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水姣、施彦钊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881刑初122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水姣,女,1980年9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江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浙江丰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经营人,住江山市。2012年5月31日,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6年7月5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本案于2018年1月18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毛爱娟,浙江远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施彦钊,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回族,大学文化,无业,住上海市静安区。因本案于2018年9月10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江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安许、余艳婷,浙江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19)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水姣犯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施彦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松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水姣及其指定辩护人毛爱娟、被告人施彦钊及其辩护人刘安许、余艳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被告人毛水姣因负债数百万元无法偿还,意欲继续投资又借不到钱,遂注册成立浙江丰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决定通过该公司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集资,并借用毛某的名义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下设总经理、风控部、运营部、财务部、客服部等部门开展工作,具体运行模式是:公司先在网上开通网址为××的“丰通财富”P2P借贷平台,通过平台对外宣传公司架构及拥有的经济实体,以搏取投资人对公司的信任,谋求投资人以出借款的形式向平台投资。平台名义上是一第三方平台,经过合同的形式,撮合投资方(出借方)的投资款转借给借款方,从中赚取少量佣金,实则借款方均为虚拟,出借方的资金投入后,全部流入公司相关账户,由毛水姣支配使用。相关投资人有意愿投资后,在平台注册会员,绑定身份证号、手机号、银行卡,通过线上或线下向平台充值。线上充值直接进入平台注册的“国付宝”和“富友”账户,再人工转入公司对公账户;线下充值则直接汇入公司法人代表毛某的个人账户。充值的资金由公司财务确认后在平台显现。之后,平台每天发标,投资人用所充值的资金进行投标。标的按借款期限分一个月标、二个月标、三个月标,半年标、九个月标、一年标,但实际以1月标、2月标、3月标3种为主。到期还本付息(部分收益投资时即支付),投资人申请提现获准后,资金转回投资人绑定的银行账户。自然人投资的收益包括线下充值奖、首投奖、投资返现或约标奖、利息、累计投资奖;而特殊标(由介绍人打包的投资)只有返现和利息两种收益。但特殊标的返现有每月6-7%,而自然标的返现只有1.5%左右,特殊标的收益明显高于自然标。特殊标的返现公司统一支付给介绍人,再由介绍人扣点后支付具体投资人。自然标的投资人由公司客服零散招揽,而特殊标则由介绍人(俗称“羊头”)打包介入。
“丰通财富”平台运营伊始,投资人极少,几乎集不到资金。平台运营商引进了微信号为“风清扬”的集资介绍人,帮助平台招揽投资客。经过一段时间运行,“风清扬”等人力度不够,未能为“丰通财富”平台介绍到很多投资人,不能满足公司的资金需求。
为大量融资,运营商又找到了被告人施彦钊,对施彦钊称该平台的老板实力雄厚,拥有酒店、客车饭店、服装店等多种实体,平台资金掌控权在运营商手里,安全度高;并答应施彦钊年100%左右的收益,要求施彦钊替“丰通财富”平台介绍投资人。施彦钊便通过“一切为了明天”等微信群向人宣传、推介“丰通财富”平台,称自己已考察过,该平台的老板实力雄厚,可以大胆投资。经过施彦钊推介,大批人员在“丰通财富”平台注册会员,充值资金,并于2017年11月21日开始投资。施彦钊介绍的投资人,由施彦钊提供平台网址登录注册,要投标时,把投标意愿报给施彦钊,施彦钊统一报给“丰通财富”平台,并将投标密码告知相关投资人。“丰通财富”平台根据施彦钊提供的数据在平台发标,投资人再根据先前报给施彦钊的数额在平台投标。通过施彦钊介绍的投资人,投资收益包括利息及返现两块,利息年化12-15%左右,平台直接线上支付投资人;返现投标完成即支付,公司按投资额每月7%左右线下支付到施彦钊个人银行账户,施彦钊收到后,通过QQ钱包及支付宝按投资额每月4.5-5.5%左右支付给具体投资人。施彦钊从中赚取2.5%左右。因平台融资成本过高,所集资金毛水姣用于再投资部分又基本无收益,2017年12月下旬,平台运营商通知施彦钊,平台已入不敷出,所集资金基本让平台老板毛水姣用完,要求施彦钊介入管控。施彦钊得悉情况后,于2017年12月28日开始,长驻浙江丰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并掌管了公司的银行卡、U盾、手机银行等,全面管理该公司财务。但施彦钊在明确“丰通财富”平台所集资金被老板毛水姣用于还债及投资,资金链已即将断裂时,仍向投资人宣传毛水姣实力雄厚,要求投资人加大对“丰通财富”投资。至2018年1月9日,施彦钊发现“丰通财富”支撑不住将倒闭,遂提出投资人的返现由公司直接按5.5%支付投资人,不再经其转交,也不再从中扣点。2018年1月13日,平台资金链正式断裂,停止兑现到期本金及收益。
毛水姣经营的“丰通财富”平台共从全国25个省市156人处变相吸收存款17295241.32元,其中被提现977.4037万元,线下支付返现78.8947万元(包括施彦钊线698947元、“风清扬”线9万元),共实际集资诈骗得673.2257万元(账面未兑付金额778.62万元)。毛水姣所集资诈骗来的资金除用于支付投资人收益及平台运营成本外,投资江西德兴新岗山客车饭店、龙游建材店及影视公司等,所投项目均无收益。
施彦钊介绍的投资人共57人,投资额737.5万元,未能兑付金额560.1775万元,施彦钊从中收取返现扣点20万元。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有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毛水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施彦钊为毛水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帮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被告人有坦白情节。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毛水姣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自己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仅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表示欠投资人的钱会想办法归还,已与债权人签订了抵押客车饭店的协议。施彦钊知道平台所集资金实际是我使用的。现已后悔,请从轻处罚。
辩护人毛爱娟对指控被告人毛水姣的基本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指控毛水姣所集资金用于还债的证据不足。对指控毛水姣犯集资诈骗罪有异议,宜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理由:毛水姣非吸的目的为了生产经营,且实际用于投资客车饭店、建材店和影视公司,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现虽无力偿还,但其没有不偿还债务的想法。毛水姣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等,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施彦钊辩称,不清楚自己是否构成犯罪。我从我介绍的投资人提成比例为:1月标1.4%、2月标2.4%、3月标3.6%,收取返现扣点没有20万。投资人黄红不是我介绍的。我没有在公司资金链即将断裂时,仍向投资人宣传毛水姣资金雄厚,要求投资人加大投资。毛水姣使用所集资金是其向公司借钱,是正常的。我确实有错,但我受到了运行商的蒙蔽,也是受害人。
其辩护人认为,并不是拿了佣金就构成犯罪,而是要明知是犯罪行为而提供帮助。本案的主观事实不清,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如果认为被告人施彦钊构成犯罪,2018年1月9日以后,投资人的返现不再经施彦钊转交,不应计入犯罪数额。施彦钊系初犯,愿意退赃,建议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被告人毛水姣因负债数百万元无法偿还,意欲继续投资又借不到钱,遂借用他人名义注册成立浙江丰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同年8月17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毛某),决定通过该公司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集资。该公司下设总经理、风控部、运营部、财务部、客服部等部门开展工作,具体运行模式是:公司先在网上开通网址为××的“丰通财富”P2P借贷平台,通过平台对外宣传公司架构及拥有的经济实体,以搏取投资人对公司的信任,谋求投资人以出借款的形式向平台投资。平台名义上是一第三方平台,经过合同的形式,撮合投资方(出借方)的投资款转借给借款方,从中赚取少量佣金,实则借款方均为虚拟,出借方的资金投入后,全部流入公司相关账户,由毛水姣支配使用。相关投资人有意愿投资后,在平台注册会员,绑定身份证号、手机号、银行卡,通过线上或线下向平台充值。线上充值直接进入平台注册的“国付宝”和“富友”账户,再人工转入公司对公账户;线下充值则直接汇入公司法人代表毛某的个人账户。充值的资金由公司财务确认后在平台显现。2017年9月10日,正式上线运行,每天发标,投资人用所充值的资金进行投标。标的按借款期限分一个月标、二个月标、三个月标,半年标、九个月标、一年标,但实际以1月标、2月标、3月标三种为主。到期还本付息(部分收益投资时即支付),投资人申请提现获准后,资金转回投资人绑定的银行账户。自然人投资的收益包括线下充值奖、首投奖、投资返现或约标奖、利息、累计投资奖;而特殊标(由介绍人打包的投资)只有返现和利息两种收益。但特殊标的返现有每月6-7%,而自然标的返现只有1.5%左右,特殊标的收益明显高于自然标。特殊标的返现公司统一支付给介绍人,再由介绍人扣点后支付具体投资人。自然标的投资人由公司客服零散招揽,而特殊标则由介绍人(俗称“羊头”)打包介入。
经运营商联系,“风清扬”、被告人施彦钊先后帮助融资。施彦钊通过“一切为了明天”等微信群推介宣传“丰通财富”平台,称自己已考察过,该平台的老板实力雄厚,可以大胆投资。经过施彦钊推介,大批人员在该平台注册会员,充值资金,并于2017年11月21日开始投资。施彦钊介绍的投资人,由施彦钊提供平台网址登录注册,要投标时,把投标意愿报给施彦钊,施彦钊统一报给该平台,并将投标密码告知相关投资人。该平台根据施彦钊提供的数据在平台发标,投资人再根据先前报给施彦钊的数额在平台投标。通过施彦钊介绍的投资人,投资收益包括利息及返现两块,利息年化12-15%左右,平台直接线上支付投资人;返现投标完成即支付,公司每月按投资额6%或7%线下支付转到施彦钊个人银行账户,施彦钊收到后,除通过QQ钱包及支付宝按投资额支付投资人返现外,从中赚取返现1.4%(1月标)、2.4%(2月标)、3.6%(3月标)。施彦钊自同年12月28日起长驻浙江丰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并保管公司的银行卡、U盾、手机银行等,全面管理该公司财务。在明确“丰通财富”平台所集资金被老板毛水姣使用,仍继续向投资人推介宣传。2018年1月9日,施彦钊发现“丰通财富”支撑不住,遂提出其介绍投资人的返现由公司直接按5.5%支付投资人,不再经其转交,也不再从中扣点。同年1月13日,平台资金链正式断裂,停止兑现到期本金及收益。
毛水姣经营的“丰通财富”平台共从全国25个省市156人处变相吸收存款1729.5241万元,其中被提现977.4037万元,线下支付返现78.8947万元(包括施彦钊线69.8947万元、“风清扬”线9万元),共实际集资诈骗得673.2257万元(账面未兑付金额778.62万元)。毛水姣所集资金除用于支付投资人收益及平台运营外,投资江西德兴新岗山德祥客车饭店、龙游建材店及影视公司等,所投项目均无收益。
施彦钊介绍的投资人共55人,投资额705万,未能兑付金额499.4008万元,施彦钊从中收取返现扣点13.071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协查情况说明、公司登记资料、系统开发及维护合同、活动策划方案、借款合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投资明细、物品扣押及移送清单(营业执照、收款收据、笔记本、日记账、银行卡、存折、印章等)、(2016)浙0822刑初00171号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物证;
2.证人何某、冯某、陈某的证言证明其与被告人毛水姣签订合同、为其做P2P投资系统平台等情况;证人毛某、余某、符某、左某、朱某2、蔡某、李某5的证言证明其受毛水姣委托负责德祥客车饭店、毛水姣以其名义注册浙江丰通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办理银行卡等情况;证人方某、吴某2、郑某、周某、邹某、施某的证言证明毛水姣投资经营等情况;
3.被害人刘某1、彭某、易某、黄某、李某1、王某1、郭某、李某2、付某、黎某、王某2、刘某2、肖某、李某3、李某4、蓝某、张某1、游某、罗某、张某2、王某3、赵某1、曹某1、赵某2、顾某、孙某、曹某2、高某、宋某、张某3、吴某1、王某4、朱某1等人的陈述证明其投资“丰通财富”平台的经过及损失等情况;
4、搜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等;
5.光盘5张;
6.被告人毛水姣、施彦钊的供述与辩解。
辩护人认为施彦钊对毛水姣非法集资并不明知,与证人符某的证言、被告人毛水姣以及施彦钊的供述不符。2018年1月9日以后投资人的返现虽不再经施彦钊转交,但投资人经施彦钊推介后已经投入,应计入犯罪数额,但该时段投入的金额可不计入施彦钊的非法所得。
被告人施彦钊的辩护人当庭出示了“丰通财富”平台部分宣传资料,本院向毛水姣出示核实了(2012)衢江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书,控辩各方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水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施彦钊为毛水姣非法集资提供帮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毛水姣在严重负债的情况下,明知自己无法偿还,仍以生产经营为幌子,以高息为诱饵,大肆非法集资,造成巨额集资款无法归还,应当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毛水姣及其辩护人关于毛水姣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毛水姣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施彦钊在庭审中虽对部分案件事实提出翻供和补充,但对主要犯罪事实能如实供述,仍可认定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毛水姣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2030年10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施彦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0日起至2022年3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毛水姣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673.2257万元,继续追缴后返还被害人;被告人施彦钊违法所得13.071万元,继续追缴后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江 华
人民陪审员 余欣波
人民陪审员 徐樟根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单诗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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