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帮网 2020.7.3……钱帮网朱坚涉嫌集资诈骗罪起诉书……被告人朱坚分别于2014年5月和2015年7月,成立广州钱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市利保叶置业有限公司,利用“钱帮网”平台,通过公司网站、微信、业务员介绍等方式向不特定公众宣传推广,以虚构的借款合同、房产抵押资料吸引投资人投资,所得款项全部汇入被告人朱坚个人账户及其指定的账户。经审计,截至目前,被告人朱坚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等151人钱财共计74551820.15元,造成实际损失56488721.47元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三部刑诉〔2020〕Z109号

被告人朱坚,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51970********,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文化程度大专,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街**号**房。因涉嫌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坚涉嫌集资诈骗罪,移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该院于2019年12月3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涉嫌集资诈骗罪的事实

被告人朱坚分别于2014年5月和2015年7月,成立广州钱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市利保叶置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行政融资许可的情况下,利用“钱帮网”平台,通过公司网站、微信、业务员介绍等方式向不特定公众宣传推广,以虚构的借款合同、房产抵押资料吸引投资人投资,所得款项全部汇入被告人朱坚个人账户及其指定的账户。经审计,截至目前,被告人朱坚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等151人钱财共计74551820.15元,造成实际损失56488721.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商登记资料、借款合同、房产资料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陈述;

3.证人叶某某、陈某丙、陈某丁、颜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朱坚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

被告人朱坚分别于2016年9月和2017年5月,成立广州市栗子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和广州市浦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前身为广州市朗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行政融资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召开产品推荐会、业务员介绍等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宣传推广,以广州市栗子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增资入股等方式吸引投资人投资,所得款项全部汇入朱坚的个人账户。经审计,截至目前,被告人朱坚通过上述手段向陈某丙、徐某某等16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9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商登记资料、投资入股协议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丙、徐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朱坚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坚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市场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坚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健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朱坚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3.案卷材料61册,光盘136张,审计报告2册;

4.公安机关查封被告人朱坚名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路**街**号**房产一套,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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