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智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贤俊江等侵犯公某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1081刑初309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北京智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xxxx1705,法定代表人:贤俊江。
诉讼代表人李海杰。
被告人贤俊江,北京智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侵犯公某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月7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被仪征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英光,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季列夫,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奇英,男,1987年3月27日生,汉族,研究生文化,北京智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副总裁、技术部负责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经开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因涉嫌犯侵犯公某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3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被仪征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盛秋实,男,1987年9月7日生,汉族,本科文化,北京智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项目经理,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因涉嫌犯侵犯公某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被仪征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梦灿,女,1987年10月5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北京智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商务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因涉嫌犯侵犯公某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月7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被仪征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以仪检刑诉〔2020〕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北京智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贤俊江、赵奇英、盛秋实、王梦灿犯侵犯公某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立松、检察官助理晏文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北京智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李海杰、被告人贤俊江、赵奇英、盛秋实、王梦灿及被告人贤俊江的辩护人王英光、季列夫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0日,被告人贤俊江成立北京智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担任其法定代表人,从事贷款超市等业务。2018年1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贤俊江作为北京智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被告人赵奇英(技术部负责人)及齐豹(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商议孵化“一键贷”项目,并安排被告人赵奇英负责“一键贷”项目技术开发与支持,后于2018年3月招募被告人盛秋实作为“一键贷”项目负责人负责业务、商务及运营,于2018年7月招募被告人王梦灿作为“一键贷”项目商务经理负责商务。被告人贤俊江、赵奇英、盛秋实、王梦灿等人明知公司没有贷款资质,仍编辑“一键贷”贷款申请页面投放网络,诱骗被害人申请注册,收集被害人公某个人信息,在未取得被害人授权情况下,通过API接口传输的方式,向下游多家不特定信息服务公司出售包含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等信息的公某个人信息,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169629.6元。其中向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销售金额人民币1586540元;向上海紫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销售金额人民币317550元;向无锡信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金额人民币591928.6元;向上海你我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销售金额人民币166308元;向上海春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金额人民币172142元;向平安普惠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销售金额人民币165883.5元;向上海厚冠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销售金额人民币29126元;向上海每天能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金额人民币80697.5元;向上海六六鱼信息科技有限公销售金额人民币59454元。
2018年1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单位北京智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贤俊江非法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169629.6元;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间,被告人赵奇英非法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003525.1元;2018年3月至2018年11月间,被告人盛秋实非法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888322.1元;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王梦灿非法销售金额为人民币696019元。
被告人贤俊江、赵奇英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盛秋实、王梦灿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单位北京智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退出人民币2106758元,被告人贤俊江退出人民币83万元(其中33万元扣押于仪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奇英退出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盛秋实退出人民币14.3万元,被告人王梦灿退出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北京智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贤俊江、赵奇英、盛秋实、王梦灿在开庭审理中均表示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某乙、余某、李某等人陈述、证人陶某、徐某甲等人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工商登记资料、合作协议、发破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北京智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贤俊江、赵奇英、盛秋实、王梦灿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某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某个人信息罪,依法应当予以惩处。被告人贤俊江、赵奇英、盛秋实、王梦灿参与共同犯罪,且被告人贤俊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赵奇英、盛秋实、王梦灿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单位北京智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贤俊江、赵奇英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盛秋实、王梦灿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单位北京智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贤俊江、赵奇英、盛秋实、王梦灿退出了违法所得,且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法对被告单位北京智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贤俊江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赵奇英、盛秋实、王梦灿减轻处罚。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可给予被告人贤俊江、赵奇英、盛秋实、王梦灿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公诉机关对被告单位北京智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贤俊江、赵奇英、盛秋实、王梦灿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奇英提出其到案行为应认定为自首的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奇英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未及时投案,后因刑拘上网被异地公安机关抓获,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规定,故对被告人赵奇英所提出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贤俊江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贤俊江归案后坦白、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出违法所得,且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北京智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二十万元。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贤俊江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赵奇英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盛秋实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王梦灿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169629.6元(其中33万元扣押于仪征市人民检察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忠正
审 判 员 孙 海
人民陪审员 李正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马圆园
书 记 员 龚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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