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王景澜、李贵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通报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今天
犯罪嫌疑人王景澜、李贵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已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认定:2009年3月30日,犯罪嫌疑人王景澜在本市罗湖区东晓路1005号东晓市场306房注册设立了“扎赉特旗罕特罕啤酒厂深圳销售中心”,实际办公地点在本市罗湖区深南中路5033号金山大厦19层1902室,2009年10月搬至本市福田区新华保险大厦1908室。
2009年4月至2010年1月间,犯罪嫌疑人王景澜安排李贵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犯罪嫌疑人王景澜、李贵生、王蔚风(已刑拘)等人在未获取金融许可证许可的情况下,为了筹集资金以扩大再生产,预谋以夸大其经营的啤酒厂盈利前景的方式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后,王景澜、李贵生、王蔚风等人通过向不特定中老人派发宣传其企业及产品的宣传单张,夸大介绍罕特罕啤酒厂的发展前景,并许以按月支付高额利息,一年到期偿还本金的方式,向中老人借款。
因本案投资人数众多,现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本案诉讼程序。以上事项如有疑问,请与我院联系。
联系人: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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