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根聪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10刑初25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根聪,男,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经商,浙江浩政机电有限公司、玉环泰诚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玉环市,住玉环市。因本案于2016年099月2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在逃),2016年11月2日经玉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未执行),同年12月7日被玉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玉环市看守所。
辩护人卢华富、奚陈虹,浙江天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检经刑诉〔20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根聪犯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又于2018年10月19日以台检经刑追诉〔2018〕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追加指控被告人陈根聪犯职务侵占罪、偷越国(边)境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7日召开庭前会议,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根聪及其辩护人卢华富、奚陈虹到庭参加诉讼。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二次,本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集资诈骗
2013年6月起,被告人陈根聪与人合伙成立玉环泰诚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玉环泰诚公司),帮他人临时转贷赚取利息。为筹集资金,陈根聪开始以玉环泰诚公司和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从2015年9-10月份开始,陈根聪还通过“元宝街”和“泰诚贷”二个网上P2P平台向社会公众集资。2014年至2016年2月间,陈根聪在经营连续亏损的情况下,明知自己无能力归还他人本金及支付利息,仍虚构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的假象,编造替人还贷、投资、P2P等虚假理由,以高息为诱饵,以玉环泰诚公司、本人、“元宝街”和“泰诚贷”P2P平台名义向亲戚、朋友及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并将集资款用于支付前期借款的本息及股票配资等,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至案发时,共造成借款5.2亿余元不能返还。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4年7月至2016年1月期间,陈根聪以投资周转为由,多次向张某22借款2.79829亿元,至案发时,尚有1.18829亿元未能归还。
2、2015年8月至10月期间,陈根聪以拉存款为由,向林某(1)借款4550万元,至案发时,尚有3370万元款项未能归还。
3、2015年6月11日至9月30日期间,陈根聪以玉环泰诚公司名义,多次向温岭市双某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共计15.5376亿元,本金现已归还,并付利息1742.3629万元;2015年10月9日至11月19日期间,陈根聪以玉环泰诚公司名义,多次向双某公司借款共计1.9253亿元,归还本金3220万元,支付利息755.27万元,至案发时,余款未能归还。
4、2015年9月,陈根聪以验资需要为由,多次向张某6借款共计1.49亿元,至案发时,全部未能归还。
5、2015年9月至10月期间,陈根聪通过杨某1向陈某7借款150万元,支付利息4万元,至案发时,余款未能归还。
6、2015年8月,陈根聪以资金周转为由,向莫某1借款330万元,已归还110万元,至案发时,余款未能归还。
7、2015年3月,陈根聪以公司经营需要资金为由,向郭葱珠借款100万,支付利息7.5万元,至案发时未能归还。
8、2015年5月至11月,陈根聪以做理财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以本人及玉环泰诚公司名义,向郭某1及其现代工具有限公司借款5740万元,至案发时,尚有1800多万元未能归还。
9、2014年至2015年期间,陈根聪通过张某7向张某9借款135万元,归还本金35万元,支付利息40万元左右,至案发时,余款未能归还。
10、2014年至2015年期间,陈根聪通过张某7向陈某8借款150万元,支付利息40万元左右,至案发时,余款未能归还。
11、2014年至2015年期间,陈根聪通过张某7向陈某(1)、吴某1、张某(1)、陈某6借款360万元,支付利息100多万元,至案发时,余款未能归还。
12、2014年至2015年期间,陈根聪通过吴某2向方某1、吴某3借款220万元,支付利息27万多元;2015年10月,陈根聪通过他人向方某1、吴某3借款100万元。至案发时,余款未能归还。
13、2015年期间,陈根聪通过他人向盛某某借款30万元,至案发时,未能归还。
14、2015年11月,陈根聪通过他人向毛某某借款15万元,支付利息6000元左右,至案发时,余款未能归还。
15、2016年1月,陈根聪向潘某某借款2000万元,至案发时,未能归还。
16、2015年3月,陈根聪通过张某某6向陈某9借款80万元,支付利息16万元,至案发时,余款未能归还。
17、2015年9月至10月,陈根聪以资金周转及投资为由,向冯某借款1680万元,归还679万元,至案发时,余款未能归还。
18、2015年9月至2016年2月,陈根聪虚构P2P项目,通过“元宝街”和“泰诚贷”网上平台向社会集资,骗取郑某1、陈某(11)等十余人款项1000多万元。
二、职务侵占
2013年11月26日,被告人陈根聪与他人合伙成立了温岭市龙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九龙公司),经营急转贷业务,陈根聪以浙江浩政机电有限公司和温岭市顺意垃圾清运有限公司名义先后共出资10500万元,持股35%。2014年6月至2015年10月期间,陈根聪利用担任九龙公司董事长、负责公司实际经营的职务便利,伪造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和企业公章,虚构徐某1、张某2、夏某1等70人向九龙公司借款的事实,通过伪造的70份虚假借款合同,将九龙公司5.8844亿元资金借出,转移至其控制的银行账户,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经营股票配资等业务,造成九龙公司上述借款无法追回。
三、偷越国(边)境
2016年初,被告人陈根聪因欠下巨额债务,决定偷渡出国。同年2月,陈根聪伙同司机尹某、妻子杨某1、母亲蒋某6(三人均另案处理)携带儿子陈某2(1周岁)驾车至广西,从广西东兴码头坐船偷渡至越南,再从越南偷渡到柬埔寨。2016年12月7日,陈根聪在柬埔寨××一赌场内被柬埔寨警方抓获,并于2016年12月30日被押解回中国移交中国警方。
公诉机关在庭前会议时出示了借款合同、借款协议书、借条、银行往来款凭证、记账凭证、对账单、公司(企业)工商登记资料等书证,并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根聪的行为分别构成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偷越国(边)境罪,应当数罪并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根聪庭前会议时辨认了相关书证,对真实性无异议;庭审中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辩护人奚陈虹律师对起诉指控的罪名没有意见,同时提出股票配资属于生产经营活动,被告人陈根聪将部分借款、从九龙公司获取的部分款项用于股票配资,对该部分款项的使用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认定集资诈骗罪及职务侵占罪时应当将该部分金额予以剔除;被告人认罪认罚,请求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辩护人卢华富律师对起诉指控的偷越国(边)境罪无异议,提出陈根聪主观上对集资以及挪用的款项没有直接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将大部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将资金占为已有的行为:没有从事高风险投资的行为;没有赌博、挥霍等高消费行为;从事的股票配资具有收益稳定、风险可控;急转贷业务周期较短,风险较小;P2P项目真实存在,前期经营状况良好;办公成本和借款利息的支出,本质上属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成本;其亏损系生意经营失败以及股灾发生的意外事件导致;股灾发生后为了使账户继续存续避免更为严重的损失,替客户追加保证金并非滥用资金的行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
经审理查明:
一、集资诈骗事实
2013年6月起,被告人陈根聪与人合伙成立玉环泰诚公司,帮他人临时转贷赚取利息。为筹集资金,陈根聪开始以玉环泰诚公司和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从2015年9-10月份开始,陈根聪还通过“元宝街”和“泰诚贷”二个网上P2P平台向社会公众集资。2014年至2016年2月间,陈根聪在经营连续亏损的情况下,明知自己无能力归还他人本金及支付利息,仍虚构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的假象,编造替人还贷、投资、P2P等虚假理由,以高息为诱饵,以玉环泰诚公司、本人、“元宝街”和“泰诚贷”P2P平台名义向亲戚、朋友及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并将集资款用于支付前期借款的本息及股票配资等,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至案发时,共造成借款5.2亿余元不能返还。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4年7月至2016年1月期间,陈根聪以投资周转为由,多次向张某22借款2.79829亿元,至案发时,尚有1.18829亿元未能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单据、借条、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借款情况、款项支付的有关情况,其中2014年7月至2015年12月26日通过张某4账户转账2.58亿至陈根聪和玉环泰诚公司账户,其中张某4汇给泰诚公司计1.65亿,汇给陈根聪计9300万元。通过郭葱云账户转1082.9万元至泰诚公司用于认购股权投资。张某4汇给杨某1二笔各500万,其中一张附言是借款。
借条三张,其中二张借条显示2015年10月30日张某3向张某4借款9700万、1089万,一张借条显示2016年1月29日陈根聪向郭葱云借款1100万。
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陈根聪购买基金及张某22购买陈根聪公司原始股份相关资料照片,证实涉及元普金牛2号股票型基金合同,要求2014年8月20日前付款10亿元,陈根聪签名。
3、张某22陈述、辨认笔录,证实陈根聪是我老婆郭葱云的亲戚,2014至2016年1月下旬,陈根聪以泰诚公司经营需要、银行储蓄积分业务、泰诚贷平台救急需要等理由向我借款,尚欠我1.1889亿元。其中2015年9月,陈根聪说他的泰诚公司要在香港上市,给我500万原始股份,我通过郭葱云的账户汇到泰诚公司1000万用于购买泰诚公司原始股份,后来没有收到相关股权的认证文书。2016年1月19日,陈根聪、陈根聪老婆杨某1、陈某3和吴某4一起到我家里,陈根聪说他在杭州的公司有个“泰诚贷”的平台快不行了,想让我们帮忙,于是在1月20日和1月21日我通过女儿张某4账户汇了2笔500万(共计1000万)到杨某1账户。过了几天有个亲戚去杭州要求陈根聪还“泰诚贷”平台的100万,陈根聪没钱还,就让我帮忙,我帮他还了100万,陈根聪出具了1100万的借条。陈根聪向我借款,一开始是没有借条的,他事后出具了3张借条给我,其中2张写给我女儿张某4,一张写给我老婆郭葱云。我借款给陈根聪用于还贷的利息是3分/月到3.3分/月,用于银行存款积分的利息是5分/月。后来借给他1100万是急救的,没有利息。有些亲戚和朋友看我投资了,就把钱打给我,我再打给陈根聪,后来陈根聪出事了,我把他们的本金和利息算给他们了,这些损失算进我的损失里面了。辨认出陈根聪、陈某3、杨某1、吴某4。
4、陈某3证言,证实2016年1月19日,我被陈根聪叫去张某22家,陈根聪同张某22说其P2P平台周转资金缺口1000多万,希望张某22帮他渡过这个难关,张某22同意并于第二天和第三天分别汇了500万到杨某1工行账户上,后来张某22另外再借了100万元给陈根聪,是汇到陈根聪的一个亲戚账户上。
被告人陈根聪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供称向姑姑郭葱云及张某22借过款,钱用于投资了,金额按照银行流水。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所查证的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二)2015年8月至10月期间,陈根聪以拉存款为由,向林某(1)借款4550万元,至案发时,尚有3370万元款项未能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林某(1)陈述、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9月1日左右,袁某(1)提出他的老板陈根聪想借钱,我让陈根聪面谈。大概9月5日,陈根聪过来说他帮新开业的稠州银行拉存款,向我借款4、5000万,一个礼拜之内归还,我当场答应。9月17日至10月20日,将3800万分作12笔通过我弟弟林某2、亲戚潘某1以及林某3的银行账户汇款到袁某(1)和王某(1)的银行账户。期间,陈根聪还说银行方面需要更多的钱,再向我借了750万元。4550万分批汇到袁某(1)和王某(1)的银行账户,由袁某(1)和王某(1)分别转账给陈根聪、陈某4(陈根聪弟弟)等人的银行账户。过了半个月左右,陈根聪没有将钱如期还给,我就要他还款,他就以银行系统的原因多次拖延,直到2015年11月3日,经我多次催讨,陈根聪还了80万,又经多次催讨,他分多次将1100万还给我,之后就没有再还款,目前还欠我3370万。开始借款给陈根聪时没有出具借条,后来他还不出钱,经我多次催讨,陈根聪才写了一张向我外甥林某3借款4550万的借条,因为当时是我外甥林某3帮我去催讨欠款的,陈根聪答应写借条时还打过我电话,我同意他写向林某3借款。借款的时候是没有约定利息的,写借条时陈根聪自己写了利息3分/月。我目前没有收到一分利息。我借款先转账给袁某(1)和王某(1),都是陈根聪要求的。借款时没有提供担保,后来陈根聪出具一份还款承诺计划书中写上了三处房产作为抵押物的,这些抵押物目前都未兑现,后我跑到相关部门了解,才知道他抵押给我的别墅和车子都被法院保全了。辨认出陈根聪。
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情况说明、资金往来情况说明、银行凭证、借条、还款承诺、陈根聪稠州银行存款分户明细单、银行资金去向单,证实2015年9月17日,袁某(1)、王某(1)向陈根聪汇款3800万元,2015年10月12日王某(1)向陈某4汇款250万元,2015年10月20日王某(1)向陈根聪汇款500万元,合计4550万元。内容跟被害人林某(1)陈述的基本一致。并证实2015年11月7日,陈根聪出具还款承诺,称向林某3借款4550元,承诺陆续归还,如无法还款以房产作抵押。
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借给陈根聪的明细清单、银行凭证、方正东亚信托资金信托合同,证实2015年8月21日至10月20日林某2、潘某1、林某3共向袁某(1)和王某(1)汇款4300万元,另在明细清单一项称2015年10月12日现金给王某(1)250万元,合计4550万元。陈根聪12×××22工行账户在2015年11月9日、11月13日、11月16日、11月18日共汇给林某(1)1000万元。
4、袁某(1)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辨认出陈根聪。杭州泰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黄某1,但实际控股人是陈根聪。我是该公司会计,平时就是做公司的开支和出差费用这一块的账目。公司做P2P业务。我出面帮陈根聪向林某(1)借过钱,林总说可以借,但需要我老板和他亲自联系,我把林总的号码给了陈根聪,他们双方就自己联系了。过了一段时间,林总打我电话说他有些钱汇到我的银行账户,让我把钱转汇到他指定的银行账户。我照做了几次,后来林总告诉我是他借款给陈总,通过我的账户过度下的。林总汇款到我的银行账户8笔共计1800万,我分2次将这些钱都汇给陈总了。后来陈总分2次把180万汇到我的账户,我转汇给林总。其向侦查机关提交了资金往来情况等证据,与其本人证言以及林某(1)陈述、林某(1)提交的书证等能够相互印证。
5、王某(1)证言,证实林某(1)是其表舅,自己帮林某(1)周转过八笔钱给陈根聪和陈某4,共2750万元。2500万元是林某(1)银行汇给自己再转汇,250万元是林某(1)现金给自己再汇的。
6、林某3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辨认出陈根聪。舅舅林某(1)通过我账户转出3000万元给王某(1)和袁某(1),通过该两人账户借给陈根聪,我两次受林某(1)委托向陈根聪催款。2015年10月左右的一天,我和陈根聪在杭州法云安曼酒店停车场见面后,我就要他出具借条,借款本金4550万元,落款时间不是当天写借条的时间,月息是陈根聪自己写上去的。还款时间是陈根聪之前告诉我舅舅的还款日期。因为是通过我的账户转出去的,所以借条上写了我的名字。2015年11月上旬,我和舅舅一起到陈根聪位于杭州,陈根聪出具了一张还款承诺。其向侦查机关提交工商银行电子凭证等证据,证实林某3通过工商银行电子银行汇给袁某(1)1000万,汇给王某(1)2000万元。
被告人陈根聪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所查证的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三)2015年6月11日至9月30日期间,陈根聪以玉环泰诚公司名义,多次向温岭市双某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温岭双某公司)借款共计15.5376亿元,本金现已归还,并付利息1742.3629万元;2015年10月9日11月19日期间,陈根聪以玉环泰诚公司名义,多次向双某公司借款共计1.9253亿元,归还本金4190万元,支付利息95.27万元,至案发时,余款未能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报案书、借款协议书及台州银行付款回单、台州银行对账单、收放款明细、短期借款明细、借款合同登记表,证实经双某公司统计,2015年6月11日至同年9月30日,玉环泰诚公司共向温岭双某公司借款155376万元,支付利息17423629元。2015年10月9日至同年11月19日,玉环泰诚公司共向双某公司借款19253万元,归还本金4190万元,支付利息952700元;尚有未还借款15063万元。
2、双某公司股东会决议、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登记情况、李某1身份证复印件,证实温岭市双某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变更为台州市双某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为李某1。股东会决议由莫某1全权处理报案及追回被骗资金有关事项。工商登记中股东没有陈根聪。
3、莫某1(双某公司总经理)证言,证实双某公司董事长为陈某5,2015年6月11日至2015年11月19日,陈根聪以“由玉环泰诚公司帮台州双某公司在玉环开展业务”为由,向双某公司借款,还有1.5063亿元没有归还。大的方面事情是陈根聪和陈某5联系的;报计划、财务核对以及汇款核对是公司的财务和玉环泰诚公司财务张某某5联系的。以1.61分/月(5天内)和2.415分/月(超过5天)的利息方式借给对方的。陈根聪在2015年8月18日通过台州银行汇款110万,这是汇给公司的钱,与其个人无关,应该将这笔110万从双某公司的借款中减去。
4、张某5燕证言,证实陈根聪通过玉环泰诚公司向台州市双某公司借款,经统计,泰诚向双某借款17.4629亿元,还款15.9566亿元,余款1.5063亿元,支付利息18376329元。之前有四笔记作利息共660万,经核对是还款不是利息,分别2015年10月20日收到的200万元、2015年10月21日收到的200万元、2015年10月26日收到的100万元、2015年10月27日收到的160万元。另外莫卡迪的台州银行账户2015年8月14日收到200万,莫某1的台州银行账户8月18日收到110万,这两笔钱是陈根聪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还到公司掌控的个人账户。
5、陈某5(上海昌某公司董事长)证言,证实陈根聪私底下和我有口头协议,他个人出资2200万元,占有我名下台州市双某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15%股份,他也汇款2200万元到我名下的上海昌某公司,但因此前他欠我个人及昌某公司的借款计2570万元,我们讲好该款用于归还借款,故不存在他持有双某公司15%股份情况。
6、被告人陈根聪供述,证实其核对莫某1提供的玉环泰诚公司与台州双某公司的借款协议以及莫某1与其的借款协议,称这些协议都是出具给双某公司的,协议是真实的,借条上面的借款时间、本金和利息是真实的。玉环泰诚公司向双某公司借钱都有用于东亚方正信托的,借的钱,除了打到我个人银行卡里,就是打到玉环泰诚公司的账户里。玉环泰诚公司先转到陈某6的银行账户上,再由陈某6的银行账户转给费某等人,然后费某等人转到东亚方正信托。东亚方正信托没有结算,是我跟费某合作的。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所查证的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四)2015年5月20日,陈根聪以玉环泰诚公司名义向张某6借款2200万元。2015年9月,陈根聪以验资需要为由,多次向张某6借款共计1.27亿元。上述款项1.49亿元至案发时全部未能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借条、银行凭证、身份证复印件,证实2015年5月20日张某6通过叶某1转给玉环泰诚公司2200万元,2015年9月14日,张某6通过叶某1转账给陈根聪2900万元;2015年9月16日张某6通过林某4燕转账给陈根聪5000万元;2015年9月18日张某6通过林某4燕转账给陈根聪2500万元;2015年9月22日张某6通过林某4燕转账给陈根聪1500万元;2015年9月28日张某6通过叶某1转账给陈根聪800万元。共计转账给陈根聪14900万元。
2、张某6陈述,证实2014年9月上旬,陈根聪因资金紧张向我借钱,借了几次归还了,后来他临时借款多,我有点不放心,陈根聪提出资金由我提供银行账户并保管相关账户,我就让女儿张怡在浙江民泰商业银行玉环支行新开了一个银行账户,我、陈根聪、李某2(李某3的姐妹)三个人陆续往这个银行账户里汇钱,用于陈根聪公司的应急转贷业务。之后,陈根聪公司的总经理李某3就负责和我联系,由他告诉我说往谁的银行账户汇多少钱,我就告诉公司财务人员转账到哪里,到了2015年下半年,陈根聪的资金断裂,张怡账户上汇出去的钱一分都没有收回,共计损失6950万元,其中我自己的钱4470万元,陈根聪1000万元,李某2(李某3的姐妹)1480万元。
2015年9月中下旬,陈根聪找到我,说向我借钱用于新的公司验资,随后就把和他一起做银行还贷的4470万元一起还给了我,我同意,并由我老婆叶某1、公司财务人员林某4燕汇到陈根聪的银行账户,共借给他12700万元。陈根聪出了四张借条,其中两张是写我老婆叶某1名字的,还有是写我公司财务林某4燕名字的,但实际钱都是我的,目前没有支付过利息。有些亲戚和朋友看我投资了,就把钱放我这里,我再打给陈根聪,后来陈出事了,我把他们全部的本金和利息算给他们了,这些损失的钱我已经算进我的损失了。浙J×××××白色魅影车辆是我的,陈根聪转给我的。
3、叶某1陈述,证实还有一笔2200万被陈根聪骗走了,这笔钱是我本人经手的,是在2015年5月20日,陈根聪到我家向我借2000多万,我从台州达宝水暖器材有限公司的公司财务上借了2200万的现金,先汇到我个人工商银行账户,再从我的工商银行62×××62的账户汇款给陈根聪指定的玉环泰诚公司58×××28账户。
4、接受证据清单、汇款凭证复印件、借条复印件,证实叶某1报案情况,2015年5月20日陈根聪出具借条,同日汇出2200万到泰诚公司账户。
被告人陈根聪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称其和张某6、李某3曾共同出资经营急转贷业务。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所查证的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五)2015年9至10月期间,陈根聪通过杨某1向陈某7借款150万元,支付利息4万元,至案发时,余款未能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证实陈某7提供的自己转账给陈根聪150万元的凭条(通过陈某40农村信用社10×××00转给陈根聪,2015年9月29日和2015年10月27日分别是135万和15万元),以及陈某7与杨某1之间关于还钱的微信聊天记录。
2、陈某7陈述,证实2015年9月份,杨某1打电话给我,说可以把钱借给她,付4分利息,她把她老公陈根聪的银行卡账号发给我,我用我父亲陈某40农村信用社10×××00的卡转账给陈根聪的卡号为62×××40的账号135万,又在2015年10月27日转账15万。我只收到过一次利息4万元。
被告人陈根聪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所查证的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六)2015年8月,陈根聪以资金周转为由,向莫某1借款330万元,已归还100万元及港币30万元(按当时汇率折合人民币24.6万元),至案发时,余款未能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报案书、借款协议书、民泰银行网上电子回单、银行对账单,证实2015年8月14日,莫某1通过银行向陈根聪汇款330万元,二人同日签署借款协议书。
2、莫某1陈述,证实自己2015年8月14日通过银行汇款借给陈根聪330万元,约定利息月1.7%。陈根聪以自己在香港和一家证券公司谈判收购事项,因资金不够为由向其借款。陈根聪已经归还100万元,在香港那边还给其30万港元。
被告人陈根聪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所查证的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七)2015年3月,陈根聪以公司经营需要资金为由,向郭葱珠借款100万,支付利息7.5万元,至案发时未能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借款借据、业务凭证,证实郭葱珠提供陈根聪出具的100万元借款借据,及转账给陈根聪100万元的业务凭证。
2、郭葱珠陈述,证实我知道陈根聪经营泰诚公司,利息较高,就想把钱放在他公司赚利息。陈根聪把我叫到他办公室谈,2015年3月13日,我通过自己中国农业银行尾号是7810的账户向陈根聪的民泰银行卡号为62×××99转账100万。陈根聪写了借款100万元的借据,月利息2.5%,我共收到75000元的利息。
被告人陈根聪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所查证的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八)2015年5月至11月,陈根聪以做理财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以本人及玉环泰诚公司名义,向郭某1及其现代工具有限公司借款5740万元,至案发时,尚有1800多万元未能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银行对账单资料,证实2015年7月至2015年11月,郭某1共向陈根聪汇款4540万元,从陈根聪处收回3080.2万元。玉环县现代工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分两笔转给玉环泰诚公司500万元。
2、郭某1陈述、辨认笔录,证实辨认出陈根聪。2015年7、8月,陈根聪说他在做理财生意,问我有无多余资金,我就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到陈根聪的银行账户上500万,过了十几天,陈根聪将本金还给我,还给了我20多万元的利息,我看钱这么好赚,就继续多次借钱给他,也收到一些本息。到了2016年1月,陈根聪就没有归还本金支付利息,目前欠我本金700万左右。另外我公司借给陈根聪名下的玉环泰诚公司500万元,这笔借款公司账户上是没有任何利息的,陈根聪个人有转给我十几万元的利息。另外2015年10月12日陈根聪出面以其弟弟陈某4的名义向我借了700万元,钱是汇到陈某4的账户上的。约定利息不少于2分,我拿了差不多100万利息,到目前还有本金1900多万没拿回来。
被告人陈根聪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所查证的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九)2014年至2015年期间,陈根聪通过张某8向张某9借款135万元,归还本金35万元,支付利息40万元左右,至案发时,余款未能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张某9陈述,证实2014年5月起,我通过张某8借给陈根聪135万元,其中2014年5月30万,2014年下半年到2015年年中105万,到2015年7月陈根聪只付了一半的利息,之后就停付了,利息是6分每月,期间我收到过三四十万元的利息,2015年8月张某8的哥哥张某7将35万打到我台州银行账户还给我,现在还欠我100万的本金。2016年1月,我和陈某(1)、陈某8、魏某1、张某7、张某8六个人到陈根聪杭州的公司,陈根聪出具了借条。陈根聪打给我280万元的借据中有180万元是张某8的。
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借条、银行账单,证实陈根聪出具280万元的借条,及张某9存入部分钱款情况。
被告人陈根聪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所查证的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十)2014年至2015年期间,陈根聪通过张某8向陈某8借款150万元,支付利息40万元左右,至案发时,余款未能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陈某8陈述、提供证据材料清单,证实2014年9月份起主动找张某8,通过张某8共借给陈根聪150万元,收到过约40万元的利息。陈根聪打150万的借条给我。提供的陈根聪出具的借据及陈根聪车上发现的身份证35张、公章41枚。
2、银行对账单,证实陈某8转款给张某8。
被告人陈根聪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所查证的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十一)2014年至2015年期间,陈根聪通过张某8向陈某(1)、吴某1、张某(1)、陈某6借款360万元,支付利息100多万元,至案发时,余款未能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陈某(1)陈述,证实张某8说把钱借给陈根聪的泰诚公司,替企业还贷,挣钱不错。我从2014年11月8日起多次通过张某8共借给陈根聪430万,2015年8月份退回本金50万,2015年9、10月份,退回本金20万,还剩余本金360万;利息一直正常支付到2015年9月。2015年10月的利息只支付一半,我打电话向陈根聪要钱,他一直推。2016年1月8日,我和张某9、陈某8、魏某1、张某7、张某8一起去杭州的泰诚公司去找陈根聪,陈根聪承认钱在他那里,现在手头紧,打借据给我们,张某8在去的路上说他有3000万放陈根聪那里,如果陈根聪打条子,让我报多一点,报480万,以后拿来给张某8。在杭州公司的时候,陈根聪问我,有多少借给他,我就说是480万,陈根聪问张某8对不对,张某8说对的,陈根聪就以浙江泰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单位的名义给我打了480万的借据,他自己也签名,落款时间是2016年1月8日。这360万中我表哥吴某1拼在我这里90万(我支付给他利息有15-20万)、张某(1)50万(原借出130万,到收利息50万,退回本金80万),我表弟陈某660万(收到利息10万),剩下的160万是我的。
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陈某(1)提供的陈根聪出具的480万元借条、陈某(1)的银行明细对账单,证实陈某(1)玉环农村商业银行取现情况,及陈某(1)台州银行转账给张某(1)、陈根聪、陈某6有关情况。
2、陈某6陈述,证实通过陈某(1)将60万借给陈根聪。60万是分三次通过现金存款的方式存到陈某(1)账号的,分别是2014年10月12万,2015年3月有一笔10万一笔20万转账给陈某(1);2015年6月取现20万交给陈某(1)。陈根聪当时比较有钱,干江很多人想借款给他,我有闲钱,通过陈某(1)的关系借钱给陈根聪赚点利息。利息付到2015年8月,收到利息大约10多万元。
3、吴某1陈述、辨认笔录,证实通过陈某(1)将90万元借给陈根聪,其中五六十万是向黄美华借的。我给陈某(1)90万是分好几笔的,现金、汇款都有的,其中30万是通过黄美华的账号汇款给陈某(1)朋友张某7的账号的。利息是6分每月,实际先支付4分每月,还有2分每月到最后再给的,利息我收了十一二万,是陈根聪通过陈某(1)给我的。辨认出陈某(1)。
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吴某1提供的其父亲吴某5银行对账单、黄美华银行交易明细、韩叶农村合作银行业务凭证,证实资金来源及转账到陈某(1)账户情况。
4、张某(1)陈述、辨认笔录,证实辨认出陈某(1)。2014年10月和11月,我用农村合作银行账户分三次汇款给陈某(1)130万,陈某(1)说借给陈根聪的公司,没有借条,4分利。我大概收了40万左右的利息后,有点害怕了,就向陈某(1)拿回80万元,还剩50万元,这个50万元的利息支付了一期还是两期之后就没有再付了。
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张某(1)提供的银行凭证、银行卡等复印件,证实2014年10月11日、11月8日、11月13日存入陈某(1)账户共130万。
5、被告人陈根聪供述,证实陈某(1)、陈某8、张某9、张某(1)是借钱给张某8的,2016年1月,张某8带他们到杭州找到我,说他借给我的钱是向张某9、陈某8、魏某1、张某(1)等人借来的,我就打了借条给他们几个人。我确实还欠他们钱的,打条子时核实过的。我在2016年1月份以后基本没有还张某8钱了。庭审中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所查证的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十二)2014年至2015年期间,陈根聪通过吴某2向方某1、吴某3借款220万元,支付利息27万多元;2015年10月,陈根聪通过他人向方某1、吴某3借款100万元。至案发时,余款未能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借条、业务凭证、身份证复印件,证实陈根聪出具向方某1借到270万元的借条;吴某3向陈某6账户汇款100万元的业务凭证复印件;方某1浙江民泰银行及其妻陈某某5玉环农村合作银行转账情况。
2、方某1陈述、辨认笔录,证实辨认出祁某1、吴某2。2014年底,吴某2来我家说做生意资金不够向我借款,我通过银行转账给吴某220万元,后吴某2陆续向我借好几笔钱,有借有还,最后结算的时候,陈根聪出具了一张借条给我,说是欠我270万元钱。我是通过妻子、自己的农村信用社以及民泰卡转到陈某6和吴某2账户的,大多数是汇到陈某6账户。我不知陈某6是谁,是吴某2让我汇的。利息也是通过吴某2或者陈某6账户打到我或者我老婆的账户的,利息是5分。借给吴某2220万,其中我165万元,吴某355万元,最后结算的时候陈根聪出具了一张欠我270万元的借条。吴某2说多出的50万元是其他人的,先加到我这里。2015年12月的时候,吴某2再也没有支付利息了,我和老婆去找吴某2,吴某2带着我们去找陈根聪,说所有的钱都是陈根聪拿去的,由陈根聪出具借条给我们,落款的时间是以实际借款给吴某2的时间。我收到了20多万元利息,吴某3收了7万元左右的利息。
2015年10月下旬,我出资25万元和吴某3等人凑齐100万元借给祁某1,当时祁某1说是资金周转有问题,向阮金娥借款,阮金娥打来电话,我们就凑齐一起借的,是通过吴某3汇到陈某6的银行账户。这笔钱没有收到过利息,本金也没还。
3、吴某3陈述,证实2015年10月份,方某1打电话问我有没有100万元,说是借给陈根聪。当天下午,陈根聪电话联系借款100万,并发来陈某6的收款账号,我向亲戚凑了100万,在2015年10月21日打到陈某6收款账号,陈根聪查验钱到账后,发了一条短信给我。这100万中,方某1有15万元。当时没有出具借条的。我不认识陈某6。
4、被告人陈根聪供述,证实向吴某2借过钱,不知道是否包含方某1、吴某3他们的钱;我欠吴某2六七百万。我打给方某1的借条文字是真实的。借条上的钱一般都是通过银行转账的,这钱要么是他主动借给我,要么是我的公司经营需要借的。陈某6的银行卡是归我使用的,里面的钱也都是我个人的钱。陈某6的借款,实际上是我借的,只是我让陈某6出面而已。庭审中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所查证的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十三)2015年期间,陈根聪通过他人向盛某某借款30万元,至案发时,未能归还。
该节事实有被害人盛某关于通过刘某1借给陈根聪30万元的陈述,及提供的陈根聪出具借款30万元的借条、银行交易流水,及被告人陈根聪庭审供认等证据证实。
(十四)2015年11月,陈根聪通过他人向毛某某借款15万元,支付利息6000元左右,至案发时,余款未能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毛某某陈述,证实自己2015年11月13日借给陈根聪15万元。当时蒋某告诉我把钱借给陈根聪可以拿很高的利息,就把15万转账到陈根聪的卡上,约定利息是五六分。拿过一次利息6000元,是蒋某转账给我的。
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毛某某提供的自己2015年11月13日存入陈根聪农村信用社8040尾号的账户15万元的存款凭条。
2、蒋某证言,证实毛某某很想把钱借给陈根聪,叫我问陈根聪要不要,我把陈根聪电话给毛某某,后来听说毛某某把钱借给陈根聪了,是通过汇款给陈根聪的。
被告人陈根聪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所查证的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十五)2016年1月,陈根聪向潘某某借款2000万元,至案发时,未能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借款协议,证实陈根聪于2016年1月24日向潘某某借款2000万,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月息2%,用玉环碧桂苑别墅、半岛花园、南滨花某房产作担保。
2、曹某2证言,证实其与陈根聪、李某4、谢某1、杨某2一起注册了温岭九龙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刚开始陈根聪说公司经营很好的,每次报表也是很好的,后来知道没有实际经营。2016年1月24日的时候,陈根聪还向潘某某借了2000万,以其房屋作为利息抵押,谢某1担保的。这张借款协议写着汇入“汪卫红工商银行温岭九龙支行62×××04账户”,陈根聪一直以来都是叫他人把钱汇入到他指定的别人账户,潘某某2把钱打到汪卫红的账户。
被告人陈根聪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所查证的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十六)2015年3月,陈根聪通过张某某6向陈某9借款80万元,支付利息16万元,至案发时,余款未能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借据、汇款凭证,证实2015年3月18日陈某9汇给张某某680万元;2015年6月7日陈根聪向张某某6出具借款3700000元的借条。
2、陈某9陈述,证实2014年的时候,陈根聪的玉环泰诚公司在干江大规模借钱,很多人借钱给陈根聪,挣了不少钱,利息大都在五分以上。2015年3月份,我通过张某某6借给陈根聪80万元,约定借二个月,但时间到了钱没有还。张某某6的钱通过吴某2借给陈根聪的,陈根聪当时说自己没钱,打了一张370万元的借据给张某某6。我之前借过几笔,本金和利息都给了,这次80万一共收了四次利息,每次4万元。
被告人陈根聪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所查证的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十七)2015年9月至10月,陈根聪以资金周转及投资为由,向冯某借款1680万元,归还679万元,至案发时,余款未能归还。
该节事实有冯某诉陈根聪、杨某1民间借贷纠纷案,冯某提供借条、交付凭证、还款承诺书等,被玉环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所确认。被告人陈根聪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足以认定。
(十八)2015年9月至2016年2月,陈根聪虚构P2P项目,通过“元宝街”和“泰诚贷”网上平台向社会集资,骗取郑某1、陈某(11)等十余人款项1087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杭州泰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信用代码证,证实该公司的设立等相关情况。2015年6月17日由浙江恒聪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变更为杭州泰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10月23日,法人由郭某某变更为黄某1,2016年1月27日法人变更为汪某1,经营范围为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等。
(2)杭州泰诚贷网站信息,载有泰诚贷退出理财产品银票,为用户量身定制银行承兑汇票质押产品,利率最高15%。从网络上截屏的关于“泰诚公司”和P2P平台的信息、玉环泰诚公司信息,证实“泰诚贷”是票据金融理财服务平台,资金由第三方(双乾支付)平台监管。“泰诚贷”隶属杭州泰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为个人和结构客户提供票据理财类的专属金融服务。P2P平台有金银票项目,年化利率12%,期限15天。
(3)陈某(10)理财金账户明细,证实陈某(10)为该公司支付投资人款项等有关情况。
2、证人证言
(1)陈某(10)证词,证实杭州泰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在网上做了一个网站,叫泰诚贷,是一个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公司找些客户在网上注册账户,让客户在网上进行充值,在网上对标的物进行投标,标的是银行承兑汇票,时间分为7天、15天、1个月不等,时间到后将本金和利息返还给投标人。投资人每投标成功10万就送苹果手机。2016年2月份,公司老板陈根聪跑掉了,公司就停掉了。标的利息是年化收益12%。公司的客户大部分是员工和员工的亲戚朋友,还有就是他们找的一些老客户。投资者如果想投资,先用自己的手机在泰诚贷网上实名注册账户,把自己的银行卡和账户进行绑定,再通过银行卡对账户进行充值。账户有钱后,投资者在泰诚贷网站上可以浏览那些投资项目,上面会有银行承兑汇票的复印件,并标示投资金额、投资时间、利率等信息,投资者选择投资项目后进行投资打款,成功后会有短信提示发到手机,投资时间到期也有短信发到手机,说投资款已打回账户,之后投资者可继续投资或者将钱取出。我个人也有投资,2015年11月投过11万,拿回来10万多点。我之前经朋友介绍认识了陈根聪,帮他的玉环泰诚公司、温岭九龙中小企业有限公司2家公司“带账”,这2家做“急转贷”业务的公司,也就是放贷款的。我在他需要的时候帮他公司的财务人员指导一下,核对一下账目,每个月去公司一趟。2015年10月,陈根聪说他在杭州开了家公司,让我帮他新公司财务资金管理一下,我于10月底到杭州泰诚公司上班,任公司财务总监,我到公司的时候其他部门人员都已经配好了,网站也已经建好了。我就负责公司日常报销、公司员工工资的一些事情,另外就是按照陈根聪的指示将钱打给别人。公司在网上进账的钱全部都是打到浙江泰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这家公司是玉环的,不进入杭州泰诚公司,所以杭州泰诚不需要做账,仅作日常报销、员工工资的账目。陈根聪平时每天会将钱打入我的个人尾号为0767的工行卡,让我将钱分散打给其他人,一部分是打到他的一个尾号0789账户,另一部分是打给他在“元宝街”中的借款人。泰诚贷中客户到期的钱有2个渠道归还,一个用其他客户投资进来的钱先还掉,二是通过我的账号打到客户在泰诚贷网站上的账户。泰诚贷网站上钱的进出陈根聪自己操作的。公司董事长陈根聪,副董事长邵某某,总经理吴某4,副总经理汪某1,行政总监莫某某,运营总监陈某(11)、杜某1,我是财务总监,会计袁某(1),出纳黄某某,核算人员孙某1、刘某2、孙某2。陈某(10)尾号0767账户明细清单,证实了款项进出情况。
(2)吴某4证词,证实其于2015年10月在陈根聪开设在杭州的杭州泰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担任经理,都是听从陈根聪安排办事的,其在陈根聪“泰诚贷”P2P平台也投资了150万,是以堂姐郑某某4的名义投的,通过平台退回70万,还有80万在平台里。每投10万,一个星期后给一个苹果手机,如果不要手机就给5000元钱。拿了手机或者利息后,本金是不拿回来的,本金继续在平台。公司老板是陈根聪,我是总经理,财务总监是陈某(10),有很多业务员。我到公司的时候,公司的法人是陈根聪的驾驶员黄某1。公司财务人员有3个,一个陈某(10)、一个陈某(12)、一个姓王的,后来公司法人转为汪某1。
3、被害人陈述
(1)谭某某陈述,证实杭州泰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及董事长陈根聪等人以泰诚贷线上P2P集资。2015年9月19日,陈根聪以800万收购了上海“在路上”投资有限公司(元宝街为该公司运营平台)70%的股份。2015年9月下旬,杭州泰诚公司正式办公运营,核心人物为董事长陈根聪,总经理吴某4,财务总监陈某(10)。这三人是整个事情的策划者,公司其他人员被蒙在鼓里,并也投资最终成了直接受害者。元宝街运行不久,2015年10月公司又雇人同时开发了一个新的融资平台“泰诚贷”,并于2015年10月下旬正式上线运营。根据“泰诚贷”平台上的介绍,其是一家专注于票据理财的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为个人及机构客户提供票据理财类的专属金融服务。泰诚贷坚持只做银行承兑票据理财项目,质押物为借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时由银行无条件兑付,公司宣称最大风险就是银行倒闭,否则没有风险。泰诚贷与第三方专业资金托管理财公司“双乾支付”合作,进行实名认证、第三方托管,确保资金的安全性。操作流程主要是:投资者通过线上在泰诚贷平台注册、第三方平台充值后,投资标的(主要是金银票)。标的时间有7天、10天、15天、30天、60天和5个月的,年化在9-15%,承诺保本保息。为了促销,公司在平台上进行每投资10万即送苹果手机一部的活动,实际上就是陈根聪高息揽存的手段。公司很多员工及其身边的亲戚朋友都陆续滚动投资。泰诚贷从10月下旬运营后,投资人和金额都直线上升,有很多玉环的债权人多次来杭州考察。元宝街开始运营不久,即暴露出其含金量不足的问题,为此,公司多次跟上海在路上投资管理公司原法人杨某某4进行交涉,要求退还资金并中止收购协议。交涉无果后,2015年11月19日,公司总经理吴某4等人在上海浦东新区将杨某某4挟持到车上并将其殴打致伤,12月7日下午,警方在公司将吴某4等人抓获。此事对公司员工影响很大,大家开始对公司产生了不信任,投资变得谨慎起来了,到期后基本上再也不投了。此后,为了应付还款困难的问题,陈根聪和陈某(10)通过许诺晋级等办法,对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以及客户经理采取欺骗手段,一次又一次把投资者已经到期不想再投资的资金继续留在平台里,同时将一些不明真相的投资者和客户经理拉进来,为平台注入一批新的资金,千方百计维持平台的正常运营。2016年1月11日,“泰诚贷”平台开始逾期不还款。2016年1月下旬,公司停止营业,春节前,陈根聪更换了公司法人,现法人代表为汪某1。2月下旬,泰诚贷网站关闭。从2016年1月下旬开始,广大投资者都未能如期收回投资款,更不用说什么手机和利息了。我在杭州泰诚贷公司做业务员,推荐别人买陈根聪的产品,每月工资8000元。我自己是2015年11月开始投资,总共投了904500元,现在还有45000元没有收回。其提供工商银行账户明细、泰诚贷账户资料证实其投资情况。
(2)戴某某1陈述,证实朋友谭某某在杭州泰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班,在该公司的P2P平台上投资,我于2016年1月7日在该平台充值了98万,然后使用这98万在平台投资,投过好几个标的,有金银票项目,最后我还有12万没有拿回来。一个月投10万收益是1250元。我是通过我名下的工行尾号3453账户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钱多多打到平台上的。其提供投资短信通知证实其充值及未归还情况。
(3)董某某1陈述,证实其在杭州泰诚贷公司的P2P平台泰诚贷进行投资,2015年10月26日充值1万、12月27日充值10万,12月31日充值10万,一共充值21万,使用这21万在平台上投资,投过3个标的,还有1万没有拿回来。老婆董某某2在2015年10月26日投了1万,这1万元也没有收回来。其提供本人尾号9659账户、董某某2工行尾号1823账户明细、泰诚贷宣传资料、借款协议、钱多多账户来往记录,证实其投资及收回有关情况。
(4)汪某1陈述,证实原先在杭州恒生电子有限公司上班时认识了浙江恒聪资产管理公司负责人陈根聪。2015年9、10月的时候,陈根聪说他经营杭州泰诚贷金融公司,专门做承兑汇票P2P,也就是投资人投资到平台,资金用于承兑汇票贴现,每月收益可以达到20%,从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我陆续在他的平台上投资了189万。到了2016年1月下旬,陈根聪说公司现在准备转型不做P2P了,专门做承兑汇票业务,他觉得我可以帮他经营这个公司,想转一部分公司股权给我,我当时也同意帮他做,之后我把身份证交给了陈根聪,大约过了一周左右陈根聪把身份证还给我,等过完年我回到公司上班,大约是2016年2月8日左右,我发现公司的人都没有了,员工说陈根聪跑路了,而我莫名其妙的成了公司的法人。原先的法人是黄某1,是陈根聪的司机,我才知道我投入的钱可能也拿不回来,于是我就去陈根聪老家,发现他在老家也欠了很多人的钱。我的400万是直接在平台内转的,投资款直接从我的银行卡里转出去的,卡号62×××68。该卡号的交易明细,证实了资金进出有关情况。
(5)张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9月,陈根聪在微信上和我聊起,他搞一个P2P平台,叫做元宝街。我就和父亲张某22、姐姐张某4、姐夫陈某(1)、四姨郭某某、表哥陈某(11)每人都投了15万元。在元宝街平台上,我和父亲张某22各购买了两期标的,其余人不清楚。元宝街关闭后,陈根聪又搞了一个叫做泰诚贷的P2P平台,我们六个人应该都有注册并购买标的,我们抢了几期标的,对方就关闭网站了,钱也没有退回。我是通过我工行62×××22账户转账到钱多多第三方平台的,提现的钱都汇到他们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通过我的银行账户汇入相关平台的钱有177万,我有提现,现在还有45万左右的钱没有拿。元宝街P2P平台和泰诚贷P2P平台的年利息在30%、20%。投资平台我拿了三四部苹果6手机。其提供银行账单、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其通过工行62×××22账户多次转出投资计177万。
(6)王某某3陈述,证实2015年11月份,我在微信朋友圈看到杭州泰诚贷内容,邻居黄某某3介绍她在泰诚贷上班,存10万奖励一部苹果手机,我就将钱存到一个叫钱多多的第三方平台,我一共在泰诚贷平台上投资了14万元,利息都在账户里没有提现,我开设了4个账号,分别是本人、老婆林某某3,小舅子林某5、小舅子老婆张石某的账户,我本人账户投资了11万,其他三个账户都是1万元,总共14万,本金和利息都没有提现,2016年1月平台关闭无法打开。我拿了2部16G的苹果6S手机。我只知道老板叫陈根聪。其提供的泰诚贷平台签订的借款协议,证实其投资情况。
(7)张某(10)陈述,证实2015年11月,通过表弟陈某(11)介绍,知道泰诚贷网络P2P,陈某(11)说他在这家公司上班,存10万可以奖励手机,投资一个月的年利率大概是12%,我以本人账户投入220万,提现180万,老婆账户投入110万,提现80万,丈母娘王某某4的账户投入90万,提现60万,共从平台处拿了18台苹果6S手机。我2016年1月左右投入的金额没有拿到手机。共有100万元投资款未收回。其提供的张某(10)、陈某(14)、王某某4银行转账记录及平台账户截图,证实三个账户的投资及提现情况。
(8)赵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12月份,我在网络上搜索到泰诚贷P2P投资,12月31日投了10万元,年利率15%,投了半个月平台就出问题了,听说老板陈根聪跑路了。本金未收回,本来宣传说有2台手机也没有收到。其提供的泰诚贷平台截图及银行交易明细详单,证实其于2015年12月31日通过上海浦发银行62×××57账户网上支付投资情况。
(9)陈某陈述,证实其于2015年11月2日开始在陈根聪的泰诚贷投资,二次1万,一次10万,是通过自己农村信用社62×××62账户和老公杨某某的浙江农村信用社62×××99账户投资的。收到利息483.32元,还有2万元的投资本金没有拿回来。其提供的银行卡复印件及泰诚贷网站信息截图,证实其投资情况。
(10)叶某某陈述,证实其在陈根聪的元宝街投资了156222元,用自己农业银行62×××15账户分5次汇入的,2015年9月29日三次,分别是9万,59900元,100元,2015年10月4日一次,金额是5722元,2015年10月15日金额500元。除了第一个月提出了1500元的利息外,156222元的本金没有拿回来。联系上陈根聪,他承诺元宵节时将钱归还,快到元宵就联系不上了。其提供的元宝街软件界面截图及网上银行垫资回单转账记录,证实其投资情况。
(11)陈某(13)陈述,证实其通过工商银行62×××96账号投到陈根聪的元宝街30万元,收到两只苹果,本金30万元没有收回。其提供的银行卡账户流水,证实其投资情况。
(12)郑某1陈述,证实2015年12月7日开始到2016年1月2日,其在陈根聪泰诚贷上抢了五次标的,是用工行62×××77账户汇到钱多多第三方平台的,共投资130万元,提现了30万元,收到750元利息,还有100万元没有收回。其提供的工商银行对账单、泰诚贷平台发送的短信截图,证实其投资及部分提现情况。
(13)陈某(11)陈述,证实2015年10月份,其在陈根聪的泰诚贷平台共投资了63笔,共8389103元,其中提现34笔,金额是4822232元,还有3654258.32元没有提现,其中本金损失是3566871元。其用自己工商银行和父亲陈某41的农业银行,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至“泰诚贷”和“泰诚金服”平台账户的。其提供的银行对账单、泰诚贷平台充值提现记录截图照片,证实其投资和提现情况。
(14)曾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10月份,我在网上泰诚贷平台投入8万元,2万元是我本人的,6万是我朋友叫我帮他们操作,用自己的建设银行账户62×××79账户转至泰诚贷平台账户的,共拿了4部苹果16G手机,损失了8万元本金。提供的银行流水,证实投资情况。
(15)蔡某陈述,证实听陈根聪说他在杭州搞了一个泰诚贷的P2P项目,这个项目蛮好,就在2015年10月31日以我自己及大姨子王某某的名义各投资了一万元,拿回了一部苹果6s手机,和两期利息共116.66元,本金没有拿回。我在泰诚贷P2P平台上用我和王某某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注册了两个账号,在第三方支付平台钱多多上注册了两个账号,通过银行转账汇到钱多多的账户上,银行账单显示“双x金”,然后我才可以在泰诚贷上抢标,抢标后,钱会转到泰诚贷平台,就这样实现投资。我自己工行账户62×××90,王某某工行账户62×××74。提供的工行对账单,证实投资情况。
(16)施某某陈述,证实老婆董某某之前在玉环泰诚公司上班,2015年11月2日,泰诚贷有送手机优惠活动,我以老婆董某某及父亲施某某2名义各投资1万元,拿到苹果6s手机一台,利息116.66元,本金2万元没有拿回。之前多次投资在泰诚贷平台的都已经收回。提供的银行明细单,证实投资情况。
(17)陈某8陈述,证实其于2015年11月份在陈根聪的P2P平台泰诚贷投了195万元,后来点击提现,一直没有返现,陈根聪就跑了。
被告人陈根聪对其虚构P2P项目,通过“元宝街”和“泰诚贷”网上平台向社会集资,骗取郑某1、陈某(11)等人款项的事实庭审中予以供认。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所查证的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二、职务侵占事实
2013年11月26日,温岭市龙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九龙公司)成立,被告人陈根聪通过浙江浩政机电有限公司和温岭市顺意垃圾清运有限公司共出资10500万元,持股35%。2014年6月24日至2015年10月30日期间,陈根聪利用担任九龙公司董事长,负责公司实际经营的职务便利,伪造企业公章和居民身份证,伪造了70份虚假的借款合同,虚构徐某1、张某2、夏某1等70人向九龙公司借款的事实,分别是:1、2014年6月24日,以吕某名义借入450万元;2、2014年7月15日,以严某1名义借入400万元;3、2015年7月10日,以郭某2、温岭市维朋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名义借入50万,由祁某2作为收款人,黄某2、郭某3、温岭仁军工艺品有限公司作担保;4、2015年7月28日,以徐某1、温岭市海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借入1070万元,由陆某某作收款人,周某某2作担保;5、2015年7月28日,以胡某某名义借入800万元,由曾某1作收款人,徐某3作担保;6、2015年7月29日,以周某某3名义借入150万元,由蒋某2作收款人,林某某4作担保;7、2015年7月29日,以陈某(15)、台州市恒威曲面批覆印刷有限公司名义借入850万元,由封某作收款人,应某某作担保;8、2015年7月29日,以狄某、温岭市顺达海绵有限公司名义借入950万元,由叶某2作收款人,胡某某2作担保;9、2015年7月30日,以骆某、温岭市奥拓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名义借入930万元,由陈某(16)作收款人,金某3作担保;10、2015年7月30日,以潭某某名义借入900万元,由颜某某作收款人,金某某作担保;11、2015年7月31日,以林某6、台州欧信环保净化器有限公司名义借入400万元,由罗某1作收款人,娄某某作提保;12、2015年7月31日,以乐某、温岭市海博输送设备有限公司名义借入780万元,由叶某3作收款人,杨某某作担保;13、2015年8月4日,以徐某2、温岭市昌兴能源有限公司名义借入900万元,由朱某1作收款人,孔某作担保;14、2015年8月4日,以张某(11)、温岭市兆丰冲件厂名义借入500万元,由曹某1作收款人,吴某某担保;15、2015年8月4日,以林某7、温岭市东湖气体供应有限公司名义借入650万元,由曾某2作收款人,尤某1、陈某(17)作担保;16、2015年8月6日,以刘某3、温岭市金翼机电有限公司名义借入760万元,由刘某某2作收款人,刘某某3作担保;17、2015年8月6日,以肖某、浙江海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借入650万元,由陈某(18)作收款人,江某某2作担保;18、2015年8月10日,以袁某2、温岭市奔球泵业有限公司名义借入700万元,由金某作收款人,叶某某2担保;19、2015年8月10日,以颜某1、温岭市明华齿轮有限公司名义借入720万元,由陈某(19)作收款人,刘某某4作担保;20、2015年8月17日,以朱某某1名义借入400万元,由郑某某2作收款人,陆某某3担保;21、2015年8月18日,以江某1、温岭市物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义借入740万元,由蔡某1作收款人,毛某1、温岭市锋特机械有限公司作担保;22、2015年8月18日,以刘某某6名义借入600万元,由杜某2作收款人,黄某某4作担保;23、2015年8月19日,以蒋某某4名义借入750万元,由林某8作收款人,袁某2、温岭市奔球泵业有限公司作担保;24、2015年8月20日,以戴某1、温岭市罡骅机电有限公司名义借入800万元,由叶某某3作收款人,狄某某作担保;25、2015年8月21日,以张某某2名义借入680万元,由应某某作收款人,江某2、温岭市韩程泵业有限公司作担保;26、2015年8月21日,以钟某某名义借入980万元,由张某(12)作收款人,陈某20、台州顺福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作担保;27、2015年8月21日,以王某(2)名义借入1150万元,由林某9作收款人,陆某某作担保;28、2015年8月25日,以袁某某3名义借入400万元,由王某2作收款人,袁某某2作担保;29、2015年8月26日,以赵某某2名义借入910万元,由王某3作收款人,赵某1、陈某21、台州市高新贝金属软管有限公司作担保;30、2015年8月26日,以王某4、温岭市中来鞋底厂名义借入1000万元,由李某5作收款人,叶某某4作担保;31、2015年8月26日,以朱某2、台州天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义借入900万元,由陈某22作收款人,蒋某3作担保;32、2015年8月26日,以陈某23、浙江豪磊机电有限公司名义借入670万元,由庄某作收款人,毛某某2作担保;33、2015年8月27日,以金某2、温岭市金盾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义借入1270万元,由孙某3作收款人,虞某、王某5、台州市杨洋救生设备有限公司作担保;34、2015年8月27日,以张某某3、温岭市荣辉模具有限公司名义借入930万元,由吴某某2作收款人,杨某某2作担保;35、2015年8月27日,以邱某、温岭市三高散热风扇厂名义借入1150万元,由张某(13)作收款人,张某(14)、浙江比迪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作担保;36、2015年8月27日,以张某2、台州市科驰机械有限公司名义借入1000万元,由程某1作收款人,潘某某1作担保;37、2015年8月28日,以夏某1、温岭市嘉腾电器有限公司名义借入1450万元,由陈某24作收款人,赵某2、夏某2作担保;38、2015年8月28日,以陈某25、台州利客隆鞋业有限公司名义借入850万元,由方某2作收款人,陈某26、毛某某3作担保;39、2015年8月31日,以谢某2、温岭市耀营业鞋业有限公司名义借入770万元,由赵某3作收款人,蒋某4作担保;40、2015年8月31日,以梁某、台州市超凡鞋业有限公司名义借入700万元,由张某(1)作收款人,陈某21作担保;41、2015年9月1日,以林某(10)、温岭市锐锋工具制造厂名义借入1000万元,由游某作收款人,姚某某作担保;42、2015年9月1日,以张某(15)、温岭市誉盛达鞋业有限公司名义借入900万元,由陈某27作收款人,颜某2、林某(11)作担保;43、2015年9月2日,以杨某3、温岭市丰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义借入1000万元,由陈某28作收款人,陈某21作担保;44、2015年9月6日,以林某(11)、浙江双森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义借入1300万元,由艾某作收款人,林某(12)、莫某2作担保;45、2015年9月6日,以陈某某6名义借入1250万元,由李某6作收款人,林某(11)、浙江双森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担保;46、2015年9月7日,以林某(13)、温岭市贝力特机械有限公司名义借入1050万元,由刘某4作收款人,林某(14)、金某3、台州德涛机电有限公司作担保;47、2015年9月7日,以张某(16)、温岭市方舟救生设备有限公司名义借入850万元,由张某(17)作收款人,杨某某3作担保;48、2015年9月8日,以李某7、温岭市进发轴承厂名义借入1250万元,由陈某29作收款人,郭某某2作担保;49、2015年9月8日,以朱某3、温岭市格兰特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义借入1450万元,由阮某作收款人,何某1、朱某某2、台州三菱日特机电有限公司作担保;50、2015年9月10日,以郑某2、温岭市农丰软管有限公司名义借入1100万元,由郭某4作收款人,毛某2任、浙江巨煌工艺品有限公司作担保;51、2015年9月10日,以吴某某3名义借入650万元,由黄某3作收款人,徐某2、温岭市昌兴能源有限公司作担保;52、2015年9月11日,以周某某2名义借入700万元,由朱某4作收款人,方某某2作担保;53、2015年9月11日,以王某某3名义借入600万元,由莫某3作收款人,林某(1)5、温岭市永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作担保;54、2015年9月14日,以周某、温岭市联星机械有限公司名义借入1200万元,由吴某2文作收款人,季某、赵某4、台州市协佳泵业有限公司作担保;55、2015年9月14日,以曾某某2名义借入700万元,由刘某5作收款人,林某(1)6、温岭市宏大铝业有限公司作担保;56、2015年9月16日,以徐某3、温岭博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借入710万元,由吴某6作收款人,项某某作担保;57、2015年9月17日,以黄某4、台州市晶鑫工艺品有限公司名义借入1000万元,由孔某作收款人,郑某3、郑某4、浙江信得福电器有限公司、台州德海机电有限公司作担保;58、2015年9月17日,以蒋某3、台州嘉山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名义借入1370万元,由张某(18)作收款人,应某某3作担保;59、2015年9月18日,以童某、温岭市宝磊鞋厂名义借入850万元,由尤某2作收款人,淦某某作担保;60、2015年9月19日,以陈某30、温岭市福莱欧机电有限公司名义借入900万元,由孙某4作收款人,高某某作担保;61、2015年9月23日,以张某(19)、浙江甬鑫新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借入1000万元,由陈某31作收款人,刘某某5作担保;62、2015年9月23日,以莫某4、温岭市协新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名义借入700万元,由张某20作收款人,金某4、台州奥迪电器有限公司作担保;63、2015年9月23日,以林某某2、台州金博铝塑板业有限公司名义借入1280万元,由杜某某作收款人,郑某2、温岭市农丰软管有限公司作担保;64、2015年9月25日,以莫某某2名义借入730万元,由何某2作收款人,赵某5、浙江纳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作担保;65、2015年9月29日,以陈某32、温岭市强力尼龙有限公司名义借入700万元,由林某(17)作收款人,叶某某5作担保;66、2015年9月29日,以李某8、温岭市晟海机械厂名义借入1050万元,由倪某1作收款人,张某21作担保;67、2015年9月29日,以罗某2、温岭市振声日用品厂名义借入660万元,由黄某5作收款人,蒋某某2作担保;68、2015年10月10日,以陈某33、温岭市高宝印刷实业有限公司名义借入520万元,由邹某某作收款人,黄某某2作担保;69、2015年10月30日,以郑某5、温岭市嘉洋电容器有限公司名义借入600万元,由林某(18)作收款人并作担保;70、2015年10月30日,以蔡某2、台州泰丰鞋业有限公司名义借入660万元,由郑某6作收款人,蔡某某2作担保。被告人陈根聪通过上述方式,将九龙公司5.844亿元的资金转移至其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上,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经营股票配资业务等,造成九龙公司5.844亿元无法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
1、提供证据材料清单、陈某8的证词、物证身份证35张、公章42枚,证实陈某8提供陈根聪车上发现的身份证、公章。陈某8称这些物品是吴某4从陈根聪的车上拿下来,交给叶某某6,之后叶某某6拿给其的。
公章42枚,分别是:温岭市荣华装璜包装有限公司、台州市岩治气动工具有限公司、浙江克利雅服饰有限公司、温岭市农丰软管有限公司、浙江家利乐机电有限公司、台州市仁和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台州金舒足鞋业有限公司、温岭市高宝印刷实业有限公司、台州欧信环保净化器有限公司、温岭市贝力特机械有限公司、温岭市东湖气体供应有限公司、台州先科密封件电器有限公司、温岭市金翼机电有限公司、台州阳光机电泵业有限公司、温岭市三高散热风扇厂、浙江拓真洁具有限公司、浙江竞帆鞋座有限公司、温岭市翊丰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北工工具有限公司、温岭市康尔达工艺品有限公司、温岭市宏大铝业有限公司、台州现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温岭市海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台州市晶鑫工艺品有限公司、台州市宝阳机电有限公司、温岭聚力液压工具有限公司、温岭市金盾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台州市杨洋救生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倍得福电器有限公司、台州市威仕达鞋业有限公司、温岭力博泵业有限公司、浙江飞越机电有限公司、台州市纳德旺鞋业有限公司、台州龙业轴承有限公司、温岭市格兰特冷却设备有限公司、温岭市螺钢机械有限公司、台州劲霸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台州正标鞋业有限公司、温岭市德嘉塑业有限公司、温岭市海博输送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康明斯设备有限公司、温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身份证35张,分别是:陈富某、林某(19)中、陈某34、杨某3、章某、林某20、陈某35、戴某2、林某(11)、郑某7、潘某2、莫某4、陈某32、王某6、陈某36、赵某6、陈某某3、程某2、李某8、王某5、蔡某3、蒋某4、张某某4、钟某、金某5、陈某33、王某7、谢某3、潘某3、林某(1)陈某21、李某9、魏某2、徐某1、叶某4。
2、九龙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工商登记资料、变更登记情况、验资报告、股权转让协议、授权书,证实2013年11月26日,台州恒艾佳阀门有限公司、浙江政浩机电有限公司、温岭市顺意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温岭市正屹阀门有限公司、台州金龙投资有限公司、温岭久利铜业有限公司共出资1亿元成立了九龙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后向各股东实收资本3亿元,陈根聪通过浙江浩政机电有限公司和温岭市顺意垃圾清运有限公司实际持股35%,出资10500万元。曹某2为九龙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根聪为公司董事长。
3、九龙公司账簿、会计凭证、银行明细账单、记账凭证、对账单,证实公司的财务状况;2013、2014、2015年度该公司所在银行账户明细,资金进出情况。
4、借款协议及借款补充协议书,证实温岭九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简称九龙房产)与九龙公司之间的借款情况。截至2015年2月28日,九龙公司尚欠九龙房产借款金额总计8750万元,后协商,调整还款期限为2015年11月15日前归还4300万,2015年12月10日归还4450万。
5、九龙公司提供的发放借款合同、资料明细表、应急周转金使用协议、出借单位营业执照、银行付款回单,证实九龙公司对外出借资金情况,涉及到上述70笔借款,总额58440万元。其中2015年10月30日出借给台州泰丰鞋业有限公司蔡某2,协议书载明的出借款为750万,实际转账660万到郑某6账户。协议载明应急周转金的收费标准是按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的四倍收费。
6、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向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了陈根聪案所列所有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包括注册信息、公司章程、股东情况等。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说明及公司登记资料,证实温岭力博水泵业有限公司、浙江北迪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温岭市协新纺织制造有限公司、温岭市誉盛达鞋业有限公司、温岭市威利玛机电有限公司、温岭市嘉祥电容器有限公司没有在册的工商登记。
7、九龙公司相关人员证言
(1)盛某(1)证言及报案材料,证实其是九龙公司的总经理兼股东之一。陈根聪以各公司要借款的名义,伪造了相关公司的公章等,从九龙公司拿走了一些资金。九龙公司的注册资金被拿光了,陈根聪就以九龙公司名义向外借款,包括向台州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2015年底,通过查账发现陈根聪团队存在伪造相关资料骗了九龙公司的钱,还伪造利润导致九龙公司其他股东向公司增资。经质问陈根聪,陈根聪承认自己伪造了相关资料,但是钱没有了的。其受九龙公司委托过来报案。经核查陈根聪在管理九龙公司期间骗去公司的资金5.844亿元。
(2)股东曹某2、谢某1正证言,证实九龙公司的设立情况,并称陈根聪在经营公司期间通过编造虚假借款合同的方式,骗取公司70笔资金,总金额达5.844亿元。股东杨某2证言,证实九龙公司的股份情况。
(3)蒋某(3)证言,证实陈根聪让其到九龙公司上班,2014年到2015年5月间担任财务复核工作,开始时借款是颜某某2填好合同交给其复核,后陈根聪都将客户签好字的借款合同交给其填写信息,再交财务颜某某2,按照复核的流程走一遍,其都是按照陈根聪交代的放款。
(4)陈某某4证言,证实其是九龙公司的会计,2013年底的时候,九龙公司的资金规模是一个亿,后来加上公司股东的资金借进来,加上利息的收入,应该有5-6个亿的资金规模。2015年10月份左右,公司的资金借出去后就没有收回来,公司的账面上也没有钱了。公司的资金都应该是借给温岭的企业了,具体的借款合同都是蒋某(3)或颜某某2放款后拿来给其的。具体负责借款的审批工作就是陈根聪签字,办公室盖章(公章先是在蒋某(3)处,后来在张玲处)就可以了,别的不需要什么人审批的。
(5)颜某某2证言,证实陈根聪是九龙公司的董事长,曹某2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其是公司的出纳,陈某(10)是公司的财务总监,陈某某4是会计,蒋某(3)是风险部经理,王某某5是业务部经理,应某某4是行政经理。公司当时主要做的业务是把公司的钱借给别人赚取利息,后来公司的钱放出去收不回来了,其就离开公司。公司的注册资金是三个亿,有2.96亿多是实际到位的。蒋某(3)将客户要借款的合同给其,其就检查上面的公司公章及陈根聪的签字,然后,其根据合同上规定的账户汇款,陈根聪在的时候公司的事情就是陈根聪管,陈根聪没有在的时候,都是蒋某(3)拿来合同签好,告知其汇款事项,其去汇款的。
8、陈某6证言,证实其在2008年进入陈根聪父亲的繁宏机械厂上班,之后开始给陈根聪开车,陈根聪叫其帮他管钱,其提供多张银行卡给陈根聪使用,并帮陈根聪转款,2012年到2015年底左右,其至少转款上亿元,有时候一日就转过三四千万元。有时还取现,取现后再汇给别人。
9、郑某某3证言,证实2014年,其同学陈某6说自己给陈根聪转账忙不过来,叫其去帮忙陈根聪转钱。其提供了民泰银行、台州银行、信用社、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泰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的银行卡给陈根聪使用,经其手经办的汇款有上亿元,钱转给祁某1、张某8等人,具体按照陈根聪的意见办,陈根聪还曾让其去银行取出现金交给他人。
10、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证言
梁某(台州市超凡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2(温岭市耀营鞋业有限公司股东)、陈某37(台州利客隆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38的父亲)、夏某1(温岭市嘉腾电器有限公司股东)、张某2(台州市科驰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某(温岭市三高散热风扇厂法定代表人)、张某某3(温岭市荣辉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21(温岭市金盾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23(浙江豪磊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2(台州天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2(温岭市物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某3(温岭市明华齿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浙江海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3(温岭市金翼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7(温岭市东湖气体供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11)(温岭市兆丰冲件厂法定代表人)、徐某2(温岭市昌兴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2(温岭市维朋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1(温岭市海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15)(台州市恒威曲面披覆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狄某(温岭市顺达海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某(温岭市奥拓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台州欧信环保净化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乐某(浙江海博输送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11)(浙江双森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莫某4(温岭新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陈某32(原温岭强力尼龙有限公司经理)、郑某5(原温岭嘉洋电容器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蒋某3(台州嘉山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某33(温岭市高宝印刷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蔡某2(台州泰丰鞋业有限公司)、戴某3(原温岭市罡骅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30(温岭市福莱欧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证言,证实该33人均不认识陈根聪,其所经营的公司没有向九龙公司借过款。
11、借款合同中收款人的证言
(1)张某(18)证言,证实在台州银行办的账号为62×××01的银行账户是其的,其借给了张某8使用,2015年9月17日转到陈某6台州银行账户1370万不是其经手的,应该是陈某6在使用。
(2)陈某22证言,证实在台州银行办的账号为62×××01的银行账户是其办理的,其借给陈某3使用,里面的资金不是其经手的。
(3)陈某29证言,证实在台州银行办的账号为13×××15的银行账户是其的,其借给了侄子陈某3使用,2015年9月8日转到陈某6台州银行账户1250万不是其经手的。
(4)陈某(16)证言,证实在台州银行办的账号为11×××28的银行账户是其的,其哥哥陈某8让其办了借给张金辉使用。
(5)封某证言,证实在台州银行办的账号为13×××15的银行账户是其的,其借给了老板娘郑佩芳使用,2015年7月29日转到陈某6台州银行账户850万不是其经手的。
(6)郭某4证言,证实在台州银行办的账号为13×××28的银行账户是其的,其借给了张某7使用,2015年9月10日转到陈某6账户,不是其经手的。
(7)蔡某1证言,证实在台州银行办的账号为11×××15的银行账户是其的,其借给了女婿张某7使用。
(8)陈某(19)证言,证实在台州银行办的账号为13×××15的银行账户是其的,其儿子陈某(1)拿了其身份证开办该银行卡,借给张某8使用。
(9)郑某某2证言,证实在台州银行办的账号为13×××15的银行账户是其的,其姐姐郑佩芳拿了其身份证借给侄子陈某3使用。
(10)林某8证言,证实在台州银行办的账号为11×××30的银行账户是其的,其借给了父亲林某24的朋友应能斌使用。
(11)陈某29证言,证实在台州银行办的账号为13×××30的银行账户是其的,该卡是祝金凤拿其身份证去办理的。
(12)赵某3证言,证实在台州银行办的账号为11×××30的银行账户是其的,该卡是祝金凤拿其身份证去办理的。
(13)程某1证言,证实在台州银行办的账号为13×××15的银行账户是其的,这个银行账户其没有办理过,也不知道是谁在使用,经查,才知道自己有这个账户。
(14)黄某5证言,证实台州银行账号为13×××15的银行账户是其的,这个银行账户其没有办理过,也不知道是谁在使用,经查,才知道自己有这个账户。
(15)刘某某2证言,证实台州银行账号为11×××43的银行账户是其的,这个银行账户是其儿子刘某1拿给陈根聪使用的。
(16)李某5证言,证实其台州银行账号62XXX01的银行账户在2014年6月24日、8月26日分别转到陈某61XXX15账户,在2014年8月26日转到郑加满的台州银行账户13×××28共204万,均是其办理的,是陈根聪让其用账户临时转一下。
(17)林某9证言,证实台州银行账号为11×××28的银行账户是其的,这个银行账户是给陈某3用的。
(18)应某某证言,证实台州银行账号为13×××15的银行账户是其的。其不认识陈根聪,与陈根聪没有任何经济往来。
(19)张某(12)证言,证实台州银行账号为13×××15的银行账户不是其的,这个银行账户不知道是谁在使用,其不认识陈根聪,与陈根聪也没有任何经济往来。
(20)张某(13)证言,证实其身份证借给张某7使用过,张某7用其身份证开户转过钱,其在台州银行的账户是张某7在使用的。
(21)林某(18)证言,证实其在浙江民泰银行、台州银行的账户是刘某1带其去开办的,刘某1在使用。陈根聪要转账给谁,就会发短信给刘某1,刘某1就让其去转账。
另,上述21名证人证言并均称没有向九龙公司借过钱。
12、被告人陈根聪供述,证实九龙公司的经营状况,从账目上讲,因为其支付了1个亿左右的利息给九龙公司,应该是盈利的,但实际上其从九龙公司拿走了5.8亿元左右,所以肯定是亏损的。这5.8亿元钱是通过70份假的借款合同从九龙公司那里将资金转出来的。借款公司名称、法人身份证等,全部都是自己造假的。陈某6、郑某某3等人将银行账户提供给其所用,其还通过陈某6、占某、陈某3、刘某1向其他人借用银行账户使用,借了上百个账户。吕某、严某1的银行账户,是借给其使用的。借款合同中出现的吕某、严某1等70个账户都属于其所控制的银行账户,这些借款合同上借款人和担保人是捏造的,或者是朋友直接写上去的,但收款人是真实的,是借用银行账户使用或者将钱从他们账户转一下。42个公章和34张身份证均是其伪造的,主要用于九龙公司借款合同,没有在其他地方使用。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所查证的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三、偷越国(边)境事实
2016年初,被告人陈根聪因欠下巨额债务,决定偷渡出国。同年2月,陈根聪伙同司机尹某、妻子杨某1、母亲蒋某6(三人均另案处理)携带儿子陈某2(1周岁)驾车至广西,从广西东兴码头坐船偷渡至越南,再从越南偷渡到柬埔寨。2016年12月7日,陈根聪在柬埔寨××一赌场内被柬埔寨警方抓获,并于2016年12月30日被押解回中国移交中国警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玉环市出入境管理大队证明,证实陈根聪、蒋某6、杨某1、尹某、陈某2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没有出境记录。
2、回国证明及押解回国照片,证实2016年12月30日,玉环公安局民警将陈根聪、陈某2、蒋某6、杨某1从柬埔寨带回国内。
3、杨某1证言,证实其与丈夫陈根聪、婆婆等四个大人带儿子一起偷越国境,途经越南后到达柬埔寨。
4、蒋某6证言,证实其与儿子陈根聪、儿媳杨某1等四个大人带孙子一起偷越国境到达柬埔寨。
5、尹某证言,证实其是陈根聪的驾驶员,开车送陈根聪、杨某1、蒋某6及陈根聪的孩子,后一起偷越国境到越南。
6、谢某1证言,证实2016年上半年,朋友告知其陈根聪到了柬埔寨。陈根聪到柬埔寨后无事可做,后来连给小孩子买奶粉的钱也没有了,其看在朋友的份上,让他在其新开的一家土地中介公司内帮忙干活。
7、归案经过,证实2016年11月28日,民警根据公安部安排,赶赴柬埔寨抓捕嫌疑人陈根聪。公安部赴柬埔寨猎狐行动组得知陈根聪在柬埔寨××一赌场内,民警随即联系柬埔寨警方,于2016年12月7日19时许在柬埔寨××一赌场内抓获陈根聪,12月30日将陈根聪押解回国。
陈根聪对自己带妻子杨某1、母亲蒋某6等人偷渡国境到柬埔寨,及被抓获归案的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所查证的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除上述证据外,本案另有下列证据证实相关事实:
1、从工商银行、台州银行、邮储银行、兴业银行、玉环永兴村镇银行、招商银行、民泰商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广发银行、杭州银行、浙商银行、信用社、玉环农商银行、农业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泰隆银行、浦发银行调取相关人员的账户资料,证实本案关联人员的资金往来情况。
2、工商登记资料、税务报表材料,证实相关公司(企业)的设立、经营情况。
3、玉环泰诚公司搜查笔录,证实2017年1月16日对玉环泰诚公司位于玉环县玉城街道光陵南路266-2号半岛花园5楼办公地点进行搜查,发现相关电脑、书籍、银行凭证、账册复印件、笔记本、玉环泰诚公司档案等相关资料,对相应的物品进行了扣押,其中扣押到电脑主机26台,一体机2台,打印机3台。
4、不动产登记情况,证实杨某1名下的楚门镇心海湾某901室、玉城街道康育某1203室被法院查封。杨某1、陈根聪名下的楚门镇南滨花某41号被法院查封。浙江浩政机电有限公司位于玉环干江镇××××村厂房被法院查封。浙江泰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玉环泰诚公司、台州泰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玉环泰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均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
5、车辆登记情况,证实浙J×××××车辆的所有人为陈根聪,浙J×××××车辆的所有人为杨某1,均于2016年8月15日被法院查封;浙J×××××车辆的所有人为浙江浩政机电有限公司;浙J×××××兰博基尼由玉环泰诚公司于2016年2月3日以200万价格转给潘某某。
6、协助查封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证实玉环县公安局通知玉环县国土资源局、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工商局、相关金融机构协助,查封陈根聪名下的房产、车辆,冻结股权、银行账户,冻结方正证券杨某1名下的资金。
7、从温岭市人民法院、玉环县(市)人民法院调取的,包括陈根聪、杨某1及陈根聪占有股份的公司相关民事诉讼案件材料,其中作为被告的案件有:
(1)温岭市人民法院(2015)台温商初字第5245号民事判决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5245号民事裁定书,证实李某(1)诉陈根聪、杨某12015年4月7日借款1000万,获法院判决确认。因此案,杨某1名下的楚门镇心海湾某901室、玉城街道康育某1203室被法院查封。杨某1、陈根聪名下的楚门镇南滨花某41号被法院查封。浙J×××××(所有人为陈根聪)、浙J×××××(所有人为杨某1)被查封。冻结陈根聪在浙江浩政机电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杨某1在玉环县超越餐具清洁有限公司的股权。
(2)温岭市人民法院(2016)浙1081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书,证实浙商银行诉吕某、陈根聪、杨某1借款纠纷,法院判决吕某的丈夫王纯青借款340万,陈根聪、杨某1承担连带责任。浙商银行对杨某1、陈根聪名下的楚门镇南滨花某41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3)玉环县人民法院(2017)浙1021民初1591号民事判决书,证实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诉玉环泰诚公司,法院判决玉环泰诚公司给付实际通信费、违约金共计11224.97元。
(4)玉环县人民法院(2015)台玉商初字第1704号民事判决书,证实玉环县申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王某8、陈根聪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法院判决王某8偿还申达小额公司500万,陈根聪承担连带责任。限制杨某1名下的楚门镇心海湾某901室、玉城街道康育某1203室、杨某1、陈根聪名下的楚门镇南滨花某41号房产办理转让、抵押、和出租手续;查封车辆浙J×××××(陈根聪所有)、浙J×××××(杨某1所有);冻结陈根聪在浙江浩政机电有限公司的股权。
(5)玉环县人民法院(2016)浙1021民特11号民事裁定书,证实陈根聪对玉环包装有限公司提出实物担保物权申请,法院予以支持。裁定陈根聪对玉环包装公司的房产依法变现后所得款项在借款主债本金130万内优先受偿。
(6)玉环县人民法院(2016)浙1021民初4193号民事判决书,证实浙江联合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费某)2016年6月15日诉陈根聪借款纠纷,法院判决陈根聪归还浙江联合中小企业本金2850万。
作为原告的案件有:
(1)玉环县人民法院(2015)台玉民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书,证实陈根聪、蒋某5、颜某42015年5月诉玉环之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纠纷一案,法院判决由玉环之江房地产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71720.74元、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166739.3元。玉环之江房地产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执行程序已被终结。
(2)玉环县人民法院(2014)台玉商初字第2579号民事判决书,证实玉环泰诚公司诉柳某、杨某4,法院判决确认应偿还172000元,结案后收到12万,剩余部分玉环泰诚公司放弃。
(3)玉环县人民法院(2015)台玉商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证实玉环泰诚公司诉张某21、林某22,判决确认偿还本金110万及利息。
(4)玉环县人民法院(2014)台玉商初字第2578号民事判决书,证实玉环泰诚公司诉张展玮,判决确认偿还本金170万、利息321952元及律师代理费65000元,浙江箭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玉环县人民法院(2014)台玉商初字第2580号民事调解书,证实玉环泰诚公司诉王某9、玉环邦利汽车配件厂,调解确认偿还422000元,玉环展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玉环县人民法院(2014)台玉港商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证实玉环泰诚公司诉台州合众铜业制造厂,判决偿还共计2006233元。
(7)玉环县人民法院(2014)台玉港商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证实玉环泰诚公司诉台州合众铜业制造厂,判决偿还共计3410596元,钱某、郑某8承担连带责任。
(8)玉环县人民法院(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证实玉环泰诚公司诉倪某2、林某23,判决偿还共计49500元。
(9)玉环县人民法院(2015)台玉商初字第1572号民事调解书,证实玉环泰诚公司诉陈某39、刘某6,调解确认偿还198265元。
(10)玉环县人民法院(2016)浙1021民初2497号民事调解书,证实陈根聪诉杨某某4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经调解解除陈根聪与杨某某4签订的公司股权交易框架协议,陈根聪返还杨某某4的公司股权,杨某某4返还陈根聪投资在公司的股权转让款50万。二人因股权纠纷,陈根聪手下吴某4、黄某1、崔某非法拘禁杨某某4被判刑,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刑初1129号刑事判决书所证实。
8、玉环泰诚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向温岭市双某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借款的借款协议书及保证金追加登记资料、HOMS专业版终端操作手册、急应转贷业务介绍、西藏信托有限公司委托放款函等相关业务资料,证实陈根聪经营泰诚公司期间开展业务,及向温岭市双某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情况。
9、从西藏信托有限公司调取的资料、陈根聪与西藏信托公司签订的汇泽34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合同文件、陈根聪与西藏信托公司相关资金往来的流水明细清单,证实陈根聪于2015年6月11日认购西藏信托公司-汇泽34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一般B类份额2500万元,该项目已于2015年12月29日清算,现无存续份额。
10、反映出陈根聪及其公司经营状况、资金去向的证言
(1)陈某(10)(公司财务人员)证言,证实从财务报表上看,玉环泰诚公司2014年7月到2015年2月是没有任何业务的,2015年3月开始又陆续有的,但这些业务就是把钱款借给陈某6、郑某某3等人,其实就是陈根聪自己拿去钱,事实上没有业务的。
(2)高某某2证言,证实2014年其到陈根聪名下的玉环泰诚公司上班,2015年5月左右,陈根聪开始做股票配资,8月底结束。公司股票配资是和西藏信托证券公司以及杭州的费某合作的。公司总的资产包保持在每天2、3亿元,每天都会补仓,金额有时候一二十万,有时候一二百万。2015年5月份开始做的时候,陈根聪拿到的资产包都是500万、1000万左右的小包,一下子就被别人配资配光了。后来陈根聪去追加拿了千万以上的大包,又刚好遇到股灾,参与配资的人员减少,出现了资产闲置,陈根聪还要付利息和追加保证金。2015年9月17日,报表显示,追加的保证金1.4亿多是亏损的,其中部分是散户亏损的,一部分是按照总包的止损线要追加的保证金,还有就是客户认购后没有资金注入,陈根聪自己垫资的。
(3)张某某5证言,证实其在玉环泰诚公司成立之初就进入公司成为会计,公司就是做急转贷业务,没有做其他业务。从报表看,2013年公司有400万元左右的盈利,2014年下半年开始,公司经营不正常,公司大部分的钱都打给陈某6,公司的资金就很紧张,2015年10、11月员工工资开始停发,年底公司关门了。其提供的公司记账凭证、现金日记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银行存款账、考勤资料、公司其他资料、泰诚与双某借款协议等材料,证实公司经营情况。
(4)颜某某3证言,证实其于2013年到2015年底任玉环泰诚公司出纳,公司一直做急转贷业务,从2015年初开始,公司没有多少业务,陈根聪就让其帮他转钱。公司还做股票配资以及P2P。股票配资是2015年下半年开始,2015年10月左右结束。P2P业务是陈根聪在杭州搞的,陆续推出元宝街、泰诚贷。从银行存款日记账数据看,公司在2013年的时候经营是正常的,后公司于2014年6月20日出现向他人借款,呈现不正常的迹象,2015年的时候基本没什么业务了。银行账户明细账单证实该情况。
(5)谢某1证言及信件复印件,证实陈根聪通过造假的借款合同导致九龙公司亏损6个亿。陈根聪邮寄给其的信件,证实陈根聪认为方某某3的缘故导致自己在股票配资方面的失败,最后只能逃避。2015年6月15日开始股票大跌,这时候陈根聪配置规模已经做得很大了,有时一天补包要一亿多,客户都跑完了,只有他自己个人一直垫补,越补越多,公司的钱很快就补完了,还借钱补上,就这样股票越跌越多,已经完全失控。
(6)虞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9月25日至10月20日期间,其台州奥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杭州泰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完成网络、安防、电脑整体工程的供应安装服务,总价值903942元,但是该公司只给其公司50万元,后只退回了一批价值9万元的电脑设备产品,还欠其公司31.39万元。退货协议、供货施工目录清单,证实该情况。
(7)袁某(1)证言,证实其于2015年年中去杭州公司上班,当时“泰诚贷”还没有上线,2016年1月离职时,“泰诚贷”已经下线了。杭州公司没任何收入,只有支出,是亏损的。
(8)费某证言,证实陈根聪2015年开始是从其这里拿股票配资,按照1:5的比率配的,利息约定是1.15分每月,手续费是HOMS系统自动扣除万分之四,其交给信托公司是万分之二,总的有几千万保证金打给其,后来因为股市动荡,陈根聪又补仓了几千万,保证金加补仓的钱一共有1亿元左右,这些钱全部已经亏损了,其还帮他垫资了一部分。做的有四川信托公司、五矿国际信托、厦门国际信托、方正东亚信托、中建投信托的产品。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四川信托有限公司、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调取的资料证实费某从上述信托公司获取额度配资情况。
11、杨某1证言,证实其名下有两套婚前的房子,分别是玉环县楚门镇中山村康华心海湾小区某901室,玉环玉城街道李家小区康育某1203室,都是其母亲买给其的。玉环楚门镇谷水村南滨花某小区41号的别墅是陈根聪买的。有一家公司,是玉环超越餐具清洁有限公司,事实上公司是其母亲的,只因当时开设公司需要两个以上的股东,把其名字挂上去。有一辆白色宝马车子,是其母亲买给其的,还有一辆黑色奔驰(浙J×××××)。其在整理衣物时发现陈根聪原先的衣服里面还有美金3500元和人民币6300元,上交公安机关。扣押决定书,证实杨某1上交美金3500元和人民币6300元。
12、被告人陈根聪供述,证实个人资产有玉环县楚门镇南滨花某41号别墅,S500奔驰轿车,浙江浩政机电有限公司名下在干江镇××一块地,和蒋某5、严某2三人共同购买的半岛花园5楼(玉环泰诚公司办公)。
其对所持有股份的22家公司进行确认,称温岭市龙中小企业有限公司,其有1亿多资金投入,后向该公司借款,公司亏损了;台州市双某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应该还有陈某5的上海昌某集团代持的2.1%股份;浙江政浩机电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其中800多万用于购买企业土地,该公司作为母公司进行投资,投到温岭市龙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9000万元,该公司还有一块土地;温岭银信贸易有限公司是和方某某3一起办的,就是出资1万,无实际经营;浙江泰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实际经营;宁波恒诚永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实际经营;台州鑫业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是2009年成立的从事资金拆借的公司,在泰诚公司成立后,交给表弟蒋某5管理,基本上没有财产;台州泰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实际经营;玉环泰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实际经营;玉环县超越餐具清洁有限公司是婚前杨某1和其母亲合办,实际是丈母娘经营,与其无关;深圳泰诚股权基金投资有限公司没有实际经营;深圳泰格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花了100多万购买的,具有类金融性质的营业执照值钱,没有实际经营;深圳泰诚货币兑换有限公司,花了20多万购买的,具有类金融性质的营业执照值钱,没有实际经营;深圳联合会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没有实际经营;深圳泰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实际经营;深圳泰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没有实际经营;深圳金泰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有实际经营,公司属合作伙伴,客户保证金没有退回,公司应该还有2000万到3000万的债权;台州市椒江泰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用于股票配资经营,规模不大,具体配资金额就是几十万,没有经营;杭州泰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是做网络P2P的,这家公司是实际亏损,没有实际债权;上海顶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是购买用于股票配资的,实际经营亏损就转让给别人,没有实际债权;温州联盟民间融资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是让占某负责,支出办公费,有无债权债务不清;浙江赢实有限公司是费某与杨某1成立,以杨某1名义办理,没有实际出资,后转让给费某。综合上述关联公司基本没有经营,其没有什么资产。
其在玉环泰诚公司成立半年左右,开始向楚门、干江等地的人以高利息的方式借了2亿元左右。所借的钱一部分是支付给他人作利息以及红利,达几个亿;股票配置亏损了;还有的就是办公经费以及日常的开支,目前名下已经没有资产了。配资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和北京的西藏信托有限公司签署了配资协议,对方配给其1:3或者1:4,也就是说其汇给西藏公司2000万,对方会给其一个价值8000万或者1亿的账户。然后其将这个账户里的钱再转配给其他人,以1:5的配资比例转配的,也就是说客户给其1000万的话,其就把西藏公司给其账户里划出6000万给客户,让客户在西藏公司给其的账户上操作购买股票,这时客户可以任意购买股票,其和西藏公司是不参与客户炒股的。如果客户购买的股票亏了,其就要客户增加风险保证金,也就是亏损多少风险保证金就补多少风险保证金。2015年6月15日左右开始,中国股市处于全面股灾,客户手里的股票基本是处于亏损状态而且又卖不出去,其向客户催要风险保证金,刚开始几天,那些客户还会补齐风险保证金,但是后来就不再缴纳风险保证金,导致其代为客户缴纳风险保证金而亏损。第二种情况是其他人从相关的信托公司拿到配资的账户,其出高价从他们那里分到一部分的配资额度,然后转配给其他人,后面的具体流程和第一种情况差不多。其在西藏信托公司的账户上亏了六七千万元,当时其汇给西藏公司有1个亿左右,他们退还给其1000到1200万左右,另这个信托账户其有收到客户上交的1000多万风险保证金。第二种情况的配资,其投入了1.25亿,后期补交了2.5亿左右的风险投资款,相当于其投入了3.75亿,只有退回1000多万,另其从客户那里有收到1亿左右的风险保证金,亏损了2亿左右。
2015年6、7月份,股票爆仓,配资没有办法做了,其就和在路上公司联系,以800万元做保证金,让他们公司在P2P平台上募集到的钱给其使用,后他们老板杨某某4突然回上海,不管平台了,800万元的保证金也没有拿回来。
1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被害人及相关证人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主要证实了被告人陈根聪涉及公司的经营情况、资金去向及财产处置状况。
被告人陈根聪的资金去向有用于支付前期的借款本息、股票配资、公司经营费用,其对涉案资金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上述证据反映的情况,审理认为:1、查明的其涉案资金11亿余元,据被告人陈根聪供称,股票配资亏损3个亿左右,及有支付利息、部分经营费用,尚有一半资金去向不明,因这部分资金高达数亿,对这样特别巨大的资金去向,不能仅凭因时间较久,记忆不清予以解释而可予回避的,陈根聪对资金去向交代不清。2、陈根聪有经营急转贷业务,即从事应急周转金获取利息,表面上看,急转贷业务出借资金的利息较高,为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的四倍,周期较短,做急转贷业务很能赚钱,风险较小,但实际上急转贷业务不是持续都需要几个亿的巨额资金,具有间歇性的特点,陈根聪不是持自有本金或低息获取的资金去做急转贷业务,其采用借高息甚至达4、5分的利息(本身借入利息就高于急转贷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的四倍,已属不正常)进行经营,长期借用高息钱款作为出借资金,将会因支付未做急转贷期间的高额利息而导致亏空。对此,玉环泰诚公司的经营状况予以充分说明。相关民事判决书表明,玉环泰诚公司因急转贷业务未能收回款项数额不到一千万元,事实上仅作急转贷业务,陈根聪无需借款达几个亿。相关出借人的证词表明陈根聪多次支付前期本金利息,故事实上,陈根聪归还本息主要是通过借新还旧来实现的,所谓做急转贷业务是其以高息向他人借款的一种借口。结合陈根聪参股的企业大都没有经营,其明知无能力归还借款本息,所采用新借高息资金支付前期本息,未但没有减少所借的资金数额,反而增加所借资金的风险,造成数额特别巨大的筹集资金无法归还,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3、对于其借取资金做股票配资。2015年初,大量场外配资流入金融交易市场,为防范风险,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15年4月份召开通报会,提出去杠杆化,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场外配资、伞形信托。2015年6月股灾的爆发,也足以证明股票操作的高风险,股票配资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进一步加剧了风险。虽然股灾的发生对于陈根聪而言是无法预料且可避免的,也是其不希望发生的。但显然,在证券业提出去杠杆化,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场外配资、伞形信托,充分表明了股票配资的高风险,陈根聪却在相关部门接连提示高风险之下的2015年7月至2015年10月份期间,利用身为九龙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虚构借款合同、借款人,68次从九龙公司中获取5.7亿多元资金,其中,用于股票配资、追加风险保证金,显属从事高风险类投资,不能认定其系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公司资金之时,被告人企业经营亏损,已无能力偿还前期债务,却将从公司获取的资金归还前期债务,从事于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股票配资这一高风险投资,应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4、在股灾爆发之后,其通过P2P平台融资,用于支付个人债务、高息借款,后因无力归还而潜逃,足以证实其对P2P融资款项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综上,被告人在经营亏损,无能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采用支付高息,以急转贷名义集资、P2P名义融资、虚构借款合同的方式获取资金,用以支付前期高息借款、从事高风险股票配资,结合其交代巨额资金去向不清,且潜逃国外的事实,足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上述方式获取的资金。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辩称,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根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与他人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偷越国(边)境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能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一条、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根聪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没收财产、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
二、责令被告人陈根聪退出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被害人及应发还数额见附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张剑锋
审 判 员 朱 兴
人民陪审员 黄军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代书 记员 许雪征
附表:被害人及应发还数额
序号
被害人(姓名、单位)
数额(万元)
张银根
11882.9
林某(1)
温岭双鑫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14967.73
张增夫
陈蓓蓓
莫阿秋
205.4
郭葱珠
92.5
郭明方、现代工具有限公司
张叶宏
陈宗波
陈宏清、吴晖、张金福、陈某6
方福顺、吴友正
盛某
毛某某
14.4
潘某某
陈子斌
冯小斌
郑守华
曾某某
陈亨波
356.6871
陈超
赵某某
叶某某
15.62
汪佩佩
张某某
王某某3
陈某
陈宗波
张华江
蔡某
施某某
谭某某
4.5
戴某某1
董某某1
温岭市龙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合计
110726.7
侦查机关从玉环泰诚公司扣押到电脑主机26台,一体机2台,打印机3台,及从杨玲玲处扣得美金3500元和人民币6300元,依法处置后发还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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