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秀英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91刑初247号
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秀英,女,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茗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2020年10月2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彭诗云,四川君集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川成高检刑诉[2021]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秀英犯集资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奇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秀英及其辩护人彭诗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叶秀英注册成立四川茗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茗圣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同年7月,叶秀英与胡德军(另案已判)、温志强(另案已判)、杨松(另案已判)等人以四川茗圣公司名义在成都市高新区科园三路火炬时代对外经营。
四川茗圣公司按照四川骏龙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模式,设立“茗圣创投”平台,以“茗圣车行、茗圣养牛场、无人机”等虚假项目为名,面向社会公众宣传投资期限为7天、12天、1月的投资理财项目,承诺10%至15%的年收益率及2%至9.6%的返现奖励,吸引投资人购买该平台的虚假车辆抵押借款标的。同时,叶秀英等人与四川骏龙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相互配合,安排人员自行抢购“茗圣创投”平台借款标的,对外制造经营良好的假象。相关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四川成都茗胜车行等账户,进入叶秀英招商银行账户(尾号3646)、建设银行账户(尾号9200)及王某、胡德军、许某等人银行账户。2017年10月,叶秀英逃逸。2020年10月20日,叶秀英在广东省东莞市被警察挡获。
经鉴定,茗圣创投平台投资人共计126人,累计充值9756566.23元,累计提现1187098.31元。报案投资人共计26人,“投资金额”1616858.00元,“已领利息”196395.55元,“实际损失”1257100.4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秀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叶秀英对指控的事实基本无异议。其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应当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叶秀英未实际参与公司的具体运营,应认定为从犯;3.叶秀英系初犯,且家中有老人小孩需要照顾,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叶秀英注册成立四川茗圣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同年7月,叶秀英与胡德军、温志强、杨松等人以四川茗圣公司名义在成都市高新区科园三路火炬时代对外经营。
四川茗圣公司按照四川骏龙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模式,设立“茗圣创投”平台,以“茗圣车行、茗圣养牛场、无人机”等虚假项目为名,面向社会公众宣传投资期限为7天、12天、1月的投资理财项目,承诺10%至15%的年收益率及2%至9.6%的返现奖励,吸引投资人购买该平台的虚假车辆抵押借款标的。同时,叶秀英等人与四川骏龙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相互配合,安排人员自行抢购“茗圣创投”平台借款标的,对外制造经营良好的假象。相关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四川成都茗胜车行等账户,进入叶秀英招商银行账户(尾号3646)、建设银行账户(尾号9200)及王某、胡德军、许某等人银行账户。2017年10月,叶秀英逃逸。2020年10月20日,叶秀英在广东省东莞市被警察挡获。
经鉴定,茗圣创投平台投资人共计126人,累计充值9756566.23元,累计提现1187098.31元。报案投资人共计26人,“投资金额”1616858.00元,“已领利息”196395.55元,“实际损失”1257100.45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到案经过。证实高新公安分局接彭某等人的报警称购买了四川茗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推出的车辆抵押借款等投资理财项目后,2017年10月公司不能如期返还资金本金和利息,公司人员均已失联。公安机关受理后于2018年11月6日对四川茗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2020年10月20日公安机关在东莞市××镇××市场抓获叶秀英。
2.户籍证明。证实叶秀英身份信息情况。
3.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等。证实(1)四川茗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申请设立,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财务负责人为叶秀英,监事为王某1,2017年7月6日监事变更为胡德军。(2)成都茗圣荃庄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申请设立,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财务负责人为叶秀英,监事为胡德军。
4.乾多多网贷自主清算系统合作协议。证实甲方四川茗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乙方双乾网络支付有限公司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双乾支付乾多多电子钱包的网贷自主清算系统服务,协议有限期2017年9月1日到2018年9月1日。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叶秀英,附四川茗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叶秀英身份证复印件。
5.网站宣传材料。12天的车辆抵押年化12%,项目奖励3.5%,1个月的车辆抵押年化16%,项目奖励9.6%。高层简介:董事长叶秀英、总经理胡德军、客服经理温志强,都有丰富的投资理财经验,担任过金融领域的高管。团队照片、红包奖励,以及2017年9月25日的感谢信,QQ聊天客服发了叶秀英的身份证照片,公司的营业执照、养殖场等信息,并称所有质押的车辆都放在车库,投资人可以看自己投标的那辆车。
6.报案材料。证实(1)叶秀英、李某、杨松身份证照片,四川资中茗圣水牛养殖基地的照片、银行卡交易明细、平台充值截图。(2)茗圣创投的借款协议若干份,如李先生生意周转,借款5万元,质押宝马车等。(3)内江天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四川茗圣商务的入股协议书,称甲乙双方合伙经营无人机项目,甲方出资900万,乙方出资600万,合伙人是马某和叶秀英。(4)内江市市中区鑫茗圣寄卖行的营业执照,经营者叶秀英。(5)内江天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马某。
7.入股协议书。证实甲方内江天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乙方四川茗圣公司于2017年4月签订的入股协议书,称双方合伙经营无人机研发和销售,甲方出资750万,乙方出资750万。备注“正面合同只是作为口头协议(为了应付检查需要),无任何法律效益。”
8.银行流水信息。证实胡德军的妻子刘某的工商银行9183账户于2017年9月30日收到转款24.5万元。
9.买卖旧机动车协议书。证实叶秀英将涉案奔驰车以24.5万元转让给红运车行。叶秀英在该协议上签字“同意将车款转入以上账户,车款已付清。”收款账户为刘某工商银行账户。
10.刑事判决书。证实王某1与张某、朱某、许某、李某因在成都市武侯区设立四川骏龙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开展集资诈骗分别被判刑。
11.鉴定意见。
(1)川鼎会审字【2019】05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
①截止2019年6月,茗圣创投平台注册用户共计159人,其中投资人126人,累计充值9756566.23元,累计提现1187098.31元。
②共有陶某、易某等26名投资人报案,自述“投资金额”1616858.00元、“已领利息金额”196395.55元、“实际损失”1257100.45元。
③茗圣创投平台借款人共计39人,借款金额11146000.00元,应还金额14647781.67元,已还金额2153634.22元,未还金额12494147.45元。
④2016年4月至2019年6月21日,借款人账户累计收到资金11416462.15元,累计流出资金11325720.45元。资金从双乾网络支付有限公司等账户进入借款人账户后,流向了四川成都茗胜车行、四川茗胜商务公司、四川鑫铭胜寄卖行、成都市利民安鑫二手车经销商行、叶秀英等账户。
(2)川鼎会审字【2019】052-1号补充鉴定意见。证实
资金从借款人账户进入成都茗胜车行、四川茗胜商务公司、鑫铭胜寄卖行等账户后,大量资金又直接、间接进入叶秀英、胡德军、许某、王某、双乾网络支付有限公司等账户。
(3)川鼎会审字【2019】052-2号补充鉴定意见。证实
2017年9月2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叶秀英建设银行9200账户向“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双乾网络支付有限公司”账户转款的6318550.00元系温某1、温某2等14人/公司在茗圣创投平台账户中的充值款。
12.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本案涉及被害人较多,投资方式基本一致,部分被害人陈述列举如下:
(1)被害人彭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实四川茗圣公司于2017年成立,法定代表人叶秀英,监事王某1,叶秀英的干儿子杨松是公司的运营总监,叶秀英的儿子是公司客服总监,叶秀英的姐夫(或妹夫)是公司是总经理。该公司是P2P网上平台投资公司,平台名字叫“茗圣创投”,这个平台在网上发布一些车辆抵押借款标的,投资群众通过在该平台注册后向这些标的投资。平台发布的标的期限只有十五天、一个月这两个标准,标的的金额为5万元左右,投资者的月收益是投资本金的1.5%。
他所在的杭州融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四川骏龙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做过网站系统,骏龙公司的负责人王某1介绍了他们公司给四川茗圣公司做网站系统,他就这样接触到四川茗圣公司。网站系统上线后,他就出钱投资了两个标的,一共是投资了10万元,得到了11000元的收益,损失了89000元。
平台发布的标的都是有借款人车辆信息的,平台声称平台发布的车辆都放在他们关联的成都茗圣葵庄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车库里暂扣的,如果借款人逾期或还不了钱,茗圣汽车销售公司就会按照相关法律将借款人的车辆处理掉,到时也可以保证兑付投资人的本金。该公司有无发假标他不清楚,但他认为这种行业基本上都会有发假标的情况,因为肯定会出现借款人逾期的情况,该公司前期还是能正常兑付投资者的本金收益,证明该公司肯定存在有资金池,这个资金池里面的资金有部分应该就是属于发假标吸收进来的。四川茗圣公司于2017年10月3日就不再兑付投资者的收益本金,他们也无法联系到公司的人,应该就是吸收了投资者大量资金后逃了。另外从公司发布的平台上线到失联一共才一个月左右。
平台发标会有车辆信息,但核心内容,如车辆登记证上面的信息、身份证、驾驶证等上面的信息基本上都会打上马赛克,所以信息真假他们无法核实。他的投资流程是:在“茗圣创投”平台注册账号,在平台合作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双乾支付”注册账号绑定银行卡,需要投资的时候是通过绑定的银行卡将资金汇入第三方支付平台,然后第三方支付平台再将资金汇入借款人所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注册账户内,之后借款人再将第三方支付平台内的资金转入他绑定的银行卡里面,这样他就可以拿去用,借款人支付利息及归还本金也是这样一个流程,另外投资人和借款人的资金来往的每一步都要经过四川茗圣公司的确认后才能成功。
他所在的公司给骏龙商务咨询公司做过网站,收费12万元,后来王某1又要他们给四川茗圣公司做一样的网站,谈成15万元。后来骏龙公司汇款10万元做预付款,网站做成后还没有交尾款对方就失联了。他们公司可以提供平台数据。
彭某辨认出了叶秀英。
(2)被害人邓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实其QQ号于2017年8月31日被拉到一个叫成都茗圣官方群(群号6×5)内,她听了客服的介绍(做车贷)后,就于2017年9月2日到成都高新区科园三路火炬时代C区11楼实地考察,公司的总经理胡德军和风控负责人温志强接待她,并详细介绍了公司的理财产品,有抵押车辆投资无风险,并称公司实力雄厚,有四川资中茗圣水牛养殖基地和内江天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两家实业公司,借款期限都是1个月(还有3天、12天的天标),年利15%,投资当场返还9.8%。她出公司就用其丈夫的手机(介绍有1%的推荐奖)注册并购买了25万元产品,当时就得到了2.45万元的返现,2017年10月1日公司客服通过QQ告知她,公司出事了,老板跑了。
公司的法人是叶秀英,注册资本是12000万,注册地址是成都市武侯区高华横街17号1栋2单元1210号,办公地址在成都市高新区科园三路火炬时代C区11楼,实际控人是谁她不清楚,公司经理是胡德军、风控负责人是温志强,财务上会计是牟某、出纳是陈某。
邓某辨认出了胡德军、温志强、杨松、叶秀英。
(3)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实她2017年8月被四川茗圣公司的客服拉入QQ群,客服发宣传资料和图片信息介绍车行、养牛场、无人机等投资项目,以抵押为主,年收益15%。她通过“双乾支付”转账给四川茗圣公司10万元,返现9800元,后来四川茗圣公司的QQ群解散,平台关闭,公司人去楼空,她实际损失90200元。
(4)被害人尹某的陈述。证实他2017年9月通过四川茗圣公司的QQ群和赶集网了解了四川茗圣公司,看见了×××.COM网站里介绍的车行、养牛场、无人机等投资项目,以抵押车为主,月息11%。他通过第三方平台转账给四川茗圣公司49764元,后来四川茗圣公司的负责人跑了,平台关闭,公司人去楼空,他实际损失25841.23元。他妻子杨松1投资56611元,实际损失55734元。
(5)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他2017年8月被四川茗圣公司的客服拉入QQ群,客服发宣传资料和图片信息介绍车贷项目,投资收益年化利率11%-15%。他登陆“茗圣创投”平台网站×××.COM投资了7万元,兑付1万元,后来四川茗圣公司的QQ群解散,平台关闭,公司人去楼空,他实际损失6万元。
(6)被害人陶某的陈述。证实她2017年8月通过四川圣茗公司的QQ群宣传了解了车贷项目,投资了6万元,兑付43677元,后来四川茗圣公司的QQ群解散,老板逃跑,她实际损失16323元。
(7)被害人付某的陈述。证实他2017年8月通过四川圣茗公司QQ群的宣传了解了车辆质押的投资项目,在“茗圣创投”投资了105620元,提现34732元,后来四川茗圣公司的QQ群解散,公司法人叶秀英跑路,他实际损失70888元。
(8)被害人易某的陈述。证实他2017年9月通过四川圣茗公司QQ群的宣传了解了车辆质押的投资项目,在“茗圣创投”平台投资了12600元,提现1209.6元,后来四川茗圣公司的QQ群解散,公司法人叶秀英失联,他实际损失11264.4元。
13.证人证言。
(1)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杭州融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融都公司)的“云产品”项目经理。2017年8月四川茗圣公司向融都公司购买了P2P网贷系统。具经他与四川茗圣公司的叶秀英、杨松在QQ群内联系,融都公司按P2P系统的模板做成叶秀英和杨松要求的系统,对应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双乾支付”。公司不能将第三方支付的资金随意提取,需要在系统里注册借款人信息后,把催款需求的标的发布到这套系统上面,第三方支付会按标的金额将投资人的资金直接汇入借款人账户内,如果四川茗圣公司要用投资人资金,就必须注册发布一些假借款人的信息。四川茗圣公司的“茗圣创投”后台数据都由融都公司保存。
(2)证人史某的证言。证实史某名下位于成都市××路××段××号××楼商铺没有租赁给成都茗圣荃庄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也不认识叶秀英、胡德军。
(3)证人唐某1的证言。证实他是内江天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天智公司)实际控制人,他的另外一家公司叫四川赛诺利尔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赛诺利尔公司)在做无人机业务。2017年时他需要用钱,朋友李某2就介绍胡德军给他,胡德军说要给他投资两百万,他只需要借5万元,所以就拒绝了,胡德军就让他和四川茗圣公司签订一份入股协议,内容大概就是天智公司出资900万元,四川茗圣公司出资600万元,两家公司一起搞无人机研发销售。他实际是没打算让四川茗圣公司出资,但有求于人,所以2017年4月12日,胡德军和叶秀英找到他,叶秀英和他签订了这份入股协议,当时他签的公司法人马某的名字,后来他怕出问题,就和叶秀英签订了补充协议书,大概内容是四川茗圣公司实际并没有跟天智公司搞无人机项目,也没有在无人机项目上投入过资金,如果因为天智公司和四川茗圣公司签订的入股协议书出了问题,都与天智公司无关。在签订两份协议后胡德军还让他做一块叫茗圣天智什么公司的招牌,他按胡德军要求将招牌挂在资中时代广场1-1106号室内拍照给了胡德军。他还按胡德军要求拍摄过一张赛诺利尔公司门市外空地处的无人机照片给胡德军,胡德军当时说是四川茗圣公司上市要用。他找胡德军借了5万元,叶秀英还给他微信转了2000元。
(4)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他是内江市资中县胖官养牛场的老板,胖官养牛场是他和他亲兄弟王某3、王某4一起出资建设的。2017年6月,胡德军找到他让他的胖官养牛场挂一块“四川资中茗圣水牛养殖基地”的牌子,说只用挂牌子来拍个照片,对他没有影响,他就同意了。胡德军没有在他的养牛场投过钱,也没有做过事情,更没有听说过四川茗圣公司。2017年夏天资中县环保局说他的养牛场距离饮水源太近了,2017年11月他就把养牛场关闭了。
(5)证人邱某的证言。证实他是二手车行老板。2017年9月初,叶秀英和一个男性到他店铺看车。他们说话很大气,要买好车。最后选了一辆奔驰E300,价格26.8万元。当月底,叶秀英又和那个男的到车行来说买的奔驰毛病多,档次不行,就把车以24.5万元卖给他了。他把钱转给叶秀英指定的2个银行账号了。
(6)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他从朋友信宏公司许某那里得知可以通过许某亲戚——信宏公司经理王某拿到P2P平台开公司。信宏公司还负责培训直到公司正常经营。3月,许某让王某1、张某、叶秀英成立骏龙公司,张某当法人,叶秀英负责财务。信宏公司派人驻点培训。
2017年5月,叶秀英看公司经营比较好,就与许某、信宏公司对接,成立了四川茗圣公司。骏龙公司的许某、客服部经理李某、信宏公司的客服经理王某6、实际控制人王某5的老婆去给茗圣公司做培训。
四川茗圣公司开业初期,没有投资人,挂的车贷标的也没有人购买。信宏公司就安排骏龙公司等由其直接、间接扶持的下线公司来抢购茗圣平台的项目,制造项目抢手的状况。四川茗圣公司的潜在客户看到平台上的项目抢手,就会来抢购这些项目,投资人资金就会聚到四川茗圣公司资金池了。
骏龙公司、信宏公司给四川茗圣公司做培训,要向四川茗圣公司收取“平台费”50万、130万。骏龙公司收取的50万平台费好像是叶秀英通过四川茗圣公司对公账户转给骏龙公司的。
14.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
(1)同案犯杨松的供述和辩解。杨松供称其2013通过以前的同事陈某2认识了王某1,并在王某1公司上过半年班。2017年7月他到王某1所经营的“骏龙财富”去看了下,王某1介绍了他到叶秀英新开的类似的公司上班,他就到了叶圣英的四川茗圣公司去上班,担任运营总监,因为大家都是熟人,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他主要负责公司网络平台“茗圣创投”的维护、发标、发布网上的相关宣传资料和公告,接待客户考察。四川茗圣公司的董事长兼法人是叶秀英,总经理胡德军,二人也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叶秀英负责公司财务和投资人的投资款,胡德军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公司客服部经理温志强是叶秀英的儿子,负责招聘公司员工和管理公司前台的一个接待。他的运营部只有两个人,叶秀英管理财务部一个会计一个出纳。
他发标是根据总经理胡德军给他的纸质车辆抵押合同、车辆行驶证、车辆实物照片这三样,并按胡德军给的借款利息比例、标的收益、期限上传。公司只运营了一个月,他平均一天发两个标,一共发了约60个标。他认为他发的标很多是假的,1到15天胡德军给的资料他认为比较真实,15天到30天他发现了不同借款人的签字都是一两个人的笔迹,且车辆的实物图片的车牌号也是涂了的,他觉得有问题,还找叶秀英和胡德军说了想辞职。他给投资群众讲解公司的实力比较大,公司下面还有车行、养牛场、无人飞机制造厂等分公司,通过他们公司进行投资比较安全可靠,也有较高收益。这些内容都是公司网站上有的,他不清楚是否真实。
公司的投资流程是:投资群众在“茗圣创投”上面注册相关身份信息及绑定银行卡,注册成公司的投资人,可以在该平台上购买公司发布的相关标的,这个标的一般是每天分时段限时抢购。标的内容大概就是谁的车辆抵押给四川茗圣公司需要借多少钱,上面也显示投资时间和收益,比如一个标的是5万元,那么投资人在这个标的最多就只能投5万元,先投资先得,没有买到的就只有等下个时段发出来的标的。投资群众的钱都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双乾支付”投资的,投资群众的钱最后都是汇入到了四川茗圣公司在“双乾支付”的虚拟账户内,之后的资金去向不清楚。
2017年9月叶秀英让他办理了一张建行银行卡(5938)交给叶秀英使用,目的是避税。叶秀英等人可能是用他的银行卡来操作茗圣创投平台,所以“转账-投标记录”“转账-还款记录”中有他的名字。2017年9月30日晚上他回公司取东西时发现公司财务的电脑主机不见了。第二天早上他给王某1打电话,王某1才给他说叶秀英、胡德军都跑路了。他多次联系叶秀英和胡德军的电话都关机,当天中午他再联系王某1发现王的手机也是关机状态。10月3日他去了深圳并更换了手机号码。
(2)同案犯胡德军的供述和辩解。胡德军供称2017年6月他受叶秀英的邀请到四川茗圣公司上班,他和叶秀英、温志强在成都市高新区火炬大厦找了办公地点,叶秀英与王某1、许某商定作为实际经营地,公司便正式开业。
他根据公司运营总监杨松的要求去街上对汽车实物进行拍照,比如杨松让他去街上找一辆50万元左右的汽车,他就去街上找到一辆50万元左右的汽车并拍照,正面后面各一张,拍完照后他将照片通过微信传给他在外面找的一个做假证的人,让其将车牌PS成与原始真实车牌不一致后再传给杨松,最后由杨松将这些照片发布到茗圣创投平台上形成借款人标的。做假证的人是他通过小广告找的,拍照是骏龙公司的许某安排杨松,杨松再安排他去的。他除了拍照还负责联系茗圣公司的对外投资,他只谈成一个项目的投资,对方是资中一家无人机研发公司。他以茗圣公司的名义投资了五万元,钱是叶秀英通过微信转账给他,他再转给对方公司的唐某1。2017年9月,叶秀英安排他去租一个停车场说要做二手车生意,他到双流白家租了个停车场并挂了“茗圣车行”的招牌,但公司一直没使用过。
他还接待过一次投资人,他带投资人参观了公司,并向其展示了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电脑上公司对外投资的无人机项目和车行项目的相关资料,他告诉投资人说公司是国家允许的正规公司,最后看投资人自己的意愿来决定是否投资。
公司的法人兼董事长是叶秀英,负责整个公司运作,也负责财务部管理,如果公司遇到问题,叶秀英还负责协调让四川茗圣公司的“上家”骏龙公司来解决;运营总监是杨松,负责茗圣投资平台的运营,包括标的制作和发布,平台的维护和运营等方面的工作;客服部经理是温志强,负责建立QQ群找投资人和公司员工招聘的工作。
他不知道投资人的投资流程,他知道投资人是通过第三方支付投资的,平台上发布的标的中的车辆照片中有部分是他负责拍摄的,杨松和温志强也都在拍车辆照片。杨松要求拍摄车辆照片的数量不确定。借款人合同资料都是杨松制作并上传到平台。投资人投资收益是叶秀英和骏龙公司的许某、王某1等人决定的,投资人的资金去向也是叶秀英在管理。公司还想投资一个养牛场的项目,他就找到了他一个叫“王老五”的朋友,“王老五”在归德镇有个养牛场,但是该养牛场涉及到环保问题,养牛场要搬迁,所以最后没在该养牛场投资,只是挂茗圣养牛场招牌并拍了张照片,为了向投资人宣传公司实力。2017年9月底,叶秀英说公司资金遇到困难,要返给“上家”公司的钱不够。他们也没有办法解决,叶秀英就说把公司关闭了,他再也没到公司上班了。叶秀英将公司的一辆奔驰车出售并将所得的24.5万元转给了他,他在公司一个月的工资是6000元,没有提成。
(3)同案犯温志强的供述和辩解。温志强供称其母亲叶秀英于2017年6月打电话给他,称要在成都开一家公司,让他去帮忙。他就到成都协助叶秀英筹建了四川茗圣公司,2017年8月公司正式成立他就当公司的客服部经理,次月中旬离开,接替他工作的一个叫李某的人。他与公司没有签劳动合同。
四川茗圣公司的董事长兼法人是叶秀英,总经理胡德军,二人也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叶秀英负责公司财务和投资人的投资款,胡德军负责对接对外投资项目和接待投资人,公司运营总监杨松,主要负责P2P运营及相关工作,杨松手下的一个女员工负责P图。他是客服经理,这个部门有十多二十个员工,负责在QQ上找投资人并在QQ群宣传公司的投资产品。工作流程是员工会登陆一个P2P网站,这个网站上面有很多投资公司的信息,里面还有参与投资信息交流的QQ群和微信群,他们就通过加入网站中的虚拟信息群(QQ、微信)而与这些人交流,他们称之为潜在客户,这些与潜在客户的交流是他手下的客服人员通过网络介质传达给他们公司投资模式及理念,如果有对他们公司产品有兴趣的客户,他们就会让客户按照他们提供的公司网站注册账号,同时还要和公司签订合同(合同是公司的统一电子版的合同),这些客户就可以在公司平台抢购标的,然后按照对应标的的利率取得回报。所有员工入职时都没有签入职合同,所以公司没有员工的个人信息。
他不清楚公司发的标是否真实,公司创立之初的启动资金是骏龙财富投资公司的借款30万元,当时他的姑爷王某1说这行挣钱,让叶秀英也开同样的公司做以车辆为标的的P2P投资公司。开始没有人到四川茗圣公司购买标的,有一部分公司收入来自其他P2P公司短期(3至7天)一周期的投资。后来才通过客服部找到了一些投标客户,公司才有资金初步运作,但短时间公司不可能创造出这么多利益,只能以后来投资人的资金来弥补前面投资人的本金及利息,简单得讲就是拆东墙补西墙。所以四川茗圣公司只开了一个月就因资金链断裂关门。
投资人的投资款除了用于支付前期投资人的返本付息外,还用于投资资中的一个养牛场项目,成都的茗胜车行项目,资中的一个无人机项目,以及支付骏龙公司的帮助他们公司业务运转的咨询费。但以上项目都未在投资平台以产品的形式发放,公司平台上的标的都是车贷。
他们在QQ群里选择的客户一般都是年纪比较大,注册年限较长的人,他们和QQ号的实际使用人都不认识。他们会向客户介绍公司实力雄厚,有一个养牛场项目、成都的茗胜车行项目和无人机项目。并通过QQ群公告向客户出示公司的营业执照等。再向客户推荐公司的P2P业务,投资平台上有各车贷标的供投资人购买,期限7天到1个月不等,年化收益比同行业高,11%到15%,还有一个返现奖励。
15.被告人叶秀英的供述和辩解。叶秀英供称她于2017年3月31日成为四川茗圣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公司是王某1、许某找人代办。实际经营地在成都市高新区火炬时代大厦里边。公司主要是做投资和借款平台的,一些需要借款的人以车辆作为抵押后将标的发布到公司网站平台上,然后社会群众通过平台将款借给需要借钱的人。
2017年3月,她前夫的妹夫王某1和许某在成都开了一家投资公司,让她去参观。她参观了王某1、许某开的俊龙投资公司。王某1和许某让她开一家类似的公司,他们借给她资金,提供网站技术。她同意后,他们就用她身份证办理了工商注册,她和表妹夫胡德军在成都高新区火炬大厦租了办公楼。王某1、许某就邀请胡德军、杨松来上班。
她是董事长兼法人代表,胡德军是总经理。她主要负责管理公司财务,包括投资人的投资款。她用身份证开了几个银行账户给财务室用,钱要转出去要经过她的同意。另外找投资人、网站数据、发布标的等她都没管过,她也不是很清楚流程。财务部的会计和出纳受她管理。除了财务以外,公司所有的事情都是胡德军管,客服部经理是温志强,负责招聘员工和管理前台接待,杨松是运营部总监,他负责网站数据、发布标的、宣传资料、公告、图片等。
投资群众在“茗圣创投”注册身份证、绑定银行卡,就可以购买公司发布的标的。标的每天分时段限时抢购,由杨松操作。标的的内容是谁的车辆抵押给茗圣公司借多少钱,显示投资时间和收益。投资群众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双乾支付”的虚拟账户投资,她再安排财务人员将虚拟账户中的钱转入她个人银行卡。公司发布的标的有车辆抵押合同、车辆行驶证、车辆实物照片,不过“茗圣创投”平台上的信息是假的,是王某1、许某教她这样做的。他们还教她找一些企业项目放到平台里增加投资群众的信任。后来胡德军就去找了养殖牛和无人机、车行的照片挂在网上。
“茗圣创投”平台是王某1和许某的上家王某7安排人来调试和研发的,当时来的还有“双乾支付”的技术员彭邦辉。她不知道该平台一共发了多少标,也记不清收取了多少钱了。公司一共开了一个多月的时间,银行账户资金出入很频繁,她自己也不晓得收了好多钱。收到的资金有一部分拿去还俊龙公司借给她创办四川茗圣公司的30万元了;用了26万元买了一辆二手奔驰车,公司关闭时她和胡德军把车卖了,钱给胡德军了;王某1的俊龙公司收了100万的平台费,王某7在南京的公司收了180万元的平台费;剩下的投资款拿来发工资和支付利息;最后剩5、6万元被她拿走了。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全案证据之间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秀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叶秀英与胡德军等人构成共同犯罪,叶秀英注册成立了四川茗圣公司,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并负责管理公司财务,掌握和分配投资人投资资金,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叶秀英当庭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所提本案应当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叶秀英未参与实际运营,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第一,叶秀英从公司设立之初就清楚公司没有任何实际经营项目,通过虚假项目骗取投资人资金,在集资后并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且支付投资人返利亦是使用的投资人本金,公司仅运行一个月即无法兑付投资人,其行为应当定性为集资诈骗罪。第二,根据被害人的陈述,证人唐某2的证言,同案犯杨松、胡德军、温志强、王某1的供述,结合工商登记资料、鉴定意见、银行流水信息等证据,可以证实叶秀英注册成立了四川茗圣公司,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参与公司的运营管理,并且直接管理财务,掌握和分配投资人投资资金,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所提叶秀英系初犯,且家中有老人小孩需要照顾,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第一,叶秀英系初犯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第二,叶秀英的家庭情况,与定罪量刑无关,亦不是对其从轻处罚的法定事由,不能据此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根据被告人叶秀英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秀英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0日起至2028年10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叶秀英向被害人退赔相关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黎
人民陪审员 张 骏
人民陪审员 常璟璞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 助理 李俊毅
书 记 员 杨 茜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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