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通报
通告
2021年3月12日,合肥中院依法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凌正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一案(“大志案件”),现针对庭审后被害人、集资参与人反映的有关诉求,通告如下:
1、关于反映证人袁某某构成犯罪,检察机关包庇证人袁某某
被害人、集资参与人如有关于袁某某涉嫌犯罪的具体线索、材料,可以向有关部门提供,袁某某是否涉嫌犯罪,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2、关于要求勘验、查看完整的“8.31”视频及全案其他证据材料
本案第二次开庭前,应代表人申请,本院向公诉机关发函调取了”8.31”录像,并有针对性地当庭播放主要内容,视频当事人凌正、袁某某认可视频内容的真实性。上述视频及其他证据材料,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
3、关于认为袁某某以前承认支持6个亿,不能轻易当庭反悔,要求法院调解让袁某某兑现承诺
本案中,因凌正辩称借钱给袁某某炒股,涉及到凌正吸收的资金去向及是否存在违法所得追缴等问题,故第二次开庭时应代表人申请,法庭决定通知袁某某出庭作证,袁某某在本案中非刑事案件被告人,系证人身份。第二次庭审中,袁某某当庭明确表态:其出于和凌正的交情于2018年8月31日出具了6个亿的资产支持计划,并非借款,现不愿意再支持。调解的前提是双方自愿,袁某某当庭表示不愿再支持该6个亿,暂无调解基础。
4、关于要求补充证据,必要时第三次开庭,不能草草结案
本院受理案件以来,在各阶段、各环节充分听取被害人、集资参与人的意见,并保障其合法权利的行使。第一次庭审结束后,由于控辩各方均补充了新证据,本案依法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公诉人、诉讼代理人、代表人、辩护人在第二次庭审中依法举证、质证及辩论,法庭可以根据全案证据依法审查处理。
5、关于要求保持长期沟通、会见凌正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本院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与被害人、集资参与人及代表人保持沟通。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关于被告人行为定性、处理结果需待法院判决确定,如需要向合议庭成员表达意见,可提前电话(0551-65352324)商定时间。此外,被告人凌正现被羁押,根据法律规定,办案机关因工作需要可以提押,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因履行职责可以会见。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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