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神爷爷、麦子金服财富 2020.11.26……被告人何渊、李永强、陈坚栋、梁某某、钱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何渊辩称:2018年7月其接电话通知主动接受调查,系自首;在职2年中任总监仅有7个月,只是上传下达,仅负责互联网产品的优化服务,起到辅助作用,不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李永强辩称:其没有犯罪故意;只是后台管理,没有参与非吸业务,是辅助人员,不应认定主犯;指控金额是公司行为,不应记在其个人名下;其于2019年11月22日经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陈坚栋辩称其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系自首;仅负责资产端的信用类贷款,层级较低,不认可指控其主犯,在职期间的金额不应该计入其个人名下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沪0115刑初368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渊,男,1989年9月24日出生,畲族,户籍地江西省。
辩护人张晓磊,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晓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永强,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辩护人彭小亮,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姚萌萌,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坚栋,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
辩护人李炳良,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于小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某某,女,199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何棣伟,上海国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钱某某,男,198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吴马,上海智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叶元丰,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5名被告人均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均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20]4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渊、李永强、陈坚栋、梁某某、钱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渊、李永强、陈坚栋、梁某某、钱某某及辩护人张晓磊、陈晓薇、彭小亮、李炳良、于小强、何棣伟、吴马、叶元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起,黄大容(另行处理)先后设立上海诺诺镑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麦子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多家关联公司,未经有关部门许可,通过“财神爷爷”“麦子金服财富”线上平台,采用媒体、网络进行包装、宣传,以承诺高额固定收益为诱饵,销售“贴心智投”“财神招牌宝”等理财产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通过“大房东”“白领贷”等资产端平台进行放贷。经审计,截至案发,“财神爷爷”“麦子金服财富”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约人民币336.36亿余元(以下币种同),涉及70余万人,在投金额约23.33亿余元,涉及1.6万余人。被告人何渊于2016年8月15日至2018年9月30日在职期间,涉及吸收金额140亿余元,在投金额为0.91亿余元。被告人李永强于2016年6月20日至案发在职期间,涉及吸收金额71亿余元,在投金额为23.33亿余元。被告人陈坚栋于2017年4月17日至2019年10月20日在职期间,涉及吸收金额为87亿余元,在投金额为23.33亿余元。被告人梁某某于2015年9月21日至案发在职期间,涉及吸收金额为151亿余元,在投金额为23.33亿余元。被告人钱某某于2016年9月5日至2018年7月31日在职期间,涉及吸收金额为130亿余元,在投金额为0.74亿余元。被告人何渊、李永强、梁某某、钱某某后被抓获,被告人陈坚栋经电话通知后到案,到案后拒不供认犯罪事实,5名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何渊、李永强、陈坚栋、梁某某、钱某某、宣读了集资参与人证言、同案关系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以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渊、李永强、陈坚栋、梁某某、钱某某与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钱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渊、李永强、陈坚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梁某某、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坚栋、梁某某、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渊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永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陈坚栋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如全额退赃,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坚栋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如全额退赃,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判处被告人钱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如全额退赃,建议判处被告人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被告人何渊辩称:2018年7月其接电话通知主动接受调查,系自首;在职2年中任总监仅有7个月,只是上传下达,仅负责互联网产品的优化服务,起到辅助作用,不应认定为主犯。
被告人李永强辩称:其没有犯罪故意;只是后台管理,没有参与非吸业务,是辅助人员,不应认定主犯;指控金额是公司行为,不应记在其个人名下;其于2019年11月22日经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
被告人陈坚栋辩称其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系自首;仅负责资产端的信用类贷款,层级较低,不认可指控其主犯,在职期间的金额不应该计入其个人名下。
被告人梁某某、钱某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何渊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何渊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在庭审中仅是对细节加以说明,应认定自首;其在长达18个月中都是底层工作人员,任资产中心总监仅6个月,薪资中无提成,不是犯罪所得的主要获利者;其工作性质是后台技术支持,应认定从犯;家属有代为退赃意愿。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永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永强当庭仅是对其行为性质做辩解,没有翻供,其有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的情节,应认定自首;李永强受上级安排,没有主动推动犯罪活动,作用较小,其入职前相应产品已有社会影响,被告人李永强主观上认识不到涉案行为是犯罪,本人未涉及参与非吸,仅是辅助性的行为,应认定从犯;李永强系初犯、偶犯,有退赃意愿但无经济能力。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坚栋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坚栋没有参与到集资活动中,所处职务层级只是执行上级安排,工作内容是保障集资人资金的安全,应认定为从犯;系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首份笔录也仅是对行为性质做辩解,有自首情节;涉案金额与公司有关与个人无关,被告人陈坚栋的行为与公司吸收资金的规模并无关联。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梁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梁某某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社会危害性较小,系从犯,愿意退缴违法所得,建议对其判处缓刑。
被告人钱某某的辩护人提出钱某某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愿意全额退出违法所得,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起,黄大容(另案处理)先后设立上海诺诺镑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诺镑客公司)、上海麦子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子资产公司)及多家关联公司,未经有关部门许可,采用媒体、网络等宣传方式,承诺年化3.88%至19.76%不等的高额固定收益,在“财神爷爷”“麦子金服财富”线上平台对外公开销售“贴心智投”“财神招牌宝”等理财产品,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通过“大房东”“白领贷”“麦芽分期”等资产端平台进行放贷。
经审计,截至案发,“财神爷爷”“麦子金服财富”线上平台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约336.36亿余元,涉及70余万人,截至案发在投产品金额约23.33亿余元,涉及1.6万余人。被告人何渊于2016年8月15日至2018年9月30日在职期间,涉及吸收公众存款资金为140亿余元,截至案发在投产品金额为0.91亿余元。被告人李永强于2016年6月20日至案发在职期间,涉及吸收公众资金金额为71亿余元,截至案发在投产品金额为23.33亿余元。被告人陈坚栋于2017年4月17日至2019年10月20日在职期间,涉及吸收公众存款资金为87亿余元,截至案发在投产品金额为23.33亿余元。被告人梁某某于2015年9月21日至案发在职期间,涉及吸收公众存款资金为151亿余元,截至案发在投产品金额为23.33亿余元。被告人钱某某于2016年9月5日至2018年7月31日在职期间,涉及吸收公众存款资金为130亿余元,截至案发在投产品金额为0.74亿余元。
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何渊、李永强、梁某某、钱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陈坚栋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到案。被告人陈坚栋、梁某某、钱某某到案后供述了涉案基本事实。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何渊、陈坚栋、梁某某、钱某某在家属帮助下分别退缴40万元、58万元、91万余元、129万余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杨某1陈述麦子金服集团有下属子公司及关联公司,主营网络P2P贷款。实际控制人黄大容,全权负责各项事务,之后的层级为VP,也就是公司副总裁,下面为各中心负责人(中心总),其中资金中心负责人李永强。中心总下面的层级各中心不一样,有总监、经理或总管,之后就是部门经理,再之后是普通员工。集团下属资金中心、资产中心、风控中心、内控中心、人力中心、法务中心、技术中心、财务中心。其中资金中心负责维护客户,对投资端产品进行设计。
2、证人曾某某陈述其是资产中心下属名校贷和白领贷负责人,资产中心还有大房东、大车贷、麦芽分期。资产中心的任务就是吸引借款人借款,通过投放广告吸引借款人,借款人注册后,将信息给风控部门审核。风控中心政策部门负责人王燕制定审核标准,风控部门信审陈坚栋对借款人进行信用审批。
3、证人刘某某陈述投资人资金在2017年6月9日前后分别是通过快钱支付和徽商银行流转的,麦子集团都有代持账户。投资人的钱通过快钱系统进入公司账户,再转入代持账户,然后通过这些账户进行投资或回流到麦子公司匹配给借款人,简单说就是资金池。公司持有的账户也接入了徽商银行的端口。
4、证人吴某陈述其2016年8月入职诺诺镑客产品部,是和何渊一起入职的。当时产品部挂在技术部下,2016年10月,产品部独立出来,2017年原负责人范震离职,何渊负责产品部和资金部,产品部也划到资金部下面,何渊2018年10月左右离职,之后产品部就拆了。诺诺镑客和快钱支付等合作的模式是投资人在“诺诺镑客”“财神爷爷”APP购买理财产品,资金转到第三方支付账户,根据诺诺镑客指令转给借款人,还款也是直接还到第三方平台的账户,这部分钱可以直接用于复投和兑付投资人。徽商银行做存款银行后,有自己的支付模式,他和何渊、韩浩就是要将诺诺镑客原先的支付模式迁移到徽商银行,使之相吻合。他和何渊、韩浩设计了匹配逻辑,投资人的资金进到他在徽商银行的虚拟账户后,徽商银行根据指令把资金划到徽商银行借款人的虚拟账户。还款时钱会先到借款人虚拟账户,再根据指令进到诺诺镑客为投资人增设的挂在其名下的精选账户,这部分钱会根据王伟和龚某某涉及的复投指令再次进行复投。精选账户的钱有时会用于兑付其他投资人。何渊、梁某某都知道复投的事。借款人信息形成资产包,放在理财产品内,供投资人购买产品时了解,把资产包里的借款人信息放在诺诺镑客募资端的APP是王伟和梁某某负责的,这部分钱再去匹配借款人是根据王磊和龚某某设计的逻辑。
5、证人赵某陈述2018年下半年组织架构调整前后,风控中心总下设几个二级部门主管,其中陈坚栋是负责贷前审核的信审部主管,2018年下半年调整后,陈坚栋负责贷前审核。信贷风控部是负责借款政策的制定,后期是从技术中心的BI部钱某某等人处取得数据,进行借款政策分析,和建模部门对接后,由王磊和技术中心对接,对产品进行改进。
6、证人张某某陈述陈坚栋在风控中心是负责借款人资质审批的,直接对该中心总负责。
7、证人夏1陈述其是资金中心负责人,下设产品部,负责人是梁某某,她根据黄大容的要求设计投资产品,与技术中心刘某某和资产端产品经理翁志军对接。
8、证人陈某1陈述公司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和徽商银行存管,都存在公司控制的账户,用于接收借款人归还的资金和归还投资人资金。徽商银行存管后的业务流程中,公司给投资人设两个账户,普通账户和精选账户,是公司划分的虚拟账户,投资人只能看到和操作普通账户。当投资人购买理财产品后,资金会转到精选账户再由徽商银行根据指令划拨到借款人账户。借款人的还款会还到自己的存管账户,存管银行再划到投资人精选账户。这套系统是何渊负责设计,支付端口是吴某制作的。
9、证人叶某陈述其于2016年进入麦子金服公司BI数据部门,当时钱某某是部门领导,后离职。BI数据部门是做数据汇总和统计的,负责将借款人在APP注册时提供的业务数据复制到公司的数据平台,并按资金中心、资产中心的需求做出数据设计。
10、证人龚某某陈述公司业务系统分两阶段,2017年前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投资人资金转到第三方机构下公司开展业务的大账户,借款人发起借款后,由资产中心、资金中心交易部审批后,将钱划拨到借款人银行账户,还款进到公司业务账户,再划给投资人。公司的业务账户具体是由资金交易部操作的。后第三方平台数据转到存管银行后,投资端APP给投资人设两个账户,普通账户是投资人可以操作的,精选账户只显示投资额度,实际和银行对接并发出指令的是精选账户。
11、证人申某陈述诺诺镑客有后台资金补录系统,用于接收无法正常还款的借款人汇款,汇至公司控制的账户。
12、证人杨2陈述资金中心主要是通过麦子金服APP让投资人进行投资。梁某某他们部门出产品计划书,向技术中心、法务中心、资金中心、财务中心、风控中心汇报通过后,由技术中心写代码导入APP,法务对计划进行法律完善并制定协议,黄大容确认后产品上线。2017年存管后,投资人要签署代划扣协议和复投协议,前者是客户投资资金在徽商银行存管,账户会由公司代为操作划扣,是为了系统自动匹配投资人和借款人,后者是指投资计划未到期时,借款人每月归还的本利由系统自动匹配借款人进行复投。这些协议必须签署,不然无法进行投资。
13、证人杨3陈述其于2015年至2017年在麦子集团任职。诺诺镑客和财神爷爷都是集团的资金端,承诺保本保息,负责吸收老百姓投资理财产品。诺诺镑客的产品是程瑾(后期是何渊)设计构思的。集团技术中心负责落实资金端的产品设计研发、产品维护,以及涉及到技术中心数据整合部门(当时负责人是钱某某)的汇总整合,同时和资金、资产端对接。资金交易部负责资金资产端所有的资金、交易账户等,是集团的核心。
14、证人于某某陈述其于2016年6月入职诺诺镑客技术部。产品部负责设计理财产品,负责人范震,之后是何渊。他、何渊、吴某、韩浩负责将诺诺镑客存留在第三方的业务数据和资金平移到徽商银行,以及让原来诺诺镑客和第三方平台对接模式转换到和徽商银行的对接工作。
15、证人沈某陈述诺诺镑客2013年和快钱支付签订合作协议,诺诺镑客开设一个主账户和下属多个子账户用于收付款。投资人资金均归集在其公司名下账户,成为资金池,快钱支付根据他们的指令执行划拨资金的操作。借款人逾期还款不能进入正常流程,直接划入诺诺镑客在支付平台的普通商户账户,诺诺镑客有绝对操作权,平台只是根据指令进行划款操作。诺诺镑客日常和平台对接业务的有韩浩、吴某、于某某、何渊,何渊是负责人。存管业务对接也是他们,资金运行逻辑是他们提出的。
16、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麦子金服是做线上P2P业务,通过网络广告、开推介会等形式宣传。
17、证人夏某2陈述钱某某是技术中心大数据分析部的负责人,部门负责根据管理层的要求对平台数据进行分析。
18、证人王某某陈述麦子金服集团有财务中心、资产中心、风控中心、资金中心、技术中心等,其中资产中心负责放款给借贷人,资金中心负责吸引投资人,技术中心负责维护和开发,风控中心负责做借款人审核。资金中心下设产品部,负责人梁某某。还有李永强是总经理助理,负责协调。麦子金服有应对投资到期而借款人逾期的“精选计划”,投资期投资未到时,借款人的还款进入徽商银行的虚拟账户,麦子金服直接操作该款以复投的形式给需要兑付的投资人。
19、档案机读材料、营业执照证明诺诺镑客公司、麦子资产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工商注册信息。
20、集资参与人朱怡、乔馨、金玲等人的证言、债转协议、服务协议等书证证明诺诺镑客公司、麦子资产公司通过媒体、网络宣传,承诺保本付息,在“财神爷爷”“麦子金服财富”线上平台发售理财产品,集资参与人投入资金后无法兑付的情况。
21、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证明涉案金额(见查明事实),任职期间被告人何渊获得薪金838000余元、被告人李永强获得薪金841000余元、被告人陈坚栋获得薪金58万余元、梁某某获得薪金811000余元、钱某某获得薪金XXXXXXX余元。
2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明本案案发及5名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23、被告人何渊、李永强、梁某某、钱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渊、李永强、陈坚栋、梁某某、钱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变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何渊、李永强、陈坚栋及其辩护人就主从犯认定、自首情节等所提意见,本院评判如下:1、本案系一起依托麦子资产公司等相关公司实施的共同犯罪,判定行为人的地位、作用需参考公司组织架构、岗位层级、岗位职责以及行为人的具体任职、实施行为等因素综合考量。被告人何渊、李永强、陈坚栋分别担任麦子资产公司资金中心产品总监、项目负责人、风控中心主管之职,资金中心、风控中心在该非吸犯罪活动中分别处在融资端和贷款端的重要地位。被告人何渊负责理财产品的设计及参与平移存管银行中公司支付模式与存管银行的逻辑匹配设计;被告人李永强负责产品设计与技术实现的对接;被告人陈坚栋负责借款人信用审核。其三人以工作的形式参与到非吸犯罪活动中,对于麦子资产公司以保本销售理财产品的方式非法吸收巨额公众资金并造成集资参与人巨额资金损失起到积极主动的作用,故本院认为其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在量刑时,会考虑被告人何渊、李永强、陈坚栋具体负责事务在非吸犯罪活动中所起的实际作用,对其予以酌情区分。2、被告人何渊、李永强均辩称在被抓获前曾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前往接受询问,但鉴于其到案后及在庭审中并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故不认定其系自首。被告人陈坚栋经电话通知后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交代其涉及的基本犯罪事实,故认定其系自首。3、被告人何渊的辩护人在质证阶段对涉案金额所提意见,经庭后向审计人员核实,被告人李永强2016年6月20日至2017年末所涉及充值金额及在投金额均按其担任麦子金服项目经理一职而取的“麦子金服财富”平台数据,未包含“财神爷爷”平台相关数据,故呈现出同期数据中被告人何渊高于被告人李永强的情况。本院认为,本案中,麦子资产公司围绕着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活动设置了有多个上下层级和数个平行关系的组织架构,被告人何渊、李永强、陈坚栋、梁某某、钱某某均非直接面向集资参与人开展非吸业务,故在量刑时审计报告中各名被告人所涉及的吸收金额等主要反映其任职期间麦子资产公司相应的非吸及未兑付本金规模,是其社会危害性的判断依据之一,但并非决定因素,本院主要根据其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的实际作用和地位确定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渊、李永强、陈坚栋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梁某某、钱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均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坚栋系自首,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何渊、陈坚栋、梁某某、钱某某在家属帮助下退缴违法所得,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19年11月24日起至2025年5月22日止。罚金款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永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19年11月23日起至2025年5月22日止。罚金款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陈坚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19年11月23日起至2023年5月22日止。罚金款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梁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钱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六、已退缴的违法所得按照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发还。
被告人梁某某、钱某某回到社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凌 鸿
人民陪审员 彭广元
书 记 员 白 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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