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沪0115刑初216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2,女,1979年8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泰州市。
辩护人吴秋兰,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辩护人胡命勤,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20〕2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2犯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某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2及其辩护人吴秋兰、胡命勤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建议补充侦查,本院同意并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被告人李某2与他人共同注册成立上海朗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李某2个人出资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5万元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6年6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李某2又先后注册成立或受让上海朗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朗音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朗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朗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朗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朗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霞啸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朗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朗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朗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凯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沪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巧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总部)等公司,先后在本市浦东、闸北、长宁、闵行等区域设立成山门店、三林门店、周浦门店等13家直营店,接手闸北门店等3家加盟店,被告人李某2系上述公司和16家门店的实际控制人,以“巧恩儿童美语”名义经营教育培训机构。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李某2以上海巧恩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的名义在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申请备案,获得在该指定区域办学许可。
2016年3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李某2在不具备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招揽不具备语言教师资质的外籍人员进行美语教学,采用“买一赠一”“买一赠半”等明显低价促销手段吸引学员家长,并隐瞒上述公司及门店均不具备办学资质、雇佣的外籍授课人员不具备美语教师资质等真相,对外销售儿童美语培训课程,诱骗学员家长分别与上述公司签订《巧恩儿童美语就读协议》等书面合同,并支付11,800元至35,600元不等的预付学费,后将上述资金用于扩张门店的租金、装修费、雇佣授课人员和销售课时人员的工资等日常运营,致使自办学之日起即处于亏损状态。2018年10月起,“巧恩儿童美语”资金链断裂,被告人李某2在明知上述公司现金流不足的情况下,仍安排销售课时人员采用上述同样方法低价销售课时,并将新收学员预付学费直接用于归还老学员退费。2019年5月,“巧恩儿童美语”资金链彻底断裂,导致各门店陆续停业,造成学员家长巨额经济损失。
经审计,“巧恩儿童美语”13家直营店自2016年3月至2019年5月收取学生数量为6,022人,实际收入为114,657,799.10元,计算成本为186,537,090.42元,净利润为-71,879,291.32元;“巧恩儿童美语”16家门店不收学费就不足以支付退费115人,合计金额1,776,179.69元(其中,2018年10月之后不收取学费就不足以支付退费62人,退费金额939,493.64元);截至2020年3月26日,报案人共计1,288人,合约金额31,508,993.00元,剩余课时价值经计算为14,225,561.44元(已剔除赠送课时)。
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李某2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李某2家属主动退赔赃款7万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情况说明、许可决定书、办学资料、工商资料、鉴定意见书、收据、签购单、银行交易明细、相关协议、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案发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2的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李某2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现提请法庭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2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2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在家属的帮助下退出部分赃款,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被告人李某2与他人共同注册成立上海朗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李某2个人出资35万元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6年6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李某2又先后注册成立或受让上海朗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朗音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朗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朗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朗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朗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霞啸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朗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朗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朗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凯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巧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沪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先后在本市浦东、闸北、长宁、闵行等区域设立成山门店、三林门店、周浦门店等13家直营店,接手松江飞航门店、静安闸北门店、松江新城门店3家加盟店,被告人李某2系上述公司和16家门店的实际控制人。被告人李某2先以“朗恩儿童美语”名义经营教育培训机构,后将“朗恩”更名为“巧恩”,继续以“巧恩儿童美语”名义经营教育培训机构。上述公司及门店,除了挂靠在上海朗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大华门店,在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于2019年1月11日以上海巧恩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该公司未在工商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名义备案,具备办学资质以外,其余公司及门店均未在本市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备案过办学资质,不具备办学资质。
2016年3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李某2在不具备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招揽不具备语言教师资质的外籍人员进行美语教学,采用“买一赠一”“买一赠半”等促销手段吸引学员家长,并隐瞒上述公司及门店均不具备办学资质、雇佣的外籍授课人员不具备美语教师资质等真相,对外销售儿童美语培训课程,诱骗学员家长分别与上述公司签订《巧恩儿童美语就读协议》等书面合同,并支付11,800元至35,600元不等的预付学费,后将上述资金用于扩张门店的租金、装修费、雇佣授课人员和销售课时人员的工资等日常运营,致使自办学之日起即处于亏损状态。2018年10月起,“巧恩儿童美语”资金链断裂,表现为现金流明显不足。被告人李某2在明知上述公司现金流不足的情况下,仍安排销售课时人员采用上述同样方法低价销售课时,并将新收学员预付学费直接用于归还老学员退费。2019年5月,“巧恩儿童美语”资金链彻底断裂,导致各门店陆续停业,造成学员家长巨额经济损失。
经审计,“巧恩儿童美语”13家直营店自2016年3月至2019年5月收取学生数量为6,022人,实际收入为114,657,799.10元,计算成本为186,537,090.42元,净利润为-71,879,291.32元;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收取学生数量为891人,实际收入为16,686,969.10元。“巧恩儿童美语”16家门店不收学费就不足以支付退费115人,合计金额1,776,179.69元;2018年10月之后不收取学费就不足以支付退费62人,退费金额939,493.64元。截至2020年3月26日,报案人1,288人,合约金额31,508,993.00元,剩余课时价值14,225,561.44元(已剔除赠送课时);2018年10月之后,报案人408人,合约金额8,816,819.00元,剩余课时价值5,109,478.12元(已剔除赠送课时)。
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李某2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李某2在家属的帮助下主动退赔赃款7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蒋某1的证言,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公安机关调取的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宝[2019]8号《关于准予李某2、周某、许潆匀举办上海巧恩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的许可决定书》及办学资料,涉案公司的工商资料,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上海巧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注册成立的信息,涉案公司均不具备办学资质;2019年1月11日,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决定准予李某2等举办上海巧恩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办学地址为上海市宝山区华灵路XXX号三楼303、304室,在获得许可后依法办学,并做好相关的法人登记工作。
2.证人张徐逸、欧阳漫雪、顾永毅、陈克乔、沈曦、吴启辉、张二玲、毛婧怡、蒋2、朱庆婷、贾梦瑶、徐龚磊、王富洁、李婷、徐伟敏、马鋆、朱栋栋、蒋小婷、杨燕、蔡婧、崔金敏、郑磊、高骏华、余文等人的证言,证实李某2实际控制和经营涉案14家公司及16家门店,决定财务和资金使用;经营过程中,在不具备办学许可证、授课外籍人员未获得语言教学许可的情况下,以“买一赠一”“买一赠半”等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儿童美语课程,致使上述公司及其门店始终处于负债经营。
3.被害人施某1、朱某某、王1、许某1、郭某某、东某、聂某某、胡某某、陈某某、张某、冯某某等人的陈述,《巧恩儿童美语就读协议》,收据,POS机签购单,证实经营“巧恩儿童美语”的16家门店的工作人员向学员家长隐瞒该早教培训机构不具备办学资质、外籍授课老师不具备语言教学资质,以及涉案公司存在持续经营亏损的真实情况,采用“买一赠一、买一赠半”等优惠价格推销儿童美语课程等方法,诱使会员家长分别与“巧恩儿童美语”16家门店签订就读协议,并支付11,800元至35,600元不等的预付学费;2019年5月,“巧恩儿童美语”资金链彻底断裂,各门店陆续停业,造成学员家长巨额经济损失。
4.银行交易明细、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会计鉴定意见书》、《补充说明》,证实涉案公司及门店收取学费金额及资金去向。
5.证人王某2、周某的证言,协议书,咨询服务协议,证实被告人李某2先后向王某2支付加盟费、赔偿费、咨询费的情况。
6.证人傅某某、林某、柏某某、孙某某、李某1、蒋2的证言,合作框架协议,借款协议,证实被告人李某2与他人之间的债务关系。
7.公安机关调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证实被告人李某2经营的上海朗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多次因雇佣外籍兼职英语教师涉嫌非法就业,单位和外籍人员分别被行政处罚。
8.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李某2在家属的帮助下主动退赔赃款7万元。
9.证人许某2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提供的案发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本案案发、被告人李某2的到案经过和身份信息。
10.被告人李某2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2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被告李某2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2退出部分赃款,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被告人李某2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2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9日起至2025年9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娟娟
审 判 员 张 奕
人民陪审员 林 蔚
书 记 员 吴 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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