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普”第二期债务清偿资金发放公告
中普 今天
“中普”第二期债务清偿资金发放公告
兹定于2021年2月3日开始发放第二期清偿资金,发放周期为3个月。本次清偿继续采取线上方式核对信息,请及时登陆微信小程序“华臣信息登记系统”,办理清偿相关事宜。未及时核对信息导致本次未能获得清偿的人员,其相应权利滚动计入后续清偿。
本次清偿结束后,本公司后续资金清偿工作将按照非法集资案件处置程序,在人民法院判决执行后,择机进行清偿,具体清偿时间以后续公告为准。
办公场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八经街3号天惠大厦菩宜堂一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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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附:《“中普”第二期债务清偿方案实施细则》
辽宁中普利诚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2021年2月2日
附件内容:
“中普”第二期债务清偿方案实施细则
中普系公司借入端四家主体公司的待清偿资金按本金测算为89.28亿元,涉及57900余人。覆盖辽宁、吉林、内蒙古、陕西等16个省份53个城市。2020年9月2日至2021年1月31日,中普公司进行了首期债务清偿。首期清偿按照原始本金10%进行清偿,清偿人数41431人。为继续做好中普债务清偿工作,实现依法合规、发放有序、安全支付、确保稳定的工作目标,现制定“中普”第二期债务清偿方案实施细则如下:
一、清偿主体
考虑辽宁中普利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辽宁中普利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普利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普信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家借入端公司资产等混同导致无法区分的实际情况,参考首期债务清偿实际,本次清偿拟以辽宁中普利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主体以统一的比例进行清偿。
二、参与本次清偿的人员范围
(一)为保证公平,本次清偿的对象包括四家借入端公司已完成登记及核实工作的集资参与人。
(二)以下暂不参与本次清偿的人员,将待清偿金额先行提存,待满足条件后清偿:
(1)因未核实流水、未登记、债转、新增在账等原因造成的提存402人,涉及提存金额9,471,313.23元;
(2)因集资参与人过世,需要合法继承人提交相关法定手续以证明债权归属的;
(3)集资参与人就在账债权向中普公司或员工提起诉讼,案件尚未终止的;
(4)中普公司集资参与人与中普系公司业务人员身份重合的人员,即员工出借人3549人,需提存金额133,507,434.75元。
(三)首期债务清偿未受偿集资参与人所有权利计入本次清偿,在完成登记核对的前提下,待第二期清偿进行2个月后,开始发放首期清偿未偿付部分。
三、清偿资金与清偿比例
(一)主账户资金情况: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中普账户可动用资金余额为10.7899亿元(账户余额12.0089亿元,含首次提存0.5764亿元,含首次清偿未付0.6426亿元)。
(二)清偿资金的计算:
1、清偿资金计算的依据
2014年两高一部下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中“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的相关规定,已支付给集资参与人累计利息应依法追缴。
2、清偿资金计算的方法
在2018年8月31日案发前,集资参与人已经获得返还的本金、利息、即时返还现金等,均视为已经获得清偿。具体为:
(1)一人持有单份合同的,合同已返款额(返还集资款、利息、即时返还的现金之和)达不到返款比例的,差额部分给予返款,超过或等于返款比例的不予返款。
(2)一人持有多份合同的,所有合同的已返款额(返还集资款、利息、即时返还的现金之和)与合并后合同集资额之比达不到返款比例的,差额部分给予返款,超过或等于返款比例的不予返款。
3、清偿比例:根据中普系公司账户资金余额存量,按照应付尽付、出清资金存量的原则,本次清偿以集资参与人实际投入(出借)本金为基数,清偿比例为12.5%。
按照12.5%比例清偿,本次清偿资金为1,041,920,564.66元。首期清偿比例为10%,本次清偿比例为12.5%,两次清偿比例累计为22.5%。
四、返款路径
所有清偿金额一律回款至各集资参与人存管银行(在清偿前统一办理专用银行账户)账户,集资参与人账户余额可自行提现。
五、其他情况
(一)代理人代为领取的处理。
需由委托代理人代为领取的,必须提交如下资料:
1.经集资参与人户籍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应明确表述代为领取返款;
2.集资参与人在国外的,授权委托书应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
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和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
4.与中普系公司签署的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
(二)集资参与人死亡的返款。
集资参与人死亡由继承人代为领取返款的,必须提交如下资料:
1.继承人身份证和户口薄(原件、复印件);
2.集资参与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集资参与人死亡证明;
3.集资参与人户籍所在地公证机关出具该款项的继承公证书;
4.与中普公司签署的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
(三)其他情况。
在规定期限未完成集资参与人登记及核实工作的集资参与人,本次不予清偿,待完成登记确认后,再行参与清偿。
上述资料提交窗口: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八经街3号天惠大厦菩宜堂一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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