行了互联网直播,整个庭审条理清晰、规范有序。

案件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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