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书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14刑初71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书领,男,60岁(1960年12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地河北省,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案发前系中乔大三农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河南省林州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二部刑诉[2020]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书领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20年12月10日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同年12月25日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决定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丽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书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乔书领伙同黄会敏(另案处理)等人,以中乔财富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乔财富公司)的名义,在北京市昌平区等地,招聘业务人员,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先后以提供理财服务、投资“林州红旗渠——皇后村文化旅游开发、富硒功能食品、休闲食品开发”等名义,以高息为诱饵,通过发放宣传单、媒体宣传、召开茶话会、组织实地考察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融资。截止2018年10月14日,被告人乔书领、黄会敏等人共计收取2000余人投资资金共计人民币11亿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将其中的2亿余元用于被告人乔书领等人和中乔大三农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乔大三农公司)的宣传和经营等事项。被告人乔书领、黄会敏等人对投资人还本付息完全通过吸收新的存款来支付,导致1000余人损失共计4亿余元。
(二)集资诈骗罪
2018年10月15日及之后,被告人乔书领在明知兑付投资人本息的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下,仍伙同黄会敏等人继续向社会公众40余人吸收新投入资金共计400余万元,并导致40余人损失400余万元。
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乔书领经电话通知到案。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该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乔书领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乔书领在本院审理期间表示不请辩护人并不需要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乔书领在庭审中认可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是其策划的,也知道资金链断裂。但辩称存款用于投入河南红旗渠农业项目与山西抗大,因为投资农业见效慢,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乔书领伙同黄会敏等人,以中乔财富公司的名义,在北京市昌平区等地,招聘业务人员,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先后以提供理财服务、投资“林州红旗渠——皇后村文化旅游开发、富硒功能食品、休闲食品开发”等名义,以高息为诱饵,通过发放宣传单、媒体宣传、召开茶话会、组织实地考察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融资。截止2018年10月14日,被告人乔书领等人共计收取2000余人投资资金共计11亿余元,并将其中的2亿余元用于被告人乔书领等人和中乔大三农公司的宣传和经营等事项,导致1000余人损失共计4亿余元。
(二)集资诈骗罪
2018年10月15日及之后,被告人乔书领在明知兑付投资人本息的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下,仍伙同黄会敏等人继续向社会公众40余人吸收新投入资金共计400余万元,并导致40余人损失400余万元。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乔书领经电话通知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乔书领的自书材料及供述证实,2015年年初开始,乔书领的自书材料中多次提到欠有4000万元的外债。中乔财富公司就是为了给中乔大三农集团融资。中乔大三农公司几乎没有营业收入,没有给中乔财富公司的投资人返过钱,使用了中乔财富公司约2.9亿元。中乔财富公司用后吸收的钱返还前期吸收的钱。
中乔大三农公司下面有智慧农业等十几家公司和红旗渠传承教育学院。经营产业包括文化、旅游、大健康、养老、影视、房车、农业、教育、微生物等,通过公司加农户的方式在山西长治屯留、武乡等地租土地。大约有2.9亿元是通过中乔财富公司融资融过来的。资金去向宣传等活动花了大概1.3亿元、租地5000万元、扶贫7000万元、买学校400多万元、规划设计等4000万元。中乔财富公司后来就变成每年18%的利息。中乔大三农公司需要钱,乔书领把钱转到大三农公司账户。中乔大三农实业集团只有学院有收入,还是在学校的账户里。展会有些销售卖米,也就30万元。中乔财富在2018年10月15日开会宣布资金链断裂。公司还推出过一个债权转移给中乔大三农实业集团的公告。
2.同案人黄会敏的供述证实,其是中乔财富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整体运营。该公司以定向投资河南林州红旗渠项目,高额返利为诱惑,公开宣传,吸引民间资本,截止到2018年10月15日,共吸收1502人存款,尚有5.2亿资金未兑付。吸收的投资款中有2.6亿元用于投资中乔大三农公司的运营,投资人的返本付息都是用新投资人投资款。
中乔财富公司开始是想融资做绿化项目,2016年公司开始做河南林州红旗渠的定向融资项目。融资款转到乔书领的民生银行账户,再转给乔书领一部分用于公司支付费用、工资、经营费用等,剩下的钱再转到中乔大三农公司账户,用于公司项目支出。中乔财富公司有60多人,最多的时候有100人,乔书领管理中乔大三农公司有10多人。
中乔财富公司的财务由姚霞飞负责、出纳是陈燕文、副总是尚某负责管理销售10个团队,片区经理赵艳海负责管理部分销售团队,财务人员有3人。网点有小汤山、昌平、沙河、天通苑、宏福苑、通州、顺义、石景山、太阳城、回龙观。网点的用房由中乔财富签订合同租赁,公司通过乔书领个人账户支付租金。人员工资是姚霞飞作表,出纳周某1、陈燕文负责发放。经营模式是由团队经理招聘业务员,业务员介绍客户,客户对公司参观了解后签订合同,在网点或客户家里刷卡。业务员把合同交给团队经理。会计姚霞飞统计每个业务员和团队的提成。投资人的钱通过POS机,转入乔书领的银行账户。2016年1-3月收益率为:项目“月月金”,5万元以下年化收益率13%,5-10万元年化利益率14%,50万元以上年化收益率15%,100万元以上年化收益率17%。2016年4月开始,半年期,起投金额5万元年化收益率16%;一年期,起投金额5万元年化收益率18%,每月转息到期付本。返利加上运营费用等占投资款30%,给乔书领中乔大三农公司2.6亿元。中乔大三农公司只有卖小米挣了1万元,卖给内部员工虫草片20多万元,还有一笔70万元,相比投资款微不足道。只有新进来客户的人数高过老客户一倍,才能维持这种返利状况。到2018年10月15日,公司总共吸收1502人投资款,5.2亿元没有兑付。大部分是老年人,北京本地人,拆迁农民转市民的客户。2018年10月26日,公司没钱了,不能正常兑付,2018年10月30日,公司正式停止业务,发布公告中乔大三农公司承接中乔财富全部债务,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中乔大三农的钱用在山西省屯留镇岗山村抗战一分校所在地,2017年5月以每亩820元租了2000亩土地种植油葵、富硒谷子。河南林州红旗渠精神传承教育学院,委托给一个姓沈的人经营。2018年7月,乔书领借给林州一个公司850万元。在林州市租赁了土地、宾馆、购买收割机、八仙别墅、汽车等,还给乔业腾、乔业兴转账470多万元。
3.同案人姚霞飞的供述证实,姚霞飞于2015年11月份入职中乔财富公司,担任会计,负责公司进账出账表、按照乔书领指示报税等工作。中乔财富公司所有的进账均为投资人的投资款,投资利息为16%-18%。陈燕文是2018年5月左右到公司做出纳。2018年10月15日,乔书领在召开公司会议时说公司资金链断裂,2018年10月15日至案发前,中乔财富仍对外吸收资金。
公司共有七八十名员工,投资人涉及1502人,未兑付金额5.2亿余元。从2015年11月入职之后,公司就已经吸收投资款,觉得这个公司不正常。公司投资款每月平均有2000余万元,支出1500余万元,返还利息、本金共1000余万元,大多数会再次投入公司,员工工资支出有200余万元。2018年10月15日,乔书领召开会议,提过公司的资金链断了,公司还在正常运用吸收投资人存款。
4.同案人陈燕文的供述证实,陈燕文于2018年5月2日入职中乔财富公司任出纳,负责公司报销、根据乔书领指示发放工资、兑付到期投资款和利息及合同录入、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填写记录等工作。中乔财富公司主要经营项目为合同理财,按照本金返还一定比例的利息。2018年10月12日,乔书领告知陈燕文、姚霞飞、周盼盼公司资金链断裂,2018年10月15日至案发前,中乔财富仍向外吸收资金。
5.证人尚某的证言证实,尚某2014年入职中乔财富公司,2015年担任公司行政副总。中乔财富公司以投资中乔大三农项目高额返息为诱惑,对外吸收资金。向客户宣传中乔大三农是一个国家扶持的项目,通过带客户旅游、酒会、书本宣传、杂志宣传、新闻宣传等方式。2018年10月15日,乔书领召开公司会议,告知与会人员公司资金存在问题,无法兑付。
6.同案人董树鑫、张立红、余鸿星、陈芳、赵艳梅、高宏伟、冯建伟的供述证实,中乔财富公司在2018年10月15日左右资金链就断裂后,公司内召开过两次会议,乔书领和黄会敏主持。当时乔书领让大家挺过这个难关,让业务员们不要停,继续吸收投资款,黄会敏说公司资金有问题,兑付不了投资人的利息,工资也不发了,让大家一起度难关。最后黄会敏和乔书领决定公司正常融资,吸收投资人存款。
7.投资人刘某1的证言及提供的书证证实,其于2016年10月28日开始在中乔财富公司投资,当时业务员费继军给其介绍这个产品,共投了13次总共投资本金60万。2018年10月以后就没再给利息了。
8.投资人程某的证言及提供的证据材料证实,其于2018年9月28日在中乔财富投资,通过业务员乔密芳投资10万元,当时交付的现金。
9.投资人李某1的证言及提供的证据材料证实,中乔财富“月月金”项目预期年化收益率9%-17%;多处土地、苗圃抵押,2亿预先赔付备用金,中乔大三农集团出具无线连带责任担保书,具有刚性兑付条款保障;品牌价值证书宣称中乔大三农品牌价值301.11亿。
10.投资人王某等180余人的证言、定向投资管理合同、续期协议、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流水等结合审计报告证实,中乔财富公司2014年7月至2018年11月间,向社会吸收2229人存款,投资额11.53亿余元。重复投资2.46亿余元,返还数额5.14亿余元,投资人损失4.07亿余元。
11.被害人曹某1、曹某2、党某、多某、顾某、胡某、解某、李某4、李某1、李某3、李某2、刘某2、刘某3、马某1、马某2、齐某、冉某、桑某、司某、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邢某、徐某、杨某1、杨某2、原某、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张某7、张某8、赵某1、赵某2、赵某3、周某2等人的陈述、定向投资管理合同、续期协议、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流水等结合审计报告证实,2018年10月15日之后,上述41人投资总额459.3万元,返还数额10万元。
12.证人宋某的证言、提供的收据、合同以及补充说明证实,2019年2月26日至2019年2月27日两天在昌平区兴寿物流园中乔大三农的仓库开的单据,由中乔大三农管理者江增山进行发放以物抵债的物品。都是小米、白酒、油等抵债物品。2019年2月26日,共计7人8份,抵债37.345万元。2019年2月27日,共计12人11份合同抵债80余万元。
13.公司工商登记材料证实,中乔财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黄会敏,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中乔大三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乔书领,经营范围为:农业观光服务、技术开发、经济信息咨询等。
14.基金从业情况的说明证实,黄会敏、乔书领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中乔财富公司、中乔大三公司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
15.京嘉司鉴字(2019)第6号审计报告证实,黄会敏与乔书领名下企业收入194万余元支出4.3亿余元,人工费运营成本1.1亿余元,中乔大三农基础建设、营销方面支出2.6亿余元,个人消费4700余万元。
16.中乔大三农公司公告、资产介绍和还款计划证实,自2018年10月30日由中乔大三公司承接中乔财富公司所有债权债务,终止中乔财富公司所有现金业务。
17.接受证据清单、投资人提供的材料证实,乔书领所获得荣誉的相关材料、接受领导人会见、参加活动照片等;中乔大三农实业集团关于红旗渠国家农业公园建设总体规划情况;宣传中乔大三农硒硒皇后品牌,塑造乔书领红旗渠精神传承人、中国当代杰出青年、十大杰出青年农民、以“美丽中国,中国梦”为主题开启了“红旗渠国家农业公园”建设新篇章的人物形象。突出中乔大三农“用新时代红旗渠精神助力精准扶贫,建设美丽乡村”。
18.被告人乔书领的身份证明材料证实,乔书领的自然身份情况,于2016年10月5日加入中国共产党,所在党支部为中共林州市任村镇皇后村支部委员会。
19.到案经过证实,2019年5月24日,民警电话通知乔书领到公安机关,5月25日乔书领主动到昌平分局经侦大队接受讯问。
对以上证据证实的内容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书领与黄会敏雇佣他人以投资可获高额利息为名,公开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乔书领在没有能力返还投资款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集资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又构成集资诈骗罪,对乔书领所犯罪行,依法均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乔书领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乔书领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同案人黄会敏、姚霞飞、陈燕文等多人证实,黄会敏与乔书领以投资林州红旗渠皇后村文化旅游开发等名义,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员集资,2000余人投资共计11亿余元,乔书领亦供认集资是其策划,其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构成要件。2018年10月15日,中乔财富公司资金链断裂,没有能力为投资人还本付息,乔书领控制的中乔财富公司仍在吸收投资时隐瞒公司没有能力支付还款付息的事实,吸收并占有40余人投资款400余万元,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对乔书领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不予采信。鉴于乔书领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本案基本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乔书领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2040年1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乔书领退缴投资人经济损失(详见审计报告)。
三、在案扣押物品变价后,与查封、冻结财产按比例退赔投资人、被害人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欧春光
人民陪审员 刘志宝
人民陪审员 康爱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武宙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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