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妈妈 2020.8.28……钱妈妈平台实际控制人刘海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上海成雨控股由被告人刘海翰实际控制并在本市杨浦区蓝天大厦8楼设立办公场所对外经营。成雨控股成立后,招募员工搭建“钱妈妈”线上平台,通过网络广告宣传“票据宝”等理财产品,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招揽客户签订投资合同,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至案发,合计吸收公众资金人民币30余亿元,其中实际用于兑付投资参与人本息合计20余亿元,未兑付金额为6亿余元。2018年8月16日,化名“陈国军”的被告人刘海翰在缅甸国克钦邦迈扎央经济开发区一无名群租房206室内被当地警方抓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10刑初89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海翰,化名:陈国军,男,1954年11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周宁县,汉族,大专文化,上海成雨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在安徽省宁国市南山办事处小南河巷xx,住上海市虹口区东余杭路xx。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敏,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金融刑诉〔2019〕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海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因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开庭进行审理,于2020年5月15日依法中止审理,至同年7月6日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海翰及其辩护人赵梁、王敏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两次。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上海成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更名为上海成雨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成雨控股”),成雨控股由被告人刘海翰实际控制并在本市杨浦区黄兴路XXX号蓝天大厦8楼设立办公场所对外经营。成雨控股成立后,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招募员工搭建“钱妈妈”线上平台,通过网络广告宣传“票据宝”等理财产品,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招揽客户签订投资合同,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至案发,合计吸收公众资金人民币(下同)30余亿元,其中实际用于兑付投资参与人本息合计20余亿元,未兑付金额为6亿余元。

2018年8月16日,化名“陈国军”的被告人刘海翰在缅甸国克钦邦迈扎央经济开发区一无名群租房206室内被当地警方抓获,同日被移交至我国云南省德宏州陇川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同月21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民警押解回沪并执行刑事拘留。案发后,公安机关对部分涉案单位及个人的资产等进行了查封、扣押、冻结。

该院确认被告人刘海翰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非法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海翰在法庭事实调查阶段证据出示完毕后供认主要罪行,自愿认罪,供认到案后及在回答公诉人当庭讯问时未如实供述。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亦无异议,认为刘海翰到案后如实供述,当庭又能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是初犯,偶犯,募集的资金主要用于投资,未用于挥霍,一直有还款意愿。综上,请求对刘海翰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便于其配合处理查封的资产。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被告人刘海翰以股权转让的形式收购上海成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2014年4月,上海成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更名为上海成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市杨浦区黄兴路XXX号蓝天大厦8楼实际经营。2015年2月,上海成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更名为成雨控股,刘海翰以总顾问的身份实际控制该公司。同年9月,刘海翰指使王庆华(已判决)出面向上海素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素海金融”)收购“钱妈妈”线上平台,招募人员组建业务管理团队,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利用该线上平台对外宣传销售“票据宝”等理财产品,许以高息回报,与客户在线签订电子投资合同,变相募集资金30余亿元,将部分募集的资金投入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的房地产项目、林忆莲演唱会等,至案发未兑付6亿余元。

2018年8月16日,我国警方经跨国追逃通过缅甸联邦共和国警方在克钦邦迈扎央经济开发区抓获化名“陈国军”的被告人刘海翰。刘海翰到案后未如实供述。

案发后,警方对涉嫌使用“钱妈妈”平台募集的资金投资的资产项目予以查封、冻结,并对其中金色新天地商业中心的房地产项目的市场价值进行估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档案机读材料》《营业执照》《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等工商注册材料及《房屋租赁协议》等证明,成雨控股的由来、工商变更等情况,以及租赁本市杨浦区黄兴路XXX号蓝天大厦2204室作为注册地址。

2.同案犯吴孙木的供述证明,刘海翰明面上是成雨控股的顾问,实际上是公司老板,他因为是黑名单不能做法人,法人一开始是周桂林,之后是樊元元,都经刘海翰同意,只是挂名,没有具体职位。“钱妈妈”平台是成雨控股2015年收购的,是下属互联网理财投资平台,通过这个平台吸收客户投资,年化利率13%左右。“钱妈妈”平台的业绩指标都是刘海翰布置,向其和王庆华下达,刘海翰虽然不常来公司,但“钱妈妈”平台的资金使用都要经过刘海翰,他每天要了解“钱妈妈”平台的资金状况,让财务单独发给他,只有刘海翰有权动用“钱妈妈”平台的投资款,所有的投资项目都是他找的,他自己决定要不要投资和公司的资金流向。成雨控股的所有出款都是财务部负责的,负责人是陈宝华,刘海翰直接指示动用“钱妈妈”平台的投资款,都是先由陈霞打款给陈宝华,陈宝华根据刘海翰的指示定向出款。其和王庆华有分歧时由刘海翰最终决定,并根据刘海翰的决定落实。戴丽燕一开始是“钱妈妈”平台运营总监,负责协调平台各个部门,2017年9月,刘海翰让我任命她担任副总经理,工作性质不变,给她涨工资。

3.同案犯王庆华的供述证明,刘海翰是成雨控股的老板,他平时不常来公司,但所有决策都要经他同意,其和吴孙木审批的事项也要给刘海翰审查同意后才能落实下去,所有的投资项目都是他找的,他自己决定要不要投资,他也决定公司的资金流向。2015年9月,刘海翰让其出面收购“钱妈妈”平台,称他都谈好了,收购费用3000万元,让其与素海金融签约交接后将合同交给公司财务黄连忠去付款。“钱妈妈”平台是成雨控股下属的理财投资平台,没有从事金融许可证,客户可以通过这个平台投资获得利息,平台的业绩指标都是刘海翰向其和吴孙木下达的。通过“连连支付”平台进入的资金都是投资人的资金,如果要使用“连连支付”内的资金,正常的审批流程是刘海翰告诉戴丽燕要钱,戴丽燕告诉刘海翰的外甥女陈霞,陈霞转账到陈宝华控制的账户,陈宝华会向刘海翰再次确认。“钱妈妈”平台的所有日常事务包括平台的部门架构、薪资标准、人员安排等事项都是其参照素海金融的模式移植过来的。“钱妈妈”平台有一个微信群,群里都是公司管理人员,包括刘海翰、吴孙木、戴丽燕、施佳敏、陈宝华等人,每天群里都会由平台运营部负责人发布当天的募集资金通报。

4.同案犯戴丽燕(“钱妈妈”平台副总经理)的供述证明,刘海翰从“钱妈妈”平台一开始就在了,他是成雨控股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方方面面都插手过问,王庆华跟了他十几年,时常要向刘海翰汇报数据。2017年,其要离职,刘海翰以老板的身份单独找其谈,要其留下来,说自己是公司的最终决定人,如果有王庆华、吴孙木解决不了的问题,可以直接找他解决。“钱妈妈”平台属于成雨控股的理财投资平台,是2015年向素海金融收购来的,主要就是在线上发布一些借款企业的理财项目,吸引客户通过这个平台将钱投资给需要借钱的企业。“钱妈妈”理财APP上主要销售的产品是“票据宝”(商业承兑汇票)、房产抵押(马鞍山房产抵押)、演唱会项目和债权转让项目(香雪海保理公司的对外债权份额)。投资人的资金直接流到“连连支付”平台,“连连支付”入账的资金都是从“钱妈妈”平台吸的。陈霞负责管理“连连支付”平台账户,如果“钱妈妈”平台资金有缺口,兑付资金不够,她会直接找刘海翰。

5.同案犯施佳敏(“钱妈妈”平台运营部主管)的供述证明,刘海翰是成雨控股最大的老板,平时总经理王庆华、董事长吴孙木都称刘海翰为上级领导,公司月会、年会上都是刘海翰做总结性发言。公司年底的送车活动也是刘海翰直接布置给王庆华,王庆华布置给戴丽燕,戴丽燕再布置给其。“钱妈妈”平台是成雨控股下属的理财投资平台,是2015年收购而来,平台主要就是发布一些借款企业的理财项目,客户可以通过这个平台将钱投资给这些需要借钱的企业。“钱妈妈”理财APP上主要销售的产品是“票据宝”、马鞍山房产抵押、林忆莲演唱会项目和债权转让项目。投资人的钱会直接流到“连连支付”平台。

6.同案犯杨婕(“钱妈妈”平台市场部主管)的供述证明,刘海翰是成雨控股和“钱妈妈”平台的实际经营人,决定“钱妈妈”平台投资款的去向。“钱妈妈”平台属于成雨控股下的理财投资平台,是2015年从素海金融收购来的,平台主要就是发布一些借款企业或个人的理财项目,客户可以通过这个平台将钱投资给需要借钱的企业或个人,获得固定利息。平台设有人事部、市场部、技术部、商城部、客服部以及运营部。市场部主要负责推广“钱妈妈”APP,通过刷下载量和广告投放,在搜索平台上提高关键字排名,让客户更方便知道“钱妈妈”平台。运营部主要负责发布理财项目、监控平台数据,包括每日投资款的入账情况,新老客户的投资情况,客户的流失率、复投率,大额客户情况,客户提现审核等。“钱妈妈”平台是通过“连连支付”收款。陈霞是负责“钱妈妈”平台投资款的出纳,也负责对平台投资人的兑付。

7.证人陈宝华(成雨控股财务总监)的证言证明,刘海翰是成雨控股的实际经营人和幕后老板,成雨控股的资金最终都是刘海翰实际控制。2016年12月,刘海翰让其到成雨控股为他工作,填写调度资金的单子,调度资金就是:刘海翰通过电话或微信通知其填写用款审批单,然后将用款审批单交吴孙木审批,再拿给公司财务室,根据资金调度单上的不同出款公司,由不同的财务专员负责转款。刘海翰基本上是微信发给其,有付款公司的名称和账号、付款金额、收款公司名称和账号、用途。成雨控股的任何钱都要经刘海翰同意,若不根据刘海翰的指示出审批单,财务不可能同意转款,就算是吴孙木授意,也必须经刘海翰同意才能出转款审核。成雨控股除“钱妈妈”外没听说有什么业务,“钱妈妈”用来收款的“连连支付”平台账户也是刘海翰控制的。

8.证人刘文俊(“钱妈妈”平台技术部主管)的证言证明,刘海翰是成雨控股的实际控制人,吴孙木一直称呼刘海翰为“老大”,王庆华在周会上说“钱妈妈”平台的年度目标是经刘海翰确认过的。“钱妈妈”平台属于成雨控股下的理财投资平台,平台主要就是发布一些P2P的理财项目,“钱妈妈”理财APP上主要销售的理财产品就是“票据宝”、演唱会项目(林忆莲演唱会)、房产投资(安徽马鞍山金色新天地房产项目),其在工作期间没看到有金融许可证,投资人的资金直接进入“连连支付”平台,资金流向都是刘海翰控制的。

9.证人王清(“钱妈妈”平台人事行政部主管)的证言证明,成雨控股的老板是刘海翰,董事长、总裁是吴孙木,总经理是王庆华。“钱妈妈”平台算是成雨控股下属的一个部门,平台主要就是发布一些理财项目,客户可以通过这个平台将钱投资给需要借钱的企业。吴孙木称刘海翰“老大”,开年会时,刘海翰坐在主桌,会带领其他领导来各桌敬酒。“钱妈妈”平台的资金流向都是刘海翰及王庆华、吴孙木来控制的。

10.刘海翰与王庆华、陈宝华等人的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明,刘海翰直接对“钱妈妈”平台非法集资活动及募集的资金进行管理。

11.证人潘丽平、刘晓丽、臧延敬等投资人的证言及《债权及收益权转让回购协议》,连连银通电子支付有限公司提供的“连连支付”平台交易数据,陈霞等的银行账户明细、上海复兴明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复会【2019】司会鉴第107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等证明,2015年9月至2018年6月间,刘海翰通过“钱妈妈”线上平台非法集资31亿余元,至案发未兑付6亿余元。

12.马鞍山中加置业有限公司(下称“中加置业”)的营业执照、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等工商信息,中加置业记账凭证、借条、银行凭证、收款确认书等,中加置业与成雨控股的借款协议、记账凭证、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等,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股东会决议、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等工商注册登记资料,证人昌某某、周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及昌某某提供的《股权收购协议》《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陈某某提供的电汇凭证、短信截图等证明,刘海翰使用“钱妈妈”平台非法募集的资金投资的情况。

13.《查封清单》《扣押清单》《协助查封通知书(回执)》《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回执)》,中加置业的房产信息等,上海城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沪城咨字(2019)第007号《房地产市场价值估值报告》及《房地产估值结果明细表》等证明,案发后,警方对涉嫌使用“钱妈妈”平台募集的资金投资的资产项目予以查封、冻结,并对其中金色新天地商业中心的房地产项目的市场价值进行估值。

14.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工作情况》、陇川县看守所出具的《证明》证明,2018年8月16日,我国警方经跨国追逃通过缅甸联邦共和国警方抓获化名“陈国军”的刘海翰。

15.被告人刘海翰供述,2015年9月,其经“齐斌”介绍让王庆华出面以3000万元的价格收购“钱妈妈”平台,目的就是先募集资金归还自己以前的债务,再通过投资盈利把这钱补上。其不是成雨控股的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负责人,不负责成雨控股和“钱妈妈”平台的管理事务,只是投资总顾问,不清楚“钱妈妈”平台总共吸了多少钱,资金使用不需要经其同意。成雨控股及其本人与上海晏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也没有任何的资金往来,也没有人员在该公司任职。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的,本院予以采信。

针对本案主要争议焦点被告人刘海翰不符合坦白构成要件的认定,本院评判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犯罪嫌疑人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现有证据可以证实,本案被告人刘海翰是“成雨控股”和“钱妈妈”平台的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负责人,从“钱妈妈”平台的收购以及之后的经营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均由其最终决定。而刘海翰到案后直至提起公诉前的历次供述,始终否认其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甚至在庭审中接受公诉人讯问时仍继续抵赖。刘海翰否认其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负责人身份的实质是对自己在犯罪中作用、地位及社会危害程度的否认,意图影响对其的定罪量刑,不能认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是坦白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海翰作为成雨控股的实际控制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其组建的业务管理团队,利用其收购的“钱妈妈”线上平台,向社会公开宣传销售理财产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还本并给付回报,变相募集资金,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刘海翰当庭自愿认罪,在关押期间有检举揭发行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刘海翰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况均在量刑中综合考虑。辩护人的量刑建议于法不合、有违常理,不予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海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2028年6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孙 颖
人民陪审员  宋伟芳
人民陪审员  王 莹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汪 怡
书 记 员  顾佳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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