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佳慧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5刑初170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东峰,男,汉族,1986年10月22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大学文化,案发前系点滴身边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副总裁,户籍地北京市怀柔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郭腾,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袁宝慧,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乔治博,男,汉族,1985年9月29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大学文化,案发前系点滴身边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助理,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唐士军,河北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卢炳南,男,汉族,1983年1月18日出生于河北省,公民身份号码×××,大学文化,案发前系点滴身边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韩荣,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振鹏,男,汉族,1988年1月25日出生于河北省,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案发前系点滴身边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网络产品总监,户籍地河北省高碑店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石俊成,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石峰,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麻雅荔,女,回族,1987年8月14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案发前系点滴身边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运营总监,户籍地北京市丰台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2019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文丽,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韩建卫,北京弘松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佳慧,女,汉族,1991年3月27日出生于河北省,公民身份号码×××,高中文化,案发前系点滴身边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网络部发标专员,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2019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媛媛,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焦剑,女,汉族,1987年5月30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大专文化,案发前系点滴身边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人事行政经理,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2019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韩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东峰、乔治博、卢炳南、杨振鹏、麻雅荔、梁佳慧、焦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于2020年6月12日以京朝检公诉刑变诉〔2019〕244号变更起诉决定书进行变更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梁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东峰、乔治博、卢炳南、杨振鹏、麻雅荔、梁佳慧、焦剑伙同他人于2015年6月至2018年7月间,在点滴身边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经营地,通过互联网、媒体等向社会公开宣传,在该公司开发的“点滴身边”APP、“秒借”APP网上P2P平台购买理财产品,可以获得高额利息、期满返还本金,与报案投资人黄某(男,31岁,广东省人)等1000余人签订《借款协议》,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800余万元。
被告人周东峰、乔治博、卢炳南、杨振鹏、麻雅荔、梁佳慧、焦剑于2018年7月3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公诉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变更指控事实为:被告人周东峰、乔治博、卢炳南、杨振鹏、麻雅荔、梁佳慧、焦剑伙同他人于2015年6月至2018年7月间,在点滴身边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经营地,通过互联网、媒体等向社会公开宣传,在该公司开发的“点滴身边”APP、“秒借”APP网上P2P平台购买理财产品,可以获得高额利息、期满返还本金,与报案投资人黄某(男,31岁,广东省人)等1000余人签订《借款协议》,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亿余元。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本院移送了证人证言、银行交易明细单、司法鉴定意见书、书证以及被告人周东峰、乔治博、卢炳南、杨振鹏、麻雅荔、梁佳慧、焦剑的供述等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周东峰、乔治博、卢炳南、杨振鹏、麻雅荔、梁佳慧、焦剑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属数额巨大,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周东峰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未提异议,自愿认罪;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不持异议,认为周东峰具有以下从宽处罚量刑情节:周东峰负责技术,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乔治博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未提异议,自愿认罪;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不持异议,认为乔治博具有以下从宽处罚量刑情节:乔治博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家属愿意帮助退赔,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卢炳南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未提异议,自愿认罪;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不持异议,认为卢炳南具有以下从宽处罚量刑情节:卢炳南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家属愿意帮助退赔,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振鹏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未提异议,自愿认罪;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不持异议,认为杨振鹏具有以下从宽处罚量刑情节:杨振鹏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家属愿意帮助退赔,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麻雅荔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未提异议,自愿认罪;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不持异议,认为麻雅荔具有以下从宽处罚量刑情节:本案属于单位犯罪,麻雅荔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退缴违法所得,建议法庭对其从宽处罚,宣告缓刑。
被告人梁佳慧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未提异议,自愿认罪;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不持异议,认为梁佳慧具有以下从宽处罚量刑情节:梁佳慧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退缴违法所得,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宣告缓刑。
被告人焦剑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未提异议,自愿认罪;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不持异议,认为焦剑具有以下从宽处罚量刑情节:焦剑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退缴违法所得,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宣告缓刑。
经本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周东峰、乔治博、卢炳南、杨振鹏、麻雅荔、梁佳慧、焦剑伙同陆某(另案处理)于2015年至2018年7月间,在点滴身边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经营地,通过微信公众号、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宣传,在该公司的“点滴身边”APP、“秒借”APP网上P2P平台购买理财产品,可以获得高额利息、期满返还本金,与报案集资参与人辛某等1000余人签订《借款协议》,通过新浪支付账户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报案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亿余元。
其中,被告人周东峰于2017年3月到点滴公司任副总裁,负责管理公司产品部、技术部、测试部;乔治博于2016年5月到点滴公司任商务经理,后担任执行董事助理,协助从事管理工作;卢炳南于2017年1月到点滴公司担任财务经理;杨振鹏于2015年4月到点滴公司担任产品部总监,负责软件页面设计等工作;麻雅荔2016年2月到点滴公司任运营部总监,负责宣传推广、发展客户;焦剑于2015年12月中旬到点滴公司担任人事行政总监,负责公司人事行政工作;梁佳慧于2016年6月到点滴公司,后担任发标专员,2018年3月担任发标组长,负责发标等事务。被告人周东峰、乔治博、卢炳南、杨振鹏、麻雅荔、梁佳慧、焦剑于2018年7月3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公安机关从点滴公司扣押的录像机1台、一体机6台、笔记本电脑26台、显示器1台、主机38台及服务器6台,现均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暂扣。公安机关冻结的点滴公司新浪支付等账户及现金人民币8210元,现均在案。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周东峰、乔治博、卢炳南、杨振鹏、麻雅荔、焦剑、梁佳慧的供述,辨认笔录,且有集资参与人辛某等人的证言,共同作案人陆某的供述,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单,协议书,案款单,投资平台截图,司法鉴定意见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扣押清单,电子数据,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及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被告人周东峰退缴的人民币19.6万元、乔治博退缴的人民币5万元、卢炳南退缴的人民币5万元、杨振鹏退缴的人民币5万元、麻雅荔退缴的人民币50万元、焦剑退缴的人民币35.5万元及梁佳慧退缴的人民币24万元,现均在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东峰、乔治博、卢炳南、杨振鹏、麻雅荔、焦剑、梁佳慧伙同他人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东峰、乔治博、卢炳南、杨振鹏、麻雅荔、焦剑、梁佳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麻雅荔之辩护人所提本案系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涉及的公司自成立之后主要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不符合单位犯罪的条件,因此,本院对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周东峰、乔治博、卢炳南、杨振鹏、麻雅荔、梁佳慧、焦剑均不起组织、决策作用,不掌控募集资金,系受雇佣后参与犯罪,按月领取固定收益,七被告人均仅起到次要或辅助作用,为从犯;均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周东峰、乔治博、卢炳南、杨振鹏有退缴部分违法所得,麻雅荔、梁佳慧、焦剑尚能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故本院依法对七被告人所犯罪行分别予以从轻处罚,并对麻雅荔、梁佳慧、焦剑宣告缓刑。继续追缴被告人乔治博、周东峰、卢炳南、杨振鹏的违法所得,连同在案财产用于发还各集资参与人。对各被告人之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周东峰、乔治博、卢炳南、杨振鹏、麻雅荔、焦剑、梁佳慧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东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3日起至2022年5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乔治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3日起至2022年5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杨振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3日起至2022年3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卢炳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3日起至2022年1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麻雅荔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立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焦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立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七、被告人梁佳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立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八、继续追缴被告人周东峰、乔治博、卢炳南、杨振鹏的违法所得,连同在案之现金、账户内冻结资金及扣押在案的录像机一台、一体机六台、笔记本电脑二十六台、显示器一台、主机三十八台及服务器六台之变价款,用于发还集资参与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辛祖国
人民陪审员 王艳芬
人民陪审员 罗艳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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