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颖金服(上海上有资产管理) 2021.3.17……姚霞发集资诈骗罪二审案件二审刑事裁定书……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姚霞发经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罪行,但在庭审中拒不供认……被告人姚霞发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姚霞发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公众募集大量资金,非法发放高风险无抵押的信用贷款,还使用大量募集资金用于支付高额的员工工资、公司运营费用、消费、购买车辆等,最终导致巨额集资款无法返还,依法应当认定姚霞发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姚霞发集资诈骗罪二审案件二审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刑终50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霞发,曾用名姚遐发,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于江苏省金湖县,汉族,大学文化,系上海A有限公司、上海B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户籍地江苏省金湖县;2019年6月10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虞静雄,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姚霞发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2020)沪0115刑初229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姚霞发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代玉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姚霞发及其辩护人虞静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4年10月起至案发,被告人姚霞发先后成立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上海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及系列关联公司,租借本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大厦16楼作为运营总部,并招聘人员在江苏、安徽、广东、河南等多个省市开设分公司。期间,被告人姚霞发以A公司、B公司名义,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采用业务员发放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宣传,通过线上“XX金服”平台及线下门店签订《出借信息咨询与服务协议》等方式,承诺4.8%至9.6%年化收益率,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投资其发行的理财产品。
经审计,A公司涉及投资人9289名,募集投资总额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201,355,286.00元,已兑付金额1,733,049,986.00元,未兑付金额468,305,300.00元;B公司涉及可确认姓名的投资人共4582名,包括未知姓名的投资人募集投资总额共计666,403,781.27元,已兑付金额434,207,324.52元,未兑付金额232,196,456.75元。A公司对外放款837,699,041.30元,已收回债权547,817,615.18元,未收回债权289,881,426.12元;B公司对外放款662,328,466.00元,已收回债权395,178,401.00元,未收回债权267,150,065.00元。A公司相关账户交易流水显示,用于投资人兑付投资人本息2,273,202,266.19元,对外放款71,313,400.00元,支付工资156,616,216.23元,用于消费1,716,149.37元,还姚霞发及张颖车贷1,749,582.00元,购买车辆花费13,722,185.60元,用于公司运营费用110,141,947.50元等。收到1743名报案人材料,报案总金额为309,144,484.25元,受损金额298,195,298.03元。
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姚霞发经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罪行,但在庭审中拒不供认。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属实的集资参与人卜平、袁永祥、韩国强等人的个人陈述笔录、证人侍某、刘某、章某、黄某、金某、林某、贝某、文运康等人的证言笔录、A公司管理人员花名册、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相关出借信息咨询与服务协议、相关银行交易明细、POS付款单、展期还款协议、相关档案机读材料、上海华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补充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情况说明、相关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以及被告人姚霞发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姚霞发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姚霞发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被告人姚霞发的犯罪所得,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分别发还集资参与人。
上诉人姚霞发及其辩护人提出姚霞发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存在肆意挥霍行为,吸收的存款都是用于生产经营,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仅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审计报告对应收债权计算错误,导致认定的亏损金额错误,应收债权如果全部回收的话,是可以覆盖亏损的;一审判决未认定其构成自首错误;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出庭意见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诉讼程序合法,上诉人姚霞发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相同。原判所列举的认定上诉人姚霞发犯集资诈骗罪的证据均经原审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姚霞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原审判决定性正确。关于上诉人姚霞发及其辩护人所提姚霞发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姚霞发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公众募集大量资金,非法发放高风险无抵押的信用贷款,还使用大量募集资金用于支付高额的员工工资、公司运营费用、消费、购买车辆等,最终导致巨额集资款无法返还,依法应当认定姚霞发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关于上诉人姚霞发及其辩护人所提对审计报告认定的亏损金额有异议,审计鉴定对贷款手续费未认定为应收债权不当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原审判决根据相关审计报告中被害人受损金额认定姚霞发非法集资的犯罪金额达到特别巨大,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认,贷款手续费是否认定为应收债权并不影响对姚霞发犯罪数额的认定。关于上诉人姚霞发及其辩护人所提姚霞发构成自首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姚霞发虽具有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原审庭审时未如实供述,不能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姚霞发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对姚霞发所作处罚,在法律规定的幅度之内,量刑适当。综上,上诉人姚霞发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建议二审法院对本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出庭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金玉
审判员  陈光锋
审判员  邬小骋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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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颖金服(上海上有资产管理) 2021.3.17……姚霞发集资诈骗罪二审案件二审刑事裁定书……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姚霞发经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罪行,但在庭审中拒不供认……被告人姚霞发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姚霞发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公众募集大量资金,非法发放高风险无抵押的信用贷款,还使用大量募集资金用于支付高额的员工工资、公司运营费用、消费、购买车辆等,最终导致巨额集资款无法返还,依法应当认定姚霞发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有 1 条评论

  1. 匿名

    您好,我是姚霞发案的一名投资受害者,赞成法院判定。只想问问:我替老母亲投资的卖粮食心血钱能追回多少,给老母亲一个交代。怎么能与追款的调查领导联系,本人电话 :山东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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