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敦促电商贷非法集资行为人等退缴赃款的通告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保护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法律规定,通告如下:
1、电商贷非法集资行为人(包括业务员,业务辅助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4月18日应将自己在电商贷服务期间收取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费用等赃款全额退缴至义乌市公安局财务账户,附上某某人退赃款等相关摘要并截图发至指定QQ号。
2、电商贷借款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4月18日应将自己在电商贷借款及利息退缴至义乌市公安局财务账户上,附上某某人退借款及利息相关摘要并截图发至指定QQ号。
义乌市公安局退款账户如下:
收款人:义乌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收款账户:1208020029200110032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义乌分行
执行单位:义乌市公安局
联系电话: 057985275259
截图发至QQ:3532641885
及时退缴上述赃款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凡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不退缴的,公安机关将严肃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义乌市公安局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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