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恩英等十人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一审开庭宣判<总第1642期>
南宁中院 2021-05-18
5月18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恩英等人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以被告人刘恩英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译荷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姚塔尔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于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顾婷婷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陆缪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李晓舒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张翔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苑自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杨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被告人姚塔尔违法所得的700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退赔集资参与人;责令被告人刘恩英、刘译荷、于峰、姚塔尔、顾婷婷、李晓舒、张翔、苑自龙、杭州极陆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南宁兰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同退赔各集资参与人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1年底,被告人刘恩英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未取得相关金融许可的情况下,设立香港万丰国际交易平台,引诱社会公众在万丰交易平台注册用户,让集资参与人将款项转入其控制的广西会丰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账户,广西会丰公司清算部客服人员按照港币汇率将款项转换充值到会员账户作为交易筹码。刘恩英明知从被告人姚塔尔处购买的文化艺术品存在价格不正常、不合理的虚高成分,仍将相关文化艺术品按照虚高价格拆分称若干份额,在万丰交易平台进行“艺术品份额化交易”,集资参与人登录平台后买进卖出,广西会丰公司提取交易佣金,并安排客服人员出入金。为吸收更多集资参与人,广西会丰公司在全国范围发展66家代理商,并宣传会获得高回报,吸引集资参与人参与万丰交易平台。被告人刘译荷、顾婷婷、于峰、陆缪、李晓舒、张翔、苑自龙为了公司正常运转、网站正常运行,配合刘恩英实施上述部分或全部行为;于峰作为实际控制人、杨洋作为法定代理人的南宁兰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为代理商,吸引集资参与人参与万丰交易平台。经鉴定和评估,本案集资参与人共计3288人,投资金额1,727,512,143.26元、返利金额410,334,978.61元,损失数额1,317,177,164.65元。广西会丰公司的涉案“文物”62件、瓷器11件均为伪品。南宁兰亭公司作为代理商,于2012年至2016年3月期间,共吸收资金13,944,293元,已归还11,050,860.24元,未归还2,893,432.76元,从中非法获取258余万元的交易佣金。
另查明,张翔于2017年1月6日主动到案并如实交代其参与的事实。
南宁市中院认为,被告人刘恩英、刘译荷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取得相关金融许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文化艺术品具有较高价值的事实,以高回报为诱饵,在网络设立万丰交易平台引诱集资参与人集资,二人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姚塔尔、于峰、杨洋、顾婷婷、陆缪、李晓舒、张翔、苑自龙明知刘恩英实施非法集资行为,仍提供相关文化艺术品,出具估价报告并授课宣传;将南宁兰亭公司、深圳观扶公司发展为代理商;提供名下银行账户给刘恩英使用,参与发放代理商佣金、客户出入金等财务工作;升级维护万丰平台交易系统,负责通过虚拟账户买进卖出活跃盘面,吸引集资参与人积极充值交易,八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上述各人的罪名成立。刘恩英、刘译荷集资诈骗数额为1,317,177,164.65元;姚塔尔、于峰、顾婷婷、陆缪、李晓舒、张翔、苑自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1,727,512,143.26元;杨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13,944,293元。
在共同犯罪中,刘恩英、刘译荷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其中刘恩英为主犯,刘译荷为从犯。姚塔尔、于峰、杨洋、顾婷婷、陆缪、李晓舒、张翔、苑自龙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层面与刘恩英、刘译荷构成共同犯罪。其中,姚塔尔、于峰二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顾婷婷、陆缪、李晓舒、张翔、苑自龙、杨洋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
刘译荷、于峰、杨洋、顾婷婷、陆缪、李晓舒、张翔、苑自龙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其中张翔系主动投案,构成自首。本院决定对刘译荷、于峰、杨洋、顾婷婷、陆缪、李晓舒、张翔、苑自龙从轻处罚。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南宁市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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