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利来(“三三”系) 2020.8.12……宝利来平台19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年3月至2018年5月,王文俊在不具备资金兑付能力的情况下,先后成立玉茶坊、讯通公司、康满堂、湖北玉子春秋、易通公司等数十家公司(以下简称“三三”系公司)并由王文俊实际控制,以玉茶坊、康满堂店铺、宝利来平台、易通商城开展“线下实体加盟”、“线上玉石资产证券化交易”、“网上商城”为幌子,雇佣邵洁、周晓垣和撒荣阁为负责人的宝利来平台操盘团队,通过网站、微信群及举办会议、活动等形式开展虚假宣传,许诺高额回报,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经匹配,集资参与人共计484454人,共吸收资金530余亿元,损失总金额为170亿余元

王爱伟、刘继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09刑初1395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爱伟,男,1988年8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嘉兴市,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嘉兴市南湖区;因本案于2018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琼、叶思思,浙江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继征,男,1986年11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怀远县;因本案于2018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明霞,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毕甜甜,女,1990年1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荣成市,汉族,大专文化,系三三讯通公司结算部,户籍地荣成市;因本案于2018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葛爱军、陶兴波,浙江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金陈良,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于浙江省嘉兴市,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嘉兴市经济开发区;因本案于2018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钱家平、张磊,浙江中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欢,女,1992年3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平湖市,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平湖市;因本案于2018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彩竹,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红月,女,1989年8月12日出生于浙江省德清县,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德清县;因本案于2018年7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25日继续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25日继续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巧,杭州市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俞周彬,男,1993年1月30日出生于浙江省海盐县,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海盐县;因本案于2018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加宁、张浩哲,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金凤,女,1988年5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嘉兴市,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嘉兴市秀洲区;因本案于2018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22日继续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童彬超、李青红,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文飞,男,1992年5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海盐县,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海盐县;因本案于2018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6月29日继续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28日继续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敬刚,浙江商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计红娟,女,1992年7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嘉兴市,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嘉兴市秀洲区;因本案于2018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22日继续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洪昌,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伏春晖,女,1987年5月19日出生于浙江省嘉兴市,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嘉兴市南湖区;因本案于2018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6日继续被取保候,2020年7月6日继续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薛鹏、张强,浙江浙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艳婷,女,1984年4月13日出生于浙江省嘉兴市,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嘉兴市秀洲区;因本案于2018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8月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20年8月2日继续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建飞,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兰硕萍,女,1996年5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黄梅县,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黄梅县;因本案于2018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22日继续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昕,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潘凯悦,女,1993年6月24日出生于浙江省平湖市,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平湖市;因本案于2018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22日继续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华辉,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钟李,女,1991年3月14日出生于浙江省平湖市,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平湖市;因本案于2018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8月2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永安,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小洁,女,1993年12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五莲县,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五莲县;因本案于2018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8月2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泽燕,杭州市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殷佳蓓,女,1992年12月30日出生于浙江省平湖市,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平湖市;因本案于2018年7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2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20年7月2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凌丽,浙江时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璐,女,1992年2月27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平阳县;因本案于2018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8月2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金钢红,杭州市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徐媛,女,1992年4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桐乡市,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桐乡市;因本案于2018年7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2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20年7月2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娟娟,浙江商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9]1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爱伟、刘继征、毕甜甜、金陈良、张欢、胡红月、俞周彬、王金凤、孙文飞、计红娟、伏春晖、徐艳婷、兰硕萍、潘凯悦、钟李、周小洁、殷佳蓓、徐璐、徐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坤、孙柳青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因公诉机关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2次,本院决定延期审理2个月。另,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3月至2018年5月,王文俊、王文澜(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成立杭州三三玉茶坊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茶坊)、嘉兴三三讯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通公司)、武汉三三康满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满堂)、湖北玉子春秋玉器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杭州三三易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通公司)等数十家公司(以下简称“三三”系公司),以玉茶坊、康满堂、迅通公司所设立宝利来平台、易通公司所设立易通商城作为主要吸金平台,通过招募人员进行分工,利用“线下实体加盟”、“线上玉石资产证券化交易”、“网上商城”等模式,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王文俊、王文澜在无资金兑付能力的情况下,伙同邢爱华、潘雅琴、吴铭、赵小龙、潘春红、胡学民、胡梦洁、莫艳丽、张某3芬、陈大为(均另案处理)等人,聘用周晓垣、邵洁、撒荣阁(均另案处理)为负责人的操盘团队,通过其所控制的“三三”系公司网站、微信群及举办会议、活动等形式开展虚假宣传,并通过操盘手运用虚假账户虚构资金交易控盘,以许诺高额回报的形式向境内外48万余人非法集资536亿余元。上述资金进入被控制的账户后,王文俊、王文澜等人采取以后账还前账的方式维持资金运转,其中430亿余元用于兑付会员,其他集资款被王文俊、王文澜等人用于公司日常运作、虚假宣传及个人挥霍消费等用途,至案发共计造成投资人损失金额170亿余元。
具体犯罪模式如下:
2014年2月至2016年4月期间,王文俊等人先后成立杭州三三康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健公司)、玉茶坊和康满堂,通过“三三”系公司各地市场运营人员,以招商会、微信群、培训讲课等方式进行宣传,以推销保健产品、岫岩玉等商品为名在全国各地发展加盟商,并形成宝利来平台和易通商城的市代理、区代理和服务网点三个代理商层级,收取巨额加盟费。
2014年6月,王文俊、王文澜二人在嘉兴成立讯通公司,经陈大为推荐由郑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发宝利来平台软件,通过讯通公司设立宝利来平台,在未取得金融交易资质的情况下,将无实际投资价值的岫岩玉单件包装成原始资产包(经评估,该岫岩玉单件价格最高500元、最低30元,大部分价格为100元至200元左右)作为平台交易标的,以类似证券化交易的模式开展网上玉石订单交易,收取买卖双方千分之三交易手续费。由玉茶坊和湖北玉子春秋两家关联公司先后以2000元或3000元的初始单价,在一级市场向各级代理商和会员发售原始资产包,再将对应交易标的挂在宝利来平台二级市场进行线上交易。平台对外宣称以十分之一的市场价发售资产包,以玉茶坊实体加盟店中的同类产品标价表明资产包市场价(实际上平台兑付的原始资产包为“裸玉”,加盟店销售的为“金镶玉”岫岩玉产品),并承诺资产包价格涨至10倍则由公司向会员回购,以此为诱饵吸引代理商和会员申购原始资产包及参与平台交易。为增加宝利来平台吸金量,以区域提成、推荐提成、地区市场排名提成等多种提成方式及会员在宝利来平台的采购专款积分指定消费为诱饵,刺激玉茶坊、康满堂代理商积极发展平台会员。2015年7月,为达到持续吸收、占用会员资金的目的,王文俊、王文澜、吴铭等人先后花费巨额资金雇佣邵洁、周晓垣为首和撒荣阁为首的两支操盘团队,通过操作讯通公司结算部提供的虚假账户、虚假资金流水和虚假资产包,采取高进低抛、自买自卖等方式,给宝利来平台会员造成资产包交易量活跃、价格单边上扬的假象,吸引会员大量投入资金。为掌控及动用会员入金款,王文俊等人未使用第三方监管账户监管会员出入金,而是通过讯通公司财务部和结算部等人员核对会员银行入金款后手工录入宝利来平台,以使会员交易账户资金与公司账户资金脱节,给会员造成账面资产持续盈利的假象,实际资金却已被直接占用。
2016年7月,为了给宝利来平台穿上合法外衣,骗取公众信任,王文俊指使陈大为、潘春红等人利用讯通公司全资收购浙江禾信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商所),将宝利来平台挂在禾商所名下进行交易,对外宣传是经批准的禾商所宝利来平台。实际上,禾商所只是名称和经营范围经省金融办报备,但宝利来平台资产包的交易品种及交易规则等事项均未报备,属于违规交易。收购禾商所之后,宝利来平台会员数量、原始资产包申购量、会员数及入金量开始急剧增加。
2016年12月,为应对宝利来平台巨大出金兑付压力并为获得新的资金来源,王文俊等人联系魏行(另案处理)在杭州萧山成立易通公司,设立易通商城网上交易平台,并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间,通过玉茶坊、康满堂加盟商向宝利来会员发布易通商城一次性充值积分促销奖励活动。活动内容显示,促销期内按照1比3充值积分,积分在易通商城消费可按70%比例循环返还积分(即1万积分最终可在商城购买约2.13万元的商品)。另外商城将市场价销售汽车、房产、油卡、超市卡等保值商品。活动期间,王文俊等人通过讯通公司账户和第三方支付账户,以收取现金充值方式向全国会员非法集资,同时要求宝利来平台会员账户资产按1比3充值平移至易通商城,以非法获取网上开店费用及保证金。
2017年6月,为应对易通商城积分兑付以及宝利来平台回购压力,王文俊等人在易通公司设立玉之家商城积分兑现平台,设定玉之家积分兑换模式。截至2017年9月,通过讯通公司账户返还兑现1%的比例,之后一直未能持续兑付。2017年8月,为继续消化积分、拖延兑付压力,王文俊等人上线运行新版易通商城,营造虚假规模,以无风险开店、不盈利全额返还现金的“承诺”吸引会员,鼓励会员用现金、宝利来账户资产、易通宝积分在新版商城投资开店。
王文俊等人为了实施非法集资先后组建“三三”系相关公司,招聘人员到公司任职。被告人王爱伟、刘继征、毕甜甜、金陈良、张欢、胡红月、俞周彬、王金凤、孙文飞、计红娟、伏春晖、徐艳婷、兰硕萍、潘凯悦、钟李、周小洁、殷佳蓓、徐璐、徐媛明知该集团的经营模式系以发展会员投资的名义面向社会公众吸纳资金且无法长期持续的情况下,仍然以在公司工作的名义参与相关集资活动。上述人员在2015年至2018年5月30日期间先后在讯通公司担任财务部主管、职员,结算部负责人、主管、职员,技术部主管等,工作期间讯通公司宝利来平台集资金额自300余亿元至500余亿元不等。案发后,被告人张欢家属代为退赃86200元。另被告人张欢、兰硕萍、潘凯悦、钟李、周小洁、殷佳蓓、徐璐、徐媛系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相关事实。
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同案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投资人证言及相关书证,搜查笔录,扣押材料,清点记录,相关物品、财产查封、冻结、扣押材料,手机、电脑相关内容,调取证据清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书,专项审计报告及补充说明、情况说明,检验报告、检验及抽样情况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及相关资料,案发经过,到案经过,寄押证明,情况说明,各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及其他书证等证据予以佐证。认为被告人王爱伟、刘继征、毕甜甜、金陈良、张欢、胡红月、俞周彬、王金凤、孙文飞、计红娟、伏春晖、徐艳婷、兰硕萍、潘凯悦、钟李、周小洁、殷佳蓓、徐璐、徐媛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数额巨大,且系犯罪集团。以上被告人均系从犯;被告人王爱伟、刘继征、毕甜甜、金陈良、胡红月、俞周彬、王金凤、孙文飞、计红娟、伏春晖、徐艳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张欢、兰硕萍、潘凯悦、钟李、周小洁、殷佳蓓、徐璐、徐媛有自首情节。提请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王爱伟、刘继征、毕甜甜、金陈良、张欢、胡红月、俞周彬、王金凤、孙文飞、计红娟、伏春晖、徐艳婷、兰硕萍、潘凯悦、钟李、周小洁、殷佳蓓、徐璐、徐媛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王爱伟提出起诉书认定的金额过高;被告人金陈良提出其系2016年年底担任技术主管,且认定金额过高;被告人胡红月提出其系主动到案,且其未做过结算部职员;被告人伏春晖提出2015年10月以后至2016年初其和被告人徐艳婷在拣宝网工作了一段时间;被告人徐艳婷提出其与被告人伏春晖一起在拣宝网工作过一段时间,直到2016年7月其才回到宝利来平台。
被告人王爱伟的辩护人提出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王爱伟涉案金额为507亿余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王爱伟系从犯,有坦白情节,提请法庭对被告人王爱伟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继征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继征系从犯,有坦白情节,提请法庭对被告人刘继征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毕甜甜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毕甜甜系从犯,有坦白情节,提请法庭对被告人毕甜甜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金陈良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金陈良系从犯,有坦白情节,提请法庭对被告人金陈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欢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欢主观恶性较小,系从犯,有自首情节,且已积极退赃,提请法庭对被告人张欢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胡红月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红月系从犯,有自首情节,提请法庭对被告人胡红月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俞周彬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俞周彬系从犯,有坦白情节,提请法庭对被告人俞周彬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金凤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金凤系从犯,有坦白情节,提请法庭对被告人王金凤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孙文飞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文飞系从犯,有坦白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提请法庭对被告人孙文飞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计红娟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计红娟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其工作行为对三三系公司吸收公众存款并无实质性帮助,提请法庭对被告人计红娟宣告无罪。
被告人伏春晖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伏春晖系从犯,有坦白情节,提请法庭对被告人伏春晖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徐艳婷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艳婷主观上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客观上亦没有实施吸收资金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徐艳婷的涉案金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被告人徐艳婷系于2016年6月以后才开始担任讯通公司财务部职员;提请法庭对被告人徐艳婷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兰硕萍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兰硕萍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系公司普通职员,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书认定的犯罪金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请法庭对被告人兰硕萍宣告无罪。
被告人潘凯悦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潘凯悦系从犯,有自首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提请法庭对被告人潘凯悦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
被告人钟李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钟李主观上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客观上亦没有实施吸收资金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倘若法庭认定被告人钟李构成犯罪,则被告人钟李系从犯,有自首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提请法庭对被告人钟李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周小洁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小洁系从犯,有自首情节,提请法庭对被告人周小洁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殷佳蓓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殷佳蓓系从犯,有自首情节,提请法庭对被告人殷佳蓓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徐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璐系从犯,有自首情节,提请法庭对被告人徐璐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徐媛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媛系从犯,有自首情节,提请法庭对被告人徐媛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5年3月至2018年5月,王文俊在不具备资金兑付能力的情况下,伙同王文澜、邢爱华、潘雅琴、吴铭、赵小龙、潘春红、陈大为、莫艳丽、胡学民、张某3芬、胡梦洁等人,先后成立玉茶坊、讯通公司、康满堂、湖北玉子春秋、易通公司等数十家公司(以下简称“三三”系公司)并由王文俊实际控制,以玉茶坊、康满堂店铺、宝利来平台、易通商城开展“线下实体加盟”、“线上玉石资产证券化交易”、“网上商城”为幌子,雇佣邵洁、周晓垣和撒荣阁为负责人的宝利来平台操盘团队,通过网站、微信群及举办会议、活动等形式开展虚假宣传,许诺高额回报,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具体模式如下:
1.线下实体招揽加盟商骗取资金
2014年2月至2016年4月期间,王文俊等人先后成立康健公司、玉茶坊和康满堂,通过“三三”系公司各地市场运营人员,以招商会、微信群、培训讲课等方式进行宣传,以推销保健品、岫玉等商品为名在全国各地发展加盟商,以一次性缴纳相应费用获取加盟商资格,后续使用积分折抵进货款的形式承诺保本返利,骗取加盟费,逐步形成宝利来平台和易通商城的市代理、区代理和服务网点三个加盟商层级。
2.线上玉石资产证券化交易骗取资金
2014年6月,王文俊在嘉兴成立讯通公司,经陈大为推荐由郑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发宝利来平台软件,2015年7月通过讯通公司运行宝利来平台,在未取得金融交易资质的情况下,将平均价值仅为100元/件左右的岫玉单件包装成原始资产包,由玉茶坊和湖北玉子春秋两家关联公司先后以2000元或3000元的初始单价,在一级市场向各级加盟商和会员发售共30期原始资产包收取认购款,再将原始资产包作为交易标的挂在宝利来平台二级市场,吸引会员入金以类似证券化交易的模式开展网上玉石订单交易,收取买卖双方千分之三的交易手续费;以区域提成、推荐提成、地区市场排名提成等多种提成方式及会员在宝利来平台的采购专款积分指定消费为诱饵,刺激玉茶坊、康满堂加盟商积极发展平台会员。2016年7月,王文俊指使陈大为、潘春红等人以讯通公司名义全资收购名称和经营范围经省金融办报备的禾商所,将宝利来平台挂在禾商所名下进行交易,对外宣传是经批准的禾商所宝利来平台。收购禾商所之后,宝利来平台会员数量、原始资产包申购量及入金量开始急剧增加。
王文俊等人以玉茶坊加盟店中“金镶玉”岫玉产品的标价虚构所发售的原始资产包具有十倍增值空间,承诺资产包价格涨至十倍时由公司向会员回购,推出承诺6个月后双倍返还资产包交易款的“1+1交割”等交易规则,诱使宝利来平台会员为获取高额资金返利,通过认购原始资产包及入金参与平台交易。为达到持续吸收、占有会员资金的目的,王文俊等人先后花费巨额资金雇佣邵洁、周晓垣为首和撒荣阁为首的两支操盘团队,通过操作讯通公司提供的公司自用账户和自留资产包、虚拟资金流水,采取高进低抛、自买自卖等方式干预、改变盘面趋势、方向和震荡幅度,给宝利来平台会员造成每期资产包交易量活跃、价格总体上扬的盘面假象,吸引会员大量投入资金,并根据指示在资产包涨幅趋近十倍时用虚拟资金回购。王文俊等人未使用第三方监管账户监管会员出入金,而是通过讯通公司财务部和结算部等人员核对会员银行入金款后手工录入宝利来平台,以使会员交易账户资金与公司账户资金脱节,给会员造成账面资产持续盈利的假象,会员入金款实际已被王文俊等人蓄资金池用于兑付十倍回购、“1+1交割”的会员出金等占有使用。宝利来平台资产包的交易品种及交易规则等事项均未依规向金融办报备,属于违规交易,王文俊等人明知禾商所被金融办要求关闭,仍先后迁移至江西于都、辽宁岫岩继续非法集资。
3.网上商城充值和开店骗取资金
2016年12月,为骗取资金兑付宝利来平台会员出金,王文俊等人联系魏行(另案处理)在杭州萧山成立易通公司,设立易通商城网上交易平台,向宝利来加盟商和会员发布积分充值促销奖励活动,即现金充值按1比3获取积分(1个积分可按1元在商城使用)后还可按70%比例循环使用积分,以充值返利的高额回报非法集资。同时,宝利来平台的账户资产按1比3平移为易通商城积分。2017年6月,王文俊等人在易通公司设立玉之家商城积分兑现平台和积分兑换模式,但通过讯通公司账户返还兑现1%的比例后未能持续兑付。同年8月,为兑付易通商城积分和宝利来平台会员出金,王文俊等人上线运行新版易通商城,以无风险开店、不盈利全额返还现金的承诺为诱,吸引会员用现金、宝利来账户资产、易通宝积分在新版商城投资开店,继续骗取资金。
王文俊等人为了实施非法集资犯罪先后组建“三三”系相关公司,招聘人员到公司任职。下列人员在到“三三”系公司相关岗位工作过程中,明知该集团未经相关部门审批,以发展会员投资的名义面向社会公众吸纳资金,仍然以在公司工作的名义参与其中。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被告人王爱伟于2015年6月至2018年5月担任讯通公司财务主管,负责宝利来平台会员出入金数据审核、会员出金数额限制管理、平台运营支付,在易通商城推出1:3充值过程中负责宝利来平台会员资产平移到易通商城等工作;期间宝利来平台非法集资金额约为500余亿元。
2.被告人刘继征于2015年7月至2018年5月期间担任讯通公司结算部经理,负责宝利来平台会员账户的出入金数据结算,为操盘手的操盘活动提供虚假账户、虚假资金及虚假资产包等工作;期间宝利来平台非法集资金额约为500余亿元。
3.被告人毕甜甜于2015年7月至2018年5月期间先后担任讯通公司结算部主管等,负责宝利来平台会员账户的出入金数据结算,为操盘手的操盘活动提供账户、虚假资金及虚假资产包等工作;期间宝利来平台非法集资金额约为500余亿元。
4.被告人金陈良于2015年7月至2018年5月期间先后担任讯通公司的技术人员、技术主管,负责管理宝利来平台服务器、讯通公司软硬件的日常维护,并为操盘手在平台中设置虚假的区域归属(扎林地区、宣明市)等;期间宝利来平台非法集资金额约为500余亿元。
5.被告人张欢于2015年9月至2018年5月先后担任讯通公司结算部职员、主管,负责宝利来平台会员代付入金制表、推荐关系调整、烂账管理、代理商佣金发放、会员重要信息审核等工作;期间宝利来平台非法集资金额约为500余亿元。
6.被告人胡红月于2016年6月至2017年9月和2018年3月至5月先后担任讯通公司结算部职员,参与宝利来平台操盘手差旅费用报销、为会员传达公司政策等工作;期间宝利来平台非法集资金额约为320余亿元;
7.被告人俞周彬于2015年7月至2018年5月担任讯通公司结算部职员,负责宝利来平台会员账户的入金审核、为操盘账户录入虚假资金、向刘继征报送每天操盘账户资金出入情况等工作;期间宝利来平台非法集资金额约为500余亿元。
8.被告人王金凤于2015年8月至2018年5月担任讯通公司财务部职员,从事宝利来平台出入金操作、审核、整理银行回单、转账、出金日报表、原始资产包发售等工作;期间宝利来平台非法集资金额约为500余亿元。
9.被告人孙文飞于2015年10月到2018年5月担任讯通公司结算部职员,从事宝利来平台会员入金审核等工作;期间宝利来平台非法集资金额约为500余亿元。
10.被告人计红娟于2015年10月至2018年5月担任讯通公司财务部职员,从事宝利来平台出金支付、公司报销、银行对公账户支付、发放员工工资等工作;期间宝利来平台非法集资金额约为500余亿元。
11.被告人伏春晖于2015年8月至2018年5月担任讯通公司财务部职员,从事宝利来平台会员出入金凭证初审、复审、日常财务账目制作管理等工作;期间宝利来平台非法集资金额约为480余亿元。
12.被告人徐艳婷于2016年初至2018年5月担任讯通公司财务部职员,从事宝利来平台会员出金、讯通公司支付、报销、转账等工作;期间宝利来平台非法集资金额约为480余亿元。
13.被告人兰硕萍于2015年7月至2018年5月担任讯通公司结算部职员,从事会员注册审核、提货、后台入金、注册自有账户、电话解答会员咨询等工作;期间宝利来平台非法集资金额约为500余亿元。
14.被告人潘凯悦于2015年9月至2018年5月担任讯通公司结算部职员,参与宝利来平台出金初审、代付入金录入等工作;期间宝利来平台非法集资金额约为500余亿元。
15.被告人钟李于2015年11月至2018年5月担任讯通公司结算部职员,从事宝利来平台入金录入等工作;期间宝利来平台非法集资金额约为500余亿元。
16.被告人周小洁于2016年8月至2018年5月担任讯通公司结算部职员,从事导出会员入金银行账户明细,新会员账户注册、入金核对、处理烂账、帮忙入金、录入原始资产包数据等工作;期间宝利来平台非法集资金额约为440余亿元。
17.被告人殷佳蓓先后于2015年10月至2017年3月、2017年8月到2018年5月担任讯通公司结算部职员,从事宝利来平台会员入金录入、会员注册审核、官网维护、大额出入金以及区域出入金汇总、资产包发售等工作;期间宝利来平台非法集资金额约为430余亿元。
18.被告人徐璐于2016年9月至2018年5月担任讯通公司结算部职员,参与宝利来平台会员审核等工作;期间宝利来平台非法集资金额约为410余亿元。
19.被告人徐媛先后于2015年6月至2017年10月和2018年3月至5月担任讯通公司结算部职员,从事宝利来平台会员注册、入金等工作;期间宝利来平台非法集资金额约为380余亿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欢、胡红月、兰硕萍、潘凯悦、钟李、周小洁、殷佳蓓、徐璐、徐媛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欢家属代为退出赃款86200元。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欢继续退出赃款7万元,被告人胡红月、伏春晖、徐艳婷、徐媛各退出赃款12万元;被告人俞周彬、王金凤、孙文飞、计红娟、兰硕萍、潘凯悦、钟李各退出赃款15万元;被告人周小洁、殷佳蓓、徐璐各退出赃款10万元。
另查明,公安机关冻结被告人王爱伟银行账户资金46607.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经质证的有:
第一组证据:证实“三三”系公司架构
1.企业信息咨询报告、工商登记及变更资料、税务材料、纳税情况的说明。证实玉茶坊、讯通公司、康满堂、易通公司等54家三三系关联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及缴税情况。
2.反馈函。证实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未向易通公司、讯通公司、玉茶坊、嘉兴禾信颁发过任何核准其经营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的许可证件,也从未收到过讯通公司、玉茶坊、嘉兴禾信开办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申请。
3.证人吴某(嘉兴禾信原股东)的证言。证实2015年8、9月,其收购嘉兴禾信,向省金融办报备交易品种的范围。2016年6月,其等人以3600万元的价格将禾商所转让给讯通公司。禾商所进行玉石交易需向省金融办报备,其曾帮忙整理玉石交易的报备资料,但讯通公司拿去报备后未获批复。
4.证人陆某1(嘉兴市金融发展处处长)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26日,讯通公司收购禾商所,其没有收到过有关宝利来线上交易的审批报备资料。讯通公司没有对宝利来平台上交易的玉石品种和规则进行报备。同年9月,因发现禾商所监管账户资金异动,故要求清退并关闭了禾商所。
5.证人杨某1(贵州省宝利来大宗商品现货贸易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的证言。证实2017年12月其所在的贵州省桫椤特需商品供应有限公司与“三三”公司合作,注册成立了贵州省宝利来大宗商品现货贸易有限公司,还收购了贵州汇通盛世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用于运营宝利来平台,因进行大宗商品网上交易需要到金融办报备及交纳风险保证金,均未实际运营。
6.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王文俊为做岫玉生意,出资3500万元收购了沈阳北方保利文化艺术品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70%的股份,之后该公司无业务。
7.证人刘某1、陈某1、钟某、伍某、陆某2、王某1、夏某、俞某1、黄某1、潘某等人(均系杭州青晟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员工)的证言。证实该公司主要业务是为康满堂、玉茶坊店铺室内设计、产品包装设计、会议策划及品牌策划、制作企业文化宣传片等。运营模式以市场部为主进行宣传,通过口口相传、微信群、朋友圈方式等,称无风险回报大。
8.证人秦某1、张某1、林某1、刘某2、吕某、陈某2、蒋某等人的证言。证实相关三三关联公司的基本情况等。
9.员工工作笔记本、“三三”系公司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等材料,系公安机关从相关办公场所及各被告人、同案人处扣押的书证材料。证实“三三”系公司的相关情况、涉案人员的工作内容等。
10.手机、电脑等相关内容,系公安机关查看相关被告人及其他涉案人员的手机、电脑,从中发现相关被告人及同案人的行为作用等。
11.易通商城加盟商信息。证实易通商城共有6428个加盟商、893个区代理、168个市代理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情况。
12.证人方某、何某1、余某等47人(均为市代、区代、网点等加盟商)的证言。证实“三三”系公司的业务模块,成为各级加盟商的条件、宝利来平台及易通商城的运营模式、提成比例等情况。
第二组证据:证实非法集资模式
1.玉茶坊、康满堂、易通商城相关微信公众号内容、对外宣传视频。证实王文俊等人通过多个微信公众号、公司网站、办会参会等渠道虚假宣传和推广集资平台吸引会员的情况。
2.玉茶坊、三三华铭工商处罚材料。证实2017年2月、3月,三三华铭与玉茶坊因虚假广告、虚假宣传被处罚款的情况。
3.“三三”系公司及个人对外宣传的相关荣誉及核查材料。证实王文俊等人通过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对外宣传王文俊被相关机构和会议授予的荣誉和称号,相关荣誉及称号经核实大多不实等情况。
4.黄冈三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商城经营模式中消费增值的模式情况。
5.证人周某1(郑州郑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的证言。证实其公司为讯通公司开发了网上交易平台系统,该系统被用于玉石交易。
6.证人周某2(被告人魏行公司员工)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被告人魏行与易通公司合作易通商城,并负责技术开发、维护、管理服务器和数据库等情况。
7.证人通某、颜某1、王某2(均为杭州博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至次年6月,其公司为易通公司开发了易通商城2.0版本等情况。
8.证人邢某(智扬通达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总监)的证言。证实2017年10月27日起,其公司为黄冈易通公司提供易通商城3.0初期版本的二次软件开发和技术服务,3.0版本于2018年5月20日左右上线。
9.证人徐某1、李某1、胡某(均为康满堂员工)的证言。证实康满堂系中恒三三公司的关联公司,设区代理和市代理,代理与加盟商支付代理费、加盟费、保证金等。宝利来平台盈利款中的9%可到康满堂区代理或加盟商那里提货。
10.证人钱某、杨某3、何某2、蔡某1、朱某、高某1、彭某、俞某2、杨某4、陆某3等人(均系玉茶坊员工)的证言。证实玉茶坊从事玉石、茶叶、金丝楠木的收购和转卖。玉茶坊通过公司网站和开招商会的形式在全国范围内招收加盟商,加盟条件为缴纳200万元首次进货款和3万元保证金。杨某4的证言还证实其系物流部员工,负责管理玉石的质量,宝利来平台总共发售了30期资产包,其在仓库看到21期,除了一期是蓝宝石外,其余均为岫岩裸玉,按市场价计算约200至300元。
11.证人黄某2、习某、何某3、李某2、刘某3、李某3、赵某1、崔某、王某3、张某2等人(均系三三网通公司或武汉分公司员工)的证言。证实公司负责易通商城的运营,介绍新旧版本的运营模式,公司内部可以实现宝利来平台及旧版易通商城的账户资产、积分转换到新版商城等。
12.证人赵某2、张某3、黎某、杨某5、韩某、秦某2、王某4、王某5、高某2(湖北玉子春秋员工)的证言。证实该公司是“三三”系公司子公司,生产或委托外单位生产宝利来平台作为原始资产包发行的玉石。原石从辽宁岫岩采购,仓库尚存4000吨毛石。公司按照王文俊要求的数量生产并向宝利来平台提供原始资产包。
13.证人徐某2(武汉三三华铭员工)的证言。证实“三三”系公司名下有武汉三三华铭、玉茶坊、康满堂、三三易通、宝利来等子公司。“三三”系公司经营岫玉、茶、金丝楠木以及网上平台宝利来、易通商城。
14.证人刘某4(武汉玉茶坊总账会计)的证言。证实武汉玉茶坊设区、县两级代理,分别需要缴纳100万元、200万元加盟费,但最终会转为货款等。
15.证人姚某(湖北三三乾通会计)的证言。证实公司经营自己生产的金血通及对外采购的保健品供货给康满堂等情况。
16.证人袁某1(中恒三三公司董事)的证言。证实其自2012年起在康健公司工作,主要负责为公司招商。2016年10月其到湖北玉子春秋负责管理,该公司经营玉器生产加工,供货给玉茶坊。2018年2、3月后,其开始担任康满堂总经理等。
17.证人颜某2(江苏黄金珠宝检测中心业务部主任)的证言及相关书证。证实2016年起,玉茶坊委托其中心检测成品岫玉,并出具鉴定结论,在证书上标明“三三玉茶坊”字样,不鉴定价格。
第三组证据:证实集资参与人受损及非法集资规模
1.调取证据清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实公安机关对扣押的6块硬盘(均源自宝利来平台服务器)进行整盘复制,提取文件和后台数据,均计算MD5码附表,委托广东中科司法鉴定所鉴定宝利来平台和易通商城平台1.0至3.0版本数据库中的数据,并分析平台中注册会员、出入金额、购买资产包等。经检验,各检验检材的MD5码与原始MD5码值相同,从中导出125张关键数据表进行关联分析。宝利来平台三个数据库在时间上连续,平台会员数量为484854(含发行账号和操盘手账号),市代理数量151,区代理数量935。会员可在宝利来平台进行资产包交易,资产包类型包括编号“×××01”到“100030”共30种,会员可在宝利来平台对资产包进行提货操作。
2.专项审计报告、补充说明、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提供宝利来平台数据、“三三”系公司清单、“三三”系核心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数据和对账单、公司银行对账单、主要涉案人员账户对账单、公司财务账册及财务资料,委托杭州聚信会计师事务所对会员在“三三”系公司充值金额、提现金额、加盟商户和“三三”系公司的资金往来情况,及涉案资金的来源、流向进行审计。经匹配,集资参与人共计484454人,共吸收资金530余亿元,损失总金额为170亿余元。
3.易通商城积分退款凭证。证实2017年3月至6月,易通商城实施积分1:1兑现政策,集资参与人以积分退款的情况。
4.朱琳、叶小军、张华珍等数千名集资参与人的证言、报案材料、身份信息、银行交易流水、宝利来平台截图及交易月对账单等。证实相关投资人员的身份信息、投资时间、推荐人、出入金及损失情况。
第四组证据:证实资金去向及涉案财物的情况
1.专项审计报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账本。证实经审计,除已返还会员之外,至今流出还包括货款支出、日常运营支出、流出至易通商城加盟商户结算销售货款、“三三”系公司主要涉案人员资金流出至其他公司和个人、购置房产、车辆、土地、厂房等大额资金流出、流出至邵洁、撒荣阁、周晓垣等其他涉案人员、购买理财等。
2.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清点记录、银行存款冻结手续、房屋及车辆查封手续、房屋买卖合同、不动产登记资料、房产消费凭证等。证实公安机关对“三三”系公司办公场所、仓库、被告人及同案人等住处进行搜查,查封、冻结、扣押“三三”系公司及相关涉案人员资产的情况。
3.国土资源部杭州矿产资源监督检验中心(浙江省地质矿产研究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及抽样情况说明。证实经抽样材质检验,被查扣的疑似玉石原石及制品主要为岫玉、和田玉;经统计,被查扣的岫玉、和田玉原石约7800吨、饰品999万余件、摆件2505件。
4.杭州市萧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有关资料。证实被查扣的岫玉、和田玉原石及制品等玉石类资产在2018年5月30日、2019年4月28日的出厂价格。上述资产专业性强,个体差异较大,交易信息混乱,其价值高低不主要取决于成本,其未来变现、获利能力也难预测,不适宜采用市场法、陈本法和收益法,故采用专家咨询法;该含税出厂价,即包含客观制造(进货)成本,加上合理费用、利润、税费等。岫玉及其制品近年来因有企业集团集中采购及终止,价格存在上下波动较大的情况。
5.会议合同、会议接待协议书、支付凭证、发票凭证。证实被告人王文俊等人为吸引投资等举办的部分会议费用情况。
6.证人牟某的证言。证实其经范某某授权,与王文澜签署了范某某作为玉茶坊连锁品牌的广告形象代言人合同等情况。
7.银行账户及转账清单。证实2018年4月王文澜指示向魏德高名下账户转账6000万元的情况。
8.土地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等。证实邢爱华名下公司竞买土地的相关情况。
9.湖北省慈善总会捐赠资料。证实2018年1月16日三三集团捐赠100万元的情况。
10.银行凭证。证实2017年8月,岫岩满族自治县雨桐玉器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岫岩满族自治县财政转账333万元,名义为捐款。
11.证人平某、王某6、丁某、徐某3、袁某2、曹某、金某、周某3、戚某等人的证言。证实“三三”系公司一般运营支出的相关情况。
12.证人郭某、张某4、柳某、陈某3、艾某、唐某1、谢某、蔡某2、祁某、卢某、高某3等人的证言。证实“三三”系公司收购其他公司及拓展业务的相关支出情况。
13.证人唐某2、张某5、秦某1、李某4、李某5等人的证言。证实“三三”系公司购买房产、厂房、汽车等情况。
14.证人佟少强、孙某、关某、林某2、董某、王某7、周某4、张某6、程梦昀等数十人的证言。证实“三三”系公司购买、加工玉石、购买保健品等商品的情况。
15.证人宋某、李某6、倪某、李某7、刘某5的证言。证实“三三”系公司其他大额支出的相关情况。
第五组证据:证实各被告人的行为、作用
1.被告人王爱伟的供述及核对材料。其供称2015年5月左右进入讯通公司担任出纳、会计主管。宝利来平台是2015年7月开始上线。2016年6月,公司收购了禾商所,宝利来平台是在禾商所下面运营的。公司一般通过开招商会、网站、微信群及给代理商、开会等方式进行宣传。宝利来平台一直都有操盘手团队在操盘。其所在的财务部主要是核对会员的入金数据审核、会员出金数额审核及支付及平台运营支付等;易通商城推出1:3充值政策过程中,其部门还负责宝利来平台会员资产平移到易通商城等工作。其每月工资6500元左右,2015年、2016年年终奖均为2万元左右,2017年年终奖8万元左右。其还在宝利来平台投资获利60万元。
2.被告人刘继征的供述。其供称2015年7月至2018年5月期间,其在讯通公司结算部任经理,结算部主要是客户信息核对、出入金的录入和审核。其主要把每日交易出入金的相关信息发给吴铭和李明,查询代理商的相关信息,把信息发给物流部进行发货,同时把交割信息提交给吴铭。公司承诺宝利来平台的原始资产包涨到十倍会进行回购。实际操作中,是讯通公司在宝利来平台上自己注册的账户在进行回购。宝利来平台一直有操盘手在操盘。宝利来平台前几期发行原始资产包时是其负责注册操盘账户的,后来是被告人毕甜甜负责。其每月工资7000元左右,2017年年终奖为6万元。
3.被告人毕甜甜的供述。其供称其于2015年6月底进入讯通公司,宝利来平台上线后其就在结算部工作,主要负责宝利来平台账面的资金出入,即宝利来每日数据整理,包括每日的出入金、交易数据、注册数据、提货数据等。其还安排人员操作过公司的自有账户。这些自有账户一方面是公司用于发行原始资产包,另一方面主要是给操盘手用于操盘的。2018年2月从结算部调到行政部,处理宝利来加盟商的资料整理等工作。每月工资4300元,年底奖金是3倍工资。
4.被告人金陈良的供述及核对材料。其供称其于2015年3月进入讯通公司做拣宝网的运维。2015年5月,讯通公司策划要做宝利来平台,其就到宝利来平台做运维。2016年年初其成为运维负责人,工作是保证服务器的正常运行,如果运行中出现软件、硬件、网络方面的问题,由其对接联系解决。软件有问题了就通知软件供应商进行处理。宝利来平台是类似于股票的玉石交易。宝利来平台的资产包对外宣传可以涨到十倍,之后由操盘手通过操盘账户对资产包进行回购。操盘手的账户都是结算部的人注册的,注册前李明让其在后台增加一个区域归属,其便编了两个区域归属,一个为宣明市,一个是扎林地区。在公司发行资产包时,结算部来不及进行入金操作,其有去帮结算部进行入金操作。其每月工资7500元(含补贴);2015年年终奖3000多元,2016年1万多元,2017年6万元。其本人投资宝利来平台盈利10万元左右。
5.被告人张欢的供述。其供称其于2015年6月进入讯通公司上班,9月左右成为结算部的普通员工,2018年3月初升任结算部主管。结算部主要就是公司出入金数据的统计、汇总、会员注册等工作。宝利来平台类似于股票交易平台,公司承诺宝利来平台上的资产包涨到10倍以后由公司进行回购。公司有一些自有账户用于给操盘手使用。自有账户里面有很多资金和货物,操盘手在平台上进行买卖交易,以达到控制盘面上合约价格的涨跌,总的趋势是单边上扬,这样能吸引更多会员。其在公司上班期间工资奖金收入十几万元。
6.被告人胡红月的供述。其供称其于2014年6月进入讯通公司上班,刚开始是行政专员,2016年6月左右担任客服部主管。2017年10月开始休产假,2018年3月回公司上班。行政专员主要工作有面试招聘、公司物品采购、员工考勤、日常开支报销等。客服部主要负责接宝利来平台会员的电话,解答会员的问题等。公司在做宝利来平台,平台上有买卖玉石交易。公司承诺宝利来平台上的玉石肯定能涨到10倍,之后公司会进行回购。公司的模式是亏钱的,因为宝利来平台的赢利点只有会员的手续费,这点钱无法弥补10倍回购亏损的钱。月薪6000元左右。宝利来平台有操盘手在操控合约盘面。其个人有在宝利来平台投资,赚了十多万元。其在客服部担任主管时,很多会员向客服部投诉说无法出金。
7.被告人俞周彬的供述。其供称其于2015年6月进入讯通公司上班,7月宝利来平台上线,其一直在结算部从事入金审核工作。宝利来平台是做玉石交易的,公司承诺资产包能涨到十倍,之后再由公司进行回购。客户入金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现金,一种是原始资产包。其负责入金最后的校对和数据的整理。公司有操盘账户,其等人负责输入或变更操盘账户金额。其刚开始工资是3000多元,2018年1月以后是4000多元。年终奖第一年是几百元,第二年是一个月工资,第三年是3个月工资。
8.被告人王金凤的供述。其供称其于2015年8月到讯通公司上班,在财务部负责入金资金审核、银行回单的核对等。其等人根据结算部制作的表格,审核资金进入的情况,核对银行回单,核对客户的单号、账号等信息。结算部的人来不及时其也会帮忙做一些入金操作和发行原始资产包操作。宝利来平台做的是玉石线上交易。公司承诺玉石资产包能涨十倍,之后公司会进行回购。公司有操盘手控制宝利来平台资产包的价格,每月工资3800元,2017年12月公司搬到萧山后,每月多了1200元补贴。2015年年终奖3000元,2016年年终奖7000元,2017年年终奖12000元。其个人在宝利来平台盈利了8万元左右。
9.被告人孙文飞的供述。其供称其于2015年6、7月进入讯通公司上班,一开始在拣宝网,同年10月到宝利来结算部工作。其在结算部主要负责入金审核、做市代排名表等。宝利来平台是一个玉石交易平台,跟股票、期货差不多。公司对外宣称玉石资产包能涨到十倍。公司有操盘手在操盘玉石价格。其在嘉兴上班时一开始工资是2300元左右,到结算部上班后每月工资3100元左右,年底奖金2000元左右;到萧山后工资4300元左右,2017年年底奖金9000元。其本人投资宝利来平台盈利5万元左右。
10.被告人计红娟的供述及核对材料。其供称其于2015年9月中旬到讯通公司上班,在财务部担任出纳工作,主要负责支付出金工作及公司的一些报销工作、银行对公账户支付等工作。宝利来平台是一个投资平台,投资的标的是资产包,对应的是不同款式的玉石。公司一直对外宣称资产包能涨到十倍,之后公司会进行回购。公司有操盘团队在操盘,目的是控制宝利来平台资产包的涨跌。其工资是3300元,2015年年终奖3000多元,2016年年终奖10000元左右;2017年工资3800元,年终奖3万元;2017年12月公司搬到萧山后每月工资(含补贴)5000元。
11.被告人伏春晖的供述及核对材料。其供称其于2015年8月进入讯通公司,一直担任财务部会计。其负责公司内部的折旧、计提、结转、初审出入金的凭证、统计武汉人员费用及每周二、四对出金的复审、部分银行授权支付等。宝利来平台是一个线上交易平台,交易的物品标的就是岫岩玉,主要是线上交易,相当于直接购买了平台的理财产品。平台承诺收益翻倍。公司有操盘手团队,进行买进卖出操作以此控制价格,涨到一定金额后,由公司出钱向客户回购。庭审中,被告人伏春晖提出2015年10月以后至2016年年初其和被告人徐艳婷在讯通公司拣宝网工作。其每月工资5000多元,2017年12月公司搬到萧山后,每月多1200元补贴;年底奖金1万元左右。
12.被告人徐艳婷的供述及核对材料。其供称其于2015年9月到讯通公司上班,刚开始在宝利来做出纳,做了一个月后,被调到了讯通公司下面的拣宝网做出纳。2016年2、3月又开始在讯通公司的宝利来做出纳。其主要负责出金支付、报销出差等发票、发放工资等工作。公司宝利来平台是做大宗商品(玉石)交易的。公司对外宣传资产包能涨到十倍,之后公司会进行回购。公司有操盘团队在操盘。庭审中,被告人徐艳婷供称其曾和被告人伏春晖一起在拣宝网做了一段时间,直至2016年7月其才回到宝利来平台做出纳。其刚开始月薪3300元左右,几个月后工资3700元,之后每满一年加工龄工资100元;年终奖第一年2000元左右,第二年5000元左右,第三年12000元,另搬到萧山后发了几千元补贴。
13.被告人兰硕萍的供述。其供称其于2015年6月到讯通公司上班,主要负责接电话做客服性质的工作。2015年7月3日,宝利来平台上线后,其被分配到结算部,主要做会员注册审核及提货。宝利来平台是做类似证券化交易模式的玉石交易。2017年3月左右开始做宝利来平台后台出入金操作、自有账户的注册等工作。自有账户是讯通公司内部的宝利来账户,公司注册这些账户是给操盘手使用的。操盘手主要是控制盘面合约价格的涨跌,使得盘面呈单边上扬趋势。其在公司上班期间工资奖金收入十几万元。
14.被告人潘凯悦的供述及核对材料。其供称其系2015年6月进入讯通公司,刚开始在宝利来平台做电话咨询、解答工作。同年9月正式进入公司结算部。其主要负责每日的出金初审,代付入金录入,烂账入金录入,统计制作每日的出金申请表、出金明细表及区域出金表,另外在资产包发售过程中有参与入金和货品过户的操作,在佣金发放工作中有帮忙入金等。公司主要就是经营宝利来平台。宝利来平台做的是玉石交易,就是类似于股票交易。公司对外宣传资产包可以涨到十倍,然后由公司进行回购。其一开始工资在3500元左右,2017年12月搬到萧山后工资为4600元左右;2016年年终奖2000元,2017年年终奖9000元。
15.被告人钟李的供述及核对材料。其供称其于2015年6月进入讯通公司上班,在拣宝网做网络运营助理、后勤工作。2015年11月被调到结算部工作,负责银行账目查询、会员编号姓名查询并核对、每日宝利来银行入账核对、原始资产包发售和佣金发放,另外还做了几个月每日自有账户存货资金情况的统计表等。宝利来平台是一个玉石现货交易平台,公司规定每一期合约价格涨到十倍就要退市,由公司统一回购。公司有自有账户,用来对合约的价格进行操盘。刚开始月薪3500元左右,2017年年底公司搬到萧山后,每月多了1000元补贴。另外年底发过三次奖金,共计15000元左右。
16.被告人周小洁的供述。其供称2016年7月左右到讯通公司下面的宝利来平台结算部工作。宝利来平台客户打款到公司账户后,其负责将转账的明细表整理出来,再发给负责入金的同事。有时会员注册宝利来平台的人比较多,其也会帮忙下;入金的同事忙不过来其也会帮忙,另外资产包过户其也做过。其知道公司有操盘团队,负责控制宝利来平台的交易行情,控制平台发行的资产包价格的涨跌。2016年工资3100元,2018年1月开始工资涨到4200元。年终奖一共发了两次,一共是12000元左右。
17.被告人殷佳蓓的供述。其供称2015年10月左右到讯通公司宝利来平台结算部,主要工作职责是会员交易账户密码的初始化、会员审核、整理客服部的信息及反馈、官网维护、大额出入金及区域出入金汇总、资产包发售等工作。2017年4月至7月,其因产假未在公司上班。2017年8月回到公司,先后做过会员审核、入金录入等工作。宝利来平台赢利点只有手续费,不能与会员在平台上的盈利相比,资产包涨到10倍以后公司要回购的,其认为公司的经营模式肯定是亏损的。其每月工资3300元,2018年1月公司搬到萧山后,每月多了1000元补贴,年终奖几千元。
18.被告人徐璐的供述。其供称2016年8月左右到讯通公司宝利来平台结算部上班,具体负责会员的入金、公司邮箱事务、会员信息调整等。宝利来平台是一个玉石交易平台,分为一级市场、二级市场,一级市场是发行和认购原始资产包,二级市场是会员之间的资产包交易。公司对外宣传宝利来平台上的资产包能涨到十倍,之后由公司进行回购。公司为了控制宝利来平台的盘面,有操盘手在操盘。每月工资从刚开始不到3000元到后来3200元左右,2018年1月公司搬到萧山后每月工资4200元左右。另其还拿过两年年终奖共计12000元。另其投资宝利来平台收益五万余元。
19.被告人徐媛的供述及核对材料。其供称其系2015年6月进入讯通公司结算部工作,前期主要负责宝利来平台入金录入工作、制作当日入金统计表及审核会员。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产假期间没在公司上班。2018年3月主要做宝利来平台会员注册工作,偶尔还会帮忙做入金工作。公司对外宣传宝利来平台资产包的价格能涨到十倍,之后由公司进行回购。公司有专门的自有账户给操盘手团队使用。因宝利来平台赢利点只有手续费,无法和平台上会员的盈利相比,故公司肯定是亏损的。其每月工资3400元左右,搬到萧山后每月补贴1200元;拿过两次年终奖共计9000元。
20.同案人王文俊、王文澜、邢爱华、潘雅琴、吴铭、赵小龙、潘春红、胡学民、胡梦洁、莫艳丽、张某3芬、陈大为的供述,其等人分别为“三三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财务总负责人、董事会主席及其他公司高管人员。证实“三三系”公司的人员架构、公司运营模式、相关人员在公司的地位、作用等情况。
21.同案人何凯、谢琦、杨鹏、嵇圣祥、潘旭栋、钱述闻、李松岭、戴松松、杨毅、苏万瑞、盛小萍、张未量等人的供述。证实“三三系”公司的组织架构、非法集资模式、其等人及相关被告人、其他同案人员的工作职责等。
22.银行存款冻结手续。证实公安机关冻结被告人王爱伟账户资金的情况。
23.案发经过、到案经过、寄押证明、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及各被告人的归案等情况。
24.身份证明。证实各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上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王爱伟、金陈良及被告人王爱伟、徐艳婷、兰硕萍的辩护人提出起诉书认定的涉案金额过高或认定金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起诉书依照审计报告及相关说明认定宝利来平台在各被告人参与时间内的集资金额并无不妥,故对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计红娟、徐艳婷、兰硕萍、钟李的辩护人提出以上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故意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以上被告人明知“三三”系公司未经相关部门审批,以发展会员投资的名义面向社会公众吸纳资金,仍然以在公司工作的名义参与其中,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观要件,故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徐艳婷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艳婷于2016年7月才回到宝利来平台工作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艳婷在侦查阶段供称其于2016年2、3月回到宝利来平台上班,该供述与被告人伏春晖的当庭供述相互印证,应当予以采信。故对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爱伟、刘继征、毕甜甜、金陈良、张欢、胡红月、俞周彬、王金凤、孙文飞、计红娟、伏春晖、徐艳婷、兰硕萍、潘凯悦、钟李、周小洁、殷佳蓓、徐璐、徐媛结伙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犯罪集团,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以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爱伟、刘继征、毕甜甜、金陈良、俞周彬、王金凤、孙文飞、计红娟、伏春晖、徐艳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欢、胡红月、兰硕萍、潘凯悦、钟李、周小洁、殷佳蓓、徐璐、徐媛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欢、胡红月、俞周彬、王金凤、孙文飞、计红娟、伏春晖、徐艳婷、兰硕萍、潘凯悦、钟李、周小洁、殷佳蓓、徐璐、徐媛有退赃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采纳各辩护人提出的与此相一致的辩护意见。关于被告人孙文飞、徐艳婷、潘凯悦、钟李的辩护人提出对以上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该辩护意见与以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后果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爱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2022年8月29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继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三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2022年8月29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毕甜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金陈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张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胡红月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俞周彬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王金凤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孙文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被告人计红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一、被告伏春晖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二、被告人徐艳婷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三、被告人兰硕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四、被告人潘凯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五、被告人钟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六、被告人周小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七、被告人殷佳蓓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八、被告人徐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九、被告人徐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十、责令被告人王爱伟、刘继征、毕甜甜、金陈良退赔违法所得;暂扣于本院的退赃款190万元、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移送的赃款86200元、冻结的银行存款46607.79元及孳息按损失比例发还给各损失的集资参与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海云
人民陪审员  韩明华
人民陪审员  陈永福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金 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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