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1〕155号
被告人徐虹辉,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3302061975********,汉族,初中文化,DDT北仑服务中心负责人,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花园**幢**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虹辉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Digital Dream Technology(以下简称“DDT”)平台以提供AI人工智能交易系统进行外汇交易为名,要求会员通过介绍人账号在DDT平台注册,按照一至六星汇商级别缴纳相应开户配套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再根据发展下线会员的数量、级别提升自身级别,并按照发展会员顺序组成层级。上线会员根据发展下线会员的数量、级别、投资金额获得平台返利。
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徐虹辉经陈某某(另案处理)介绍注册DDT平台。2019年5月22日至2020年7月上旬期间,被告人徐虹辉伙同乐某某(另案处理)在宁波市北仑区向他人宣传DDT平台,以平台返利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会员,以层级进行排列,并于2019年10月在宁波市北仑区**街道**大厦**幢**室设立DDT北仑服务中心。被告人徐虹辉组织的宁波市北仑区团队累计发展会员至少83人,层级已达至少六级,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金额至少约1.59亿元。2019年6月至2020年7月上旬期间,被告人徐虹辉通过下线席某某(另案处理)组织的江苏省太仓市团队累计发展会员至少94人,层级已达至少五级,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金额至少约2.14亿元,又发展绍兴地区下线金某甲,收取金额至少约0.092亿元。2020年7月7日,DDT平台无法提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查封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乙、张某某、邱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虹辉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5.电子数据:银行交易记录、微信群聊天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虹辉结伙组织、领导以投资外汇为名,要求参加者入金后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操
检察官助理 谢逸
2021年3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徐虹辉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
2.光盘1张。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