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Z1622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丽水市,公民身份号码332501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镇**村**号。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后经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舒城县,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镇**村**。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3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后经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舒城县,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乡**村**组。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后经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青田县,公民身份号码332522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乡**村**号。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郑某某、汪某某、黄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决定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于11月24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前后,被告人颜某某、郑某某、汪某某、黄某某与谢某某(另案处理)、梁某某(另案处理)在浙江省杭州市商议合伙运营虚拟货币项目。确定项目名称为”MoneyHome”(简称MH,中文名为”币家”),通过境外虚拟币交易平台,发行不需要计算产生、没有价值支撑的“MH币”(即俗称的“空气币”),再通过网络推广、虚假宣传,建立起以六名合伙人为首,层级分明的组织体系,来发展会员炒作交易“MH币”,以骗取财物。
随后,颜某某、郑某某、汪某某、谢某某、梁某某专程到湖南长沙找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设计制作了MH报单APP;由谢某某通过网络联系,与位于澳大利亚的“**全球交易平台”达成发行“MH币”的协议。由郑某某出面租赁了位于合肥市蜀山区**路**大厦**室写字楼和**广场**作为运营MH项目的场地。颜某某等6人通过建立的微信群等渠道不断联系沟通,积极筹备运作MH项目,商定了占股比例(颜某某占19%,郑某某占17.7%,汪某某占16.3%,黄某某占9%,谢某某占18%,梁某某占20%),筹集了前期所需的资金。
MH币项目的经营模式为:颜某某等人以MH基金会的名义在**全球交易平台发行虚拟币MH币;在国内通过互联网和召开会议的形式,虚假宣传其高额盈利模式,以诱骗投资人先用人民币买入USDT(俗称“泰达币”,与美元基本等值),再用USDT从**全球交易平台上交易MH币;颜某某等人通过**全球交易平台卖出MH币以换取USDT,提出USDT后部分用于支付会员奖励,剩余部分由六名合伙人按约定比例进行分配。
MH项目发展会员的模式为:六名合伙人实际为第一层级,各自发展下线会员到**全球交易平台去进行MH币交易。一名投资人至少要买入300USDT的MH币方可成为MH项目的会员,进而每日可以获得1%至3%的MH币值涨幅收益(即所谓的“静态收益”),同时取得推荐下线会员资格,并可依据推荐下线会员的人数和投资额获取“推荐奖”和“团队奖”(即所谓的“动态收益”)。会员每直接推荐1—5个下线会员可以获得下线一代至五代会员投资盈利收益20%-5%不等的“推荐奖”;推荐会员投资额达到一定数额以后,可以成为团队领导并获得团队盈利收入20%-50%不等的“团队奖”。颜某某等人,要求会员在MH报单APP上进行备案,登记会员的身份信息、交易数量、价格、推荐人等信息,审核确认以后作为确定会员资格和发放奖励的依据,并要求会员在买入MH币后24小时内不得卖出,从而建立起组织严密、层级分明的发展会员体系,快速诱骗大量人员到热币交易平台进行MH币交易,并以在短时间内大量且频繁的交易起到拉升MH币值的效果,又以MH币的升值和高额返利诱骗投资人继续投资,形成循环。
2020年2月上旬,颜某某等六人陆续来到合肥市蜀山区**广场**楼、**大厦**楼内,开始运作MH项目,通过线下和线上大力推广,发展会员。同时,邀请计算机技术人员卢某某(另案处理)到合肥负责MH报单APP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2020年2月19日,MH币在**全球交易平台正式上线发行和交易,原始发币价格约为0.3枚USDT,折合人民币约2.1元。通过前述运作模式,快速发展了大量会员交易MH币,MH币的币值也被快速拉升。颜某某等人通过卖出MH币换取了大量的USDT,后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比例进行分配,即转至各人指定的“虚拟币钱包”(区块链地址)。
2020年2月29日上午,**全球交易平台上MH币的币值出现断崖式下跌,直至近乎为0。其间,部分会员来到**广场维权,颜某某则要求团伙成员删除掉有关MH项目的一切信息。2020年3月1日,颜某某等人陆续逃离合肥,并停用原有联系方式。卢某某因担心颜某某事后推卸责任,在按照颜某某的要求删除数据前,将MH报单APP数据备份到了“腾讯微云”保险箱内。
经远程勘验检查,MH项目方在**全球交易平台的两个账户在2020年2月19日至2月29日期间,累计净卖出MH币4417025.73枚,累计净收益USDT1535708.9526枚。参照同期国际主流虚拟币交易平台上USDT的币值,MH项目方获取的USDT折合人民币至少1070万元。
经公安机关远程勘验,从“腾讯微云”保险箱内提取了卢某某备份的MH报单APP数据库文件。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数据库文件进行鉴定分析,颜某某等6人为从事MH币交易所组建的会员体系层级达42级,下线人数达2120人。
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汪某某在舒城县家中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归案;3月19日下午,被告人郑某某在合肥市滨湖新区一酒店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3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医院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于当晚19时许押解回合肥;3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颜某某在浙江省丽水市的住处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四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项目计划书、组织架构及《MH一站式市值管理投资新生态》等宣传资料、微信截图、支付宝截图、上币项目信息表、关于MH区块链资产项目下线原因的情况说明、MH项目方在热币交易平台的账户信息及充币、提币记录、MH项目方在热币交易平台的账户交易MH币的记录等书证;2.证人卢某某、杨某某、董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颜某某、郑某某、汪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远程勘验检查工作记录;5.司法鉴定意见书;6.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颜某某、郑某某、汪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郑某某、汪某某、黄某某伙同他人,以在境外网络平台进行不具有任何价值支撑的MH币交易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MH币的方式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推荐下线会员的数量作为主要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以骗取财物;累计发展会员超过2100人,层级达40级以上,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且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黎 俊
2020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郑某某、汪某某现被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十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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