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蚁金服 2021.1.19……你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诉,认为依约为杭州重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网络推送服务而收取广告推送费105万元,系基于民事合同交易的合法收入,属善意取得,要求对该案进行再审,撤销(2019)浙0106刑初590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你公司无须承担任何被追缴财产以发还集资受害人的责任,依法解除对你公司105万范围内的存款冻结措施……你公司疏于审查为案涉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提供推广服务并收取105万元广告费,且该105万元款项来源于案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得,故你公司取得105万元推广服务费并不属于善意取得,原审案件判决追缴你公司105万元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

邱平、兰洋、温学军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0)浙0106刑申8号

厦门优托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因本院审结的(2019)浙0106刑初590号被告人邱平、兰洋、温学军、缪圣淼、徐振华、倪永庆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被告人缪圣淼犯包庇罪一案,你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诉,认为依约为杭州重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网络推送服务而收取广告推送费105万元,系基于民事合同交易的合法收入,属善意取得,要求对该案进行再审,撤销(2019)浙0106刑初590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你公司无须承担任何被追缴财产以发还集资受害人的责任,依法解除对你公司105万范围内的存款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你公司与杭州重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网络广告投放合同》,为杭州重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投放“车蚁金服”广告,而杭州重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已明确载明其经营范围“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户理财等金融服务”,你公司疏于审查为案涉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提供推广服务并收取105万元广告费,且该105万元款项来源于案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得,故你公司取得105万元推广服务费并不属于善意取得,原审案件判决追缴你公司105万元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你公司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审判决应予维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之规定,驳回你公司的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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