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码保护:杭州网贷公司套路贷案 2020.12.28……杭州网贷公司技术部、商务部、客服部、人事部41名被告人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18年4月,杭州网贷公司先后与24家催收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将非法债务逾期部分以外包的形式分配给催收公司非法催收,对催收公司通过业绩考核的方式进行管控,依照考核结果支付催收款项提成、奖金等,明示或默许催收公司利用信息网络对被害人及其亲友采取滋扰、威胁、恐吓等非法手段催收非法债务。从而形成了以王焘为首的集非法网络放贷、“软暴力”催收于一体,架构明晰、分工协作、利益共享的犯罪集团……上诉人陈发省提出:一审法院依据各被告人职责来认定“主观明知”或“应当明知”过于片面、笼统,技术部人员只负责软件开发,无从得知利息费用的设置、客服咨询、催收等信息,也无法对案件性质作出判断;被害人知晓真实利息,其在明知的情况下依然选择以贷还贷具有责任。综上,本案定性为“套路贷”缺失依据,适用罪名错误,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关于所提上诉人主观上不明知,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各上诉人在网贷公司工作期间,虽从事的工作各有不同,但都不同程度的参与技术研发、技术支持、网络贷款软件维护、处理贷款软件平台客户咨询、协调催收、管理财务等工作,上述工作内容是网贷公司得以正常运转并实施诈骗活动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上诉人的行为在客观上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处置财产起到了帮助作用。且作为有判断认知能力的成年人,从一般社会经验的角度出发,应该在具体工作的过程中意识到公司所从事业务的违法性,却予以放任并从中获利,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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