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王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5-31
犯罪嫌疑人王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已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认定:
2014年4月11日,由汉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汉富国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股人均系韩某渊,在逃)出资,在北京设立了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法人:李某武,因本案,于2019年2月3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正在审查起诉),并先后在全国开设了21个分公司,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
2015年7月10日,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成立,公司位于深圳市罗湖区京基100的43层。由李某武任公司法人代表,杨某勋(台湾人,2018年11月离职,在逃)任广深区域总经理、赵某蓉(因本案,于2021年5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任深圳分公司总经理。犯罪嫌疑人王欣于2017年7月入职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担任第一营销中心经理一职。期间,王欣等人通过网络营销、制定会员制、宣传介绍等手段,大肆推销“债盈宝”等理财项目,并以承诺三个月以7%的年化收益、一年为9%的年化收益为诱饵,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9年2月25日,举报人李某玲等人向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报案。经侦查,2020年11月19日,犯罪嫌疑人王欣被传唤到案。
经审计,犯罪嫌疑人王欣等人自2017年7月以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户,申报损失金额人民币14749000元,投资款共计人民币17250000元,已核实诺远8433账户收到投资额共计17250000元,收回金额共计3092033.35元,投入金额与收回金额之差共计14157966.65元。
因本案被害人人数众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经本院联系,仍有部分被害人无法送达,现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本案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详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以上事项如有疑问,请与我院联系。
联系人:崔助理
联系电话:0755-25038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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