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狮传销 2020.5.14……青岛大狮传销案起诉书……经鉴定,截止2019年4月,岳本华上线运营的“爱尚集市(摇钱树)”、“星通易赚”、“翠都商城”、“盘古邦”、“九龙壁”、“一壶茶”、“乾多多”、“文惠王”、“开心海豚”、“尚品库”共计10款手机APP软件,参与传销活动注册用户数共计5956992个,最深层级达37层,参与传销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人民币7999259272.95元。经审计,岳本华上线运营的“中销联合”、“爱尚集市(摇钱树)”、“星通易赚”、“翠都商城”、“盘古邦”、“九龙壁”、“一壶茶”、“乾多多”、“文惠王”、“开心海豚”、“尚品库”共计11款手机APP软件,共涉及投资人638359人,投资金额人民币8801799786.19元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二部刑诉〔2020〕34号

1、被告人岳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1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街**号**号楼**单元301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3月2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2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逮捕。经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19年11月22日。

2、被告人赵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1199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在山东省曲阜市**镇**村**巷**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3月2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1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逮捕。经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19年11月11日。

3、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31988********,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在青岛市市北区乐陵路**号**单元201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3月2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2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逮捕。经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19年11月26日。

4、被告人邢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51983********,汉族,大学文化,系青岛**科技有限公司采购部负责人,户籍在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花园**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6月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5、被告人王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1504041973********,汉族,初中文化,系山东盛世园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在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道**镇**村**组1005。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8月3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6、被告人吕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31984********,汉族,大学文化,系青岛大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狮公司)“九龙壁”APP负责人,住青岛市市北区延安一路14号14号楼902户(户籍在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单元501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3月2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逮捕。经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19年11月2日。

7、被告人毕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2021975********,汉族,大专文化,系**公司“文惠王”APP负责人,户籍在青岛市城阳区**路**号**号楼**单元602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3月2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1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逮捕。经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19年11月11日。

8、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31980********,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系**公司“开心海豚”APP负责人,住青岛市市北区同兴路88号5号楼1单元302户(户籍在青岛市市南区徐州路**号**号楼**单元402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3月2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1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逮捕。经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19年11月11日。

9、被告人秦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11986********,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系**公司“开心海豚”APP负责人,住青岛市市北区同兴路88号5号楼1单元302户(户籍在青岛市市南区徐州路**号**号楼**单元402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3月2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1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逮捕。经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19年11月11日。

10、被告人刘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11990********,汉族,初中肄业,系**公司“乾多多”APP负责人,户籍在山东省曲阜市**镇**村**街**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3月2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2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逮捕。经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19年11月22日。

11、被告人王某乙,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31992********,汉族,大专文化,系**公司“一壶茶”APP负责人,户籍在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601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4月1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5月1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逮捕。经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19年12月15日。

12、被告人夏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21996********,汉族,大专文化,系**公司“尚品库”APP负责人,户籍在青岛市市北区威海路**号503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4月1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5月2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逮捕。经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19年12月20日。

13、被告人张某乙,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31992********,汉族,大学文化,系**公司“星通易赚”APP负责人,住青岛市市北区泰山路141号1号楼1单元603户(户籍在山东省平度市**镇**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6月1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1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逮捕。经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19年12月18日。

14、被告人张某丙,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31998********,汉族,中专文化,系**公司“中销联合”APP负责人,住青岛市市南区中城嘉汇小区5号楼2单元1703户(户籍在山东省莱州市**镇**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6月1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1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逮捕。经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19年12月18日。

15、被告人席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11997********,汉族,中专文化,系**公司茶叶采购负责人,户籍在山东省曲阜市**镇**村**庄街**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4月1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5月1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逮捕。经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19年12月15日。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本华等14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伪造金融票证罪,以被告人吕某某等10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17日,岳本华(另案处理)注册青岛大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狮公司),先后在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30号1号楼1单元1309室、青岛市**路**号卓越世纪中心2号楼36层办公,并以大狮公司名义对外招聘员工。岳本华、被告人岳某某(岳本华侄子)利用本人或者员工的名义注册青岛摇钱树商贸有限公司、山东腾跃星通商贸有限公司、山东翠都商贸有限公司、青岛盘古邦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嘲风霸下商贸有限公司、青岛一壶茶礼品有限公司、山东近乾商贸有限公司、青岛京文慧商贸有限公司、青岛小核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青岛万路鑫达商贸有限公司等十余家公司,以上述公司名义,通过山东特亿宝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先后购买广东省东莞市商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二公司)的“中销联合”、“赚客帝国(摇钱树)”、“星通易赚”、“翠都商城”、“盘古邦”、“九龙壁”、“一壶茶”、“乾多多”、“文惠王”、“开心海豚”、“优品商城”、“鑫益汕百货”、“鱼丽宝”、“盛世宝”共计14款手机APP软件。该14款手机APP软件均系商二公司开发的微三云营销软件V8.0,均包括分销三级奖励模式、团队奖励模式、区域奖励模式等传销模式。岳本华、岳某某指示员工租用阿里云服务器,由商二公司将上述软件搭建在阿里云服务器上,岳本华安排技术人员对上述APP软件填充信息、设置返利模式后,上线运行,用户即可下载使用。

岳本华指示技术人员在上述软件中设置虚拟或者价格虚高的“大礼包”商品、促销商品等和返利规则,鼓励积极参加者注册公司并申请对公支付宝账户,先后收集600余个支付宝账户绑定上述软件作为收款账户。参加者通过购买“大礼包”商品、促销商品、100元入会等方式成为推广员,取得发展下线的资格。下线参加者通过扫描推广员的推广二维码或者填写推广人的手机号码等方式,在上述APP软件中成为推广员的下线会员,再购买“大礼包”商品、促销商品等,就向上一级至三级推广员返利20%-50%,其余利润进入APP软件绑定的支付宝账户,全部由岳本华控制支配。岳本华同时对外虚假宣传“中销联合”具有国家背景,能够实现参与者股权分红、实现共产共富等,虚构盈利项目。以此方式,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经鉴定,截止2019年4月,岳本华上线运营的“爱尚集市(摇钱树)”、“星通易赚”、“翠都商城”、“盘古邦”、“九龙壁”、“一壶茶”、“乾多多”、“文惠王”、“开心海豚”、“尚品库”共计10款手机APP软件,参与传销活动注册用户数共计5956992个,最深层级达37层,参与传销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人民币7999259272.95元。

经审计,岳本华上线运营的“中销联合”、“爱尚集市(摇钱树)”、“星通易赚”、“翠都商城”、“盘古邦”、“九龙壁”、“一壶茶”、“乾多多”、“文惠王”、“开心海豚”、“尚品库”共计11款手机APP软件,共涉及投资人638359人,投资金额人民币8801799786.19元。涉及77家嫌疑公司330个支付宝ID,涉及39名嫌疑人59个支付宝ID,涉及25家嫌疑公司26个银行账户,支付宝总收入人民币11891468205.06元,银行总收入人民币1449951082.71元。

1、2017年6月,被告人岳某某与岳本华共同经营大狮公司。2018年6月,岳某某与岳本华共同经营“赚客帝国”APP,岳本华控制钱款,岳某某负责APP其他问题,每月工资人民币2万元。2018年10月,岳某某、张某甲、赵某某离开大狮公司,岳某某注册成立山东精忠报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忠报国公司),将“赚客帝国”APP改名为“爱尚集市”APP,将精忠报国公司绑定“爱尚集市”APP,岳某某控制“爱尚集市”APP的收款账号,张某甲、赵某某每月领取工资。

2、被告人赵某某自2018年5月入职大狮公司,与岳某某共同经营“赚客帝国”APP,担任物流经理,每月领取工资。2018年10月,岳某某、张某甲、赵某某离开大狮公司,共同经营“爱尚集市”APP,赵某某每月领取工资。工作期间,岳本华以赵某某名义购买房产一处,给赵某某人民币100万元为其购车。

3、被告人张某甲自2018年11月份入职大狮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2018年10月,岳某某、赵某某、张某甲离开大狮公司,共同经营“爱尚集市”APP,张某甲每月领取工资。

2018年12月28日、12月29日,张某甲帮助精忠报国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岳某某)分别购买北京云集新农私募投资基金份额共计人民币4020万元,期限6个月。2019年1月22日,张某甲收取基金公司回扣人民币68万余元。2019年2月,张某甲帮助岳某某将上述基金的权属由精忠报国公司变更为岳某某。2019年4月8日,该笔基金收益人民币58万余元汇入岳某某账户。

4、被告人邢某某自2018年5月入职大狮公司,先后从事助理、人事经理、全国区域划片接待员,明知公司传销模式。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该担任采购部负责人,负责各个APP中大礼包商品的采购,直接向岳本华汇报工作。该每月领取固定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人民币20万元,任职期间配一辆奔驰车使用。

5、2017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王某甲注册加入“翠都商城”、“九龙壁”、“盘古邦”等多款传销APP,大量发展下线并获得返利。2018年5月,王某甲主动到青岛找到岳本华,谋求更高发展。2018年9月1日,岳本华通过支付宝向王某甲转款人民币100万元,帮助王某甲成立山东盛世园梦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由王某甲经营管理该公司,向大狮公司供货岫岩玉约1000件,作为“中销联合”APP的月光宝盒大礼包商品销售。期间,王某甲接受岳本华的指示,通过支付宝为160余名传销参与者返利。2019年1月底,岳本华向王某甲支付宝转款人民币50万元作为报酬。

6、被告人吕某某自2018年2月入职大狮公司,担任岳本华助理,明知公司传销模式,根据岳本华的安排,注册山东嘲风霸下商贸有限公司并于2018年11月上线运营“九龙壁”APP,担任负责人,负责组织普通商品上新销售、客服、结算返利等工作。该每月领取固定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人民币100万元,岳本华出资为其购买奔驰轿车一辆。

7、被告人毕某某自2018年6月入职大狮公司,明知公司传销模式,担任公司经理,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担任“翠都商城”APP负责人,2018年12月又担任“文惠王”APP负责人,负责组织普通商品上新销售、客服、结算返利等工作,每月领取固定工资。

8-9、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告人秦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人李某某自2018年5月加入大狮公司,该明知公司传销模式,于2018年下半年,以其经营的青岛小核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购买“开心海豚”APP,秦某某与李某某共同负责APP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二被告人每月分别领取约人民币2万元的薪酬,年底领取“开心海豚”APP的获利分红人民币150万元。

10、被告人刘某某自2018年5月入职大狮公司,明知公司传销模式,从事商品上新、客服等工作,并根据岳本华的安排,注册山东近乾商贸有限公司并于2018年11月上线运营“乾多多”APP,于2019年1月担任“乾多多”APP负责人,负责组织商品上新销售、客服、招聘员工等工作。该每月领取固定工资,岳本华出资人民币300万元为被告人刘某某购买车辆和房产。

11、被告人王某乙自2018年6月入职大狮公司,明知公司传销模式,先后从事前台工作、担任岳本华助理。2018年12月,王某乙担任“一壶茶”APP负责人,负责组织商品上新销售、客服等工作。2019年2月接替邢某某,担任采购部负责人。该每月领取固定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人民币20万元,任职期间配一辆宝马车使用。

12、被告人夏某某自2017年11月入职大狮公司,明知公司传销模式,从事“中销联合”等APP上新工作。2018年6月,担任“尚品库”APP负责人,负责招聘人员、组织商品上新销售、客服等工作。该每月领取固定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人民币50万元。

13、被告人张某乙自2016年底入职大狮公司,明知公司传销模式,从事APP上新等工作。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担任“星通易赚”APP负责人,负责组织商品上新销售、客服等工作。2018年11月至12月间兼任结算中心负责人。该每月领取固定工资,离职一次性薪酬人民币6万元。任职期间配一辆宝马车使用。

14、被告人张某丙自2017年10月入职大狮公司,明知公司传销模式,先后从事“中销联合”APP的上新、采购负责人等工作,2018年12月,担任“中销联合”APP负责人,负责组织商品上新销售、客服等工作。该每月领取固定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人民币12万元。

15、被告人席某某自2018年5月入职大狮公司,明知公司传销模式,担任茶叶采购负责人,采购公司商品上新所需的茶叶、花生油等,并于2018年12月后兼任“星通易赚”APP负责人。该每月领取固定工资,工作期间岳本华给其人民币140万元用于购车。

被告人吕某某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夏某某系电话传唤到案。其余被告人均系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张某甲、王某甲、吕某某、毕某某、李某某、秦某某、刘某某、王某乙、夏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赵某某、张某甲、邢某某、王某甲、吕某某、毕某某、李某某、秦某某、刘某某、王某乙、夏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席某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赵某某、张某甲、王某甲、毕某某、李某某、秦某某、刘某某、王某乙、张某乙、张某丙、席某某系从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六十一条、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至七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吕某某、夏某某系从犯、自首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六十一条、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至七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新燕、李芳华

检察官助理:刘变叶、郑华、王紫扬

2020年5月14日

附:1.被告人岳某某等13人现分别押于青岛市第一、二看守所;被告人邢某某、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十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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