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象金融 2021.6.10……被告人张某(宝象金融公司CEO张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沪0115刑初532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女,1979年12月8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泰安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樊星,上海靖之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严舒茗,上海靖之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20]8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樊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至2018年11月,侯某某(另案处理)伙同他人通过云贝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贝公司”)及上海宝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象金融公司”)线上“P2P”平台、西控财富(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控财富公司”)线下门店,在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采用广告宣传及口口相传等方式,承诺支付8%-12%不等的年化投资收益,对外销售债权转让类理财产品,并使用200余家空壳公司发布虚假借款标的,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共计吸收资金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63.17亿余元,未兑付12.86亿余元。
2015年4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张某先后担任云贝公司财务总监、宝象金融公司CEO、财务总监,其任职期间参与宝象金融公司线上从17.96万余人处吸收资金人民币53.66亿余元、西控财富公司线下从1996人处吸收资金9.51亿余元,合计未兑付11.31亿余元。被告人张某共计收入190万余元。
2019年6月4日,被告人张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和出示了同案关系人侯某某、冯某某、刘某、王某2、张某、赵某等人的供述、证人黄某、沈某、章某某、陈某某、王某1等人的证言、集资参与人谢薇、黄逸民、都秀兰等人的报案笔录、相关《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债权转让协议》、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宝象金融公司及西控财富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上海华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等证据,以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提出其收入没那么多;不认可其为主犯;对其量刑过重的辩解。辩护人对起诉书的指控基本无异议,提出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违法所得应为130余万元,且已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要求对张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庭审中,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至2018年11月,侯某某伙同他人通过云贝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上海宝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线上“P2P”平台、西控财富(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线下门店,在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采用广告宣传及口口相传等方式,承诺支付8%-12%不等的年化投资收益,对外销售债权转让类理财产品,并使用200余家空壳公司发布虚假借款标的,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共计吸收资金63.17亿余元,未兑付12.86亿余元。
2015年4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张某先后担任云贝公司财务总监、宝象金融公司CEO、财务总监,其任职期间参与宝象金融公司线上从17.96万余人处吸收资金53.66亿余元、西控财富公司线下从1996人处吸收资金9.51亿余元,合计未兑付11.31亿余元。被告人张某共计收入190万余元。
2019年6月4日,被告人张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关系人侯某某、冯某某、刘某、王某2、张某、赵某等人的供述、证人黄某、沈某、章某某、陈某某、王某1等人的证言、集资参与人谢薇、黄逸民、都秀兰等人的报案笔录、相关《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债权转让协议》、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宝象金融公司及西控财富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上海华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张某提出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先后担任云贝公司财务总监、宝象金融公司CEO、财务总监,在公司运营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通过司法鉴定意见可以看出被告人张某的违法所得为190万余元,故被告人张某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要求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31日起至2026年11月30日止。)
二、已查封、冻结、扣押的涉案财物及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按比例发还,不足部分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丁文豪
人民陪审员 陆东生
人民陪审员 王培根
书 记 员 谭奕轩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评论

《 “宝象金融 2021.6.10……被告人张某(宝象金融公司CEO张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有 2 条评论

  1. 匿名

    害了多少家庭?判得太轻!

  2. 匿名

    全是放屁,我们有签订合同是借款合同,怎变味吸收公众罪了,是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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