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乔财富 2020.12.31……中乔财富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被告人黄会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姚霞飞、陈燕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黄会敏、姚霞飞、陈燕文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均未提出异议。黄会敏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集资诈骗罪提出异议,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证人张某11、张某12、白某、李某5、李某6、杨某3等人的证言证实,乔书领租用土地用于种植,现在三分之二土地已经荒废;340万购买了一个在荒地上自建牛岭山庄,更名为红旗渠精神传承教育学院招待所,但后续乔书领基本不管。还签了一份牛岭山村文化旅游度假区合作开发合同,一共投了200多万元;2018年起租赁农村土地万余亩种植药材、果树、柳树,搞开发旅游,但是没有人管理,长了很多杂草,已经荒废了

陈燕文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14刑初59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会敏,女,55岁(1965年2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河北省,案发前系中乔财富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南省安阳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17日被羁押,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永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伟婷,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姚霞飞,女,29岁(1991年12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中乔财富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会计,出生地河北省,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17日被羁押,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陶鑫,北京市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燕文,女,34岁(1985年12月3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地广东省,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中乔财富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出纳,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现住北京市昌平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17日被羁押,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2019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0日被监视居住。
辩护人段吉胜,北京劲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二部刑诉[2019]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会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姚霞飞、陈燕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9年9月16日、2020年1月16日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2019年10月15日、2020年2月16日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决定恢复审理,同年4月15日因不能抗拒原因中止审理,同年12月28日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丽丽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4月,被告人黄会敏与乔书领(另案处理)成立中乔财富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乔财富公司),在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等地,招聘业务人员,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提供理财服务、投资林州红旗渠-皇后村文化旅游开发、富硒功能食品、休闲食品开发等名义,以高息为诱饵,通过发放宣传单、媒体宣传、召开茶话会、组织实地考察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融资。截止2018年10月14日共计收取2000余人投资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1亿余元,其中复投金额为2亿余元。中乔财富公司对投资人还本付息完全通过吸收新的存款支付,导致1000余人损失共计4亿余元。2018年10月15日之后,被告人黄会敏在明知兑付本息出现困难的情况下,仍继续向社会公众40余人吸收资金共计400万余元,仅还本5万元。被告人黄会敏将吸收资金中的2亿余元用于乔书领经营的中乔大三农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乔大三农公司)。2015年12月14日至2018年11月17日,被告人姚霞飞作为中乔财富公司的财物人员,担任会计一职,负责录入签单表、核对进账、计算投资人收益、业务员提成等事务。此期间,中乔财富公司吸收资金11亿余元,其中复投金额2亿余元。2018年5月2日至11月17日被告人陈燕文作为中乔财富公司的财物人员,担任出纳一职,负责收取现金,给投资人返利,给中乔财富公司人员发放工资和提成等事务。此期间,中乔财富公司吸收资金2亿余元,其中复投金额为7000万余元。
2018年11月17日,被告人黄会敏被传唤到案,被告人姚霞飞、陈燕文经电话通知到案。被告人姚霞飞、陈燕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姚霞飞退缴违法所得31000元,陈燕文退缴违法所得16543.48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该案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黄会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霞飞、陈燕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黄会敏、姚霞飞、陈燕文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均未提出异议。黄会敏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集资诈骗罪提出异议,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被告人黄会敏的辩护人认为:(一)黄会敏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理由为:1.黄会敏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黄会敏集资款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不属于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情形,黄会敏没有肆意挥霍骗取资金。2.公诉机关指控黄会敏集资诈骗罪错误。2018年10月15日前后,公司生产经营仍在持续,没有发生严重的经营风险。2018年10月15日后,没有主动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该期间吸收的40余人资金均是投资人主动要求投资。(二)黄会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情节较轻,社会危害小,系自首,有明显的悔罪表现,系初犯,部分投资人已经选择以农产品代偿债务,并对黄会敏出具谅解书。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三)指控黄会敏犯罪数额错误。审计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黄会敏与乔书领购买不动产及支付子女的钱等分别用于公司经营和投资美国学前教育,复投金额和亲友投资业不应计入犯罪数额。
被告人姚霞飞的辩护人认为:姚霞飞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是从犯;主观恶性不深,且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燕文的辩护人认为:陈燕文有自首情节,系从犯、初犯,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4年4月,被告人黄会敏与乔书领(另案处理)成立中乔财富公司,在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等地,招聘业务人员,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提供理财服务、投资林州红旗渠-皇后村文化旅游开发、富硒功能食品、休闲食品开发等名义,以高息为诱饵,通过发放宣传单、媒体宣传、召开茶话会、组织实地考察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融资。截止2018年10月14日共计收取2000余人投资共计11亿余元,其中复投金额为2亿余元。黄会敏将吸收资金中的2亿余元用于乔书领经营的中乔大三农公司。导致1000余人损失共计4亿余元。2015年12月14日至2018年11月17日,被告人姚霞飞作为中乔财富公司的会计,负责录入签单表、核对进账、计算投资人收益、业务员提成等事务。此期间,中乔财富公司吸收资金11亿余元,其中复投金额2亿余元。2018年5月2日至11月17日被告人陈燕文作为中乔财富公司出纳,负责收取现金,给投资人返利,给中乔财富公司人员发放工资和提成等事务。此期间,中乔财富公司吸收资金2亿余元,其中复投金额为7000万余元。
2018年11月17日,被告人黄会敏被传唤到案,被告人姚霞飞、陈燕文经电话通知到案。被告人姚霞飞、陈燕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姚霞飞退缴违法所得31000元,陈燕文退缴违法所得16543.48元。
(二)集资诈骗
2018年10月15日之后,被告人黄会敏在明知兑付本息出现困难的情况下,仍继续向社会公众40余人吸收资金共计400万余元,仅还本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的身份材料证实,黄会敏、姚霞飞、陈燕文的自然身份情况。
2.公司工商登记材料证实,中乔财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黄会敏,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中乔大三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乔书领,经营范围为:农业观光服务、技术开发、经济信息咨询等。
3.被告人黄会敏的供述证实,其是中乔财富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整体运营。该公司以定向投资河南林州红旗渠项目,通过公开宣传给予高息,吸引民间资本,截止到2018年10月15日,共吸收1502人存款,尚有5.2亿资金未兑付。吸收的投资款中有2.6亿元用于投资中乔大三农公司,投资人的返本付息都是用新投资人投资款。2016年开始做河南林州红旗渠的定向融资项目。融资款转到乔书领的民生银行账户,再转给黄会敏一部分用于公司支付费用、工资、经营费用等,剩下的钱再转到中乔大三农公司账户,用于公司项目支出。中乔财富公司有60多人,最多的时候有100人,乔书领管理中乔大三农公司有10多人。
中乔财富公司的财务由姚霞飞负责、出纳是陈燕文、副总是尚某负责管理10个团队,片区经理赵某1负责管理部分团队。网点有小汤山、昌平、沙河、天通苑、宏福苑、通州、顺义、石景山、太阳城、回龙观。网点用房由公司租赁,通过黄会敏个人账户支付租金。人员工资是姚霞飞作表,出纳周某1、陈燕文负责发放。经营模式是由团队经理招聘业务员,业务员介绍客户,客户对公司参观了解后签订合同,在网点或客户家里刷卡。会计姚霞飞统计每个业务员和团队的提成。投资人的钱通过POS机,转入黄会敏的银行账户。2016年1-3月收益率为:项目“月月金”,5万元以下年化收益率13%,5-10万元年化利益率14%,50万元以上年化收益率15%,100万元以上年化收益率17%。2016年4月开始,半年期,起投金额5万元年化收益率16%;一年期,起投金额5万元年化收益率18%,每月转息到期付本。返利加上运营费用等占投资款30%,给乔书领中乔大三农公司2.6亿元。中乔大三农公司只有卖小米挣了1万元,卖给内部员工虫草片挣了20多万元,还有一笔70万元,相比投资款微不足道。只有新进来客户高过老客户一倍,才能维持这种返利状况。到2018年10月15日,公司总共吸收1502人投资款,5.2亿元没有兑付。大部分是老年人、北京本地人、拆迁农民转市民的客户。2018年10月26日,公司没钱了,不能正常兑付,2018年10月30日,公司正式停止业务,发布公告中乔大三农公司承接中乔财富全部债务,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中乔大三农的钱用在山西省屯留区岗山村抗战一分校所在地,2017年5月以每亩820元租了2000亩土地种植油葵、富硒谷子。投资河南林州红旗渠精神传承教育学院,委托给一个姓沈的人经营。2018年7月,乔书领借给林州一个公司850万元。在林州市租赁了土地、宾馆、购买收割机、八仙别墅、汽车等,还给乔业腾、乔业兴转账470多万元。
4.被告人姚霞飞的供述证实,姚霞飞于2015年11月份入职中乔财富公司,担任会计,负责公司进账出账表、按照黄会敏指示报税等工作。中乔财富公司所有的进账均为投资人的投资款,投资利息为16%-18%。陈燕文是2018年5月左右到公司做出纳。2018年10月15日,黄会敏在召开公司会议时说公司资金链断裂,2018年10月15日至案发前,中乔财富仍对外吸收资金。
公司共有七、八十名员工,投资人涉及1502人,未兑付资金5.2亿余元。从2015年11月入职之后,公司就已经吸收投资款,觉得这个公司不正常。公司投资款每月平均有2000余万元,支出1500余万元,返还利息、本金共1000余万元,大多数会再次投入公司,员工工资支出有200余万元。2018年10月15日,黄会敏召开会议,提过公司的资金链断了,公司还在正常运用吸收投资人存款。
5.被告人陈燕文的供述证实,陈燕文于2018年5月2日入职中乔财富公司任出纳,负责公司报销、根据黄会敏指示发放工资、兑付到期投资款和利息及合同录入、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填写记录等工作。中乔财富公司主要经营项目为合同理财,按照本金返还一定比例的利息。2018年10月12日,黄会敏告知陈燕文、姚霞飞、周某1公司资金链断裂,2018年10月15日至案发前,中乔财富仍向外吸收资金。
6.证人尚某的证言证实,尚某2014年入职中乔财富公司,2015年担任公司行政副总。中乔财富公司以投资中乔大三农项目高额返息为诱惑,对外吸收资金。向客户宣传中乔大三农公司是国家扶持的项目,通过带客户旅游、酒会等方式宣传。2018年10月15日,黄会敏召开会议,告知与会人员公司资金存在问题,无法兑付。
7.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实,赵某1曾担任中乔财富公司北七家团队经理。2018年10月15日,黄会敏曾召集公司经理开会,讨论资金紧张如何应对,会后公司继续经营。
8.投资人李某1提供的材料、中乔惠通投资收益表证实,中乔财富“月月金”项目预期年化收益率9%-17%;多处土地、苗圃抵押,2亿预先赔付备用金,中乔大三农公司出具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书,具有刚性兑付条款保障;品牌价值证书宣称中乔大三农品牌价值301.11亿。
9.投资人提供的材料证实,乔书领所获得荣誉的相关材料、接受领导人会见、参加活动照片等;中乔大三农公司关于红旗渠国家农业公园建设总体规划情况;宣传中乔大三农硒硒皇后品牌,塑造乔书领红旗渠精神传承人、中国当代杰出青年、十大杰出青年农民、以“美丽中国,中国梦”为主题开启了“红旗渠国家农业公园”建设新篇章的人物形象。
10.投资人李某2的证言、定项投资管理合同、担保函证实,李某2于2017年10月31日至2018年9月29日分5次与中乔财富公司签订定项投资管理合同,通过银行转账到黄会敏个人账户,投资340万元。本金都没有返还。
11.投资人韩某的证言、定项投资管理合同、资金到账确认函、担保函证实,韩某于2018年1月29日至6月1日,分3次与中乔财富公司签订定项投资管理合同,投资80万元。该公司现无法偿还到期投资款。
12.投资人袁某等180余人的证言、定向投资管理合同、续期协议、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流水等结合审计报告证实,中乔财富公司2014年7月至2018年11月间,向社会吸收2229人存款,投资额11.53亿余元,重复投资2.46亿余元,扣除返还数额投资人损失4.07亿余元。
13.被害人曹某1、曹某2、党某、多某、顾某、胡某、解某、李某4、李某1、李某3、李某2、刘某1、刘某2、马某1、马某2、齐某、冉某、桑某、司某、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邢某、徐某、杨某1、杨某2、原某、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张某7、张某8、赵某2、赵某3、赵某4、周某2等人的陈述、定向投资管理合同、续期协议、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流水等结合审计报告证实,2018年10月15日之后,上述41人投资总额459.3万元,返还数额10万元。
14.同案人乔书领的自书材料及供述证实,2015年年初开始,乔书领的自书材料中多次提到欠有4000万元的外债。中乔财富公司就是为了给中乔大三农公司融资。中乔大三农公司几乎没有营业收入,没有给中乔财富公司的投资人返过钱,使用了中乔财富公司约2.9亿元。中乔财富公司用后吸收的钱返还前期吸收的钱。
中乔大三农公司下面有智慧农业等十几家公司和红旗渠传承教育学院。经营产业包括文化、旅游、大健康、养老、影视、房车、农业、教育、微生物等,通过公司加农户的方式在山西长治屯留、武乡等地租赁土地。大约有2.9亿元是通过中乔财富公司融资融过来的。资金去向宣传等活动花了大概1.3亿元、租地5000万元、扶贫7000万元、买学校400多万元、规划设计等4000万元。中乔财富公司后来就变成每年18%的利息。中乔大三农公司需要钱,黄会敏把钱转到大三农公司账户。中乔大三农公司只有学院有收入,还是在学校的账户里。展会销售卖米,也就30万元的收入。中乔财富公司在2018年10月15日开会宣布资金链断裂。债务移给中乔大三农公司。
15.国家税务总局林州市税务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中乔房车旅游服务林州有限公司等公司未到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并且无发票领购记录。
16.国家税务总局出具中乔财富公司、中乔大三农公司等纳税记录证实,中乔财富公司、中乔大三农公司2015年至2018年期间纳税情况。
17.昌平公安分局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乔书领转账给张某9人民币365万元从其处购买灵璧石,尚有100多万未付清。
18.屯留区渔泽镇岗上村村委会提供的项目合作协议证实,2017年5月19日,中乔大三农公司与屯留区渔泽镇岗上村达成“1000亩富硒谷种植项目”合作协议,项目投资总额7000万元。
19.查询信息结果告知单证实,乔书领名下现有一套住宅位于昌平区北七家镇八仙别墅仙霞东里0342号1至2层。
20.证人吕某、江某、翟某、张某10、师某、苏某、吴某、田某、刘某3、周某1、曹某3的证言证实,中乔大三农公司账上没钱,公司也没有盈利。
21.证人张某11、张某12、白某、李某5、李某6、杨某3等人的证言证实,乔书领租用土地用于种植,现在三分之二土地已经荒废;340万购买了一个在荒地上自建牛岭山庄,更名为红旗渠精神传承教育学院招待所,但后续乔书领基本不管。还签了一份牛岭山村文化旅游度假区合作开发合同,一共投了200多万元;2018年起租赁农村土地万余亩种植药材、果树、柳树,搞开发旅游,但是没有人管理,长了很多杂草,已经荒废了。
22.证人常某、李某7的证言证实,乔书领租借北岗村、岗上村等地租赁土地、收购粮食、给付租金的情况。
23.证人焦某、秦某、马某3、郭某等人的证言证实,中乔大三农公司购买巨石、出借款项、为学院注资、购进定制酒等花去钱款的事实。
24.证人张某13的证言证实,张某13在中乔财富投资350万,后无法兑付本息。张某13与乔书领、黄会敏协商以1800万元价格收购其八仙别墅东里1-1023号房产用于偿还其投资款,并办理了转让手续,差价1450万尚未转支付给黄会敏,现该房产已被昌平分局查封。
25.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证实,2018年11月16日,兴寿派出所接张先生110报警。2018年11月17日,民警将黄会敏传唤到案。11月17日,姚霞飞、陈燕文经电话通知到案。
26.查封决定书、查封清单、协助查封通知书、查封笔录证实,2018年11月29日,对乔业腾名下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八仙别墅仙霞东里1023号进行查封;2019年2月25日,对中乔大三农公司所有的井头村产业园厂房、盘头村产业园、桥畔陶然庄宾馆、小汤山玫瑰庄园酒店539房进行查封。2019年5月4日对乔书领名下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988号44幢1-1进行查封。2019年2月23日,从常连有处扣押无人机一套。
27.登记保存清单证实,对中乔大三农涉案物品予以登记保存。
28.扣押款专用收据证实,姚霞飞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1000元;陈燕文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543.48元。
29.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冻结银行存款材料、工作说明证实,北京乔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和中乔大三农公司的北京农商银行账户于2018年11月30日被冻结,林州市红旗渠精神传承学院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于2019年1月24日被冻结。
30.调取证据清单证实,2018年12月12日,昌平公安分局从吕某处调取小型货车5辆。
31.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中乔财富公司投资人自发成立维权小组,对中乔财富沙河、昌平、太阳城、顺义板桥、顺义沙裕、石景山营业网点门店内物资进行处理折现,共计8983元,现金存于宋某名下,因有部分报销,截止到2019年4月19日10时,账户余额8255元。
32.证人李某7的证言证实,中乔财富投资人自发组成债权人委员会,现维权委员会大概有1200人。有19人选择以物抵债方式,抵扣部分或全部投资款。
33.金融机构调取相关材料证实,中乔财富公司及黄会敏账户结算情况。
34.京嘉司鉴字(2019)第6号审计报告证实,黄会敏与乔书领名下企业收入194万余元支出4.3亿余元,人工费运营成本1.1亿余元,中乔大三农基础建设、营销方面支出2.6亿余元,个人消费4700余万元。
对以上证据证实的内容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会敏、姚霞飞、陈燕文以投资可获高额利息为名,公开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黄会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姚霞飞、陈燕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黄会敏在没有能力返还投资款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集资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又构成集资诈骗罪,对各被告人所犯罪行,依法均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会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姚霞飞、陈燕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黄会敏及其辩护人认为黄会敏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意见,有经庭审质证的多名证人证言证实,2018年10月15日,中乔财富公司资金链断裂,没有能力为投资人还本付息,黄会敏控制的中乔财富公司仍在吸收投资时隐瞒公司没有能力还款付息的事实,吸收并占有40余人投资款400余万元,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对此意见,不予采信。辩护人认为黄会敏、陈燕文社会危害小的意见,因本案涉案金额达11亿余元,给投资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达4亿余元,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社会危害性大,对此意见,不予采信。黄会敏的辩护人认为审计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意见,因侦查机关依法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关对本案投资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所依据的基础材料系公安机关合法调取,审计结果能够反映本案投资情况,证实案件基本事实,对此意见,不予采信。黄会敏的辩护人认为复投金额不应计入犯罪数额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应当以吸收资金的全额计算,重投资的数额不予扣除,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对此意见,不予采信。辩护人认为黄会敏是自首的意见,因黄会敏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情形,到案后也未如实供述基本罪行,不能认定为自首,对此意见不予采信。对辩护人认为姚霞飞、陈燕文有自首情节,姚霞飞、陈燕文系从犯,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会敏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四十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7日起至2038年11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姚霞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7日起至2021年11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陈燕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缴纳)。
四、责令被告人黄会敏退缴投资人经济损失(详见审计报告);继续追缴被告人姚霞飞违法所得人民币十六万三千八百一十三元四角,与在案扣押案款人民币四万七千五百四十三元四角八分按比例退赔投资人、被害人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欧春光
人民陪审员  李启忠
人民陪审员  艾亚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武宙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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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乔财富 2020.12.31……中乔财富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被告人黄会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姚霞飞、陈燕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黄会敏、姚霞飞、陈燕文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均未提出异议。黄会敏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集资诈骗罪提出异议,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证人张某11、张某12、白某、李某5、李某6、杨某3等人的证言证实,乔书领租用土地用于种植,现在三分之二土地已经荒废;340万购买了一个在荒地上自建牛岭山庄,更名为红旗渠精神传承教育学院招待所,但后续乔书领基本不管。还签了一份牛岭山村文化旅游度假区合作开发合同,一共投了200多万元;2018年起租赁农村土地万余亩种植药材、果树、柳树,搞开发旅游,但是没有人管理,长了很多杂草,已经荒废了”》 有 1 条评论

  1. 我老爸也在此案中被乔书领诈骗了4万元,我刚看到此案,我该怎么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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