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彦钊、毛水姣集资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刑终181号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施彦钊,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回族,大学文化,无业,住上海市静安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押江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安许、余艳婷,浙江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毛水姣,女,1980年9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江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浙江丰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经营人,住江山市。因犯赌博罪于2012年5月31日被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犯危险驾驶罪2016年7月5日被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押衢州市看守所。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毛水姣犯集资诈骗罪、原审被告人施彦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9年5月24日作出(2019)浙0881刑初12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施彦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7年6月,被告人毛水姣因负债数百万元无法偿还,意欲继续投资又借不到钱,遂借用他人名义注册成立浙江丰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同年8月17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毛某),决定通过该公司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集资。该公司下设总经理、风控部、运营部、财务部、客服部等部门开展工作,具体运行模式是:公司先在网上开通网址为××的“丰通财富”P2P借贷平台,通过平台对外宣传公司架构及拥有的经济实体,以搏取投资人对公司的信任,谋求投资人以出借款的形式向平台投资。平台名义上是一第三方平台,经过合同的形式,撮合投资方(出借方)的投资款转借给借款方,从中赚取少量佣金,实则借款方均为虚拟,出借方的资金投入后,全部流入公司相关账户,由毛水姣支配使用。相关投资人有意愿投资后,在平台注册会员,绑定身份证号、手机号、银行卡,通过线上或线下向平台充值。线上充值直接进入平台注册的“国付宝”和“富友”账户,再人工转入公司对公账户;线下充值则直接汇入公司法人代表毛某的个人账户。充值的资金由公司财务确认后在平台显现。2017年9月10日,正式上线运行,每天发标,投资人用所充值的资金进行投标。标的按借款期限分一个月标、二个月标、三个月标,半年标、九个月标、一年标,但实际以1月标、2月标、3月标三种为主。到期还本付息(部分收益投资时即支付),投资人申请提现获准后,资金转回投资人绑定的银行账户。自然人投资的收益包括线下充值奖、首投奖、投资返现或约标奖、利息、累计投资奖;而特殊标(由介绍人打包的投资)只有返现和利息两种收益。但特殊标的返现有每月6-7%,而自然标的返现只有1.5%左右,特殊标的收益明显高于自然标。特殊标的返现公司统一支付给介绍人,再由介绍人扣点后支付具体投资人。自然标的投资人由公司客服零散招揽,而特殊标则由介绍人(俗称“羊头”)打包介入。
经运营商联系,“风清扬”、被告人施彦钊先后帮助融资。施彦钊通过“一切为了明天”等微信群推介宣传“丰通财富”平台,称自己已考察过,该平台的老板实力雄厚,可以大胆投资。经过施彦钊推介,大批人员在该平台注册会员,充值资金,并于2017年11月21日开始投资。施彦钊介绍的投资人,由施彦钊提供平台网址登录注册,要投标时,把投标意愿报给施彦钊,施彦钊统一报给该平台,并将投标密码告知相关投资人。该平台根据施彦钊提供的数据在平台发标,投资人再根据先前报给施彦钊的数额在平台投标。通过施彦钊介绍的投资人,投资收益包括利息及返现两块,利息年化12-15%左右,平台直接线上支付投资人;返现投标完成即支付,公司每月按投资额6%或7%线下支付转到施彦钊个人银行账户,施彦钊收到后,除通过QQ钱包及支付宝按投资额支付投资人返现外,从中赚取返现1.4%(1月标)、2.4%(2月标)、3.6%(3月标)。施彦钊自同年12月28日起长驻浙江丰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并保管公司的银行卡、U盾、手机银行等,全面管理该公司财务。在明确“丰通财富”平台所集资金被老板毛水姣使用,仍继续向投资人推介宣传。2018年1月9日,施彦钊发现“丰通财富”支撑不住,遂提出其介绍投资人的返现由公司直接按5.5%支付投资人,不再经其转交,也不再从中扣点。同年1月13日,平台资金链正式断裂,停止兑现到期本金及收益。
毛水姣经营的“丰通财富”平台共从全国25个省市156人处变相吸收存款1729.5241万元,其中被提现977.4037万元,线下支付返现78.8947万元(包括施彦钊线69.8947万元、“风清扬”线9万元),共实际集资诈骗得673.2257万元(账面未兑付金额778.62万元)。毛水姣所集资金除用于支付投资人收益及平台运营外,投资江西德兴新岗山德祥客车饭店、龙游建材店及影视公司等,所投项目均无收益。
施彦钊介绍的投资人共55人,投资额705万,未能兑付金额499.4008万元,施彦钊从中收取返现扣点13.071万元。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毛水姣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二、被告人施彦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三、被告人毛水姣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673.2257万元,继续追缴后返还被害人;被告人施彦钊违法所得13.071万元,继续追缴后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施彦钊及其辩护人上诉、辩护称,原判认定施彦钊全面管理公司财务、在明确涉案平台所集资金被毛水姣使用,仍继续向投资人推介宣传等事实存在错误,施彦钊并不明知资金归毛水姣使用,其主观上并无帮助非法集资的故意,原判未充分考虑量刑情节,请求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施彦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原审被告人毛水姣集资诈骗的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刘某1、彭某、易某、黄某、李某1、王某1、郭某、李某2、付某、黎某、王某2、刘某2、肖某、李某3、李某4、蓝某、张某1、游某、罗某、张某2、王某3、赵某1、曹某1、赵某2、顾某、孙某、曹某2、高某、宋某、张某3、吴某1、王某4、朱某1等人的陈述,证人何某、冯某、陈某、毛某、余某、符某、左某、朱某2、蔡某、李某5、方某、吴某2、郑某、周某、邹某、施某的证言,系统开发及维护合同,活动策划方案,借款合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投资明细,物品扣押及移送清单,(2016)浙0822刑初00171号刑事判决书,协查情况说明,搜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光盘5张,公司登记资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以及被告人毛水姣、施彦钊的供述等证据共同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辩护意见,经查,施彦钊明知“丰通财富”平台所吸资金系被毛水姣所用的事实,有同案被告人毛水姣的供述及证人符某证言予以证实。且施彦钊长期从事P2P投资平台介绍业务,对P2P投资平台合法的运营方式具有足够的认知,仅凭其明知“丰通财富”平台不承担投资资金的担保责任,却高度关注平台老板的经济实力,而对“招标方”的经济实力及借款用途从未进行考察的事实,便足以证明其主观上对“丰通财富”平台所吸纳资金系被平台老板所用、所谓“招标方”纯属虚构的事实有所预见。“丰通财富”平台以超高回报及线下返现等违规方式吸引投资,施彦钊得知平台资金出现问题后不仅未感意外而且急于要求毛水姣将银行卡、U盾、手机银行等交由其控制,并在事后继续介绍投资人投资300余万元等事实,进一步证明施彦钊对所吸资金归毛水姣所用一事早已明知。关于施彦钊并不明知资金归毛水姣使用,其主观上并无帮助非法集资的故意的上诉、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水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上诉人施彦钊为毛水姣非法集资提供帮助,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以借贷平台的方式公开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毛水姣、施彦钊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属坦白,可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叶光辉
审判员 罗志刚
审判员 周永敏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培丽
书记员卢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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