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红、迮彩娟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17刑初144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张小红(曾用名:张晓红),女,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
辩护人陆雷、沈扬,上海申浩(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自报迮彩娟,女,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
辩护人仲崇生,江苏越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自报施某某,女,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
辩护人马继杰,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自报潘某某,女,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
辩护人郭引,江苏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自报陈某,女,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
辩护人缪海萍,江苏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自报王某2,女,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
辩护人戴瑞兵,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女,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闵行区。
辩护人张晓雯,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三部刑诉〔2020〕1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小红、迮彩娟、施某某、潘某某、陈某、王某2、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应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小红及其辩护人陆雷、被告人迮彩娟及其辩护人仲崇生、被告人施某某及其辩护人马继杰、被告人潘某某及其辩护人郭引、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缪海萍、被告人王某2及其辩护人戴瑞兵、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张晓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卢明昌(另案处理)注册成立日月昌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更名为崇逸(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逸公司”)。2016年3月至2018年8月,卢明昌结识张赣鄂(另案处理),双方共谋以宣传“宗祖文化”、搭建网上商城推销土特产为名,实则以高额返利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并组建了以崇逸公司为中心,以宗客网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宗客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宗客驿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日月昌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春蕊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为经营主体,由崇逸公司统一管理各公司人事、财务、资金的“宗客网”经营体系(下称“宗客网”)。
2016年3月起,卢明昌、张赣鄂创建并开发宗客商城APP、“宗祖风情”微信公众号等作为融资平台和推广媒介,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采用媒体推介、宣讲讲座、口口相传等方式,承诺投资人保本并高额返利,诱骗投资人缴纳加盟费、充值后代理销售“宗客网”商品等形式,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
上述过程中,被告人张小红、迮彩娟、施某某、潘某某、陈某、王某2、李某先后投资并加入宗客网,协助卢明昌等人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其中,被告人张小红于2016年6月加入宗客网,先后担任第十三市场部部长、运营十五部总监,任职期间投资参与人在宗客网投资人民币33,40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造成损失12,600余万元,其中负责的第十三市场部吸收投资10,600余万元,造成损失2,600余万元。被告人迮彩娟于2016年4月加入宗客网,担任第二十八市场部部长,吸收投资30,600余万元,造成损失7,300余万元。被告人施某某于2017年5月加入宗客网,担任第二十九市场部部长,吸收投资2,600余万元,造成损失700余万元。被告人潘某某于2017年1月加入宗客网,担任第五十二市场部部长,吸收投资1,200余万元,造成损失400余万元。被告人陈某于2016年8月加入宗客网,担任第六十一市场部部长,吸收投资7,900余万元,造成损失2,200余万元。被告人王某2于2017年2月加入宗客网,担任第六十九市场部部长,吸收投资2,300余万元,造成损失600余万元。被告人李某于2016年5月加入宗客网,担任第七十三市场部部长,吸收投资4,100余万元,造成损失800余万元。
2020年5月12日、5月13日,被告人张小红、施某某、李某先后被公安人员抓获;2020年5月12日、5月18日,被告人迮彩娟、陈某、王某2、潘某某先后主动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小红、迮彩娟、施某某、潘某某、陈某、王某2、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且有投资参与人董承、陈素珍等人及证人高某、王某1等人的证言,会议纪要,公司文件,宗客加盟商合同、代理商合同、宗客驿站合作协议等投资合同,工商登记资料,崇逸公司社保缴费记录,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卢明昌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审计报告的补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冻结申请反馈信息、人口信息、案发抓获经过,卢明昌、张赣鄂等涉案人员及被告人张小红、迮彩娟、施某某、潘某某、陈某、王某2、李某的相关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张小红、迮彩娟、施某某、潘某某、陈某、王某2、李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关于本案各名被告人的犯罪数额认定,本院评判如下:经查,本案的主要犯罪模式系通过媒体推介、宣讲讲座、口口相传等方式吸引公众投资,承诺投资人保本和高额返利,诱骗投资人缴纳加盟费、充值后代理销售“宗客网”商品,并鼓励投资人发展下线也能在相应投资款中获得一定的提成,人员之间具有金字塔式的层级架构,各名被告人对其下线发展下线且能从中获利有明确的认知,故各名被告人应当对其下线及下线发展的人员吸收的资金、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公诉机关依据上述事实,结合相应的电子数据、投资人报案材料、审计报告等证据,在扣除了相应投资款项后认定的本案犯罪数额,于法有据,本院均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小红、迮彩娟、施某某、潘某某、陈某、王某2、李某作为涉案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小红、迮彩娟、施某某、潘某某、陈某、王某2、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迮彩娟、陈某、王某2、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相应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小红、施某某、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小红、迮彩娟、施某某、潘某某、陈某、李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在相应律师的见证下与公诉机关达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内容较为恰当,本院均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2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亦可对被告人王某2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各名被告人尚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对相关辩护人所提的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小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2日起至2024年2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迮彩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2日起至2024年1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施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2021年11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8日起至2021年5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2日起至2022年5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六、被告人王某2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2日起至2021年10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七、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2022年2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八、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 燕
审判员 余厚海
审判员 王美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弘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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