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沪0115刑初308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磊,男,198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辩护人张红霞,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曹凤玲,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20〕34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磊犯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磊及辩护人张红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雷国荣(另案处理)伙同他人成立上海吾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吾式公司)、年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年享公司)等公司,经营名为“IDAX”的数字币交易所(以下简称IDAX交易所)。2019年2月,IDAX交易所通过以太坊公链生成并推出IT币作为其平台币,指使被告人张磊注册所谓的“新加坡光耀基金会”(以下简称光耀基金),虚构光耀基金的海外背景,并以与该基金会合作的名义自行开发光耀基金会网(www.flaresg.org)和IT分销系统,谎称光耀基金投资数亿美元认购IT币、投资IT币具有巨大的增值空间,隐瞒IT币无任何实际运用场景等真相,吸引不特定公众入场交易。
2019年6月,IT币分销系统上线运营并推出IT币锁仓返佣活动,通过上述方式并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回报,诱使社会不特定公众通过IDAX平台购入IT币后转入光耀基金IT币分销系统参与锁仓活动,以此方式骗取集资参与人投资款。经审计,2019年11月21日IDAX交易所关闭当日,光耀基金IT币分销系统中尚有IT币211万余枚,折合人民币1,318万元;未到期IT币锁仓计划3437万余枚,折合人民币2.24亿余元,用户余额和未到期投资合计3648万余枚IT币,折合人民币2.37亿余元,至今均无法提现。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同案关系人供述、集资参与人陈述、司法鉴定意见等书证,据此认为,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张磊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现提请法庭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意见。辩护人认为在量刑上应当考虑被告人退出工资款,在主犯中作用属于相对较轻等情节。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雷国荣(另案处理)伙同他人成立吾式公司、年享公司等公司,经营IDAX交易所。2019年2月,IDAX交易所通过以太坊公链生成并推出IT币作为其平台币,指使被告人张磊注册所谓的光耀基金,虚构光耀基金的海外背景,并以与该基金会合作的名义自行开发光耀基金会网(www.flaresg.org)和IT币分销系统,谎称光耀基金投资数亿美元认购IT币、投资IT币具有巨大的增值空间,隐瞒IT币无任何实际运用场景等真相,吸引不特定公众入场交易。
2019年6月,IT币分销系统上线运营并推出IT币锁仓返佣活动,通过上述方式并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回报,诱使社会不特定公众通过IDAX平台购入IT币后转入光耀基金IT币分销系统参与锁仓活动,以此方式骗取集资参与人投资款。经审计,2019年11月21日IDAX交易所关闭当日,光耀基金IT币分销系统中尚有IT币211万余枚,折合人民币1,318万元;未到期IT币锁仓计划3437万余枚,折合人民币2.24亿余元,用户余额和未到期投资合计3648万余枚IT币,折合人民币2.37亿余元,至今均无法提现。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张磊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磊通过家属退出工资款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档案机读材料、相关工商登记资料,证实吾式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
2.集资参与人方峰、王月华等人的陈述及相关转账记录等书证,证实IDAX交易所通过发布白皮书等方式公开对外宣传、推出IT币后依托光耀基金IT币分销系统启动锁仓返佣活动,并按照投资金额、投资期限,承诺集资参与人一定比例的固定收益回报,以此方式非法集资以及本息未能兑付的事实。
3.同案关系人雷国荣的供述,证实IT币分销系统是包含在光耀基金会系统中,张磊及其运营部团队参与了IT币分销系统中对IT币的投资模式、投资规则的编制,IT币白皮书也是张磊及其团队编制的。此外光耀基金会项目是张磊负责跟进的情况。
4.同案关系人沈兵的供述,证实光耀基金会项目IT币分销计划系雷国荣及张磊策划的。光耀基金会项目IT币分销计划的主要内容就是IDAX客户在购买IT币后,可以将IT币转到IT币分销系统中,在IT币分销系统中注册账户投资IT币并获得固定的收益率。在日常工作中,其是受到张磊的直接管理领导,雷国荣、张磊会制定IT币分销系统的用户发展目标。此外,在运营IT分销系统后,其工资也是张磊给其发放的。
5.同案关系人曾丽的供述,证实其主要为IDAX平台IT币做分销系统的技术开放。IT币分销系统具有锁仓功能和分销功能,当时技术员觉得存在法律风险。此外,其还发现IT币分销系统的很多注册用户都是国内用户的情况。IT币分销系统的办公点主要是沈兵等人负责,张磊、雷国荣也偶尔会来的情况。
6.同案关系人曹蕾的供述,证实2019年4、5月份时候,雷国荣通过张磊给其一些注册公司的材料,称每个数字币交易所要发展平台币,都要有个基金会做背书。其通过律师注册了光耀基金会,并把注册好的材料交给张磊。之后公司就有了光耀基金项目。雷国荣、张磊对于光耀基金项目都是知晓的,相关的经营模式也是雷国荣、张磊与沈兵等人沟通,光耀基金计划是雷国荣交给张磊具体实施的,雷国荣还安排张磊与沈兵等人联系锦明大厦办公点的工作。在工作上,其是根据张磊的安排跟进IT币分销系统的技术开放以及IT币分销系统上线后的客服工作。
7.同案关系人徐彪的证言,证实其根据张磊的安排负责IT币分销系统客服工作。涉案锦明大厦的办公点是张磊安排其去签订租赁合同的。
8.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证实涉案光耀基金IT币分销系统中IT币的基本情况和估值情况。
9.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张磊的到案情况。
10.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户籍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11.被告人张磊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综合考虑被告人在本案中所起作用、所获收入等情节,量刑时与其他主犯适当予以区分。被告人张磊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通过家属自愿退出工资款10万元,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张磊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磊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9日起至2026年12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退缴纳在案的钱款按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后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玮
人民陪审员 陈 珏
人民陪审员 卜军形
书 记 员 吴 越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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