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中院一审公开宣判上海威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威华集资诈骗、危险驾驶案
上海一中法院 2021-05-26
2021年5月26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单位上海威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氏集团)、被告人张威华集资诈骗、危险驾驶案,对威氏集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对张威华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五百万元,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五百万零一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被告单位威氏集团及关联公司因经营亏损和违规销售长谷路四幢工业厂房而致资金链断裂。为偿还债务,被告人张威华在明知长谷路厂房尚未取得养老机构许可的情况下,对外宣称“政府支持”并隐瞒威氏集团及关联企业负有巨额债务的事实,以投资建设长谷路养老公寓项目等为名,通过实际控制的上海巨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良奉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及王皓(另案处理)控制的易旭(上海)有限公司等作为融资平台,招揽高管、员工在本市及江苏等地设立多个门店,采用发放广告、组织酒会、口口相传等方式,由上海威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岩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威氏颐养养老院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与投资人签订年化收益率7%至17%不等的借款协议、养老卡协议、养老会员认筹协议,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让威氏集团对投资款作到期还本付息的担保。经审计,2014年8月至2018年2月间,威氏集团共向2,000余名投资人非法募集资金共计7亿余元,其中向投资人支付本息3.3亿余元,支付运营费用1.13亿余元,归还公司债务、银行贷款等6,000余万元,实际用于养老院项目仅1,000余万元,造成被害人实际经济损失4.4亿余元。此外,被告人张威华还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7mg/ml。
上海一中院认为,被告单位威氏集团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威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张威华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还构成危险驾驶罪。张威华犯两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威氏集团、张威华的非法集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秩序,结合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家属、被害人代表等共计90余人通过视频等方式旁听了宣判。本市司法机关将继续加强对涉案资产的追赃挽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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