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金所 2020.12.30……贸金所平台被告人任海飞犯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贸金所”线上平台于2017年3月搭建完成,在未经金融监管机关许可的情况下,钱亮、单晓昌组织、指使被告人任海飞及林海晨、李可、单曦、文世韬、李军、王志宇、谭友等人分工负责,将自控公司及空壳公司包装成借款公司,编造虚假材料,采用网络广告、电话推销等方式,允诺固定收益、返本付息,在“贸金所”线上平台上以“优票选”“惠农选”“助农贷”“聚农贷”等形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募集所得的资金被用于还本付息、公司运营、转至钱亮及单晓昌控制的公司、个人账户等,非法占为已有。被告人任海飞明知上述事实,仍担任销售总监积极参与持富金融“贸金所”线上平台的筹建及运营,从中获取非法收益……被告人任海飞以领取工资、奖金等方式非法获利人民币110万余元……另查,被告人任海飞因身患尿毒症于2019年11月3日进行肾脏移植手术,需定期门诊随访并进行后续治疗

任海飞集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15刑初423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海飞,男,1984年5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现住江苏省南京市。
辩护人赵忠敏,上海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9〕2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海飞犯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席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海飞及其辩护人赵忠敏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需要,致使案件在较长的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3日裁定中止审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裁定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钱亮、单晓昌(均另案处理)共谋后从他人处接手持富金融,通过林海晨(另案处理)招揽被告人任海飞及文世韬、李军(均另案处理)合谋以该公司搭建、运营“贸金所”线上P2P投资理财平台。2017年3月,“贸金所”线上平台搭建完成,未经金融监管机关许可,钱亮、单晓昌组织、指使被告人任海飞及林海晨、李可、单曦、文世韬、李军、王志宇、谭友(均另案处理)等人分工负责,将自控公司及空壳公司包装成借款公司,编造虚假材料,采用网络广告、电话推销等方式,允诺固定收益、返本付息,在“贸金所”线上平台上以“优票选”“惠农选”“助农贷”“聚农贷”等形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募集所得的资金被用于还本付息、公司运营、转至钱亮及单晓昌控制的公司、个人账户等,非法占为已有。被告人任海飞明知上述事实,仍担任销售总监积极参与持富金融“贸金所”线上平台的筹建及运营,从中获取非法收益。经审计,2017年4月至案发,“贸金所”线上P2P投资理财平台吸收短期投资款人民币12.27亿元,入金金额人民币6.49亿元,最终导致未兑付金额人民币2.28亿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被害人陈述、相关借条、银行转账凭证、证券账户交易明细、司法鉴定意见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相关书证等证据以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海飞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海飞与他人系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任海飞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任海飞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同时认为:1、被告人任海飞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2、任海飞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3、任海飞身体情况不好,刚经历了较大的手术,需要长期进行治疗。综上,希望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同案关系人钱亮、单晓昌于2016年9月经共谋后,从他人处接手持富金融,后通过同案关系人林海晨招揽被告人任海飞及文世韬、李军合谋以该公司搭建、运营“贸金所”线上P2P投资理财平台。“贸金所”线上平台于2017年3月搭建完成,在未经金融监管机关许可的情况下,钱亮、单晓昌组织、指使被告人任海飞及林海晨、李可、单曦、文世韬、李军、王志宇、谭友等人分工负责,将自控公司及空壳公司包装成借款公司,编造虚假材料,采用网络广告、电话推销等方式,允诺固定收益、返本付息,在“贸金所”线上平台上以“优票选”“惠农选”“助农贷”“聚农贷”等形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募集所得的资金被用于还本付息、公司运营、转至钱亮及单晓昌控制的公司、个人账户等,非法占为已有。被告人任海飞明知上述事实,仍担任销售总监积极参与持富金融“贸金所”线上平台的筹建及运营,从中获取非法收益。
经审计,2017年4月至案发,“贸金所”线上P2P投资理财平台吸收短期投资款人民币12.27亿元,入金金额人民币6.49亿元,最终导致未兑付金额人民币2.28亿元。期间,被告人任海飞以领取工资、奖金等方式非法获利人民币110万余元。
2018年8月16日,被告人任海飞接公安人员电话后主动到案,但未如实供述,后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了上述参与的犯罪事实。
另查,被告人任海飞因身患尿毒症于2019年11月3日进行肾脏移植手术,需定期门诊随访并进行后续治疗。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涉案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档案机读材料等书证,证实持富金融及相关涉案公司的基本情况,持富金融不具有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资质。
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协助查封通知书、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信息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等书证,证实涉案赃物、赃款等扣押、查封、冻结情况。
3.同案关系人单曦、单晓昌、钱亮、林海晨、李军、谭友、章印、黄钦浩、王志宇、王庆宪的供述及有关微信聊天记录,证人刘某、周某某、胡某、顾某1、郑某某、陈某、张某某、龙某、吴某某、强某某等人的证言,持富金融对公众宣传材料、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二大队出具的工作情况及照片、“贸金所”推广费明细表等书证,证实在钱亮、单晓昌组织、指使下,林海晨、李可、单曦、文世韬与被告人任海飞及李军、谭友、王志宇、章印、黄钦浩、王庆宪分工负责,招募业务员,将自控公司及空壳公司包装为借款公司,编造虚假材料,在“贸金所”线上平台上随意发布虚假标的,通过网络广告、电话推销等方式,诱使被害人购买“贸金所”网络借款平台上的理财产品,非法募集资金,并将募集的绝大部分资金用于兑付到期本息、持富金融经营、个人占用等,最终致被害人损失的事实。
4.被害人秦某、姬某某、顾某2等人的陈述及投资人信息登记表、投资明细表、有关银行流水明细单等书证,证实被害人购买持富金融“贸金所”线上P2P投资理财平台上理财产品的金额及损失等相关情况。
5.证人朱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二大队调取的涉案公司银行账户历史明细单、“贸金所”线上P2P投资理财平台交易数据等书证,上海申威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证实涉案犯罪金额及资金流向等。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二大队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任海飞的到案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二大队调取的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任海飞的身份情况。
8.被告人任海飞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海飞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任海飞与他人系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任海飞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任海飞从轻、减轻处罚的部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任海飞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后发还集资参与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于 淼
人民陪审员  郁依纯
人民陪审员  戚秀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秦慧娴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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