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沪0107刑初85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奇,男,1980年1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及居住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钱继华,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瑢,女,1981年2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住上海市普陀区。
辩护人张雪,上海图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冯鹏飞,女,1989年6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周粟茵,上海创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董琦,男,1986年12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及居住地浙江省杭州市。
被告人刘子影,女,1985年1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诸暨市,住浙江省绍兴市。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金融刑诉[2020]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奇、杨瑢、冯鹏飞、董琦、刘子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奇、杨瑢、冯鹏飞、董琦、刘子影及本院通过上海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钱继华、张雪、周粟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郑永华(另案处理)系金砖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砖公司)实际控制人,伙同被告人赵奇、杨瑢、冯鹏飞、董琦、刘子影等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通过金砖公司设立的“金砖财行”平台,以支付年化利率6%-17%的投资收益为条件,通过公开宣传,设立线下门店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
经司法鉴定,2015年7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赵奇任职期间参与吸收投资款共计人民币27797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16年8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杨瑢任职期间参与吸收投资款共计4823万元,尚未兑付投资款共计1271万元;2016年9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冯鹏飞任职期间参与吸收投资款共计3605万元,尚未兑付投资款共计1133万元;2015年10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董琦任职期间参与吸收投资款共计4007万元;2016年10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刘子影任职期间参与吸收投资款共计2868万元,尚未兑付投资款共计1068万元。
2019年5月22日至2020年1月3日,被告人杨瑢、董琦、冯鹏飞、刘子影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赵奇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奇、杨瑢、冯鹏飞、董琦、刘子影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涉案公司的工商资料,公安机关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转账凭证,上海复兴明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奇、杨瑢、冯鹏飞、董琦、刘子影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均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奇、杨瑢、冯鹏飞、董琦、刘子影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奇、杨瑢、冯鹏飞、董琦、刘子影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均应减轻处罚。被告人杨瑢、冯鹏飞、董琦、刘子影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赵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奇、杨瑢、冯鹏飞、董琦、刘子影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宽处罚。鉴于案发前公司已归还投资人部分钱款以及各名被告人在案发后退缴了工资等收入,其中被告人赵奇退缴48.5余万元、被告人杨瑢退缴60.5余万元、被告人冯鹏飞退缴45.8余万元、被告人董琦退缴42.5余万元、被告人刘子影退缴48.2余万元,均可对各名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奇、杨瑢、冯鹏飞、董琦、刘子影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均可适用缓刑予以考验。被告人赵奇、杨瑢、冯鹏飞的辩护人提出对各自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均可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赵奇、杨瑢、冯鹏飞、董琦、刘子影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冯鹏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董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刘子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赵奇、杨瑢、冯鹏飞、董琦、刘子影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六、违法所得依法追缴或责令退赔后发还各名投资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唐慧琴
书 记 员 陈怡晨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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