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研平、张贝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二审刑事裁定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刑终688号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毕研平,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莱芜市,汉族,大专文化,青岛大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文惠王”APP负责人,户籍地青岛市城阳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胡晓丽,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旸,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贝,女,1992年5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汉族,大学文化,青岛大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星通易赚”APP负责人,户籍地平度市,住所地青岛市市xx。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高飞,山东银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席杰,男,1997年5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曲阜市,汉族,中专文化,青岛大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山东省曲阜市。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艳,山东银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岳胜,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曲阜市,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赵东岳,男,1996年2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曲阜市,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山东省曲阜市。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海青,男,1988年2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青岛市市xx。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邢丽娜,女,1983年3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汉族,大学文化,青岛大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采购部负责人,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王清武,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盛世园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2006年10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14日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吕莎,女,1984年3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大学文化,青岛大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九龙壁”APP负责人,户籍地青岛市市xx,住所地青岛市市xx。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铭,男,1980年7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大专文化,青岛大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心海豚”APP负责人,户籍地青岛市市xx,住所地青岛市市xx。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秦晓怡,女,1986年11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曲阜市,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青岛大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心海豚”APP负责人,户籍地青岛市市xx,住所地青岛市市xx。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2020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刘桐桐,女,1990年11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曲阜市,汉族,初中肄业文化,青岛大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乾多多”APP负责人,户籍地山东省曲阜市。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2020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王菁,女,1992年5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大专文化,青岛大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壶茶”APP负责人,户籍地青岛市市xx。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2020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夏雨晨,女,1996年11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回族,大专文化,青岛大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尚品库”APP负责人,户籍地青岛市市xx。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晓庆,女,1998年10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莱州市,汉族,中专文化,青岛大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销联合”APP负责人,户籍地莱州市,住所地青岛市市xx。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岳胜、赵东岳、邢丽娜、王清武、吕莎、毕研平、李铭、秦晓怡、刘桐桐、王菁、夏雨晨、张贝、张晓庆、席杰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原审被告人张海青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作出(2020)鲁0203刑初27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毕研平、张贝、席杰不服,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6月17日,岳本华(另案处理)注册青岛大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狮科技公司),先后在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XXX号X号楼X单元XXXX室、青岛市市北区龙城路XX号某中心X号楼XX层办公,并以大狮科技公司名义对外招聘员工。岳本华、被告人岳胜(岳本华侄子)利用本人或者员工的名义注册青岛摇钱树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摇钱树公司)、山东腾跃星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跃星通公司)、山东翠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翠都商贸公司)、青岛盘古万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古万邦公司)、山东嘲风霸下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嘲风商贸公司)、青岛一壶茶礼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壶茶礼品公司)、山东近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近乾商贸公司)、青岛京文慧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文惠商贸公司)、青岛万路鑫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路鑫达公司)等十余家公司,以上述公司名义,通过山东特亿宝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先后购买广东省东莞市商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某公司)的“中销联合”、“赚客帝国(摇钱树)”、“星通易赚”、“翠都商城”、“盘古邦”、“九龙壁”、“一壶茶”、“乾多多”、“文惠王”、“开心海豚”、“优品商城”、“鑫益汕百货”、“鱼丽宝”、“盛世宝”共计14款手机APP软件。该14款手机APP软件均系商某公司开发的微三云营销软件V8.0,均包括分销三级奖励模式、团队奖励模式、区域奖励模式等传销模式。岳本华、岳胜指示员工租用阿里云服务器,由商某公司将上述软件搭建在阿里云服务器上,岳本华安排技术人员对上述APP软件填充信息、设置返利模式后,上线运行,用户即可下载使用。
岳本华指示技术人员在上述软件中设置虚拟或者价格虚高的“大礼包”商品、促销商品等和返利规则,鼓励参加者注册公司并申请对公支付宝账户,先后收集600余个支付宝账户绑定上述软件作为收款账户。参加者通过购买“大礼包”商品、促销商品、100元入会等方式成为推广员,取得发展下线的资格。下线参加者通过扫描推广员的推广二维码或者填写推广人的手机号码等方式,在上述APP软件中成为推广员的下线会员,再购买“大礼包”商品、促销商品等,就向上一级至三级推广员返利20%至50%,其余利润进入APP软件绑定的支付宝账户,全部由岳本华控制支配。岳本华同时对外虚假宣传“中销联合”具有国家背景,能够实现参与者股权分红、实现共产共富等,虚构盈利项目。以此方式,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经鉴定,截止2019年4月,岳本华上线运营的“爱尚集市(摇钱树)”、“星通易赚”、“翠都商城”、“盘古邦”、“九龙壁”、“一壶茶”、“乾多多”、“文惠王”、“开心海豚”、“尚品库”共计10款手机APP软件,参与传销活动注册用户数共计5956992个,最深层级达37层,参与传销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人民币7999259272.9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经审计,岳本华上线运营的“中销联合”、“爱尚集市(摇钱树)”、“星通易赚”、“翠都商城”、“盘古邦”、“九龙壁”、“一壶茶”、“乾多多”、“文惠王”、“开心海豚”、“尚品库”共计11款手机APP软件,共涉及投资人638359人,投资金额8801799786.19元。涉及77家嫌疑公司330个支付宝ID,涉及39名嫌疑人59个支付宝ID,支付宝总收入11891468205.06元,支付宝总支出9537864292.99元。涉及25家嫌疑公司26个银行账户,银行总收入1449951082.71元,银行总支出1362760948.57元。
2017年6月,被告人岳胜与岳本华共同经营大狮科技公司。2018年6月,岳胜与岳本华共同经营“赚客帝国”APP,岳本华控制钱款,岳胜负责APP其他问题,每月工资人民币2万元。2018年10月,岳胜、张海青、赵东岳离开大狮科技公司,岳胜注册成立山东精忠报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忠报国公司),将“赚客帝国”APP改名为“爱尚集市”APP,将精忠报国公司绑定“爱尚集市”APP,岳胜控制“爱尚集市”APP的收款账号,张海青、赵东岳每月领取工资。
被告人赵东岳自2018年5月入职大狮科技公司,与岳胜共同经营“赚客帝国”APP,担任物流经理,每月领取工资。2018年10月,岳胜、张海青、赵东岳离开大狮科技公司,共同经营“爱尚集市”APP,赵东岳每月领取工资。工作期间,岳本华给赵东岳100万元用于购买鲁B×××××号保时捷卡宴车。
被告人张海青自2018年11月份入职大狮科技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2018年10月,岳胜、赵东岳、张海青离开大狮科技公司,共同经营“爱尚集市”APP,张海青每月领取工资。2018年12月28日、12月29日,张海青帮助岳胜以精忠报国公司的名义分别购买北京云集新农私募投资基金份额共计4020万元,期限6个月。2019年1月22日,张海青收取基金公司回扣68万余元。2019年2月,张海青帮助岳胜将上述基金的权属由精忠报国公司变更为岳胜。2019年4月8日,该笔基金收益58万余元汇入岳胜账户。
被告人邢丽娜自2018年5月入职大狮科技公司,先后从事助理、人事经理、全国区域划片接待员,明知公司传销模式。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邢丽娜担任采购部负责人,负责各个APP中大礼包商品的采购,直接向岳本华汇报工作。邢丽娜每月领取固定工资,2019年初获得一次性奖金20万元。任职期间,公司为邢丽娜配1辆奔驰车使用。案发后,邢丽娜退缴违法所得278545元,并预交罚金10万元。
2017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王清武注册加入“翠都商城”、“九龙壁”、“盘古邦”等多款传销APP,大量发展下线并获得返利。2018年5月,王清武主动到青岛找到岳本华,谋求更高发展。2018年9月1日,岳本华通过支付宝向王清武转款100万元,帮助王清武成立山东盛世园梦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由王清武经营管理该公司,向大狮科技公司供货岫岩玉约1000件,作为“中销联合”APP的月光宝盒大礼包商品销售。期间,王清武接受岳本华的指示,通过支付宝为160余名传销参与者返利。2019年1月底,岳本华向王清武支付宝转款人民币50万元作为报酬。
被告人吕莎自2018年2月入职大狮科技公司,担任岳本华助理,明知公司传销模式,根据岳本华的安排,注册嘲风商贸公司并于2018年11月上线运营“九龙壁”APP,担任负责人,负责组织普通商品上新销售、客服、结算返利等工作。吕莎每月领取固定工资,2019年初获得一次性奖金100万元,岳本华出资为其购买鲁B×××××号奔驰轿车1辆。
被告人毕研平自2018年6月入职大狮科技公司,明知公司传销模式,担任公司经理,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担任“翠都商城”APP负责人,2018年12月又担任“文惠王”APP负责人,负责组织普通商品上新销售、客服、结算返利等工作。毕研平每月领取固定工资。
被告人李铭与被告人秦晓怡系夫妻关系。李铭自2018年5月加入大狮科技公司,其明知公司传销模式,于2018年下半年,以其经营的青岛小核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核桃科技公司)的名义购买“开心海豚”APP,秦晓怡与李铭共同负责APP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二被告人每月分别领取约2万元的薪酬,年底领取“开心海豚”APP的获利分红150万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秦晓怡预交罚金5万元。
被告人刘桐桐自2018年5月入职大狮科技公司,明知公司传销模式,从事商品上新、客服等工作,并根据岳本华的安排,注册山东近乾商贸有限公司并于2018年11月上线运营“乾多多”APP,于2019年1月担任“乾多多”APP负责人,负责组织商品上新销售、客服、招聘员工等工作。该每月领取固定工资,岳本华出资300万元为被告人刘桐桐购买车辆和房产。案发后,刘桐桐的亲属主动将涉案宝马X5车交至法院,并预交罚金5万元。
被告人王菁自2018年6月入职大狮科技公司,明知公司传销模式,先后从事前台工作、担任岳本华助理。2018年12月,王菁担任“一壶茶”APP负责人,负责组织商品上新销售、客服等工作。2019年2月接替邢丽娜,担任采购部负责人。王菁每月领取固定工资,2019年初获得一次性奖金20万元,任职期间配鲁B×××××号宝马车使用。案发后,王菁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0万元,并预交罚金5万元。
被告人夏雨晨自2017年11月入职大狮科技公司,明知公司传销模式,从事“中销联合”等APP上新工作。2018年6月,担任“尚品库”APP负责人,负责招聘人员、组织商品上新销售、客服等工作。夏雨晨每月领取固定工资,2019年初获得一次性奖金50万元。
被告人张贝自2016年底入职大狮科技公司,明知公司传销模式,从事APP上新等工作。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担任“星通易赚”APP负责人,负责组织商品上新销售、客服等工作。2018年11月至12月间兼任结算中心负责人。张贝每月领取固定工资,离职获得一次性薪酬6万元。张贝使用违法所得购买鲁B×××××号宝马车1辆。案发后,张贝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0万元,张贝介绍的供货商丛某退缴违法所得359.92万元。
被告人张晓庆自2017年10月入职大狮科技公司,明知公司传销模式,先后从事“中销联合”APP的上新、采购负责人等工作,2018年12月,担任“中销联合”APP负责人,负责组织商品上新销售、客服等工作。张晓庆每月领取固定工资,2019年初获得一次性奖金12万元。
被告人席杰自2018年5月入职大狮科技公司,明知公司传销模式,担任茶叶采购负责人,采购公司商品上新所需的茶叶、花生油等,并于2018年12月后兼任“星通易赚”APP负责人。席杰每月领取固定工资。工作期间,岳本华给席杰出资140万元购买鲁B×××××号保时捷卡宴车。案发后,席杰的亲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15万元。
被告人吕莎、王清武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夏雨晨系电话传唤到案。被告人岳胜、赵东岳、张海青、邢丽娜、毕研平、李铭、秦晓怡、刘桐桐、王菁、张贝、张晓庆、席杰均系被抓获到案。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周某1、尉某、张某1、周某2的证言。
2.证人闫某、席某、于某、李某1、王某1、郭某、李某2、封某、刘某1、陶某、刘某2、刘某3、徐某、王某2、李某3、孙某1、孔某、杜某1、张某2、卢某、吴某1、李某4、霍某、高某1、单某、纪某、陈某1、张某3、张某4、李某5、陈某2、陈某3、陈某4、王某3、许某、李某6、盛某1、高某2的证言,同案人孙某3、宫某、张某9、陈某5、吕某、王某5、王某6、解某的供述。
3.证人张某5、杜某2的证言。
4.证人吴某2、付某、何某、尹某、姜某、张某6、刘某4的证言。
5.证人祝某的证言。
6.被告人岳胜、赵东岳供述。
7.被告人张海青供述。
8.被告人邢丽娜、王清武、吕莎、毕研平、李铭、秦晓怡、刘桐桐、王菁、夏雨晨、张贝、张晓庆、席杰供述及秦晓怡的微信截图证实,在大狮科技公司工作并获取报酬的情况,以及公司每款APP平台的运营模式。
9.同案人岳本华供述、年会录像。
10.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代理合同等、证人王某4、穆某、李某7的证言。
11.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岳本华上线运营的“爱尚集市(摇钱树)”、“星通易赚”、“翠都商城”、“盘古邦”、“九龙壁”、“一壶茶”、“乾多多”、“文惠王”、“开心海豚”、“尚品库”共计10款手机APP软件,用户可以通过点击其他用户的分享链接或者扫描其他用户的推广二维码等方式关注商城成为粉丝,链接及二维码的分享者成为上级推荐人;当用户通过APP购买大礼包后,用户的上级(包括直接上级和间接上级)推广员根据购买的礼包配置的价格、推广比例、推广深度和八级佣金比例获得佣金,佣金发放到零钱账户,可在APP的零钱明细中进行查看;截至2019年4月,上述10款APP参与传销活动注册用户数共计5956992个,最深层级达37层,参与传销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7999259272.95元。
12.审计报告证实,岳本华上线运营的“中销联合”、“爱尚集市(摇钱树)”、“星通易赚”、“翠都商城”、“盘古邦”、“九龙壁”、“一壶茶”、“乾多多”、“文惠王”、“开心海豚”、“尚品库”共计11款手机APP软件,共涉及投资人638359人,投资金额8801799786.19元;涉及77家嫌疑公司330个支付宝ID,涉及39名嫌疑人59个支付宝ID,支付宝总收入11891468205.06元,支付宝总支出9537864292.99元;涉及25家嫌疑公司26个银行账户,银行总收入1449951082.71元,银行总支出1362760948.57元。
13.工商登记资料等证实,大狮科技公司、一壶茶礼品公司等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
14.青岛市12345热线办理单、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转办单、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证实,群众反映大狮科技公司存在传销行为等情况。
15.证人张某的证言。
16.证人丛伟的证言。
17.同案人朱峰、闫建波、高一萍、张双双供述。
18.借款合同、银行交易明细、证人张某8的证言。
19.宋某中信银行交易明细,证人宋某、刘某5的证言、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精忠报国公司与山东某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合同的情况证实,精忠报国公司购买4020万元的基金,宋某给张海青回扣68.742万元,分配给岳胜收益共计703698.63元。
20.证人孙某2的证言证实。
21.证人杨某的证言。
22.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李铭建设银行交易明细、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实,李铭、秦晓怡名下房产情况。
23.证人姚某的证言、毕研平信用卡分期付款合同、毕研平商品房买卖合同、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7年3月30日,毕研平购买奥迪车,在建设银行贷款21.4万元,后毕研平、姚某每月偿还贷款。2017年10月30日,毕研平购买了城阳区长城南路X号X号楼XXX户的房屋;2018年4月29日,毕研平全款购买了城阳区长城南路XX号X号楼X单元XXX户的房屋,房款93.619万元。
24.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合同、申请书(席杰)、查封通知书、协助查封通知书(岳胜)证实,公安机关扣押物品及房产情况。
25.现金缴款单证实,邢丽娜在公安机关缴纳案件款20万元。
26.(2006)松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书,2006年10月20日,被告人王清武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7.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28.户籍信息证实,本案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后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岳胜、赵东岳、张海青、邢丽娜、王清武、吕莎、毕研平、李铭、秦晓怡、刘桐桐、王菁、夏雨晨、张贝、张晓庆、席杰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予惩处。张海青与岳胜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共犯,其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违法所得投资理财,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后续行为,不宜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原公诉机关指控张海青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成立。被告人赵东岳、王清武、毕研平、李铭、张贝、张晓庆、席杰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认罪认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吕莎、夏雨晨系从犯、自首并认罪认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邢丽娜系从犯,积极认罪,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预交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适用缓刑。被告人秦晓怡、刘桐桐、王菁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并主动预交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岳胜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判处被告人赵东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海青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邢丽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在缓刑考验期内,对邢丽娜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判处被告人王清武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吕莎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毕研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李铭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秦晓怡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桐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王菁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夏雨晨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张贝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晓庆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被告人席杰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扣押的被告人岳胜违法所得现金人民币9739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冻结的涉案银行存款、支付宝存款、基金、保险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查封、扣押的涉案房产、车辆、金条、办公用品等物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邢丽娜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78545元、被告人王菁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张贝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席杰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丛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599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岳胜、赵东岳、张海青、王清武、毕研平、夏雨晨、张贝、张晓庆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财物,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负责处理。
上诉人毕研平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上诉人毕研平位于青岛市城阳区长城南路XX号楼X单元XXX户的房屋系在2018年3月29日购买,系在进入大狮公司工作之前,资金款项与大狮公司的收入报酬无关,其使用的款项并非全部来源于对岳本华的借款,借岳本华的钱也是合法收入,一审判决将该房屋予以没收,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毕研平仅是在岳本华的安排下负责管理平台,仅领取固定工资报酬,没有获得任何物质奖励、年终资金、合作分成,作用轻微,上诉人在该次犯罪活动不起主要作用,属于从犯;毕研平认罪认罚,如实供述,悔罪态度诚恳,主观上没有非法牟利的动机和目的,主观恶性小,且仅是APP负责人,没有参与总公司的经营管理,原审判决量刑过重。
上诉人张贝的上诉理由是:上诉人没有实施组织、领导等危害行为,不属于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仅是涉案公司的一个员工,拿固定工资,没有发展过下线,一审法院对上诉人认定为所谓的负责人是错误的;上诉人不具备按人头数收取分成、提成、奖金,仅是收取固定工资,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工作时间长、主观恶性大是错误的;上诉人是接到派出所的电话后自己去的派出所,属于自首;上诉人在侦查阶段已经退赔10万元,庭审后积极配合退赔退赃,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上诉人具有认罪认罚、退赔退赃情节、认罪态度好、初犯、偶犯的情节,一审量刑过重。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上诉人张贝没有通过组织、领导传销行为获利的主观故意,其领取固定工资,无绩效提成、年终奖,不能以其入职时间长来认定其主观恶性大及社会危害性大;上诉人张贝在本案中认罪态度好,认罪认罚,积极退缴,恳请二审法院能够对其从宽、从轻处罚。
上诉人席杰的上诉理由是:涉案车辆系岳本华赠与,非席杰索要,涉案车辆应认定为其主动上缴,上诉人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认罪悔罪态度好,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上诉人席杰没有通过组织、领导传销行为获利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入公司时间较短,从事的工作非决策性,也没实际操作过分配给其的APP,领取固定工资,社会危害性不大;上诉人席杰在本案中认罪态度好,认罪认罚,积极退缴,恳请二审法院能够对其从宽、从轻处罚。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审一致。
关于上诉人张贝所提其没有实施组织、领导等危害行为,不属于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的上诉理由,经查,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张贝担任“星通易赚”APP负责人,负责组织商品上新销售、客服等工作,后又兼任结算中心负责人,在传销组织中承担管理职责。原审判决认定正确,所提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张贝所提其属于自首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张贝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公安机关上网通缉,2019年6月13日公安机关在对过往旅客身份信息核查时,发现张贝系在逃人员,将其抓获,上诉人张贝依法不构成自首。所提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张贝及其辩护人、上诉人席杰的辩护人所提张贝、席杰没有通过组织、领导传销行为获利的主观故意,仅领取固定工资,不能以其入职时间长来认定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大,经查,张贝、席杰明知公司传销模式,仍在该公司担任负责人,领取工资并接受公司的奖励,其主观有获利的目的,主观恶性大。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毕研平所提一审判决将其位于青岛市城阳区长城南路XX号楼X单元XXX户的房屋予以没收,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毕研平在一审庭审时供述,其于2018年春节向岳本华借款220万元,后用该款全款购买了上述房屋,其供述与岳本华的山东华夏财神商贸有限公司向毕研平名下银行账户大额转账的银行交易记录相吻合,而上述公司系岳本华为实施传销活动成立的公司,其钱款均系违法所得。二审期间,毕研平虽辩称该房屋是用其合法财产购买、购房款并非全部来源于岳本华的借款,但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该房产系使用违法所得购买,应予以没收。所提此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关于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原审判决充分考虑各上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等情节,对各上诉人减轻处罚,量刑适当。关于毕研平所提系其从犯的上诉理由,原审判决已经予以认定,并据此减轻处罚。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毕研平、张贝、席杰、原审被告人岳胜、赵东岳、张海青、邢丽娜、王清武、吕莎、李铭、秦晓怡、刘桐桐、王菁、夏雨晨、张晓庆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彩霞
审判员 李 政
审判员 李维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薛玉梦
书记员 邵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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