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舜资产 2020.8.19……江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江磊作为一名具有较长证券从业经历的人员,不仅明知设立大舜公司、新尧公司等关联公司主要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而且积极组织并实际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其不仅主观上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客观上具有开设公司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江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51刑初6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磊,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
辩护人赵敬国,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夏林琳,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崇检金融刑诉〔2020〕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20年4月8日,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本案依法中止审理,同年7月17日依法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孙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磊及其辩护人赵敬国、夏林琳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在本地区影响重大,且所涉证据材料较多,故召开庭前会议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被告人江磊作为出资人成立上海大舜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舜公司”),并担任董事兼总经理。此后,被告人江磊又分别成立上海舜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新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雨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农集团”、“新尧公司”、“雨璇公司”)等,这些公司均为大舜公司的关联公司。
在未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被告人江磊聘用相关人员,以支付高额回报为诱饵,借助海报、新闻媒体、亲友推荐、线下门店等平台广为宣传,通过大舜公司以销售理财产品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司法审计,大舜公司从2014年8月至2016年12月,共计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48,138.08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江磊在泰国被抓获,同年9月1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执行逮捕。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江磊结伙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磊结伙他人共同犯罪,且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江磊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均没有异议。被告人江磊提出,公司的重大事项并非由其拍板决定,其在本案中并非起主要作用。辩护人提出,本案所涉的上海复兴明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检材不客观真实,程序违法,所作的鉴定意见无效,不应采信。此外,被告人江磊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被告人江磊作为出资人成立大舜公司,并成为大舜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此后,被告人江磊又先后负责设立了新尧公司、舜农集团、雨璇公司等多家关联公司,上述公司又分别设立多家分公司或投资多家公司。
在未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江磊聘用相关人员,通过电视媒体、发放资料、投资客户间口口相传等方式对外宣传,并承诺固定年化收益6.80%-16.80%、保本保息招揽投资人,通过大舜公司向社会公众销售理财产品,非法募集资金。经司法审计,大舜公司从2014年8月至2016年12月,共计非法吸收资金48,138.08万元,造成实际损失18,353.01万元。
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江磊被泰国警方抓获归案,同年9月1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执行逮捕。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如下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由投资人朱永珍报案而案发。2019年7月25日,公安部国际刑警组织通过泰国警方在泰国曼谷将潜逃的江磊抓获,同年9月17日移交给中国警方,同日被告人江磊被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执行逮捕。
2、户籍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江磊已达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等身份信息情况
3、大舜公司营业执照、档案机读材料等工商登记资料,证实被告人江磊作为公司发起人、股东之一,于2014年7月14日成立大舜公司,并被聘任为经理。大舜公司经营范围是资产管理、实业投资、投资管理,股权投资,投资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等。
4、新尧公司、雨璇公司、上海舜农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档案机读材料等工商登记资料,证实被告人江磊作为公司发起人、股东之一,先后于2014年8月26日、8月5日、11月7日分别成立新尧公司、雨璇公司、上海舜农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新尧公司经营范围是股权投资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雨璇公司经营范围是文化艺术交流与策划,实业投资,会务服务等。上海舜农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金融信息服务(除金融业务)、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证券咨询(不得从事金融、证券、保险业务)等。
上海天籁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籁公司”)营业执照、档案机读材料等工商登记资料,证实江磊因股权转让于2016年1月4日成为天籁公司的唯一出资人及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是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企业形象策划,电视节目制作发行等。
上海舜农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档案机读材料等工商登记资料,证实被告人江磊作为股东、发起人之一,于2015年2月5日成立上海舜农实业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上海舜农实业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资产管理、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等。2015年5月27日变更名称为舜农集团,法定代表人仍为江磊。
5、大舜公司的宣传册、宣传资料,证实大舜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宣传理财产品。
6、投资人黄利敏提供的与大舜公司签订的投资合同,证实了大舜公司销售理财产品的情况。
7、协助冻结、查封财产通知书、扣押决定书,证实警方冻结、查封、扣押了部分财产。
二、证人证言
1、集资参与人朱永珍陈述,其经人介绍投资大舜公司的理财项目“影收宝老克勒”和“国营嘉骏转让计划”,共投入10万元。当时约定了投资期限、固定的年化收益,大舜公司承诺保本付息,至案发其本息均未兑付。
2、涉案证人陆1的证言,其曾担任大舜公司崇明分公司的负责人。各分公司的总监、部门经理每周到总公司参加例会接受培训,同时接受理财产品的销售任务。总公司召开例会的有江磊、郭某、王某1等人,由江磊主持会议,江磊是公司的老板、大舜公司实际控制人,负责对提出的产品疑问、投资去向进行解答。
3、涉案证人陆2的证言,其曾担任大舜公司崇明分公司的负责人。大舜公司培训会一般江磊、王某1、郭某等都在场。培训会上先是江磊或郭某对前期吸收存款的业务进行介绍,培训时通过PPT模式进行讲解宣传,同时发放理财产品的宣传资料,要求通过参会的人向社会大众进行宣传,鼓励大家参与投资。会后江磊、郭某还会进行总结。
4、涉案证人黄某1、龚某某的证言与陆1、陆2的证言基本一致。
5、涉案证人郭某的证言,其曾任职大舜公司行政经理、柜台主管及担任新尧公司法定代表人。
王某2仅是大舜公司挂名的法人代表,实际经营人为江磊,大舜公司所有的业务都是由江磊控制的。大舜公司主要是以理财产品的形式向不特定的投资人吸收资金,但是并没有相关的金融许可。大舜公司通过电视、电台等媒体,请来社会知名人士宣传投资项目。大舜公司每周召开例会,由总裁江磊、副总裁黄某2等人参加,主要是向各分公司负责人及总监等布置理财产品的销售任务,并向参会人员发放广告折页、海报。
舜农集团和大舜公司、新尧公司都是由江磊实际控制经营,三家在一起办公。舜农集团是江磊为对外宣传实力而设立的公司,并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大舜公司只是舜农集团下面负责销售理财产品,新尧基金是舜农集团下面的私募基金公司,其中有部分私募基金通过大舜公司进行销售。大舜公司的理财产品有金季鸿飞、年年有余、金农宝、坤麻、汤生、影视宝等。
新尧公司在2014年8月成立,股东和实际经营人都是江磊。2015年4月,新尧公司法人和股东变更成其,但实际经营人还是江磊。新尧公司一开始是将大舜公司吸收来的资金借给企业和个人,收取高额利息。新尧公司用来收款的账户都是江磊控制。后期大舜公司通过POS机,将投资人的资金从银行卡划转至大舜公司开设在通联支付、钱宝、银胜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账户,通联支付账户上的资金直接划给投资方,钱宝、银胜账户上的资金转至大舜公司员工私人账户,然后再划给项目借款方。简某某直接由江磊指派负责私人账户,但该私人账户由江磊实际操控。
雨璇公司、天籁公司主要负责影视投资,实际经营人也是江磊。
大舜公司所有部门的负责人都向江磊汇报工作,由江磊决策,每周一由江磊召开舜农集团高管例会,会议内容是舜农集团各部门负责人汇报工作,江磊布置协调下一步工作,由每个公司的副总以上参加。
6、涉案证人黄某2的证言,其是通过原同事江磊聘请担任大舜公司总裁,具体负责招聘各营业部团队总监及开设网点。
大舜公司和舜农集团的老板都是江磊,都在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办公,名义上舜农集团是大舜的上级公司,其实舜农集团是空壳公司,没有实际经营。大舜公司只是舜农集团理财产品的销售公司,职能部门都设在舜农集团,大舜公司和舜农集团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公司的人事、业务、资金都是由江磊直接控制。大舜公司的理财产品有年年有余,大舜公司以高于银行利息向大众销售从而获取融资款,大舜公司是没有金融许可证的。
江磊每周召开工作例会,会议由各分管的部门负责人向江磊汇报情况。大舜公司理财产品销售业绩提成考核的标准由其拟定,报江磊审核、批准后执行。考核是由大舜公司下面各营业部的内勤将每天的理财产品销售数据汇总到蓝某某,然后由财务制表,江磊审核。
江磊是大舜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控制人,对公司高管可以直接任免。大舜公司所有部门负责人都向江磊请示汇报,由江磊做决定。
7、涉案证人王某1的证言,其曾任职舜农集团总裁办公室副总裁、大舜公司总裁及闵行分公司负责人。
王某2仅是大舜公司挂名的法人代表,实际经营人为江磊。舜农集团、大舜公司、新尧公司都是江磊控制的公司,人事、业务、资金都由江磊直接控制操作。舜农集团是空壳公司,没有实际经营,名义上是大舜公司的上级公司,大舜公司是作为舜农集团开发的理财产品的销售公司,新尧基金开发的理财产品也通过大舜公司销售。
其任职期间,从2015年10月起参加由江磊组织召开的每周一公司部门经理会议。会议内容是各部门负责人向江磊汇报工作总结和计划,协调各部门工作。
大舜公司通过电台、报纸等形式,以高于银行利息的理财产品,向社会不特定的投资人吸收存款,并将上述款项投资项目。大舜公司是没有金融许可证的。
大舜公司各分公司业务员的绩效考核最初由黄某2制定,销售业绩数据由各营业部部门经理向销售部负责人进行汇总,然后和郭某负责的后台数据进行核对,交各部门负责人审核,最终由江磊签字通过,再交财务部门负责人发放绩效工资奖金。
雨璇公司、天籁公司实际负责人均是江磊。
8、涉案证人杨某的证言,其是原同事江磊聘请担任大舜公司副总裁的。大舜公司和舜农集团的老板都是江磊,是二块牌子、一套班子,都在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办公,人事、业务、资金都由江磊直接控制操作。大舜公司是舜农集团开发的理财产品销售公司,职能部门都设在舜农集团,。
江磊每周组织工作例会,会议由各分管部门负责人向江磊汇报工作情况。大舜公司理财产品销售业绩提成考核的标准是由黄某2制定,报江磊审核、批准后执行。理财产品销售数据、考核表由郭某负责制作汇总给蓝某某核对,然后由财务制表,江磊审核。理财产品通过其负责的产品、风控部进行设计、风险控制评估,交江磊审批决定。
江磊是大舜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控制人,对公司高管可以直接任免。大舜公司所有部门的负责人都向江磊请示汇报,由江磊做决策。
9、涉案证人王某2的证言,约在2014年6月,其在绿化公司上班时认识了王某1,王某1借用了其身份证,并让其在公司资料上签字,后王某1告诉其是大舜公司的法人了。
其是后来到大舜公司做绿化养护时才知道大舜公司的实际老板是江磊,其并没有在大舜公司上过班,也没有拿过好处费或工资。
10、涉案证人简某某的证言,其于2015年1月底入职大舜公司,2017年10月离职。大舜公司主要是对外发布信息,以高于银行利息来吸纳客户购买理财产品,通过POS机将投资人的资金划入大舜公司相关网络支付平台开设的账户,然后将资金转给投资的项目及个人银行卡上(私账)。理财产品有金季鸿飞、仰天雪绿、坤麻、汤生、影收宝等。大舜公司实际上是没有金融许可证的。
其名义是担任大舜公司出纳,实际受江磊委托主要从事管理公司私账的工作。私账上的钱是从外面客户吸收过来的,吸收的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后转入大舜公司账户,接着由江磊和郭某指令财务部门把资金打入到江磊个人及其控制的个人账户,这些钱实际上都是投资款。私账资金用于客户的还本付息、公司日常运营、江磊的个人消费等。其经手的资金基本是由江磊批准决定的,郭某只批准支付投资者利息部分。大舜公司人员的工资、提成、奖金是由人事部将相关数据提供给财务部,财务部制作相关报表交郭某确认,最后由江磊签字后才发放。财务部是郭某、江磊直接管理的,最终决策的是江磊。
新尧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是江磊。大舜公司法人代表王某2实际不参与经营,仅是挂名,实际控制人是江磊。
11、涉案证人褚某的证言,其曾担任大舜公司财务经理。其于2014年8月25日进入大舜公司担任财务经理职务,负责总账会计、报税、发票审核的工作,2015年4月至2016年7月休产假,2016年8月任“放心趣吃”财务经理,一直到2017年5月离职。
员工的工资、绩效是由人事部门制作工资表,各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再交给其、刘某某、汪某审核签字,财务部审核后就交给刘卫涛,再由刘卫涛交给郭某和江磊审核签字,财务部出纳制单、复核后,一部分工资通过公司账户发给员工,一部分由私账发放,具体操作私账的先后是蓝某某和简某某。财务部是由江磊直接分管。
大舜公司分公司、营业部的各级业务员的销售提成都是通过蓝某某、简某某先后保管的私账发放的,同样是交给郭某、江磊审核签字,最后私账发放。
2015年4月之前,投资人的还本、付息是由郭某将投资的数据交给前台进行制表,蓝某某审核,由江磊最终同意后由蓝某某负责保管的私人银行账户进行转账支付;2016年8月起是由各分公司的数据助理员汇总到总公司的数据专管员包丽华,包丽华制表后交给郭某审核,然后江磊同意后,简某某负责保管的私人银行卡进行转账支付。
每周一召开高管例会,参加人员有江磊、郭某、王某1、倪某某等。会议的内容是每个人分管的部门将一周工作进行情况和工作计划汇总,会议由江磊进行总结并提出要求。
大舜及关联公司的日常运营资金来自于江磊控制并由蓝某某和简某某先后管理的私账。其休产假前的流程是先由出纳整理报销单据交给其审核,其再向蓝某某申请拨付资金,蓝某某向江磊请示后,从私账划拨资金到公司账户。其休产假后的流程也先由出纳整理报销单据交给板块负责人审核,再交其、刘某某、汪某审核,再向郭某或江某某申请拨付资金,郭某或江某某向江磊请示后,由简某某从私账划拨资金到公司账户。
大舜公司法人代表王某2实际不参与经营,仅是挂名,实际控制人是江磊。
12、涉案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其曾担任大舜公司财务总监。其入职时是在舜农集团工作,但舜农集团并没有业务,属空壳公司,对外都是以大舜公司开展工作,舜农集团、大舜公司实际控制人都是江磊。因此其实际上是大舜公司的财务总监。舜农集团、大舜公司名义经营的业务主要有三大块,一个是金融板块,负责融资,包括新尧基金的业务;第二个是农业板块,第三个是影视板块。江磊通过金融板块融资过来的款项用于农业、影视投资。大舜公司对外宣传时也叫大舜财行,主要通过业务员宣传、发放资料等形式对外发布理财产品,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这些资金通过大舜公司控制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先划入江磊控制的公司及个人账户,然后再由江磊负责支配去投资消费。大舜公司是没有金融许可证的。
大舜公司的业务员和员工发放工资先由财富中心提供数据,然后大舜公司的人事做成工资奖金提成表交财务总监进行审核,之后交江磊或郭某同意批准后发放。
一般公司的账户遇到资金不足,就向简某某申请,然后简某某再向郭某、江磊申请批准后,简某某会从其管理的私人账户把资金打过来。财务会按照经江磊、郭某批准的用款、发放工资等支出予以执行。财务部是江磊、郭某直接管理的。
大舜公司的理财产品是财富中心负责的,产品设计经风控审核,最后由江磊拍板决定。大舜公司还组织过各营业部负责人的会议,参会人员有江磊、郭某、财富中心的负责人等。在会上,江磊会提一些要求,鼓励与会人员增加销售业绩。
13、涉案证人蓝某某的证言,其于2014年7月入职大舜公司,担任前台接待,8月开始负责业绩登记、员工报销审核。2015年1月始负责雨璇公司投资项目、员工报销审核。其审核后要交由江磊最终确认才能报销。
大舜公司主要向客户销售理财产品吸收资金,然后再将资金用于投资。
大舜公司将吸收到的存款通过POS机打到第三方支付平台,然后平台将小部分资金打到新尧公司法人徐昆的银行卡上,部分资金汇到其和简某某、郭某、王某1等私人银行卡上,最后由江磊指令将这些资金统一汇到他的私人银行账户或江磊控制的公司账户。融资款的归集流转具体由简某某、郭某负责,下指令的是江磊。
其担任过雨璇公司的股东、法人,实际经营人是江磊。雨璇公司投资项目的资金是通过大舜公司销售理财产品吸收客户的资金。舜农集团、新尧基金等很多关联公司,都是在一起办公,实际控制人均是江磊,人员、资金都是江磊统一安排。
14、涉案证人汪某的证言,其曾任天籁公司财务总监,天籁公司和大舜公司因都属江磊控制,故在一起办公。
大舜公司对外称大舜财行,主要负责融资,通过业务员宣传、发放资料、发布理财项目,向社会不特定人吸收资金。大舜公司的理财产品由财富中心负责最后由江磊决定。
简某某管理的私账有江磊、郭某、简某某等私人账户,这些账户实际是江磊控制。大舜公司的理财产品都是财富中心负责的,最后决定是江磊。天籁公司员工工资发放是由财务审核后交由其复核,最后交由江磊签字批准予以发放。这些工资一部分是天籁公司账户发放,一部分由简某某管理的私账上发放。
15、涉案证人陈某的证言,大舜公司老板江磊聘请其担任雨璇公司经理。大舜公司和雨璇公司都是江磊实际控制的公司,在陆家嘴金融广场一起办公。每周二由江磊组织召开工作例会,会议主要是向江磊汇报工作情况,以及由江磊布置工作。
据其了解,大舜公司做融资业务,江磊是大舜公司以及相关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所有高管可以直接任命,公司所有人都要向江磊请示汇报,由江磊做决策。
16、涉案证人蔡某某的证言,其曾任大舜公司投资融资部经理,对内称渠道部。大舜公司所有工作方面的情况都是由郭某、王某1、倪某某向江磊汇报,公司的事项都是由江磊决定的。理财产品的还本付息、提成等决策都是由江磊和郭某决定的。融资款的归集、流转、数据统计都是郭某具体负责的,最终由江磊决定的。融资款是通过大舜公司控制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收取后再划入江磊控制的公司及个人账户,最终由江磊负责支配。
大舜公司内部例会参加的有江磊、倪某某、王某1以及财务部、设计部高管,主要是听取各部门理财产品以及客户兑付情况的汇报,会上由江磊、郭某进行工作布置以及提出相关要求。
江磊、郭某、倪某某、王某1还专门召开大舜公司各分公司负责人、总监等参加的会议,主要是就理财产品的介绍、推广、销售以及客户兑付情况进行布置。
17、涉案证人胡某某的证言,其是新尧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渠道部。新尧公司、大舜公司实际控制人是江磊。新尧公司产品部设计出的理财产品,通过江磊交给大舜公司进行销售。
每周一由江磊主持召开集团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各个关联公司的高管,会上由各部门负责人向江磊、郭某汇报工作。每周二专门由大舜公司关于理财产品召开会议,会议由郭某主持,参加会议的有江磊、王某1、倪某某等人,以及大舜各分公司的负责人。
所有关联公司的业务都是江磊一个人实际控制,各公司资金的使用、人员职位调整、薪金的发放,都是由江磊最终审核签字批准。
18、涉案证人宁某某的证言,其入职大舜公司做理财产品设计,后来老板江磊希望把新尧公司的私募基金业务做起来,于是便让其转入新尧公司工作,但实际还是在同一地方办公。
大舜公司的理财产品立项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江磊、郭某自己找来项目,将相关资料交给开发人员;还有一种是项目部直接交给开发人员。其设计的理财产品有投资份额收益转让、标的资产收益权转让两种类型。
19、涉案证人蒋某1的证言,其入职大舜公司任渠道部经理,后转到新尧公司任项目部经理,实际是同一个部门。舜农集团是一个空壳公司,没有实际经营业务,也是由江磊控制的,实际业务都是由大舜公司对外开展的。江磊是大舜公司的实际负责人,郭某、王某1等都向江磊汇报工作,并且项目最终都由江磊决定。
20、涉案证人蒋某2的证言,其入职新尧公司担任渠道总监,大舜公司和新尧公司同属江磊实际控制。新尧公司负责人是郭某,江磊是幕后控制人。实际上新尧公司募集资金后,资金去向是投入江磊实际控制的天籁公司用于影视投资。
21、涉案证人陆3的证言,江磊曾聘请其担任大舜公司副总裁。大舜公司、舜农集团的实际经营人都是江磊,舜农集团是空壳公司,公司的人事、业务、资金都是由江磊直接控制操作。大舜公司只是作为理财产品的销售公司,有部分职能部门设在舜农集团。
每周由江磊组织的工作例会,会议一般是张2主持,由各分管部门负责人向江磊汇报工作情况。
大舜公司各营业部的内勤将每天销售理财产品的数据汇总到蓝某某,然后由财务制表,江磊审核,确定发放业绩提成。大舜公司理财产品销售业绩提成的标准是由黄某2制定,报江磊审核、批准后执行。
22、涉案证人张1的证言,其是通过江磊聘请进入新尧公司任副总经理,主要分管产品设计。新尧公司是郭某负责,实际控制人是江磊。江磊、郭某决定好的投资项目,通过新尧公司设计成理财产品交大舜公司向投资人进行销售。
参加理财产品确定会议的高管有江磊、郭某、王某1等,参加会议的高管都在理财产品确定书上签字。江磊是大舜公司、新尧公司等关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他主要负责对高管的直接任免,对所有事情进行决策,同时他对所有公司的资金决定支配。郭某是江磊决定事项的实际执行人,王某1负责江磊控制的所有公司的财务报销审批,工商注册、登记变更等手续。
23、涉案证人邓某某的证言,其曾任舜农集团副总裁,分管风控部。大舜公司、舜农集团的老板都是江磊,舜农集团是大舜公司的上级公司,对外并没有业务。理财产品通过大舜公司对外销售,公司的人事、业务、资金都由江磊直接控制。
其负责风控部期间,评估过坤麻一期、坤麻一年期、汤生猕猴桃、仰天雪绿茶叶、电影老克勒等项目。这些项目由产品设计部设计成理财产品,通过大舜公司各网点以高于银行利息向投资人进行销售吸收资金。
江磊召集的每周一高管例会,会议内容是各自汇报分管部门工作,由江磊布置下阶段工作。
24、涉案证人张2的证言,江磊曾介绍其担任舜农集团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是江磊。后来江磊让其负责“放心趣吃”公司。
其参加公司每周例会,在会上,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向江磊汇报工作,然后江磊进行点评布置工作。
25、涉案证人倪某某的证言,其曾任大舜公司培训部经理,2016年6月江磊口头任命其担任大舜公司副总裁,但仍然负责培训部的工作。江磊组织的高管会议,会议内容是由每个部门向江磊汇报工作,以及江磊布置接下来的工作。大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江磊,对公司高管直接任免,所有部门的负责人都向江磊请示汇报,由江磊决策。
26、涉案证人钱某某的证言,其2015年6月至9月担任大舜公司执行总裁,江磊担任董事长兼总裁,所有事项都向江磊汇报,大舜公司理财产品销售业绩提成考核标准由江磊制定,投资项目也是由江磊负责。其在任职期间,每周参加由江磊组织的工作例会,各部门负责人向江磊汇报工作情况,江磊布置下阶段工作。江磊对公司高管可以直接任免,所有部门负责人都向江磊请示汇报,由江磊做决策。
27、涉案证人赵某某的证言,其曾入职舜农集团担任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负责人事行政,部门总经理张2,部门直接负责人是江磊。该部门主要负责江磊控制的舜农集团下面的大舜公司、舜农金融、新尧公司、天籁公司、雨璇公司等的行政、人事管理、人员招聘等。
28、涉案证人江某某的证言,其是在2016年11月通过弟弟江磊进入大舜公司工作,当时江磊说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兑现投资者资金,让其主持公司正常办公。江磊是大舜公司的负责人。其经手的工资发放、日常开销是由郭某决定的,有时其还请示江磊。其参加由江磊主持的工作例会,主要是由江磊听取公司各部门负责人的汇报,江磊要求大家想办法筹集资金,将公司顺利运作下去。
29、涉案证人高某某的证言,其曾任大舜公司人事部经理,具体负责公司员工的入职离职手续,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江磊是大舜公司实际经营人,人事任免由王某1向江磊汇报,最后由江磊决定。
30、涉案证人周某某、王某3、张3的证言,河南坤源麻业有限公司、河南仰天雪绿茶叶有限公司、汤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曾让大舜公司提供融资服务,具体业务是江磊委派郭某对接的。
31、涉案证人曲某某的证言,其于2015年5月下旬至2018年7月,由江磊聘任担任舜农集团顾问。大舜公司和舜农集团的老板都是江磊。大舜公司只是作为舜农集团开发的理财产品销售公司,大舜公司的职能部门都设在舜农集团。
任职期间参加过每周一次由江磊召开的顾问会议,有时也参加公司高管的工作例会、产品项目评审会,项目考察会议等。顾问会议是江磊向与会人员介绍公司的当前情况、发展思路,请顾问落实投资项目工作。高管工作例会内容是各分管负责人向江磊汇报工作,江磊布置下阶段的工作安排。项目考察会议参加人员有江磊、郭某、陈某、王艳丽、汪某。
32、涉案证人王某4的证言,其通过江磊介绍进舜农集团担任张2的助理,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是江磊。大舜公司和舜农集团的老板都是江磊,大舜公司是为舜农集团投资项目吸收资金的。
公司晚上由江磊召集高管参加会议,会上江磊听取与会人员各自分管的工作汇报,对下一步工作进行布置安排。
三、警方出具的工作情况及鉴定意见
1、工作情况,证实警方于2018年6月20日,依法从涉案人员郭某处调取了大舜公司投资客户合同书及大舜公司、关联公司财务账册,刻录成电子光盘,并连同所有纸质材料一并送至上海复兴明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审计。
2、上海复兴明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复会【2019】司会鉴第21-3号),证实2014年8月至2016年12月,大舜公司累计向2788名自然人销售理财产品,实际投资额为48,138.08万元,实际损失金额为18,353.01万元,有实际损失的自然人数为1344人。
四、被告人江磊的供述
被告人江磊供述,其于2005年始一直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2014年7月,大舜公司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注册成立,公司发起时由其共同参与,其担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某2是挂名的,不参与经营。其仅是大舜公司的合伙人之一,并非实际经营人、控制人。
大舜公司成立后,又先后注册成立了新尧公司、舜农集团、雨璇公司、天籁公司等十几家公司。这些公司是关联公司,在一起办公,人员职责交叉混同。
新尧公司主要负责设计金融理财产品和将投资项目设计成理财产品。舜农集团当时是为投资农业板块成立的。雨璇公司主要是用于投资影视项目配合新尧公司工作。天籁公司主要是做电影、电视剧制作、文化板块。
其在大舜公司任职期间主要负责公司推广宣传、公司高管会议、人事任免、财务资金分配的审批、投资理财项目的审核等。
其在任职期间每周二召集相关部门总监和分管领导办公会议,主要讨论公司重大事项,他们将工作情况向其汇报;另外其也参加公司组织的每周一次的营销例会,还有就是理财产品项目会议。
大舜公司主要经营金融理财产品的销售。大舜公司通过新尧基金产品部将投资项目设计成理财产品,再由大舜公司业务人员通过媒体宣传、广告形式等以高于银行利息向社会人员进行销售。理财产品有“国迎嘉骏”“河南仰天雪绿茶叶”“安徽汤生猕猴桃”,电影“临时保镖”“黄飞鸿”“老克勒”等。大舜公司没有金融许可证。
大舜公司吸收的资金一部分用于还本付息,一部分用于投资项目。
大舜公司销售金融理财产品的流程:大舜公司项目部开发投资项目,由风控部门对项目审核,通过后交由新尧公司产品设计部对项目进行调研、汇总、设计,最终设计成理财产品,新尧公司再将设计好的理财产品交给大舜公司营销部门,大舜公司再通过媒体、广告等形式进行宣传向社会不特定投资人以高于银行利息进行销售理财产品,将吸收投资人的资金汇入到大舜公司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和银行进行托管,之后再将账上的资金划款给投资方,如果是由个人发起的借款产品,转入大舜公司员工的私人银行卡(由财务保管),再由私人银行卡支付给项目方,郭某根据签署的合同将资金进行支付。公司相关数据的汇总在郭某处。
根据审计报告反映,大舜公司实际损失18,353.01万元,这个原因主要是长期高成本运营,以及投资项目的失败造成的。
针对控辩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并结合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本院分别发表评判意见如下:
一、关于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是否合法有效。
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出示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所依据的基础资料不真实,审查结果不客观,鉴定程序不合法的辩护意见,经查,大舜公司定期将公司人员吸收存款金额、提成金额、介绍人数、已兑付金额均制作了电子表,交由公司数据专员进行统计汇总并由涉案人员郭某进行审核,郭某到案后将其掌握的大舜公司投资客户合同书及大舜公司、关联公司财务账册交给了公安机关,并由公安机关制作成电子光盘,连同所有纸质材料一并送至上海复兴明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后公安机关依法委托上海复兴明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司法审查,该所进行审查并形成了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认为,首先,上海复兴明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司法机关委托进行审查,程序合法;其次,审查所依据的合同、财务账册及电子光盘,均是公安机关依法从掌握公司相关材料的人员处提取并予以扣押,并经相关人员认可;其三,电子光盘反映的是真实吸纳、返还资金及提成的记录,与证人证言、部分纸质合同相互印证,与本案有关联性;其四,本案所涉电子光盘是依据相关人员提供的相关书证依法转化而来,其中大舜公司对吸收资金、提成金额的客观记载,属于客观证据,其可信度高于言词证据,且未发现相关数据及书证内容有伪造、删除、修改等情形,因此,司法审查意见书的结论客观真实,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此外,被告人供述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已将相关的鉴定结论告知其,公安机关已依法履行了相关义务,也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综上,相关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予以采信。
二、被告人江磊是否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本案中是否起主要作用。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磊作为一名具有较长证券从业经历的人员,不仅明知设立大舜公司、新尧公司等关联公司主要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而且积极组织并实际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其不仅主观上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客观上具有开设公司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本案中,不仅从工商登记资料反映,被告人江磊是大舜公司、新尧公司、雨璇公司、天籁公司、舜农集团等关联公司的发起人、出资人、股东,而且上述公司众多员工均证实,公司经营项目、人事任免、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均由江磊负责决定,上述公司由被告人江磊实际控制管理。在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江磊起到了组织、策划、指挥作用,其行为、作用与本案呈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涉案面广、涉案金额大、被害人众多有着直接的关系,被告人江磊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综上,本院认为,大舜公司以销售理财产品为名,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实质上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而存款业务属于金融业务,我国对金融行业有准入限制和经营范围限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商业银行及其他吸收存款经营权的金融机构专营吸收存款的业务。被告人江磊作为大舜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江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江磊在公安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否认其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决定作用,并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坦白。对辩护人提出江磊系坦白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保障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不受侵犯,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江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2026年7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分别按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扣押在案的钱款及查封、扣押的其他财产变价后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张程
审 判 员  张蕾
人民陪审员  叶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练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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