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金服 2019.7.30……中青金服平台被告人王耀辉、黄元涛、张亚中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张亚中涉嫌寻衅滋事罪起诉书……2018年6月2日22时许,被告人张亚中在本市天河区居酒屋醉酒后,以拉手、亲吻、搂抱等方式滋扰该店服务员胡某某、黎某某和顾客黄某某,并殴打李某某和该店员工梁某某,期间,损坏店内一些设施和物品。黄某某在店门口报警时,张亚中上前踹其盆骨致其倒地,后警察将张亚中抓获。经法医鉴定,梁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的伤情体表均未检见明显新鲜机械性暴力损伤。居酒屋被张亚中毁损的物品价值人民币4570元。事后,张亚中的家属向胡某某、黎某某、梁某某、黄某某、李某某道歉赔偿并取得他们对张亚中的谅解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二刑诉〔2019〕200号

被告人王耀辉,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2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广州**服务有限公司**兼**,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路**号**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9日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元涛,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01196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广州**服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号**花园**栋**。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11日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9日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亚中,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广州**服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镇**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9日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耀辉、黄元涛、张亚中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张亚中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9日向天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24日告知集资参与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9年4月11日将该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集资参与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集资参与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集资诈骗罪

2015年7月,被告人王耀辉伙同被告人黄元涛注册成立广州**服务有限公司,王耀辉任公司**、**,全面负责公司业务,分管风控、财务和销售;黄元涛任公司**,全面负责公司业务,分管行政人事、对外拓展业务;聘任被告人张亚中为公司**,分管技术,负责公司整个交易系统的设计、开发、银行托管和运行维护及理财产品的设计,公司下设4个分公司。公司主要经营**P2P平台,运营模式为平台作为借贷中介在平台上发布借款人的借款需求标的,吸引投资人投资,投资期限从45天到1年不等,公司收取借款人的存管费,到期后借款人还款,公司将本息还给投资人。

2016年1月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王耀辉伙同黄元涛、张亚中利用深圳**有限公司等公司名义在广州**服务有限公司P2P平台上发布虚假标的,以6%-15.8%年化收益率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并由被告人王耀辉控制和支配。所募资金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主要用于归还投资人到期本息、维持公司经营和覆盖前期经营坏账。经调查,广州**服务有限公司不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经司法会计审计,广州**服务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共计749496846.71元,已还金额共计555782785.74元,两者差额为193714060.97元无法归还。

2、​ 寻衅滋事罪

2018年6月2日22时许,被告人张亚中在本市天河区**路**号“**”居酒屋醉酒后,以拉手、亲吻、搂抱等方式滋扰该店服务员胡某某、黎某某和顾客黄某某,并殴打李某某和该店员工梁某某,期间,损坏店内一些设施和物品。黄某某在店门口报警时,张亚中上前踹其盆骨致其倒地,后警察将张亚中抓获。经法医鉴定,梁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的伤情体表均未检见明显新鲜机械性暴力损伤。“**”居酒屋被张亚中毁损的物品价值人民币4570元。事后,张亚中的家属向胡某某、黎某某、梁某某、黄某某、李某某道歉赔偿并取得他们对张亚中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照片、合同、银行账户清单等物证、书证;

2.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马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耀辉、黄元涛、张亚中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耀辉、被告人黄元涛、被告人张亚中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亚中随意殴打他人,损毁公私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亚中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丹丹

2019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4册,光盘29个。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冻结、查封、扣押涉案财产详见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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