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牛金融 2020.10.28……点牛金融被告人刘晓辉犯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刘晓辉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到案后未如实供述涉案事实……被告人刘晓辉辩称:其认为汽车抵押贷款是真实的,不清楚逾期还款信息包装成理财产品一事,对财务方面不知情,不知道投资人的资金用于还本付息……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晓辉认为公司是合法经营的,金融办等主管部门对公司进行过调查,未认定其违法经营;曾而新在微信中有过约定,让刘晓辉管理人事、品牌和融资,刘晓辉不懂财务和业务也未参与过;刘晓辉之前对逾期还款、假标都不知情,事后才得知

刘晓辉集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15刑初174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晓辉,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辩护人黄佳,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20]1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晓辉犯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晓辉、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黄佳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经公诉机关申请,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曾而新(另案处理)设立上海点牛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后伙同他人开发线上融资平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等地,通过网站推广、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宣传,将逾期、虚假借款信息包装成理财产品,以高额固定回报诱使社会不特定公众投资购买,所得资金用于返本付息、公司经营等。2015年11月,被告人刘晓辉以最大股东身份担任该公司监事并参与经营决策和管理。经审计,2015年11月至2019年7月,该公司向57063名投资人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24.4亿余元(以下币种同),造成2455名投资人实际损失2.7亿余元。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刘晓辉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刘晓辉、宣读了集资参与人证言、同案关系人供述、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以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晓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晓辉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被告人刘晓辉辩称:其认为汽车抵押贷款是真实的,不清楚逾期还款信息包装成理财产品一事,对财务方面不知情,不知道投资人的资金用于还本付息。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晓辉认为公司是合法经营的,金融办等主管部门对公司进行过调查,未认定其违法经营;曾而新在微信中有过约定,让刘晓辉管理人事、品牌和融资,刘晓辉不懂财务和业务也未参与过;刘晓辉之前对逾期还款、假标都不知情,事后才得知。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曾而新(另案处理)设立上海点牛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点牛金融),后伙同他人开发线上融资平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等地实际经营,通过网站推广、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宣传,将已逾期还款的借款人信息、无实际借款内容的借款信息重新包装成理财产品,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回报,诱使社会不特定公众投资购买,非法募集资金,并将所得资金用于返本付息、公司经营等。
2015年11月,被告人刘晓辉以最大股东的身份入职点牛金融,担任该公司监事并参与经营决策和管理。经审计,2015年11月至2019年7月,点牛金融向57063名投资人募集资金24.4亿余元,造成2455名投资人实际损失2.7亿余元。
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刘晓辉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到案后未如实供述涉案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档案机读材料、公司出资及经营管理等一揽子协议、股权委托代持协议、股权比例确认协议书等证明点牛金融的企业信息及被告人刘晓辉的持股、任职情况。
2、同案关系人杨荣华(点牛金融常务副经理)供述点牛金融平台开展个人抵押贷款和车商信用贷款业务,公司给出固定的年化收益,由市场运营部进行线上广告推广,出借人资金进入渠道商控制的担保账户。点牛金融通过担保账户的后端设定了还款功能,用后面出借人的资金偿还前面出借人的到期本息。平台存在一个借款标的供多人投资购买的情况,有些抵押物也在多个标的里重复出现。曾而新是老板,决策是他跟刘晓辉定的,曾而勤也是核心成员。刘晓辉是公司大股东、监事,主要负责融资和参与对外宣传。公司例会他会参加。2018年上半年曾而新不在公司例会都由刘晓辉主持。2018年3月点牛上市后,曾而新在例会上宣布刘晓辉分管人事部和品牌部,之后公司宣传工作他都参加。2018年九十月份,刘晓辉介绍过融道公司作为资产渠道商。刘晓辉曾代表公司和沈阳的渠道商谈,沈阳渠道商推荐的借款人全部逾期,刘让对方承担担保责任,最后没有结果。点牛公司兑付出借人本息是曾而新让财务操作的,刘晓辉是知道的。
3、同案关系人曾而勤供述点牛金融是通过线上平台销售理财产品的,有一个借款标的供多个出借人购买的情况。2016年出现不正常还款,通过让渠道商提供逾期不还款的借款信息重新发标,募集资金用来归还前期出借人的本息。2018年他通过渠道商拿到一些人名及身份信息,由杨荣华以这些人的名义在线上发标借款,并由渠道商作为借款代收方。刘晓辉是公司的监事,经常来公司,在公司有办公室,参加业务会议,也会讲话,参加公司的对外宣传会议,也讲话,也会过问资产部的事情,是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刘晓辉是点牛的大股东,也是公司创始人,通过管理后台和平台网站可以了解到公司发行的融资产品。刘晓辉参加点牛对外融资和出借人见面会等宣传活动,策划的部门需要向刘晓辉汇报,刘晓辉也会在活动中介绍公司的个人车辆抵押、质押贷款和车商信用贷款等产品。2016年尤文凯通过刘晓辉和曾而新商量,用通江集团李培佩的名义向点牛平台借款,名称是房抵贷,没有实际办理房屋抵押手续,就在平台发布借款标的,募集的资金进入李培佩个人账户。2018年点牛上市后,刘晓辉来公司的次数多了,曾而新、杨荣华和刘晓辉一起商量事情。刘主要负责融资和向投资人宣传点牛在美国上市的事情。
4、同案关系人尤文凯供述点牛金融是其合星公司直接投资的,是由公司原人事助理刘晓辉介绍来的,后刘晓辉代公司持股53.35%。2015年11月,刘晓辉介绍曾而新给他,曾而新要设立一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并承诺上市。12月他同意注资,让刘晓辉代表他与曾而新签署了《公司出资及经营管理等一揽子协议》,让刘晓辉出任监事,并代持点牛金融80%股权,参与公司日常管理。商谈出资时,他承诺投资股权变现后给刘晓辉分几个点的收益,并将1000余万元投资款汇入刘晓辉招行账户,再通过刘晓辉完成对点牛的出资。点牛金融成立后,刘晓辉于2015年底2016年初进入点牛任职。
5、同案关系人施忆秋供述点牛金融通过宣传产品高收益、从未发生不兑付等吸引投资人。刘晓辉是公司最大股东,公司对外宣传会、客户答谢会他都会参加。
6、点牛金融宣传截图、微信聊天截图证明被告人刘晓辉作为大股东参与点牛金融对外宣传、融资、管理的事实。
7、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会计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刘晓辉任职期间点牛金融非法集资的金额及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的情况。
8、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刘晓辉的到案情况。
9、被告人刘晓辉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晓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对于被告人刘晓辉当庭否认知晓点牛金融发布假标、以后期出资人资金归还前期出资人本息等辩解,以及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刘晓辉认为点牛金融是合法经营,其不懂财务和业务也未参与,只负责品牌、人事、融资,当时对逾期还款、假标均不知情等意见,本院评判如下:本案是一起以点牛金融公司为依托实施的有组织层级、有明确分工的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晓辉作为点牛金融公司设立的参与人之一、公司大股东、监事,在组织层级上位于最高层面。发布不同形式的假标、直接控制投资人资金、借新还旧等是点牛金融基本运营模式的重要特征,就被告人刘晓辉在点牛金融所处的地位而言,其辩称对上述情况概不知情显然是不合常理的,同时也是与现有证据相矛盾的。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中包含了点牛金融常务副总经理杨荣华、资产部负责人曾而勤、实际出资方尤文凯的供述,上述同案关系人的供述从不同角度印证了被告人刘晓辉参与公司事务决策、了解公司非法集资运营状况、参与公司非法集资活动的事实。点牛金融宣传截图、微信聊天截图也印证了被告人刘晓辉作为大股东参与点牛金融对外宣传、融资、非法集资事务管理的事实。尽管被告人刘晓辉一再强调其只负责品牌、人事和融资,试图将其从点牛金融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中剥离出来,力证其在这一犯罪活动中独善其身的清白,但其辩解显然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否认被告人刘晓辉在公司管理中侧重于某些方面的管理,但负责品牌、人事和融资并不表明其不知晓公司基本运营情况,也不表明其不参与公司非法集资活动的决策、管理。同时需要说明的是,点牛金融并非合法经营的公司,其以公司为外壳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公司业务中的品牌、人事、融资等究其本质均是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组成部分,刘晓辉的辩解显然不能成立。金融办对点牛金融进行检查后未作出明确结论,也不能成为被告人刘晓辉罔顾事实、否认主观明知的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晓辉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2034年4月24日止。罚金款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后按照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凌鸿
人民陪审员  李娜
人民陪审员  徐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白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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